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目前资料显示,我国吸烟人数为3.5亿人,居世界各国之首。人群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人[1]。吸烟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危害之一,由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2]并在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查通过《条例》实施情况及市民相关知识知晓率调查评估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根据青浦区4类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共抽取103家场所进行调查。每个场所分别进行一次环境观测,并随机抽取20名人员(包括工作人员、来访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四类场所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m2以下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下的餐饮场所、咖啡吧或酒吧;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的娱乐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m2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咖啡吧或酒吧。
1.2 方法调查分2次进行,分别在《条例》[2]实施之初,以及条例实施1.5年后。调查采用观察法与问卷调查相结合。观察法:以顾客身份进入观察现场,观察30 min,对观察结果进行记录,统一填写《控烟环境观察记录表》。主要内容为场所硬件设施观察,流动人口数、吸烟人数、劝阻人数等,记录表为市级专业机构统一发放;问卷法:采用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调查。主要内容为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对吸烟态度、对《条例》[2]实施至今的满意度等,第一次人员有效问卷2 056份,环境记录表 103份;第二次人员有效问卷2 060份,环境记录表 103份。
1.3 统计方法使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并采用双录入数据,用SPSS 13.0进行相关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环境观察结果情况《条例》[2]实施1.5年以后,在控烟宣传资料的发放、举报电话、禁烟标识的张贴、吸烟区的设置等硬件设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非吸烟区的烟蒂、是否有人吸烟以及劝阻、执法等情况仍然没有显著的变化,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表 1)。
2.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两次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是否吸烟等基本情况无显著性差异(表 2)。
| 变量 | 第一次调查(n=150) | 第二次调查(n=150) | P | |||
| 数量(份) | 构成比(%) | 数量(份) | 构成比(%) | |||
| 性别 | 0. 06 | |||||
| 男 | 1 166 | 56.7 | 1 400 | 68.0 | ||
| 女 | 890 | 48.3 | 660 | 32.0 | ||
| 年龄(岁) | 0. 46 | |||||
| ≤29 | 590 | 28.7 | 603 | 29.3 | ||
| 30-49 | 808 | 39.3 | 948 | 46.0 | ||
| 50~ | 658 | 32.0 | 509 | 24.7 | ||
| 吸烟情况 | 0. 12 | |||||
| 吸烟者 | 670 | 32.6 | 589 | 28.6 | ||
| 非吸烟者 | 1 386 | 67.4 | 1 471 | 71.4 | ||
2.3 调查对象人员知晓率
两次调查经过统计学分析,吸烟有害健康的知晓率,第一类、第二类场所有明显增高,知晓率有统计学差异,第三类场所、第四类场所略有提高,但统计无显著性差异。对《条例》[2]的知晓率除了第四类场所,均有明显提高,统计有显著性差异(表 3、表 4)。
| 项目 | 第一次调查(%) | 第二次调查(%) | P |
|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 88.5 | 95.5 | 0.00 |
|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 86.2 | 93.5 | 0.00 |
|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 86.5 | 92.6 | 0.06 |
|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 80.2 | 81.2 | 0.21 |
| 项目 | 第一次调查(%) | 第二次调查(%) | P |
|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 50.1 | 57.8 | 0.00 |
|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 48.5 | 56.3 | 0.00 |
|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 49.5 | 56.5 | 0.00 |
|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 49.3 | 50.4 | 0.30 |
2.4 调查对象对场所控烟工作是否满意
根据两次调查情况对比,发现室内外均禁烟场所如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受访对象对场所满意度情况有明显的提高;第三类室内设置吸烟区的场所受访对象对场所的满意度也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第二类场所网吧等、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受访对象对场所满意度无明显提高(表 5)。
| 项目 | 第一次调查(%) | 第二次调查(%) | P |
|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 75.3 | 92.3 | 0.00 |
|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 60.0 | 63.2 | 0.21 |
|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 85.1 | 92.3 | 0.01 |
|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 53.0 | 62.1 | 0.04 |
3 讨论
目前我国每年死于“二手烟”人数超过10万[3]。国际上芬兰、美国和英国等国的无烟公共场所立法经验已经表明,限制性立法是有效的[4],禁烟法令能有效地在公共场所甚至家里减少“二手烟”的暴露。[5]
本区4类公共场所共2 600家,剔除一部分不符合公共场所标准,以及关闭变更的场所,符合相关要求的共计2 062家,根据市级指导机构要求,按5%比例抽取103家,分别为第一类场所16家,第二类场所27家,第三类场所37家,第四类场所23家。
通过连续2次的环境观察与问卷调查显示,《条例》[2]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以后,在宣传力度即资料发放的力度、禁烟标识等硬件设施方面有了明显的成效;在吸烟的知晓率和《条例》[2]的知晓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条例》[2]实施至今,公共场所吸烟情况仍然是控烟的薄弱环节,在劝阻、执法上的不足,实施初期(12.3%)和1.5 a(13.2%)后无统计学差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也势在必行。必须提高《条例》[2]执行度,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调查对象人口学特征无显著性差异,在《条例》[2]颁布以后调查人员《条例》[2]知晓率有明显提高,说明《条例》[2]的宣传效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人们对于《条例》[2]的认识度越来越高。应该把握好这个良好时机,利用各种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持续宣传,从意识上对违法(违反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起到抑制作用。
调查对象对吸烟有害健康调查中,第三类,第四类场所差异均无显著性,对《条例》[2]的知晓率,只有第四类场所无显著性增加,第四类场所为非法定禁烟场所,故《条例》[2]的宣传明显较弱,加强非法定禁烟场所的宣传将作为将来《条例》[2]宣传的重点区域。
在满意度调查中,只有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满意度两次调查无显著性差异,这些场所的吸烟情况未得到很好控制,提示今后应对于这些重点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
建议各有关监管部门,加强与教育、卫生、交运、工商联、食品等控烟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执法等控烟管理。扩大《条例》[2]宣传的方式、方法、传播途径。增进公民控烟意识的增强,从根源上消除吸烟的薄弱环节。运用各局、行、所的人力资源,建立一支多部门合作的控烟志愿者巡逻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和督导。并在各重点场所内建立一支本部门的控烟志愿者队伍,定期进行自查。通过两支队伍的互相督导,使《条例》[2]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起到应有的作用。
控烟是一项旷日持久,纷乱复杂,投入巨大的工作,内容涉及烟草管制、监督执法、控烟宣传等,任一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控烟工作的失败。因此,必须要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管理,职责明确。运用政府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最终达到公共场所无烟的目标。
总而言之,我国通过《条例》[2]的颁布,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的控烟现况还是很严峻,我国控烟工作距离《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仍有较大差距[6],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长效执行各项措施,以保证国人以后终将都有权利享受无烟清新的空气。
| [1] | 扬焕静, 李学军, 顾清, 等. 天津市限制公共场所被动吸烟政策实施状况调查[J]. 中国健康教育, 2008, 24(9): 687–689. |
| [2]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S]. 2009-12-10. |
| [3] | 娄培安, 陈培培, 余加席, 等. 徐州市2008年1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吸烟与被动吸烟现状调查[J].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10, 31(3): 286–289. |
| [4] | Ekerbicer HC, Clelik M, Guler E, et al. Evaluating environmental tobacco smoke exposure in a group of Turkish primary school studentsand developing intervention methods for prevention.[EB/OL].[ 2011-08-02].www.biomedcentral.com/1471-2458/7/202.2008-05-13. |
| [5] | 李文君, 孟庆跃, NicoleAu. 100%禁烟法令在山东省实施的实用性评估[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4): 279–280. |
| [6] | 丁园, 李光耀, 乐坤蕾, 等. 上海市公共场所实施控烟条例效果评价[J].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2011, 45(12): 1115–1117. doi: 10.3760/cma.j.issn.0253-9624.2011.12.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