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估
周颖, 沈伟娟, 高轩业     
上海市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 目的 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实施后青浦区居民的控烟知识情况以及《条例》执行情况。方法 分别于《条例》实施初期和实施1.5 a后, 通过分层随机抽样选择区内4类103家公共场所进行禁烟措施观测, 并随机选择场所内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公共场所中各项控烟措施除劝导、执法方面外均有较大改进, 除了第四类场所外调查对象对烟草知晓率、对环境满意度也有明显提高。结论 《条例》的实施效果显著, 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条例     监测    
Effect of Tobacco Control Regulation in Public Places in Qingpu District of Shanghai
Zhou Ying, Shen Weijuan, Gao Xuanye     
Abstract: Objectives To learn the state of implementing "Smoking Control Regulation in Public Places of Shanghai" and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residents in Qingpu district after executing the regulation. Method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moking control measures in 4 categories of 103 public places in the region was observed by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method after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and one year and a half later, and a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in randomly selected staffs and visitors. Results The practice of tobacco control measures in public places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excepting in the aspects of persua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The awareness of tobacco hazards and the satisfaction of environment in residents hav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excepting in the fourth category of public places. Conclusions The effectiveness of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 is significant, and the insufficiency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Key words: public places     control smoking     regulation     monitoring    

据目前资料显示,我国吸烟人数为3.5亿人,居世界各国之首。人群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人[1]。吸烟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危害之一,由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2]并在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查通过《条例》实施情况及市民相关知识知晓率调查评估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根据青浦区4类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共抽取103家场所进行调查。每个场所分别进行一次环境观测,并随机抽取20名人员(包括工作人员、来访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四类场所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m2以下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下的餐饮场所、咖啡吧或酒吧;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的娱乐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m2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咖啡吧或酒吧。

1.2 方法

调查分2次进行,分别在《条例》[2]实施之初,以及条例实施1.5年后。调查采用观察法与问卷调查相结合。观察法:以顾客身份进入观察现场,观察30 min,对观察结果进行记录,统一填写《控烟环境观察记录表》。主要内容为场所硬件设施观察,流动人口数、吸烟人数、劝阻人数等,记录表为市级专业机构统一发放;问卷法:采用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调查。主要内容为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对吸烟态度、对《条例》[2]实施至今的满意度等,第一次人员有效问卷2 056份,环境记录表 103份;第二次人员有效问卷2 060份,环境记录表 103份。

1.3 统计方法

使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并采用双录入数据,用SPSS 13.0进行相关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环境观察结果情况

《条例》[2]实施1.5年以后,在控烟宣传资料的发放、举报电话、禁烟标识的张贴、吸烟区的设置等硬件设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非吸烟区的烟蒂、是否有人吸烟以及劝阻、执法等情况仍然没有显著的变化,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表 1)。

表 1 环境观察结果
观察项目 《条例》[2]实施初期 条例实施1.5年后 χ2 P
控烟宣传资料有否 57.5 66.2 42.5 0.04
控烟举报电话有否 16.2 35.5 69.7 <0.01
禁烟标识有否 52.3 97.2 191.2 0.00
是否有吸烟区 39.2 68.2 102.3 0.00
吸烟区是否有烟具 29.6 40.5 92.3 0.00
非吸烟区是否有烟蒂 36.2 30.3 9.2 0.06
非吸烟区是否有人吸烟 56.4 43.5 70.5 0.00
是否有人劝阻或执法 12.3 13.2 1.2 0.29

2.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两次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是否吸烟等基本情况无显著性差异(表 2)。

表 2 两次调查人员基本情况比较
变量 第一次调查(n=150) 第二次调查(n=150) P
数量(份) 构成比(%) 数量(份) 构成比(%)
性别 0. 06
   男 1 166 56.7 1 400 68.0
   女 890 48.3 660 32.0
年龄(岁) 0. 46
≤29 590 28.7 603 29.3
30-49 808 39.3 948 46.0
50~ 658 32.0 509 24.7
吸烟情况 0. 12
  吸烟者 670 32.6 589 28.6
非吸烟者 1 386 67.4 1 471 71.4

2.3 调查对象人员知晓率

两次调查经过统计学分析,吸烟有害健康的知晓率,第一类、第二类场所有明显增高,知晓率有统计学差异,第三类场所、第四类场所略有提高,但统计无显著性差异。对《条例》[2]的知晓率除了第四类场所,均有明显提高,统计有显著性差异(表 3表 4)。

表 3 调查对象人员的吸烟有害健康知晓率
项目 第一次调查(%) 第二次调查(%) P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88.5 95.5 0.00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86.2 93.5 0.00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86.5 92.6 0.06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80.2 81.2 0.21

表 4 调查对象人员的条例知晓率
项目 第一次调查(%) 第二次调查(%) P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50.1 57.8 0.00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48.5 56.3 0.00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49.5 56.5 0.00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49.3 50.4 0.30

2.4 调查对象对场所控烟工作是否满意

根据两次调查情况对比,发现室内外均禁烟场所如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受访对象对场所满意度情况有明显的提高;第三类室内设置吸烟区的场所受访对象对场所的满意度也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第二类场所网吧等、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受访对象对场所满意度无明显提高(表 5)。

表 5 不同场所受访对象对场所满意度情况调查
项目 第一次调查(%) 第二次调查(%) P
第一类场所(室内外禁烟) 75.3 92.3 0.00
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 60.0 63.2 0.21
第三类场所(设置吸烟区) 85.1 92.3 0.01
第四类场所(非法定禁烟场所) 53.0 62.1 0.04

3 讨论

目前我国每年死于“二手烟”人数超过10万[3]。国际上芬兰、美国和英国等国的无烟公共场所立法经验已经表明,限制性立法是有效的[4],禁烟法令能有效地在公共场所甚至家里减少“二手烟”的暴露。[5]

本区4类公共场所共2 600家,剔除一部分不符合公共场所标准,以及关闭变更的场所,符合相关要求的共计2 062家,根据市级指导机构要求,按5%比例抽取103家,分别为第一类场所16家,第二类场所27家,第三类场所37家,第四类场所23家。

通过连续2次的环境观察与问卷调查显示,《条例》[2]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以后,在宣传力度即资料发放的力度、禁烟标识等硬件设施方面有了明显的成效;在吸烟的知晓率和《条例》[2]的知晓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条例》[2]实施至今,公共场所吸烟情况仍然是控烟的薄弱环节,在劝阻、执法上的不足,实施初期(12.3%)和1.5 a(13.2%)后无统计学差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也势在必行。必须提高《条例》[2]执行度,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调查对象人口学特征无显著性差异,在《条例》[2]颁布以后调查人员《条例》[2]知晓率有明显提高,说明《条例》[2]的宣传效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人们对于《条例》[2]的认识度越来越高。应该把握好这个良好时机,利用各种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持续宣传,从意识上对违法(违反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起到抑制作用。

调查对象对吸烟有害健康调查中,第三类,第四类场所差异均无显著性,对《条例》[2]的知晓率,只有第四类场所无显著性增加,第四类场所为非法定禁烟场所,故《条例》[2]的宣传明显较弱,加强非法定禁烟场所的宣传将作为将来《条例》[2]宣传的重点区域。

在满意度调查中,只有第二类场所(室内禁烟)满意度两次调查无显著性差异,这些场所的吸烟情况未得到很好控制,提示今后应对于这些重点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

建议各有关监管部门,加强与教育、卫生、交运、工商联、食品等控烟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执法等控烟管理。扩大《条例》[2]宣传的方式、方法、传播途径。增进公民控烟意识的增强,从根源上消除吸烟的薄弱环节。运用各局、行、所的人力资源,建立一支多部门合作的控烟志愿者巡逻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和督导。并在各重点场所内建立一支本部门的控烟志愿者队伍,定期进行自查。通过两支队伍的互相督导,使《条例》[2]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起到应有的作用。

控烟是一项旷日持久,纷乱复杂,投入巨大的工作,内容涉及烟草管制、监督执法、控烟宣传等,任一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控烟工作的失败。因此,必须要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管理,职责明确。运用政府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最终达到公共场所无烟的目标。

总而言之,我国通过《条例》[2]的颁布,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的控烟现况还是很严峻,我国控烟工作距离《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仍有较大差距[6],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长效执行各项措施,以保证国人以后终将都有权利享受无烟清新的空气。

参考文献
[1] 扬焕静, 李学军, 顾清, 等. 天津市限制公共场所被动吸烟政策实施状况调查[J]. 中国健康教育, 2008, 24(9): 687–689.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S]. 2009-12-10.
[3] 娄培安, 陈培培, 余加席, 等. 徐州市2008年1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吸烟与被动吸烟现状调查[J].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10, 31(3): 286–289.
[4] Ekerbicer HC, Clelik M, Guler E, et al. Evaluating environmental tobacco smoke exposure in a group of Turkish primary school studentsand developing intervention methods for prevention.[EB/OL].[ 2011-08-02].www.biomedcentral.com/1471-2458/7/202.2008-05-13.
[5] 李文君, 孟庆跃, NicoleAu. 100%禁烟法令在山东省实施的实用性评估[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4): 279–280.
[6] 丁园, 李光耀, 乐坤蕾, 等. 上海市公共场所实施控烟条例效果评价[J].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2011, 45(12): 1115–1117. doi: 10.3760/cma.j.issn.0253-9624.2011.12.01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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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 沈伟娟, 高轩业
Zhou Ying, Shen Weijuan, Gao Xuanye
上海市青浦区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估
Effect of Tobacco Control Regulation in Public Places in Qingpu District of Shanghai
环境卫生学杂志, 2013, 3(5): 413-415, 419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Hygiene, 2013, 3(5): 413-415,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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