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Vol. 16 Issue (01): 123-13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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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叶.
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视角下社区治理研究的分殊与融合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6(01): 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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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5-05-15
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视角下社区治理研究的分殊与融合
仇叶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 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两种差异性的分析视角,根据对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判定,文章将其概括为实体主义视角与关系主义视角。前者将社会与国家看做两个分立的实体,偏重对两者权利界限的判定,更多关注社区治理的结构;后者认为国家与社会互相渗透,紧密交织,研究偏重两者的互动关系,更多关注社区治理的实践。按照这两种研究视角,文章对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研究进行梳理与反思。文章认为,尽管两者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并不矛盾,可以相互借鉴。在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两种视角的融合有助于社区治理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社区治理     国家与社会     关系主义     实体主义    

社区治理归属于地方性治理,是治理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者甚至将它视作整个治理理论中的灵魂部分[1],可见其重要性。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展开,社区治理研究日益得到国内学者们的重视,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积累,社区治理研究已经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这些治理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梳理与反思,并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出可行建议。

一、 治理理论与国家—社会关系

20世纪后期,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出现了从“统治”向“治理”的广泛变革。两大现实问题推动了这一转型:一是普遍出现的福利国家危机,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膨胀,效率低下[2];二是单一民族国家政权无法应对全球化的冲击,全球公共治理问题被提上议程。显然,以国家为主导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的单向化运作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传统国家的管理模式陷入困境,需要新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指导。“治理”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治理”试图将社会引入到原本由国家所主导的领域内,改变单一的资源分配与权力结构格局,塑造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局面。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做了如下定义,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个持续的过程,在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总体而言,治理理论所反对的是传统的以国家为主导的单向化的、一元的、垂直管理模式,倡导的是社会的高度参与与自我服务,建构的是一种以多元网络为特征的国家与社会的共治体系。它带来的必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3, 4]

可见,无论从理论的发生背景还是从理论的核心内涵来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理解与再定义是治理理论最根本的出发点。对它的研究离不开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这一理论传统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社区的治理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分析框架上,大量城市治理研究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切入口;在问题焦点上,着重以中国的经验探讨社区治理中呈现出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实践互动与结构化的关系。事实上,社区治理研究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正在于社区作为城市公民的居住聚集地,是国家与社会直接发生接触的场域,“在社区这一微观层面,国家与社会彼此相遇,交织渗透又微妙互动” [5]

不难看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串联起当前城市治理研究的有效工具。但是,正如孙立平所指出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6]。一直以来,社会科学就具有实体论与系统论的传统,并在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中达到了顶峰。受这一视角的影响,“社会”与“国家”长期以来都被看做是“具有内部的同一性以及外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7]的两个实体,处于相对立的两元结构之中。然而,20世纪60年代西方政治学界的一场“行为主义革命”却将大量结构之外的行动者推到了台前[8],主体与其所建构的行动网络获得了相对于结构的独立意义。由此,实体化的国家与社会观念被打破,两者的复杂关系形态需要被重新理解与定义。米格代尔的研究在这方面具有突破性意义,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他否定国家与社会的实体性,并提出“社会中的国家”这一概念,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高度碎片化的,两者不是“二分类的结构”,而是“一个社会组织的混合体”,彼此相互关联相互塑造。[9]新的视角下国家是非统一的组织体系并嵌入于社会之中,社会也分解为各异的行动者与群体,与国家体系产生密切互动。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套,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这是与实体主义相区别的,强调关系的新视角。尽管这两种视角在发展上具有先后性,但在我国的社区研究中却都被广泛的采用:一方面,基于中国强大的国家力量与学者们对公民社会的热望,实体主义视角在学界备受青睐;另一方面,随着对实践领域的深入探索,国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关系主义视角也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因此,对这两个视角的把握是理解城市社区研究的关键,本文亦基于此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并将前者称为社区治理研究的实体主义视角,将后者称为社区治理研究中的关系主义视角。

① 需要指出的是,在城市社区的研究实践中两种视角可能兼而有之,但总体来看,两者的分化是较为明显的,并呈现出一定的对立。此外,通过对基本视角的把握,也能进一步分析与定位一些视角兼容性的研究。因此,将城市社区研究划分为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这两种视角尽管具有一定的理想化倾向,但仍然能够对现有文献进行总体的把握,并且具有分析力。

二、实体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

以实体主义视角出发,国家与社会被看做是分立的权利实体,两者处于一种“权利的分化结构”[10]中。因此,社区治理研究所要探讨的就是国家与社会这两个分立主体各自的治理能力与权利,厘清两者在治理中的角色与地位,判定社区治理结构的样态。在这一视角下,研究者将社区治理放在转型的背景中,对治理结构的变迁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研究者认为我国的社区治理经历了从单位制到后单位制的变迁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是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个体依附单位,单位则代表国家对整个社会进行全覆盖。[11]在单位制下,单位掌握家属区内的所有资源,并依靠政治权威与行政权力对个体进行监管、控制[12]。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渗透,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缺乏基本的存在空间[13]。这一阶段的社区治理,国家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权利极大地超越了社会,治理结构呈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样态,学者将其概括为行政主导型的治理模式[14]。 20世纪90年代,在城市开展的经济改革带来单位制的解体,社区的治理样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不过,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学者对当前社区治理的态度呈现出两面性。

一方面,相比于单位制,经济改革带来国家的大幅度撤退,社会获得了发展的空间,学者对社区治理权力结构的革新构建表现出极大的信心。社区被界定为一个以地域集聚、共同利益为纽带,并且有共同惯习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的国家与社会力量双向建构的产物。从上到下看,国家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而“‘私域’从‘公域’中分化,产生多元的利益主体与自我管理的空间”[15]。在社会层面,社区居民被视作一个具备行动能力的团体,同时,共同的利益将促成公民的行动与政治参与。[16]一种居住的政治[17]由此产生,社区成为培育公民自主性的重要场所与组织形式[18]。总而言之,这些学者都认为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改变,社会的治理能力,分享的治理权利正在崛起。

另一方面,现阶段的社区显然离公民自治具有很大的距离,治理结构中“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社区治理仍然呈现很浓的行政化色彩,并制约了基层自治。有学者指出,虽然改革促进了民主化的进程,背后却仍然是国家意志对社区的渗透,对公共事务的“柔性控制”,而非市民社会的发展。[19]居委会这一重要的社区组织也被广泛关注,研究表明,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自治组织,在实践层面上却被纳入到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具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其独立性与自治地位都受到损害。[20, 21]社会本身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现代生活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分化与疏离,居民对公共生活参与度不高,缺乏作为共同的社区意识。杨敏更加悲观地认为,社区仅仅是一个国家治理单元,“将社区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就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理想主义和社区建设实践的分离与错位” [22]

这种两面性的判断并不令人惊讶。在实体主义视角下,国家与社会被看做是两个独立的“实体”,难免就陷入到结构主义的思维中,耗费大量的心力判断谁强谁弱。而强弱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参照系的不同显示出不同的对比度,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这点尤为明显。参照体系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实体主义视角的研究将理想化的公民社会的理念作为标准,[23]将社区治理纳入到了一个线性的发展过程中,并建立起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维度。其中以单位制为模型,过去代表着一种与治理的价值理念相对立的以国家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管理模式;以公民社会为模型,未来则被塑造成一种国家与社会权利平衡的良好的治理样态,现实则处于两者之间。基于此,很多学者更进一步地致力于发展类似的线性模型,建立起从行政主导到社会自治的治理谱系。例如李慧凤即发展出了从“国家控制社会”“社会参与国家”“国家与社会合作”到“社会国家共生”的社区治理的四个发展阶段。[24]

三、关系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

关系主义的产生可以说是建立在对实体主义的批判与反思之上。它开宗明义地否认国家与社会的实体化假设,“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9]136。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充满间隙的,一方面,国家是“碎片化”的科层体系,社会具有镶嵌的自主性[25];另一方面,国家则体现为一种国家能力,能够对社会进行渗透,贯彻自己的意志[26]。治理正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交界地带展开。

在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关系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体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反思,并作出基本判断,这些文献可以说是关系主义视角核心思想的表达;二是通过微观的社会实践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具体互动方式,关系主义视角的治理研究在这部分文献中获得进一步的丰富与拓展。分别论述之。

学者首先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并认识到在国家与社会互相渗透与交融的今天,独立的社会和国家都不可能存在。他们抛弃了以任何一方为独立实体的解释传统,即所谓的“社会中心说”与“国家中心说” [27],试图寻找新的理论假设。黄宗智指出,两分法存在着简化问题的危险,他提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第三空间,在该空间内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相互渗透,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28]。朱健钢也有类似的提法,他将此归纳为“政府-社会空间-家庭”的三层图式,三层图式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是你强我弱的零和博弈,而是存在着“强社会与强国家”的可能性。[29]由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分”走到了“合”,国家是一种社会中的国家,两者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总结而言,关系主义研究并没有否认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但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相反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地带,这个模糊地带具有高度的弹性,国家与社会呈现出复杂的互动关系。

显然,社区就处于这一模糊地带中,是“各种社会力量发生互动博弈的‘载体’与‘容器’”[5]。以微观的个案研究方法,学者们深入到这一模糊地带分析社区内部具体的治理实践,以及背后更深层次的国家与社会交合与镶嵌的方式。从现有文献来看,社区治理研究主要关注社区内部的权力关系实践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体系这两个方面。前者大多以业主维权为主要透视点,指明当面对共同利益时,社会具有自主行动能力,能够开展针对政府的各种策略性行动,包括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主动向政府寻求帮助,乃至以扩大影响的方式对政府施压。例如,张磊通过对几个北京社区业主维权的案例考察发现,面对市场与政府的侵权行为,业主能够在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下组织起来,并动员自身的资源采取适当的策略,调整与政府和市场的权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维权。[30]业主维权的实践表明,在公权力的干预与公民自治之间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固定的边界,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完成对彼此的共同形塑与反形塑。[31, 32]对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则表明,国家正在努力向服务性政府转型,以居民的需求为其服务导向,强调以福利吸引居民参与,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引入NGO等非政府组织共同服务居民。例如,赵秀梅通过对一个农民工聚集社区的考察发现,政府与NGO之间是互利共生的关系,两者共同合作满足农民工的有效需求。[33]可见,在公共服务领域,服务的提供与需求的满足逐渐走向对接,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也有展开的可能性,两者的边界正在模糊,并能够相互合作走向互利共生。

四、两种视角的差异性对比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到,实体主义与关系主义是社区治理研究中两种相当不同的视角。这种差异源于学者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解,并由此导致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背后秉持的价值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分殊。事实上,这些差异具有一贯性。当将国家与社会理解为统一性的实体,其研究重点必然是描述各自固有的目标与规则体系,因此在方法上必然是结构化的与静态的,并且对实体本身的目标具有明晰的认识呈现出很强的价值取向。相反地,当国家与社会被看做围绕着行动者形成的复杂网络,其方法必然是以事件切入,着重考察事件的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34],还原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复杂性。同时,分裂了的国家与社会也必然形成多元的价值体系,甚至价值本身也是行动者自我组织的策略主义行为,从而改变原有的价值规范甚至将其消解。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差异性判断

实体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将国家与社会看做两个边界清晰的分立主体,所谓的治理就是这两个主体之间或合作或博弈或协商的过程。在这一关系下国家与社会不是不发生关系,而是国家与社会是以独立整体的形式与对方发生互动,治理所要达成的是两者权利边界的明确。此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是建立两个封闭实体之间的结构化的关系模型。

在这种关系假设下,治理的前提必须是首先存在国家与社会这两个主体,然后才是主体之间的互动,并最终完成各自边界的确定。这套观点的成立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实体假设上。首先,国家与社会具有整体性,两者的内部都高度整合,具有独立的目标与凝聚力。其次,国家与社会是非开放的与独立的,国家有国家的原则与规范,社会有社会的原则和规范,两者边界明确,互不融合,彼此不发生渗透。

关系主义视角的治理研究显然是另一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视角解构了作为实体的国家与社会,这也就意味着没有所谓的抽象的一体化的国家与社会,而是具体的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以及能动的行动者。占据不同利益的群体与个人灵活地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多重原则与制度。[35]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国家与社会通过行动者发生融合,内嵌互生。

这套观点的成立建立在对规则的弹性与行动者能动性的假设之上。行动者虽然在具体的界定上分属于国家或者是社会机构,但他们在治理行为中不仅可以运用自身领域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能够援引对方的规范原则,既可以整合自身领域内的资源,也可以调动对方领域内的资源。由此,在行动者的积极运作下,国家的权力与社会的权力,国家的制度性规范与社会的非正式规范,国家的资源与社会的资源发生融合交叉。治理领域成为一个高度弹性与模糊的领域。在这一体系下,国家与社会就成为一个互相的开放体系,两者都为作为对方代表的行动者敞开,是一个可以进入的领域。Uphoff等人对此作出了极佳的解释,他认为除了国家的核心层与完全自治的公民社会,大量的国家机构与社会机构都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模糊地带,具有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特征。[36]可将这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用图 1表示如下。

图 1 关系主义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区别

对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差异性判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者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上的取向。实体主义视角既然将国家与社会看做两个分立的实体,所关注的重点就不是国家与社会在具体层面上的接合问题,而是这两个自主主体的权利样态及基于分立状态之上的结构关系。这也就设定了实体主义视角的研究内容,即研究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国家的治理能力,研究作为治理主体另一方的社会的发育水平,并确定两者的权利边界,类型化治理结构的样态。由此,治理研究就被化约为主体权利分化与权利边界的研究。黄宗智就指出,二元分离的理论具有简化问题的风险,这将导致复杂问题被化约成“社会与国家何者对所讨论的现象影响较大”[28],其提法虽然尖锐但的确直击要害,指出了实体主义研究的弊病。

在方法上,既然国家与社会被抽象成了一个整体,实体主义视角就很难看到在国家与社会中灵活运作的个人,它必然关注国家与社会这两个大型团体整体性的变迁。从这一角度讲,实体主义的研究具有抽象和宏观的特点,在方法上更加偏重于制度与结构分析的视角,以便于总体性的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宏观结构大多在社会的整体性变迁中发生转变,因此,实体主义研究与历史视角具有亲和性,借助于后者它能够在变迁中把握结构的整体变动。

关系主义的视角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判定自然为自己规定了不同的研究领域。它指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极大的模糊地带,在该领域内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渗透融合。那么这就需要研究者深入到这些模糊地带当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作出具体的考察。研究就不再是对国家与社会边界与治理结构的简单判定,而是深入到这些模糊地带当中,在行动者的具体实践中探寻国家与社会的交界点与接合方式。由此治理研究从简单的二元化的治理结构进入到治理的实践与治理模式的研究中。

方法上,他们摒弃实体主义静态的概念和框架,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而非静态的结构。大量的研究关注微观层面社会实践,采取包括过程事件在内的深度个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行动者的一系列策略性行为的研究揭示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以期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社区的治理形态。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关系主义对宏观研究的摒弃,事实上,个案研究展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微观研究最终以“透视”的方式,回应整体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三)实然与应然的价值分殊

实体主义视角的研究具有很强的价值倾向性,表现在对经验事实的应然判断上。相反,关系主义视角则表现出去价值化的倾向,着重呈现经验性的事实样态与原因分析。

治理理论肇始于西方社会,其产生之初就带有浓重的价值倾向,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一直都持一种强烈的反政府、反国家的态度,相反对于社会的自治则持有一种积极赞颂的态度[37]。当这套理论从西方引进中国时,中国学者对现实的强烈关注与治理理论的精神价值迅速合流[38],由此治理研究被赋予了相当浓厚的政治转型的目的论内涵,表现出极高的价值规范色彩。实体主义视角显然被治理背后的这一精神深深影响,它强调公民社会的建立,对国家保有警惕的看法。并且,这套价值理念被带入研究中,实体主义视角建立起了社区治理的理想模型,并作为现实的参照体系。在价值预设下,实体主义通常展现为一种粗糙的分析逻辑,即以价值规范作为参照系,以中国现实为对比项,形成对现实经验的判断,并指明从现实到参照系的可行路径。也因此,实体主义视角的研究表现出极强的影响政策的欲望。

关系主义则更加立足于中国经验,因而表现出去价值性的一面,更多的从经验实践层面出发,对经验做实然的理解。实然的价值导向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中国的处境与特殊性的认识,二是对具体的治理实践进行分析而不做出价值判断。在前者学者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后发性国家,面临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处于长期的权威治理的惯习下,社会的发育程度自治水平都很低。[39]因此中国的治理不可能走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路径,其过程必然是国家政权建设与社会发育两者齐头并进,治理体现出现代性与非现代性的两面性。学者更多关注行动者的策略,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但并不对具体的策略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价值评判。相反,表现出对国家与行动者现实处境的极大理解与同情。因此,在这一视角下,治理有时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应对性的,适应性的策略,是为了解决规则间隙领域的秩序问题。简言之,治理被塑造成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而不带有价值意涵。

五、两种视角的融合与超越

理论的创新来自对理论的批判与理论的自觉意识。在社区治理研究的两大视角中,关系主义视角显然代表着一种新的取向,事实上它就是通过对实体主义的批判建立起自身的理论洞识。大量学者对这一转变持积极的态度,认为关系主义代表着研究的新动向,是对治理理论的有效推进。[40]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社区治理研究中关系主义视角的全面胜利与实体主义视角的彻底破产?问题显然没有那么简单,我们既需要对关系主义的再批判,也需要对实体主义视角的再审视,两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相反视角的融合蕴含着社区治理研究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实体主义视角的再审视

实体主义视角虽然遭遇了关系主义视角的严厉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视角缺乏积极的面向。事实上,当我们透过关系主义的批判,将实体主义视角的大量偏差性的、极端性的内容去掉,其展现出很多的积极因素,成为关系主义视角局限性的有力补充。

实证主义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用于对治理结构的构造以及类型化的比较,这种比较建立在对社会与国家的抽象性上缺乏现实的穿透力,但对社区进行治理结构的分析与类型化的尝试却具有借鉴意义。结构化与类型化意味着对大量的无法穷尽的经验进行总结、概括与提炼,以期以类型达到对整体中国的理解,这也是费孝通先生在乡村研究里所作出的努力。城市的治理研究想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提升必须借鉴实体主义的这一方法。

实体主义视角将国家与社会看做一个实体,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国家与社会都是一个整体。整体的概念没有错,但实体主义将其抽象化了,无视整体内部的具体结构与间隙,由此才产生了简单化与抽象化的弊端。借鉴整体的概念意味着去除其抽象化特征,赋予整体内涵,在整体内部研究整体的结构。分析国家与社会内部的结构问题,对各个部分进行整体上的定位,然后才能分析“国家的哪一部分与社会的哪一部分在怎样的条件下形成何种关系”[5],由此就能有效克服关系主义者泛泛谈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实体主义视角的价值关怀也有积极的面向存在。治理并不意味着无原则,无原则的治理带来的是规则间隙地带的丛林法则。实体主义的社区研究存在着“社会中心”主义的价值倾向,这种价值倾向将社会参与的价值性无限扩大,没有看到国家在伦理上也能代表普遍意义,社会也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如果我们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就能够为治理找到一个更加有效的评价标准,将治理塑造成“考虑普遍利益,能够弥合信任鸿沟,克服治理危机的真正民主的政策制定手段”[4]

(二)关系主义视角的再批判

关系主义视角的研究大多采取深度个案的方法,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的细致剖析,透视蕴藏于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见微知著”是其勾连起个案与宏观判断的主要方式。但是,个案研究的局限性极为明显,一是其偶然性问题,二是其代表性问题。个案分析容易受到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导致研究者对经验的偏差性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当代中国处于一个快速变迁的时代且各个社区之间的差异极大,个案很难以偏概全的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作出准确而全面的总结与概括。以微观的个案研究见长的关系主义视角必须要反思如何走出自身的局限性,对中国整体的社区治理及其内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有所把握。

关系主义视角解构了整体性的国家与社会,认为内部存在分化与间隙,从而提供行动者进行积极互动的模糊空间。问题在于不同的国家部分与社会部分提供的间隙与分化不同,为行动者创造的互动关系也不同。关系主义的研究过于关注行动者,并将其直接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代表。事实上,部分不能替代全体,行动者仅仅作为社会或者是国家中的特定部分。因此,必须对国家、社会、行动者有一种辩证的结构式的认识,分析国家内部的体系问题和社会内部的体系问题,以及具体的行动者与组织归属于这一结构的哪一部分,进行着怎样的互动。

关系主义视角具有很强的去价值化的研究取向,将社区治理看做是行动者应对结构的各种策略性行为。实然的研究态度能够有效地推进研究,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去价值化后治理有可能演变为完全的斗争性的、策略性的行为,治理走向实用主义。其结果是“合作网络治理中各种‘政策群体’间的横向协商是难以在势均力敌的对手间进行的,组织完善、上下一致、对自身利益能够高瞻远瞩的公司、部门或行业,一般总是赢家”[4]。关系主义的研究取向很有可能导致对治理中这种斗争的合理化,治理背后的价值理念面临被抽空的危险。

(三)社区治理研究的可能路径

黑格尔将批判作为理论进步的有效方式,并提出通过扬弃达到“正—反—合”的路径。社区治理研究的两大视角同样存在着这种关系,一方面关系主义通过对实体主义的批判塑造了自身,但同时它也走到了一定的发展瓶颈中,需要新一轮的理论批判;另一方面,实体主义视角在批判中经历着一次去伪存真的过程,剔除了大量偏差化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倾向,它以一种新的形式展现该视角的独特优点。社区治理研究的新动向蕴含在两种视角的互补与融合中。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社区研究:

首先,对国家与社会内部的结构进行厘清,进一步分析国家中哪一部分与社会的哪一部分之间发生关联与作用,其作用的方式如何。这也就意味着更加细致地、全面地考察社区中的国家、社会,以及两者的各种组织与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关系主义不仅仅是国家与社会这两者的外部化的关系,而且是彼此的内部化关系,抽象实体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具体化的结构形态。

其次,在前者的基础上对大量的个案进行归类、总结、提升,构造类型化的治理结构并进行比较分析。在差异化如此之大的社区,个案很难直接提升为普遍,必须以类型作为中介,同样,大而化之的抽象类型也很难解释复杂多样的现实。这要求研究者不仅仅根据历史经验进行纵向结构对比,而且要在横向层面上对于不同地域的城市社区,对于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部分内的治理形态以及呈现出这一形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最终做出类型化的总结,也即从一种描述性的类型总结走向解释性的类型总结[14]

最后,合理引入价值评判标准。治理背后的理念并不是公民的参与,而是参与达成的共同利益,这事实上也为参与设置了限定,即参与不能以破坏公益的形式进行。所以治理理论的价值指导既不应该是社会中心主义的唯社会是从,也不是完全去价值的纵容的主体纯策略与实用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实证研究以后,辨析在模糊地带的参与到底以何种形式,并根据后者谨慎提出政策建议,以完善当前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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