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而制售现制现售水的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处理设备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其核心部分是一台水质处理器。水处理工艺一般为:市政自来水→粗滤→碳滤→精滤→一级反渗透膜→碳滤→水质消毒(如臭氧)→水箱→出水,出水性质认定为纯净水。纯净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或刷卡后,根据币(卡)值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应量的水到自备水桶内。2001年初这种供水方式在上海市开始出现,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携的售卖形式逐渐渗透到市民的日常饮水消费生活中。2006年7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全国第一部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标志着现制现售水监督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管理办法》[1]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市场,自动售水机卫生状况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即在现制现售水卫生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相应的监管对策。
1 数据来源搜集2007—2011年上海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动售水机的许可(包括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的许可和自动售水机摆放地址的备案)、监督(主要有:自动售水机水处理部件是否为有证产品;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出水口卫生防护和水质自检公示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用户灌装和使用现制现售水是否注意卫生)、监测(出水口水质抽检是否符合要求)、举报(指对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和水质方面的投诉)和处理(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2 各环节存在的卫生问题 2.1 许可环节部分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现制现售水经营活动。2009年始,上海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营单位上报的自动售水机加注设备编号、经核准的安放地址、责任单位等信息,实行一机一号一址的管理模式。同年检查4 109台自动售水机中,未加贴地址标贴的设备308台,占7.5%。2011年上海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更新版地址标贴4 300余张,检查仅见4 050张,有近300多台自动售水机已不在原址或设置地址与备案地址不符。
2.2 监督环节 2.2.1 制水环节部分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使用的水处理材料与卫生部核发的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内容不一致,存在擅自改装行为,属于事实上的无证产品。
2.2.2 管水环节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出水口卫生防护和水质自检公示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表 1)。自动售水机大多安装在居民小区门口、小区内或交通干道上,皆为露天放置。部分机器外表整洁度及完整性差,存在污渍、水渍、锈斑、破损;部分机器设置在菜场、餐饮店、垃圾箱或废品回收站等污染源附近;部分机器所在地及周边地面积水;部分机器防护门已遭损坏、变形,或控制弹簧锈蚀致其无法关闭。
| 检查项目 | 年份 (年) | 检查数 (份) | 合格数 (份) | 合格率 (%) |
| 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 | 2007 | 665 | 651 | 97.9 |
| 2008 | 3 551 | 3 509 | 98.8 | |
| 2009 | 4 109 | 3 846 | 93.6 | |
| 2010 | 4 856 | 4 366 | 89.9 | |
| 2011 | 4 050 | 3 997 | 98.7 | |
| 出水口卫生防护 | 2007 | 665 | 646 | 97.1 |
| 2008 | 3 551 | 3 331 | 93.8 | |
| 2009 | 4 109 | 3 821 | 93.0 | |
| 2010 | 4 856 | 4 662 | 96.0 | |
| 2011 | 4 050 | 3 937 | 97.2 | |
| 水质自检结果公示 | 2008 | 3 551 | 3 228 | 90.9 |
| 2009 | 4 109 | 3 788 | 92.2 | |
| 2010 | 4 856 | 4 521 | 93.1 | |
| 2011 | 4 050 | 3 856 | 95.2 |
多数经营单位能对其自动售水机出水每月进行1次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等6项基本指标的水质自检,但月检报告未定期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不对出水其他指标及水源水进行年度检测;当自动售水机更换水处理材料后亦未进行全分析。针对水质自检质量,经2011年本市对19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显示,10户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水质自检制度,检验设备陈旧故障、检验试剂失效、检验记录不全。对水质自检的比对结果显示,10户经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卫生行政部门采样检测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其中,3户经营单位自动售水机出水的微生物均未检出,但卫生行政部门检测结果显示均已超标。
在水质自检报告公示方面,部分经营单位水质检验报告未公示或过期公示,同时存在着检验报告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结果评价预先设置为合格或无,缺少检测地址以及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等的签字确认,检测结果为手写,缺乏计量单位,缺乏水质评价标准等,不符合计量认证的有关要求。
2.2.3 用水环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不向购水用户提供水桶及对水桶的消毒,由用户自备水桶取水。而用户一般使用3~5 L的小型可手提纯净水桶或大型桶装水水桶等塑料水桶作为承接容器。塑料水桶重复使用,对自备水桶的清洁或消毒、在灌装时对出水口的清洁或消毒以及放出一定水再行灌装等卫生措施较少操作,灌装后水桶摆放随意,且一般是在3~4 d以上用完。
2.3 监测环节对自动售水机的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指标为浑浊度、pH、耗氧量、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2]进行评价,合格率在80%~90%左右变化。不合格指标主要集中在菌落总数和耗氧量(表 2)。
| 年份 (年) | 抽检数 (份) | 合格数 (份) | 总合格率 (%) | 菌落总数 合格率(%) | 耗氧量 合格率(%) |
| 2007 | 665 | 556 | 83.6 | 94.6 | 98.6 |
| 2008 | 2 155 | 1 845 | 85.6 | 93.3 | 92.1 |
| 2009 | 2 018 | 1 727 | 85.6 | 91.4 | 96.7 |
| 2010 | 2 593 | 2 360 | 91.0 | 91.7 | 99.3 |
| 2011 | 1 356 | 1 254 | 92.5 | 92.5 | — |
2.4 举报环节
2010—2011年,生活饮用水投诉举报213件,其中,现制现售水举报147件,占69.0%(图 1)。147件现制现售水举报投诉反映相关问题182项,其中水质问题93项,卫生许可证、维修清洗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70项,水质检测周期、更换滤芯周期过长的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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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 2010—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投诉举报类型分布 |
2.5 处理环节
《管理办法》[1]虽然规定了经营单位的多种职责,但除对水质不合格有相应法律责任外,对其他管理要求未达标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水质检验不合格,规定只有在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才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无证产品(指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有行政处罚依据外,对其他违反《管理办法》[1]的行为或是开具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如周围环境存在污染源、出水口卫生防护不到位、当月水质自检报告未公示或水质耗氧量不合格等),或是根据《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沪卫监督[2006]]27号)(以下简称《六局通告》)[3]移送相关部门(如无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供水)[4]。
3 问题分析目前,对水处理部件和成分并无明确更换或者维护的时限。此外,由于售水机操作全部自动化,一般不设专人管理,设备制水是否正常、内置水箱水满时设备是否能自动停止制水、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作等全部由机器自动来判定,经营公司只派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售水机进行巡视。一旦设备出现故障,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势必会影响出水的水质。而巡视人员基本上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层次低,其管理的自动售水机台数多但薪资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如责任心不强极易发生实际操作中对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违规行为,将对水质卫生产生威胁。
从历年来的水质检测结果发现,水质合格率在80%~90%左右变化,不合格指标主要为菌落总数和耗氧量。菌落总数是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考核净化效果的指标,耗氧量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总量的一项综合指标。菌落总数和耗氧量超标的可能原因是部分经营单位日常维护操作的规范性、更换滤料的及时性以及对机器维护的彻底性等不符合要求;或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水质自检能力而无法及时了解水质的变化,从而延长了水处理材料的使用时间,造成水质的不合格,可能引发人体急性或慢性反应。
随着现制现售水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出现了转租、承包或买断等经营方式,这些实际经营者为牟利擅自变更设备地址。机器站点发生变化却未重新进行备案申报,造成这些机器脱离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甚至脱离了经营单位的管理。当出现问题时或是无法迅速确认实际经营者,或是经营单位和转租、承包或买断者间互相推诿,在卫生管理上造成极大隐患。
企业自律是确保现制现售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严格执行水处理设备维护和水质自检等制度是保证饮用水质的关键因素,一旦缺失,不仅使经营单位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动售水机的水质状况,同时公示的自检结果无法使消费者信服,极大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经营单位不能盲目的趋利发展而忽视了水质质量和后续服务。
从制水工艺看,现制现售水与桶装饮用水类似,但现制现售水不是桶装饮用水,后者的生产须符合《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GB 19304-2003)[5]规定,如洁净的灌装车间和自动灌装设备等,且一般是采用二级反渗透处理,所以现制现售水不宜直饮和久置。而用户自备的承接容器一般都是塑料材质。塑料容器是否能回收再生利用须有认可标识,而可回收再生利用不等同于直接重复使用。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PC(聚碳酸酯)材料制成,且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清洗和消毒,并在兼顾塑料老化基础上及时淘汰弃置水桶。现制现售水暂置地点应干燥、通风和避开阳光直射,防止霉菌和藻类孳生。我国民众普遍缺乏饮用水的基本知识,对塑料材质不了解,可能使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如长期反复使用后一些有机物质残留的单体会溶解到水中,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材质塑料盛器,在清洗消毒、放置环境和使用周期方面未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6],极易引发水质二次污染。
4 建议和对策 4.1 修改完善《管理办法》[1],提升其法律地位为提高现制现售水水质,必须对影响水质的主要行为和因素加以规定,修改完善《管理办法》[1]。首先,增加许可申请材料或条件,建议经营单位应提供商业用水证明,有小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同意在小区内设置现制现售水点证明,或是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占交通干道证明,以及将具备一定的水质检测场所、设备、技术及人员作为经营准入的必要条件。其次,提高准予延续门槛,建议增加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予延续的规定。第三,完善卫生监督管理内容,建议对经营单位实行档案管理要求,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记录、水质自检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等,确定水质自检对象、频次、指标和评价依据。第四,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管理要求须有一一对应的罚则,并有可操作性,如对转租、承包或买断者,应明确其和经营单位间的责任划分。在修订《管理办法》 [1]的同时,应尽力提高《管理办法》[1]的法律地位,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法规,加大《管理办法》 [1]的威慑力度。
4.2 强化政府、行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现制现售水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应由卫生、水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管、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现制现售水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自律、行业管理、行政监督、民众参与和媒体介入”的水质管理框架,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应强化行业组织管理,注重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及其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卫生培训和服务指导,并积极扶持和引导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的经营单位做大、做强。卫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现制现售水监管模式,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督手段,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7-8],推动卫生管理员岗位设置和培训上岗制度,并通过加强多部门协作,发挥水务、工商、城管、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等的各部门合力作用,严格规范有证单位,有效取缔无证黑户。各级媒体要在民众中宣传、普及科学饮水知识,大力推行经营单位黑名单曝光制度。这样,多管齐下,大力引导现制现售水行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从而切实保障市民饮水安全。
| [1] |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 (2006-07-06)[2012-07-16]. http://www.hs.sh.cn/wjs/b/75928.shtml.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S]. 北京, 2001. |
| [3] |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监督[2006]27号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S]. 上海, 2006. |
| [4] | 王川, 冉红霞. "惹人呕"售水机曝光, 闵行卫监"断水"[N]. 上海法治报, 2012-08-15(A04).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 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 |
| [6] | 史济峰, 葛振兴, 刘艳, 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使用自动售水机的居民饮水卫生习惯调查[J].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11, 28(5): 295–297. |
| [7] | 凌志毅, 周心悦, 陈妙峰, 等. 现制现售纯净水卫生学评价方法的建立和应用初探[J].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09, 26(6): 569–571. |
| [8] | 张晓丹, 葛振兴, 项嘉汇, 等. 应用饮用水水质指数法综合评价浦东新区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J].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12, 29(4): 231–2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