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Vol. 15 Issue (04): 7-15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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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良. 2015.
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分析——对桂北一个宗族村落的考察
Mobilization Mechanism Analysis of Peasants Collective Action:An Investigation of a Clan Village in Northern Guangxi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5(04): 7-15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15(04):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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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1-23
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分析——对桂北一个宗族村落的考察
刘成良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宗族村落的农民集体行动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这种强组织性以农民的血缘和地缘认同为基础,以情感和共同利益为纽带,形成一个自组织系统,在此基础上的农民集体行动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文章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对桂北一个宗族村落的集体行动进行深描,探究在多元主体互动中农民集体行动的复杂性:村组干部的主导,积极分子和第三种力量的介入,群众的共同参与,形成并引导着集体行动,从而在与不同主体的互动中选择有利于共同体的行动策略。政府对农民自组织集体行动要慎重对待,理性分析行动诉求,切忌将矛盾上升,不仅要稳妥地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还要警惕其他势力介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冲击社会稳定。
关键词宗族村落     集体行动     社会关系网络     自组织动员     动员机制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社会转型为我国发展提供了机遇,伴随而来的各种矛盾激化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集体行动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热点话题,现代社会发展使人们经历了更多传统与现代的断裂与变革,技术的革新、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变革、心理体验的巨变等都使得当下生活世界变得异常复杂与多元。作为人们合作达到目标的集体行动也在近几百年内风起云涌,超越了东西方文化和时空的界限。而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却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人权运动、反战运动、环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才开始进入社会科学的研究视域。

从集体行动理论的发展脉络来看,西方国家因为较早地走过了现代化的“阵痛期”,经济发达、政治稳定,集体行动逐步在制度外取得了合法空间,占据主流地位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强调集体行动是政治过程,运动参与者的利益和理性选择、组织和资源以及政治机会在社会运动的发起和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查尔斯·蒂利是资源动员理论最具影响力的发展者,他强调关系网络的重要性,即促成行动动员的条件在于人们拥有的与他人的关系和联系。[1]社会结构视角中的组织也是集体行动研究的关键变量,康豪瑟认为正常的社会结构是三层:政治精英、中层组织及民众,而在现代化变革中,传统以村落和血缘为基础的社会中层组织被打破了,新的替代其功能的组织尚未发展起来,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从而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2]除此之外,精英的作用也不应被忽视,麦卡锡和扎尔德认为西方的集体行动发展越来越专业化,可供动员的资源越来越多,也需要更为专业的人才。[2]186

由于对西方集体行动动员理论的专业化及精英倾向感到不满,印度的“底层研究”开创了本土的集体行动动员理论。以查特吉为主要代表的底层研究学派认为在印度的特殊环境下,底层人民既不是国家的主体,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旦完成权力分配,底层人民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3]底层研究学派比较反对殖民主义和民族主义精英的倾向,保持着对底层意识自主性的关注。底层研究对于集体行动动员理论的突围可以作为我国集体行动研究的一个参照,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注定没有一种普适性的理论来解释不同地域的集体行动,只有相互启发的理论解释。

集体行动理论在解释我国社会现实时也经历了一个本土化的阶段,研究者们都试图建构一个更加贴近现实的解释框架,这些理论都有较强的解释力。应星在西方的集体行动动员理论与印度的底层研究理论中间提出了“草根动员”理论来超越两种研究范式的包围。“草根动员”指“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4]他认为要超越西方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与印度无组织的底层政治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刘燕舞在应星草根动员的基础上提出了结构规约型动员,强调草根动员者的行动受到所在区域的社会关系结构的制约性作用影响。[5]童志锋认为在乡土中国,依附于日常生活网络的“熟人网络”和“新型传媒”相结合的动员结构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快速形成。[6]

上述研究抓住了研究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几个关键变量,社会关系网络、组织、精英动员等因素,但是对于集体行动发生的场域特殊性缺乏关注,因为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是不一样的,而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是有差异的,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也会呈现出差异性。贺雪峰根据农民行动单位的不同来解释农民集体上访特征出现区域差异的原因时,认为原子化地区由于农民一致行动能力较弱,难以发生集体上访,小亲族地区由于农民具有一定行动能力且村内不同亲族之间斗争频繁因而常常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而宗族性地区由于农民一致行动能力很强且村干部乱作为的空间较小,一般不会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但是容易形成针对县乡政府的集体上访。[7]

对于宗族村庄而言,基于地缘和血缘的认同,农民达成一致行动的能力相对较强。在此基础上的农民集体行动动员就与应星提出的“草根动员”相比意义更加丰富,一方面动员者构成更加多元,除了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村组干部以及带有传统道德权威色彩的乡村精英都有可能成为动员者;另一方面集体行动的诉求更多的是共同体的利益,在行动中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策略性。因此本文就基于宗族村庄的集体行动动员提出了自组织动员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何以可能。自组织动员是对应星所提的“草根动员”理论的一种丰富,作为对农民集体行动动员理论的补充。吴彤认为自组织是相对于被组织,是组织力来自事物内部的组织过程。[8]罗家德等认为自组织是一个系统内部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基础上形成的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包括情感性、认同关系以及共同志业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因为内部合作的需要,人们协商出合作规范,形成自治理机制,从而维持系统长期秩序”[9]。王德福提出“自己人结构是主导农民行为逻辑的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力量,因此考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必须首先辨识清楚乡村社会中自己人结构的类型及其格局”。[10]宗族村庄是一个边界清晰的自己人结构,从组织上来讲,在村庄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是一种自组织结构;从农民自己人认同上来讲,熟人社会关系网络成为自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特征;从功能上来讲,自组织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自发、自愿合作为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组织形式。关于自组织理论在集体行动的运用方面,聂磊通过对草根志愿组织探讨了自组织集体行动的个人动机、意义建构以及集体行动的整合机制。[11]于建嵘在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研究中发现: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但由于农民维权组织大都还处在自组织的非正式阶段,其活动方式和控制能力均存在问题。[12]

底层研究范式由于过多关注底层和精英的对立,以及底层的草根特征,忽视了动员以及底层积极分子的作用,因此应星在西方集体行动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和底层学派无组织的底层政治场域中间找到了草根动员,而本文将提供另外一种事实经验——自组织动员——宗族村庄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将所有村民动员起来加入到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从集体行动的动员主体身份来看,本文所研究的自组织动员和应星研究的草根动员主体身份相同,都具有草根性,但是从组织化的程度来讲,自组织动员的组织化程度要高于草根动员。
①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精英概念的使用被用于泛指各个阶层有才能的人,自组织动员和草根动员者的身份本质是村庄内的农民精英,属于社会分层基础上的底层精英,与上层精英有着本质区别。而在印度的底层研究中,底层与精英的对立,更多的是指社会分层基础上下层和上层之间的对立。

图 1 集体行动动员理论坐标图

可以用坐标轴来表示集体行动的动员理论,用横轴来代表动员者的身份类别,用纵轴来代表组织化程度。在两个维度内,集体行动的动员有很多种可能,不同的事实经验、不同的区域类型都会影响到集体行动的动员,集体行动动员理论的解释也就有了更多的可能。

二、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农民集体行动 1.果园开发引起的山林权属争端

2002年冬,桂北东村在开发1500亩林地准备种植果树时与隔壁南村发生了冲突 ,南村认为两村相邻的258亩林地应是南村所有,东村无权开发。县调处办 通过暗访、调查取证以及对双方证据甄别来核实土地权属。2003年6月,县政府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定:争议范围内的256亩林地为东村所有,其余两亩多林地属于南村。南村不服裁定,就于2004年初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法院维持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南村不服从法院的初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初审判决。
②东村是桂北的一个宗族型村落,有210户、900多人,耕地约一千亩,山林地三千多亩,村内有两大姓氏——冯姓和余姓,冯姓人口最多,有600多人,分为三房,余姓有200多人,分为两房。冯姓和余姓在东村居住已有几百年历史。南村位于东村南面,村庄内有常、穆、石三大家族,共252户、1000多人。
③在F县由于农民传统的祖业观以及对生产资料的争夺,土地、山林、水利成为纠纷源头,被称为当地的三大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地方稳定,F县在1985年专门成立了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简称调处办),其主要职责就是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南村坚持争议土地所有权原因如下:1.南村认为争议土地是祖坟山,有80丘祖坟(东村认为只有五座),并且南村在争议山场葬坟,东村从未干涉和阻拦,“不是己地不葬坟”是当地传统;2.争议山场的油茶林历史上是南村种植,百余年前南村先辈将茶林卖给东村,但地权仍属于南村,因此当东村村民将茶林砍掉时,土地就该归南村所有了。

东村提供的证据有:(1)1953年县政府颁发的三份房产所有证;(2)1975年的“七五协议”;(3)东村和南村在“林业三定”时的山场林木权属登记册;(4)土改、合作化和“四固定”时期大队认定的书面材料 。东村认为南村争抢土地原因是:南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种果树,从中获得了很多利益,想趁机扩大面积;争议土地距离东村一公里,距离南村400米,长期以来南村都在蚕食这些土地;南村有几个混混参与抢地,经验丰富,善于将对方土地变成争议土地,再通过调解或者法律程序获得土地。
④“七五协议”是因为两个村庄产生土地纠纷,南村在东村茶林地上毁林造田,双方产生争执,最后在公社调解下双方达成谅解。“四固定”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农业政策。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 2.自组织动员下的农民集体行动

2004年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争议土地归东村所有之后,南村几个带头人 就于10月10日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决定每户出一到两个劳动力到争议山场挖掘分界沟及果树坑,强行收回山场。第二天南村就在争议地挖了一条长1000多米,宽约50公分,深约70公分的分界沟,接着又在争议地挖树坑,准备种果树。10月24日,南村组织全村青年练习武功,同时购买了烟花弹等,向东村下战书,做好与东村械斗的准备。10月31日晚,南村带头人组织了近400村民准备与东村械斗,夜里十二点东村约70人在蝴蝶岭出现后,南村村民迅速聚集,手持木棒、锄头、烟花弹、石头冲向对方,在距离对方20米处施放烟花弹。东村人看到形势不妙,迅速撤离,但还是造成东村一些村民家果场燃烧,没有人员伤亡
①穆京周、常正会、石恩德三人是南村三个家族中比较有威望的人物,主导南村在集体行动中的决策和行动。文章中涉及到人名、地名已做技术处理。
②材料来自2006年关于此案件判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贺刑终字第9号)中对于案情事实陈述。东村当晚出现的人比较少并不是因为怯战,村民群情激愤,但是村组干部极力阻拦,认为村庄本来有理,没有理由去械斗造成新的损失。

2005年1月7日凌晨,南村因结伙械斗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县公安局传讯带走了20多人。当天上午10点左右,常正会、栗忠等人组织约300村民到县检察院示威,向检察院提出让公安局放人的要求,并对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接到报警后赶来维持秩序的公安局民警与法院、司法局的干警进行起哄、谩骂、围攻、撕扯和追打,甚至还将一名公安的衣服扒光,导致检察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多名政法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当天下午两点,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制止了南村聚众冲击检察院的骚乱。媒体对处理结果进行了报道:

钟山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一审认为被告人常正会、栗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石维引等八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上述十被告人不服,以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为由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常正会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上诉人常正会、栗忠主观上有抗拒法院的终审判决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强占确定为对方的山场,并组织村民与东村在争议山场械斗,烧毁东村果树,造成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材料来源于广西法制网 http://www.gxfzw.com.cn/zongzhi/news_show.asp?id=24194

针对南村给东村带来的破坏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2005年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南村械斗主使穆京周等六人因拒不执行罪被判刑一到两年,南村赔偿东村损失。

3.没有结局的结果

东村与南村的斗争并没有因为判决结果产生而结束,反而进入了拉锯式斗争。在双方第一回合较量中,东村主动向政府寻求帮助,采取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策略。政府和法院对双方的行为采取公平裁决,但无形中使南村的集体抗争矛头指向了自己,结果不但使自己变得非常狼狈,还受到了上级政府和社会舆论 的压力。东村与南村第二回合的较量是从南村再次“上诉喊冤”开始,政府吸取了前一次的教训,试图采取新的手段来化解矛盾。
④香港《大公报》、新加坡《联合早报》等根据南村递送的“血泪控诉书”报道了这一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央高层做出批示,地方政府受到了来自高层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

南村对2005年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于穆京周等六人的刑事判决,但撤销南村穆京周等人对于东村的民事赔偿。这样的判决是为了平衡南村的情绪,但是法律权威难以让他们服从,南村在2007、2008年多次组织村民破坏东村果园,给东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政府没有对南村的破坏行为采取新的措施,一方面是因为各方意见不同,政府行动面临着比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南村一部分人已经受到了惩罚,新的强制措施只能引起南村更大的反抗。东村认为南村无理取闹,给自己带来这么大损失,政府却没有再追究,并且态度暧昧,于是开始在县里上访,把南村六年多的破坏举动一一列出,写成紧急报告送到政府各个部门,除此之外,还到市里和省会上访。当事情没有进展时,东村就组织村民到县里找说法。面对群众的压力,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回应,说一定还东村公道,另一方面却没有实质性行动。

政府的平衡策略起到了作用。虽然南村在制造麻烦,但并没有将矛头指向政府。东村受了一些损失,但得到了政府的项目照顾,在维护权益时也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东村在政府的平衡策略中不得不将委屈和怨恨克制下来,村庄精英发挥了很大作用,他们努力地维持着局面。如果南村的挑衅行为不断加深,东村的克制能力达到极限,那么政府的平衡策略就很难再起作用。东村在上访报告中也向政府发出了警告:“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一波未平又生一波,我们是一忍再忍了,一旦天怒人怨,群情激愤极限冲破,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场长达六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在悄无声息地酝酿着,一旦新的导火索出现,后果将很难预计。
①东村得到了由政府、企业整合的近千万元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几个“一事一议项目”。
②材料来源于东村2008年的上访报告。 三、集体行动的动员网络与行动策略选择

对于宗族村庄而言,基于地缘和血缘的认同,农民达成一致行动的能力相对较强,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村庄在集体行动中能够依靠关系网进行有效、迅速的动员,并且选择行动策略。

1.集体行动的动员网络

在宗族村庄的集体行动中,组织动员者是家族内威望较高、能力较强的权威人物,并且这类权威人物往往具有村组干部与家族领袖的双重身份,不仅具有体制认可的治理者身份,能够在村庄公共事务及对外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调动家族资源和人脉,权威人物在维护家族利益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基于对共同体利益的认同,除了村庄的治理权威,积极分子、第三种力量以及普通群众在维护集体利益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村组干部在宗族村庄中往往兼具治理权威和道德权威的双重色彩,在村庄公私事务中能够发挥比较重大的作用,同时又是国家政权所认同的村庄治理者,承担着上传下达、组织协调等任务。宗族对于村庄治理有一定影响,东村冯姓居住在一、二、三组,余姓居住在四、五组,小组长都是家族内德高望重的人物,宗族对于村主任选举影响比较微弱,冯姓、余姓都有担任过村主任,并没有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村民选择时主要考虑的是公心,其次才是能力。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东村权力结构呈现出“老人政治”的特征,老组长被村民认为有公心、威望,值得信任,具有一定的道德权威,他们在村庄中的红白喜事、宗族事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东村与南村的对抗以及和政府的互动中,东村的村组干部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他们引导着事态的发展方向,协调着集体利益,赋予群众的行动以合法性,控制着与南村的集体对抗,在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下争取政府层面的支持。

村庄内的积极分子对于公共事务也比较关心,他们并非“执政者”,但是对于村庄生活的感情以及对于集体利益的关注,积极参与到村庄治理中。在关键时刻,积极分子总能表达一般农民不敢表达的想法,做一些村组干部无法出面做的事情,他们并不总是和村组干部意见相一致,有不同意见会直接表达。在东村和南村打官司的过程中,双方的积极分子都出面组织几百名农民到法院围观判决结果,壮大村庄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是村组干部所不方便出面的行动。南村七十多岁李琼老人做过中学校长,儿子在政府机关工作,在村里很有威望,积极在南村集体行动中出谋划策。积极分子对于村庄利益以及荣誉面子的维护非常有决心,村组干部也非常看重积极分子的意见,他们作为民情表达窗口,适时将民意传达给村干部。在村庄村组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双重治理格局下,宗族村庄显示出了较强的治理和动员能力。

第三种力量 加入了东村和南村的抗争,虽然比较隐蔽,但是发挥的作用却非常关键,不仅影响着斗争策略,还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政府及法院的行为,从而使得斗争过程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宗族村庄的第三种力量对村庄有着非常强的认同感,宗族和祭祖仪式又强化着这种认同,他们会将自己的钱财或者能够联系到的资源回馈给故乡。东村和南村斗争的背后存在着第三种力量的较量,不过碍于他们的身份,表现得比较隐蔽。东村冯瑞龙是县工商局领导,对村庄公共事务非常积极,村里建庙、修路、搞新农村建设都参与。与南村斗争时他暗中给村干部支招,替村庄写伸冤报告,动用人脉关系打听事情在政府层面的处理情况,从而使村庄在行动时不至于盲目,东村在第一阶段斗争中能够保持克制、理性,他的作用不能忽视。南村常敬坤姐姐是县宣传部领导,县里关于事件的看法和决议都能传到南村,在冲击检察院时常敬坤妻子被判刑,但是常敬坤却没有受到法律惩处。南村冲击县检察院之后,还通过某种途径向《大公报》递交了一份“血泪陈情书”,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很大舆论压力。
①罗兴佐认为在村庄治理中存在着明显的两种力量:第一种来自国家,这种力量在人民公社时期成为村庄治理的主要力量;第二种源于村庄自身,在推行村民自治后,这种力量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还有一种力量容易被忽视,即从村庄走出去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对村庄事务的关切,他们构成了村庄治理的第三种力量。罗兴佐.第三种力量[J].浙江学刊,2002(01).

在血缘和地缘双重认同格局下,村庄之间对抗牵一发而动全身,村内人与村外人的整合机制使得集体行动动员力量形成了一张复杂的关系网,这张网以村组干部为核心,以积极分子为结点,以普通村民参与为基础,以第三种力量加入为纽带,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这张网在强有力的自组织动员之下连接着所有可以动员的资源,从而使集体行动爆发出巨大力量。对于宗族的认同使村庄保持了传统的熟人社会,整个村庄都是一张巨大的熟人社会网络,依靠这张巨大的熟人社会网络,村庄集体行动有了更多的便利特征,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村庄中任何“公共事件”都能很快通过熟人网络传遍村落,成为农民街头巷议的谈资,在交谈中人们通过交换意见,逐步形成对事件处理方式的认同,这种认同又会通过积极分子或者其他人传给村组干部,从而影响事件的处理决策。

图 2 信息传播与熟人社会网络

信息传播过程是双向的,当村组干部想做出行动时,有时不是直接开会商量对策,而是先将消息放出风,让村民们议论,通过农民的议论来观察群众反应,对政策可行性做出评估,这就降低了村组干部决策伤害农民而使自己威信扫地的风险。

2.集体行动中自组织动员的策略选择

中国土地产权的观念形塑与村落的社会结构之间有着自洽的逻辑,它与家族的绵延性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着密不可分的共通关系,祖业权是嵌入在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之中。[13]宗族村组因为祖业山林的械斗传统使得村庄之间历史积怨重重,为了解决矛盾,在不同时期农民选择着不同的行动策略,但是其背后的动员机制却保持着相对稳定,村组干部、第三种力量、积极分子能够有效引导集体行动的方向,选择行动策略,控制事态发展。

(1)暴力抗争

历史上村庄间械斗是解决村落矛盾的一个手段,双方的积怨通过斗争来消解或者达到短暂的缓和,械斗是村庄力量的展示,失败者也不会从此甘愿认输,而是将仇恨积累,等待新的时机爆发。血缘和地缘认同可以很好地整合村庄内宗族力量,结成一致对外的强力。暴力抗争在解决问题时容易造起很大的声势,但也容易激化矛盾。依靠暴力来解决矛盾的传统使村庄在斗争中形成了丰富的经验,组织动员能力非常强,对于外界压迫的反应能力很快。就像南村,当政府判决不利于村庄时,就通过传统的暴力形式来解决矛盾:召开会议—通过械斗决议—组织青年团练—购买烟花弹—向东村发起战书—实施决战,整个流程用了不到十天,当政府传讯带走一些村民时,南村在第二天就组织村民冲击检察院。

(2)依法抗争

村庄之间的直接对抗不仅会使双方损失惨重,而且也解决不了问题,丧失解决问题的合法性。从一开始,东村村组干部都积极避免与南村直接对抗,将政府纳入到纠纷解决的环节中,村庄在斗争过程中按照事件发展态势都有关键性的策略选择,如东村在第一阶段依法行动,第二阶段采用群体压力策略。东村从出现纠纷起就开始向政府寻求帮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争取在事件处理中处于正当性和合法性位置。政府调查、调解以及法院判决都坚持了依法处理的原则。然而作为冲突另一方,南村先是暴力毁坏东村果园,后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再到向东村约战,冲击检察机关,南村的举动在事实层面都是暴力行为,挑战法律和国家机关的权威,不仅在行动上失去了合法性和正当性,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3) 群体压力

2006年当地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开启了三方斗争策略转变的机关,法院在判决中给南村开了口子,免去了民事赔偿,南村顽强反抗,冲击检察机关的抗争行为让政府及法院受到了很大压力,法理上的公平不再是考虑的唯一因素,对于稳定性的侧重使其做出了应对策略的调整。对于东村而言,判决明显不公平,但村组干部经过权衡之后也只能接受这种不公平,南村的集体抗争让政府和法院不得不产生顾虑,与此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不能直接与政府对抗,可以通过施加压力来获得空间,因此将斗争矛头再次指向了东村,通过搞破坏来迫使东村让步。东村对此怨气很大,南村撕破脸皮和政府对抗最后获得宽容使他们认识到政府对于群体压力的忌惮,就组织村民上访来获得更高层面支持,但这些在政府看来,都没有达到双方激烈对抗的程度,事情本身就保持在了可控的范围。因此对于东村的行动,政府口头上表示支持,但也没有追究南村责任。

图 3 东村、南村与政府互动博弈策略转变图

(4)舆论压力

南村第一阶段失利使他们意识到传统的暴力抗争手段无法解决问题,在斗争形势中把握到了政府的软肋——维稳压力,于是就使用“弱者的武器”,对自身的形象进行包装后转向媒体求助,利用媒体来博取同情,调动舆论压力向政府施压,从而达到扭转局面的目的。南村利用本村人脉向香港《大公报》送去了一份“血泪控诉书”,《大公报》根据南村的陈情书报道了这一事件,《联合早报》以“为土地上访反被捕 广西村民血泪上诉”为题转发了这则新闻:

中国广西F县南村村民,因为不服法院有关一宗土地案的判决而集体上访申冤,结果有112人被当地警方拘捕,17人被县法院初审判刑,10人被判劳动教养,80多人被羁押后交保候审。村民强烈不服再提上诉,近日将由贺州中级法院二审,全案引起中国政法部门高层重视。据香港《大公报》消息,今年1月,南村70多名村民寄给该报一份按了手印的“血泪控诉书”,反映该村因为土地纠纷控告县政府,却导致100多名村民被拘留,部分人被判刑或劳教的问题。报道称,这件事的起因是南村村民和邻村发生土地纠纷,F县法院把该村祖坟地判给邻村种果树,村民不服判决,控告县政府。结果去年1月7日凌晨4时左右,数百名警员分坐几十辆警车,带着警犬,到该村拘捕了28人。当天被捕村民的家属和亲友200多人,去县城检察院集体上访申冤,发生拉扯,警方再拘捕80多人。报道指出,南村先后总共有112名村民被拘捕,17人被县法院以“不执行法院判决和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最重的刑期八年。另有10人被判劳教一到两年;其它82人交保候审,保释费最低人民币2000元,最高8000元,全村82人交的保释费,总计高达43.16万元。南村的一位老人表示,全村只有800多人,有300多人在外打工,100多村民被抓后,很多人逃走,南村基本成为空村。村民经济本来不富裕,要花这么多钱赎人,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报道表示,这个案子一审判决后,村民不服提出上诉。贺州中级法院原定1月18日二审,但随后改期,预计近日将开庭理。此案已经引起中国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重视,已组成调查组赴广西调查。
① 资料来源于《联合早报》,2006年2月21日,第14版.

通过报道可以发现,南村的弱者形象包装非常有技巧:一是村民联名向《大公报》寄送“血泪控诉书”,利用传统民间冤案的申诉手法向香港媒体寻求帮助,将政府置于冤案制造者的位置,更加凸显自己的弱者形象,一强一弱对比鲜明;二是控诉对象直指政府,而非冲突另一方,将民间矛盾转化为官民矛盾,从而制造公众话题,扩大舆论效应;三是有选择地陈述并放大事实,混淆视听,地方政府带走南村村民是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妄图挑起械斗,而选择在夜间行动是避免群众对抗与阻挠,南村血泪控诉书只陈述部分事实,却不陈述事件始末;四是刻意扩大事件影响及结果,营造冤案氛围,冲击检察院行为被语言修饰为“集体上访申冤,发生拉扯”,耸人听闻地将事件结果夸大为导致村庄成为空心村。南村的“弱者的武器”起到了扭转局面的效果,这种弱者建构的成功秘诀在于将民间矛盾转化为官民矛盾,从而迎合公众的情感倾向,使地方政府受到了中央高层的压力,转变应对策略。东村在斗争过程中也使用了弱者的建构策略,但是他们利用舆论压力控诉的是南村的暴力行为以及政府缺位,没有直接将矛头指向政府,更没有将民间矛盾上升为官民矛盾,所以舆论效果一般。

四、结论与启示

在血缘和地缘双重认同的宗族村庄,共同体之间对抗牵一发而动全身,村内人与村外人的整合机制使得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力量形成复杂的关系网络,以村组干部为核心,以积极分子为结点,以普通村民参与为基础,以第三种力量加入为纽带,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形成并引导着农民的集体行动,不断调适着有利于共同体的行动策略,在强有力的自组织动员之下连接着所有可以动员的资源,从而使集体行动爆发出巨大力量:动员机制便捷、信息传播迅速、外力难以分化、精英掌控能力强、并且集体行动可长期性。

从斗争焦点上来看,村庄之间的集体行动大都是因为共同体的利益,矛盾双方的诉求本质上在于寻求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期待政府能够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裁决。但是当地方性规范,如祖业观念等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即使公正的裁决也是难以让矛盾一方接受,必然导致斗争矛头指向政府,使政府被迫卷入冲突之中。维稳压力又将政府的软肋展现给冲突者,使得冲突者能够以此来胁迫政府,从而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裁决。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大多数纠纷都将政府作为了一个施加压力的对象,自组织的农民集体行动目标在于维护群体利益,对于政府施压只是他们达到目标的一种手段,不存在农民维权组织正在走向政治化道路,但是农民之间的纠纷却存在着被利用的倾向,境外势力常借此大做文章。

对于政府来讲,村庄之间抗争要理性对待,找出问题根源,加强社会治理能力、提高治理水平要注重两对矛盾的处理:一是法律规范与地方性规范之间的矛盾,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要考虑到地方性传统和农民认同,不能统得过死,要在两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制度空间。二是依法治理和维稳治理之间的矛盾,地方治理中为了保持安定团结的维稳任务,给地方官员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解决社会冲突政府往往在事件处理中搞妥协或者平衡。正如杨华所讲,政府作为第三方对社会冲突各方进行调解时,为尽快化解冲突而对冲突方作出补偿,是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的常见现象[14],客观上滋生了农民将事情闹大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思想,从而使治理变得困难,影响了冲突处理的法制性和公平性。因此,首先,要转变以往的危机处理方式,认识到冲突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能一味采取平衡治理的手段和方法,要转变以往用各种资源来摆平冲突的兜底思维,避免成为农民双方冲突中被利用的棋子;其次,要建立动态的维稳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转变危机中的应对策略,注重冲突中的信息反馈,避免小事变大,大事扩散蔓延;最后,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而不是让舆论引导决策,避免虚假信息捷足先登导致的政府被动、形象受损、决策转变的后果。对于在自然村认同基础上形成的自组织动员集体行动要慎重对待,切忌将矛盾上升,稳妥地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更要警惕其他势力对于农民集体行动的利用,冲击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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