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糖业  2002 Issue(5): 50-53   PDF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甘蔗品种管理
谭中文, 梁计南    
华南农业大学甘蔗研究室 广州 510642
摘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涵义;简单概述了英国及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做法及其异同点;并对我国甘蔗品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甘蔗     品种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入世 后我国现行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行业结构都必须在 较短的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WTO的各 种运行规则。我国在争取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 采取了许多措施,特别是在农业上采取了许多与 国际接轨的做法。例如在植物品种管理上于1997 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 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组 织,成为世界上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为了 更好地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00年7 月8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 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上述的做法,使我国 在植物新品种的管理上真正开始与国际上的品种 管理相接轨。

什么叫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的 涵义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植 物新品种,经有关政府机构审批并授予植物新品 种权,完成该品种的育成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 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而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未经品种权所有者的许可,不得进行为商业目的 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 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上述的涵义用最简单的说 法就是对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 护”。

符合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①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材 料加以开发,并具备新颖性(Novelty)、特异性 (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 定性(Stability );②有适当的命名。而命名不 能仅以数字组成,也不能命与新品种的特征特性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同时命名不得违反社会公 德;③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 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 种。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只要向有 关政府机构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经有关政府机构 审查合格者,就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在西欧、英国、美国、巴西和 澳大利亚等地区和国家又称为“植物育种者权 利”(Plant Breeder Right,简称PBR)。这是与 联合国的知识产权相呼应的称谓。

在国外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如何申请植物新品 种保护?而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又如何才 能在商业上大量使用而获得品种使用费的回报? 不同的国家在具体申请和品种推广方面虽有不同 的做法,但总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得到新品种权 的品种,在品种权所有者的允许下进行商业活 动,都可获得品种使用费的回报。英国的做法具 有代表性,在此以英国为例进行介绍。在英国和 西欧等国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没有国家名录 的限制,只要育成的新品种符合下述条件的,经 国家有关机构审定后都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或称植物育种者权利)证书:即要具有新颖性、特 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而且有适当的命名。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 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同意在境内销 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一年;特异性是指申请 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 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 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 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 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适当 的命名是指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 品种的名相区别,而且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 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但名称不能仅以数字 组成,也不能与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等容易引起误 解,更不能与其他相同或相近植物的已知名相 同。

在上述条件中的特异性(Distinctness)、 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 (简称DUS) 3个性状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测试 机构进行2年(或2年以上)的测定。只有通过 国家的DUS测试后的植物新品种,才有资格申请新品种权。 在英国,育成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国家的DUS 测试后,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但申请到新品种 权的品种要能在商业上或生产上大量使用和推 广,还必须经过国家的2年栽培和利用价值 (Value for Cultivation and Use,简称VCU) 测试,通过VCU测试后即可上国家新品种名录 (National List,简称NL),上了NL目录后的 新品种,种子商或农场主一般都会考虑选择利 用。但由于作物品种的生态适应性不同,种子商 或农场主为了使自己生产上利用的新品种能在生 产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大量使用前还请有 关专业机构进行不同生态地区的新品种栽培和使 用价值的试验,这又称为推荐目录(Recommendation List)的VCU(简称)测试 (一般进行2年)。经RL-VCU测试后,种子商和 农场主就更有目的性地使用该新品种了。据上所 述,在英国要使自己育成的植物新品种能在商业 上或生产上大量利用并获得品种使用费的回报, 一般经下述程序(见图1)。

图1 植物新品种在商业上或生产上大量利用并获得品种使用费的回报的程序

按英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一个新品种 申请了品种保护,育种者或育种单位通常可以收 回很可观的品种使用费。例如,仅马铃薯品种的 使用费,在英国每年大约可获得7000万英镑。这些使用费除了给有关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费用 外,育种者或育种单位再把它投入育种研究。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对原来由政府拨款 的育种机构实行改革,让育种研究单位完全由公司或私人企业来负担,这种改革使育种上的经费 投入比由政府的投入更多,而政府的工作则由原 来的拨款、保护等工作转到负责制定相关法律以 保证品种使用费的回收,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 实际上,英国的上述改革使植物新品种的选育研 究更贴近市场,因为育种机构往往是种子商业集 团中的一个单位,他们把育种→种子营销一体 化,使育种研究有了更大的经费来源,故英国的 一些跨国的种子公司,每年都有新品种推出,以 适应市场和生产上的需要,使育种工作走上一条 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我国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申请过程如何?如 前所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已正式成为“国 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植物新品种 的保护工作已初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与国际上1978年的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的文本相协调,但结合我国品种现状 和国情,目前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必须符合 下述条件及程序:首先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 种必须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 物的属或种。至目前为止我国已公布了33个属 和种的植物新品种为保护名录,例如水稻、玉米、 小麦、大豆、油菜、花生、甘薯、番茄等,但目 前甘蔗还未被列入保护名录。其次是申请品种权 的新品种必须经过由国家品种权审批机构指定的 “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通过DUS测试。我 国根据不同生态环境条件在全国设有14个测试 分中心。第三是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要有适当的命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就可按下述程 序申请新品种权:①向审批机构申请并交纳申请 费;②审批机构根据申请者所交资料进行初步审 查;③初步审查合格者,通知申请者交纳品种审 查费;④对交纳品种审查费的品种,进行实质性 的DUS测试;⑤通过DUS测试的植物新品种,审 批机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颁发证书,并予以登 记和公告。

我国自1999年加入UPOV以来,已有374个 品种申请新品种保护。其中最多的为玉米,已有247个品种;其次为水稻75个;大豆有16个。 除大田作物外,还有蔬菜、果树、牧草等品种。

我国作物品种管理,虽然从总体上分析已有 许多方面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相接轨,但在作 物之间,在品种管理方面的发展有差异。例如, 甘蔗是我国的主要糖料作物,目前在品种管理上 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甘蔗生产上使用的品种有两 大类型,一是不同蔗区自己选育成的甘蔗新品 种,二是从外地引进的甘蔗品种。各蔗区自己杂 交选育出的新品种在生产上推广使用,都经过一 套严格的选育程序和品种鉴定、审定的过程。应 该说这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使用是健康发展的。 但是从外地引进甘蔗品种工作中,却存在一些不 可忽视的问题,同时在不同蔗区中对品种的使用 和管理也存在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 面。

一是甘蔗品种引进的非正规化操作,给引进 品种的推广应用和甘蔗生产带来长远的潜在危 害。主要表现在从境外如台湾引进的新台糖系列 品种,有不少品种材料不经正式途径引进,且引 进的品种既不检疫,也不隔离试种,更不进行栽 培性试验,而出于商业利益在蔗区高价出售以谋 取私利。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 法。如近几年一此主产蔗区的基层单位或个人通 过台湾商人关系从台湾引进不少品种材料,既未 检疫,也未隔离试种便在蔗区繁殖炒卖品种材 料。若有新的危险性病虫害的出现,将会使我国 甘蔗生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由于品种引 进的途径不正规,造成引进品种的名称混乱。目 前在一此主产蔗区对引进的新台糖系列品种,有 此是一个品种多个名字;或者是引进品种的名字 与产地原品种名不相符;或者是引进的品种名与产地原品种的名字虽然相符,但种性表现却不相 同。三是引种上采用大调大运的做法,某些基层 生产主管部门,只要听说某一品种如何高产高 糖,则不考虑该品种是否适应该地区的生态环境 条件和生产水平,则大量引进并繁殖推广。这种 做法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在新的蔗糖生产形势和生产布局下出现的品种单一化现象。 许多糖厂蔗区为了提早开榨,以便出售新糖获得 好的价格,不管当地的气候生态条件如何,强调 全部种植早熟高糖品种,造成新一轮的品种单一 化。这既不利于糖厂生产的安排,也不利于充分 利用早熟高糖品种的高糖特性,同时也不利于甘 蔗生产抗不良环境能力的提高。

上述甘蔗品种的引种及管理上的混乱现象是 在新的蔗糖生产形势下出现的,我们认为各级生 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首先是管理蔗糖 生产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甘蔗品种(材料)的引 种工作的指导,真正做到按正常渠道、按正规的 引种规则引进各种类型甘蔗品种或育种材料,这 样做既可加快甘蔗品种改良的速度,也可进一步 充实甘蔗品种改良的基础。其次,各类蔗区还应 充分注意各自的生态环境条件和生产水平,合理 搭配不同熟期的品种,这有利于降低蔗糖生产成本,提高蔗糖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再次是 政府各级领导和科研人员要从思想上真正提高对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认识,以适应今后在WTO 规则上的植物新品种管理的原则。我国现在虽然 还暂时未把甘蔗品种列人国家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名录,但随着今后农业生产的发展,甘蔗品种终 究会被列人保护名录的,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 缪,才能避免给甘蔗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 蒋和平,孙伟林.日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借鉴.世界农业,2002(6):20~23
[4]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Geneva,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