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赏罚思想的经济分析——以赏罚“审计”原则为例
冯艳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70
摘要: 赏罚思想在《韩非子》一书中阐释颇多,对其论述重新认识,抽象出君主在运用赏罚二柄时所要遵循的五大原则:法定原则、限度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和“审计”原则。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一步步深化对赏罚“审计”原则的探讨。从赏罚“审计”原则的经济学动因到运行机制,再到运行结果的经济学分析,以现代学科理论的视角看待古代中国的赏罚观,折射出韩非子赏罚思想的异彩。
关键词: 韩非子     赏罚     委托代理     激励     信用    
收稿日期: 2018-02-01
中图分类号: K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21(2018)03-0104-08
作者简介: 冯艳艳(1981-), 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探究韩非子的赏罚思想,学术界一直以来以《韩非子》一书作为最原始的参考文本。《韩非子》共有55篇,“赏罚”作为一个词语出现了55次,分散在21篇中,而“赏”“罚”分而述之且相互映衬地出现在37篇中。这些数字足以说明,韩非子的赏罚思想在其整个思想领域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赏”“罚”在书中基本上是同时出现并加以论述的,但是自古至今,学术界关于韩非子赏罚思想的论述却过多地集中在“罚”字上,对韩非子治国理论、法治理论的概括也是更多地描述为严刑峻法、严苛少恩、以严法为治等等。在学术研究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习惯了把“赏”作为减数,把“罚”作为加数,在重复的加减法运算过程中,“罚”逐渐凸显,成就了韩非子的“重刑”特色;而“赏”则渐显渐隐,显隐之中更多地是被研究者遗忘和忽视。“打捞失落的赏”,降低对罚的偏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韩非子的赏罚思想,是客观解释、评价韩非子思想的必要环节和内容。

一、对韩非子赏罚思想的再认识

赏罚的论断贯穿于《韩非子》始末,并且所举例证繁多,在此以《韩非子·主道》中的一段文字为主线,从中梳理韩非子的赏罚思想,并用现代语言进行提炼和表达,欲求得到新启发。

“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主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1]81

梁启超说过:“历史目的在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2]章太炎也说过:“寻求政术,历览前史,独于荀卿、韩非所说,谓不可易。”[3]百年以降,章太炎对法家角色的彻底重述与全面重塑,为法家学说在中国思想界的重新登场铺平了道路[4]。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观古鉴今,通过现代化的分析手段来重新审视韩非子法家思想,以求得到其思想的新光彩。

赏罚在韩非子思想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早已有学者进行了阐述,可以说,韩非子整套法、术、势并用的学说,任何一样都离不开赏罚。赏罚是法的两大项目;赏罚是术的两样工具;赏罚是势的有力表现[5]。在韩非子的法治观中,赏罚是重要的辅助手段[6]142。《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也提到“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1]622。可见,赏罚,作为治国的尚方宝剑,君主应该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决不可轻易释权,否则会有亡国之患。

张晋藩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学说都有其借以建立的哲学前提,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和“不法古,不循今”的进化史观[6]3。“趋利避害”“不法古,不循今”都恰恰来源于《韩非子》,这也是韩非子人性论和历史观的基本论点。赏罚作为韩非子思想的一部分,植根于此。《八经篇》提到:“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1045人情,也就是人性的外在表现,即好利恶害,所以依据人性,君主可以运用赏罚这一工具来统治百姓和官员。《制分篇》“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所以君主“掌好恶以御民力”[1]1184。韩非子不仅仅把赏罚建立在人性论这一哲学基础之上,他更进一步拔高了基础——“循天顺人”。人,就是人性;天,是“道”的产物,并且天要依循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赏罚要合乎“道”。赏罚虽由君主掌握,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的行使时刻都要受到人性、天、道的限制。这给至高无上的君主赏罚大权设置了一个普世性的规则——“人主之道”。在“道”的秩序中,君主的法宝是“静退”,二柄是“赏罚”,无为与有为相结合,达到治国的最高境界。在这里不得不说韩非子的高明睿智以及超凡的“移花接木”的本领,他将黄老思想巧妙地与定邦治国相连接,形而上与形而下相佐证。“道”代表着规则、秩序,实际上就是“法”的扩大化解释,或者称其为“大法”。在韩非子的眼中,无论高高在上的君主还是平民百姓,都是处在“大法”之中,任何人没有超越其规则的权限。

如果说“道”作为赏罚的“自然法”,那么规范赏罚的“实在法”在《韩非子》书中可以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包括赏罚的依据、赏罚的执行、赏罚的效果等等。赏罚所依据的原则也可以总括为五项:法定原则、“审计”原则、限度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第一,赏罚的法定原则。韩非子在《定法篇》中提到“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57。由此可见,赏罚所产生的依据就是法。韩非子不仅仅提到赏罚要以法为据,而且论述了这样做的好处。他在《大体篇》中说:“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使人无离法之罪,鱼无失水之祸”[1]555。一方面,无论百姓还是官吏,无论是受罚还是受赏,都是与法与己有关,这就减缓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惩罚会给人们带来伤害,所以,韩非子更加强调惩罚必须因法而定,法作为准绳,具有客观性,排除了个人意志的主观性。这一点与我们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庶几近之。第二,赏罚的限度原则。《韩非子·饰邪》云:“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1]349第三,赏罚的平等原则。《韩非子·有度》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11无论是大臣还是平民百姓,面对赏罚问题一律平等。第四,赏罚的信用原则。《韩非子·饰邪》云:“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1]348。这里的“度”不是限度的意思,而是指赏罚要遵守承诺。《韩非子·初见秦》中“言赏则不予,言罚则不行”[1]3,就是“不度”的最好解释。对于第五个原则——赏罚的“审计”原则,则是本文要重点研究和解释的。

二、赏罚的“审计”原则

《韩非子·主道》云:“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1]81 “符”,最初是用在军事方面,主要是君主调兵所用的信物。在战国时期,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在中央,左半发给将领,用时合之为证,称为“合符”[7]。据王国维考证,虎符是战国末年秦攻得魏地新郪(今安徽太和北)后所造[8]。符契除了在军事上的应用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古代的“上计”制度。上计制度在《尚书》中就已经初见端倪,有结绳之政一说。《周易·系辞下》对此也有所记载:“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9]。官吏要按照书契做事,最后还要以书契为凭证进行考核。老子将这一体制称赞为“有德司契”,后来就发展为处理经济关系和经济往来而成为凭证,民间和官方都使用这种凭证——“契”,也称为“券”[10]。契分为左右两联,由当事人(君主)和(大臣)各执一联以资信守。《荀子·君道》中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11]。有的学者认为上计制度始于三晋时期,但是从历史记载来看,上计制度可以说是在上古时代就有了萌芽,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朝各代都没有放松对上计制度的沿用,上计制度不仅考核官吏一年的政绩,而且也是君主对财政监督的一种手段。上计制度运用在财政方面,就与我们现代社会中的审计制度一样了。上计制度有两项职能,一是对百官的考核,二是审计,综合来讲就是起到了政治监督和财政监督的作用。符契在军事、政治、经济、民事四个领域中承担不同的角色,但是都彰显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精神。

韩非子眼中的赏罚由符契所生,他将符契的范围扩大化了,符契不仅仅指上述四项角色中的有形凭证,而且还指口头言辞和行动实效之间的匹配。《韩非子·二柄》云:“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1]126 “言”“事”可以比作财政管理中的预算和会计行为,“符契所合”可以比作决算和审计行为,赏罚就是对审计结果的一个审判,担任审判者的就是君主。

赏罚的“审计”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韩非子告诫君主要无为而治,不随意表露自己的欲望,而是要大臣主动请缨,根据大臣的“言”进行授权,这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委托合同,作为受托人的大臣发起要约,进行承诺的则是作为委托人的君主。最后君主根据大臣的行为效果与当时订立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比对,作为履约的评价,不合则罚,合则赏。

赏罚的“审计”原则是君主对该委托合同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大臣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行为过程和大臣所掌握的信息是很难被君主获悉的,而君主最容易和最直接观察履约情况的就是行为结果,所以君主通过“审计”最终结果来进行监督是最有效的,同时也节约了君主的管理成本。“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1]107。君主以一人之力去监督百官,并且还要面对自己与百官所掌握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解决此困境的有效方法就是依法赏罚。

赏罚的“审计”原则对大臣来讲具有激励作用。“爵禄生于功, 诛罚生于罪”[1]803。假设大臣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他会努力执行任务,努力做到符契所合,获得奖赏。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大臣则会尽职尽责,不敢有所懈怠,否则在君主进行“审计”的时候,将会受到惩罚。“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於厚赏!”[1]1011

赏罚的“审计”原则又是对信用原则的一个程序化保障。韩非子主张君主无为而治而又有所为,“审计”恰恰是督促君主有所为的体现。赏罚的法定原则是制度保障,“审计”原则是程序保障,不经符契的审核,君主就无法判定是赏是罚。“审计”原则是赏罚信用原则的前置程序,促进了赏罚公开化,同时也禁止君主偷赏、滥罚和赦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权力专断,虽然权力集于一身但是权力不得滥用。

三、赏罚“审计”原则的经济学动因 (一) 赏罚“审计”原则的根本动因: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或者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人不拥有的信息[12]。君主定赏罚,要论迹不论心,而“迹”则需要很多的信息来展示,即符契。符契所承载的信息是君主定赏罚的依据,这就要求符契中的信息要足以充分和有价值。但是,在实际中,从一项任务的委托到办理,再到任务的结束,君主和大臣对于信息的掌握都是有限的。其一,在韩非子的时代,获取信息的途径极其有限,人力、物力、科技水平都受到限制。其二,韩非子要求君主禁欲,不能向大臣表明自己的欲望和偏好,可谓不透露或有限透露信息,所以大臣想从君主那里获得一些信息更是难上加难。其三,大臣所掌握的信息更具体一些。他们参与到具体事务当中,了解事情发展的过程,这些信息对君主而言又是难以获取的。所以,君主和大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为了克服这一管理障碍,君主需要采取“审计”式的赏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君主和大臣想获取较多的信息,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里采用“刻意搜集所得信息”[13]一语。想要获得这样的信息,君主就要派遣大量的特务进行探查,大臣就要千方百计笼络君主身边的人,以此获得蛛丝马迹来揣度圣意。无论是君主还是大臣,都要在正常公务之外再额外付出如此代价,无论成本高还是低,都是一种额外成本。所以韩非子极力反对这种成本的付出,他认为功断于法,审赏罚,就可以促使君主和大臣免去或者减少“刻意搜集所得信息”。君主应该成为一个“信息黑洞”,把大臣所提供的信息装进去,但不会吐出任何信息,这样大臣在模糊的状态下就会说真话,而不是刻意掩饰或者隐瞒。韩非子对君主的要求和赏罚措施的制定,都是为了降低“刻意搜集所得信息”的成本,进而也会提高任务执行的效率。

(二) 赏罚“审计”原则的路径选择: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

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事前不对称主要是指当事人签约之前隐瞒了自己的某些信息,这将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不对称则是当事人在签约之后,当事人一方的行动不能完全被另一方当事人所了解,这就会导致“道德风险”。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价格机制是有效的,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价格机制便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这就要求寻求一种与特定交易的信息结构相兼容的契约性安排[14]。在信息经济学中,这种契约性安排的诉求就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可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结果,但是对于代理行为本身并不能全面掌握,并且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要由委托人承担,此时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当事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为了能有效规避风险,就要根据可以观测到的信息制定以惩罚为内容的激励合同,促使代理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或者委托人希望的行动。

刘师培曾在其《中国民约精义》中,阐述了先秦时期与法家有关的社会契约思想,包括荀子、管子和商鞅。除了这三位之外,在韩非子眼中,君主与大臣之间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1]851。具体讲,君臣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君主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大臣则是代理人。大臣完成君主委托的事项,其中有很多因素是君主无法客观考量的,比如大臣的努力程度、大臣完成任务的行动以及其他可变量因素。这些对于君主而言就是不能完全获取的信息。君主作为委托人,希望大臣可以向着有利于君主的方向行动,实现君主的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与上述不能获取的完全信息形成了悖论。所以,君主就要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使大臣们可以勤奋工作而不是偷懒。在这种激励机制中,君主的监督成本降低,但是对于设定的赏罚程度就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能够使大臣选择勤奋工作时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选择偷懒时的期望效用。

赏罚的“审计”原则就在于事后对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比对,符契合或不合,就成为推测代理人是懒惰还是勤奋的标尺,以此对其进行赏罚。韩非子提出的标尺是与大臣接受任务时的承诺或者某一职务的职责相关联的,所以他认为一个岗位就由一个人来承担,一个人只委派一项任务,这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博弈模式。信息不对称是发生激励机制的根本动因,也是赏罚“审计”原则的路径选择动因。

四、赏罚“审计”原则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剖析

赏罚“审计”原则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型。在静态模型中,君主不能获取或者不能完全获取大臣行动的信息,只能根据可观测的行动结果来衡量大臣完成任务的质量,这样的激励机制也可以称为“显性激励机制”。而在动态模型中,君主和大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长期性的或者是多次性的,那么作为激励的措施——赏罚就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对结果的评判,而是作为一种信号,为下一次契约的建立或者维持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做铺垫。

(一) 赏罚“审计”原则在静态模型中的运行

在静态模型中,赏罚“审计”是对一次委托代理关系的核算总结,这里或者是一项单独的任务,或者是代理人在一个任期中的一项任务,代理人只有一人,所完成的任务也只有一项。在最简单的模型中,我们来分析赏罚“审计”原则运行中的经济学。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相容就是按委托人选择的既定激励安排,代理人将选择对自己最佳的行动[15]。委托人不能直接选择代理人的行动,他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影响这一行动,促使代理人能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吻合。在韩非子时代,作为委托人的君主是一个绝对的垄断者,他在委托代理环境中直接制定一种激励机制,而作为代理人的大臣,则会权衡这种激励机制所产生的预期效用与其保留水平之间的大小,如果预期效用大,则代理人就会接受委托事项。所以,君主如何制定激励机制是国家治理中的关键内容。在这里,君主制定的激励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奖赏,包括大臣们所领取的俸禄以及赏赐;二是惩罚。所以赏与罚是激励方案中的必需项,也可以看做为“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至于二者如何权衡,是重赏重罚或者是轻赏轻罚,就要看君主如何掌握了,当然,二者的轻重程度也会影响到激励效果。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除了关于赏罚的制度安排之外,君主还需要在行动中运用“审计”对代理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衡量,最终确定赏与罚,这与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奖励制度和问责制度有类似之处。我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但是在韩非子看来,君主对于大臣完成任务的情况仍要进行核实,否则就会造成滥罚。这种核实信息的步骤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审计”,为“问责”和奖励提供信息化保障。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通过审计可以得到鉴证,这就形成了基于责任方认定的审计;对于代理人没有提供而委托人又关心的信息,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审计途径获得,这就形成了直接报告业务[16]。君主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同时也是委托人,并且扮演着审计、裁判的角色,在众多角色加于一身的情况下,君主更需要代理人提供真实和详细的信息,来实现“问责”和奖励。但是,事实上,大臣有可能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就需要通过“审计”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衡量比对。所以,信息不完全问题就使君主的“审计”、裁判陷入了困境。针对这一困境,韩非子运用“符契所合”的方法,即把既定目标和事后结果的一致性作为裁判标准。这种最简易的方法不能说最公平和公正,但是有效率。事后结果也许和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有关,也许和其他环境因素有关。这些影响因素在君主这里忽略不计,只关注结果,用结果来判断大臣是否努力工作。

《韩非子》一书中介绍了韩昭侯醉酒的故事,典衣失职,典冠越权,结果二人都被韩昭侯治了罪。从一定意义上讲,典衣失职而受到惩罚是理所应当,可是典冠为了韩昭侯的身体着想而越权做了典衣的工作,是努力勤勉的,结果也受到了惩罚而不是奖赏,这样的裁决未免让人疑惑。这实质上是对失职和越权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因为二者都会造成职务执行秩序的混乱。所以大局的稳定和有序是惩罚“审计”原则的价值追求,也是皇权稳固的保障。

(二) 赏罚“审计”原则在动态模型中的运行

“审计”就是秋后算账,是静态模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审计”的结果又可以在动态模型中成为代理人的一个信号。在一位大臣的任期中,会完成一个又一个的任务,对每一项任务的“审计”都可以看做是长期合约中一个阶段的小结,同时也为开启下一项任务提供信息。在长期合约中,声誉模型和棘轮效应是一对呈现相反效果的动态模型。通过两种动态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探讨赏罚“审计”原则在君主治理国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效果。

1. 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

在声誉模型中,代理人通过不断展现自己过去的成绩向委托人传递信息,输送其工作能力强的信号,期待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更多的收益,包括薪酬、奖励、升职等。

信号传递理论和声誉模型是天然的伴侣。信号传递模型实际上是重复博弈模型的复杂化。在该模型中,通过对变量——贴现率的讨论,将人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好人”,具有较低贴现率;一种是“坏人”,具有较高贴现率。“好人”我们称之为合作者,“坏人”称之为机会主义者。“好人”和“坏人”的区分就是观察者的信息甄别过程,达到一种“分离均衡”状态。在最简易的重复博弈过程中,“好人”会在乎自己的声誉,因为声誉传递给对方一种信号,自己是能力强的人,并且期待下次合作或者长期合作,虽然这种声誉的获得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也是“好人”愿意承担的成本。但是“坏人”存在着机会主义思想,不期待下次合作,只想从本次合作中获得最大收益,所以“坏人”不愿承担创造良好“声誉”信号传递的成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情况会更为复杂,“坏人”有时候也会在意声誉,也愿意为此付出代价,那么观察者就很难在这种“混合均衡”状态下区分“坏人”和“好人”。虽然如此,我们仍可以看到“好人”为了合作,更加重视声誉,向对方传递着信号。

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春秋战国时期,君臣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专制,不可能存在合作现象。其实不然,君臣之间一直存在着合作博弈。大臣作为代理人,在长期任职过程中,会通过发送信号来展示其能力,注重声誉的培养,以此获得升职、加薪。赏罚规则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一项任务的完成而做出一种评判,同时还为代理人传递合作品质的信号。受到奖赏,提高大臣的声誉,受到惩罚就会降低其声誉。在长期供职阶段,大臣都会极力提高声誉,所以害怕受到惩罚。这样,就可以将声誉模型、信号传递和赏罚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起来。

赏罚“审计”原则通俗讲就是“以成败论英雄”,成则赏,败则罚。成败是大臣能否长久立于朝堂之上甚或升官加禄的计量标准,所以“审计”是赏罚规范能否客观公正运行的保障,既是赏罚程序的一个环节,又是赏罚实体的测量。同时,它不仅仅对大臣有激励和监督的作用,也对君主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没有“审计”,大臣当时的承诺就会随着时间化为泡影。如果没有“符契所合”的标准,那么君主在裁决时就缺少了参考的客观依据,全靠自己的“自由心证”,终将会导致暴政。所以,通过赏罚的“审计”结果,君主可以进行信息甄别,判断出大臣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毋庸置疑,“好人”传递出的“声誉”信号更强。

2. 棘轮效应

在激励机制中,与声誉模型产生相反作用的是棘轮效应。“棘轮效应”一词最初来自苏联式计划经济制度的研究。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生产不断调整,好的表现反而由此受到惩罚(因此,聪明的经理用隐瞒生产能力来对付计划当局)[12]271。这种现象不仅仅在计划体制下存在,在竞争体制中也存在着。委托人尽可能地寻求客观标准,因为标准越客观,对代理人的能力和努力水平的评价越准确,委托人的决策越有效。在现实生活中,对标准的选择有很多种,比如“相对业绩标准”“时间——动作研究” “过去业绩标准”等等。在棘轮效应中,委托人选择的是“过去业绩标准”,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同一个人的过去业绩代表了代理人的主观努力水平。这时就形成了一个怪圈,代理人越努力,业绩越高,而委托人依据过去业绩不断地提高预测标准,此时,代理人的积极性反而会降低,完不成过高的任务标准,受到惩罚的几率要高于受到奖赏的几率。所以,这种现象又称为“鞭打快牛”。

韩非子给君主的赏罚建议中,很巧妙地避开了棘轮效应。《韩非子·主道》中提到君主要“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1]66。他认为君主要无为而治,一些具体事项不要管制得太多,例如每项任务所要达到的任务标准。如果君主掌握了大臣过去业绩的主动权,就拥有了预测大臣未来工作产能的所有权,君主制定的标准会越来越高,但是大臣的产能是有限的,符合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其结果就是越有能力的大臣在未来越有可能受到惩罚。所以,大臣的积极性必定会降低,棘轮效应弱化了激励机制。而韩非子建议君主以静制动,让大臣积极推进任务的完成情况。赏罚“审计”的结果就是大臣所依赖的判断自己未来生产能力和努力水平的过去业绩。赏罚“审计”为大臣确立了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地判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水平,积极主动地向君主传递可靠信息,也就是“说实话”,为下一步任务的开始打下良好的基础。可见,明君虽然通过赏罚“审计”掌握大臣的过去业绩,但是未来生产能力的预测由大臣自己设定,君主最终“审计”其“符契”是否一致即可。

同时,韩非子还认为要一人一岗,职责分明,不得越权,这也是削弱棘轮效应的一种策略。大臣越权,虽然积极工作,但是给君主“审计”大臣的过去业绩造成了困难。如果对越权者进行奖赏,那么君主就是认可了越权这一行为。奖赏具有示范作用,大臣都仿效越权行为,那么职责不分明,赏罚“审计”原则无法实现,最终结果就是管理秩序混乱,危及君主权力的稳固。

五、赏罚“审计”原则运行结果的经济学评价 (一) 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一直是躲不开的话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度量代理人的业绩信息往往被主观意识所干扰,假如作为委托人的君主出于私欲漏赏滥罚,不能诚信履约,而作为代理人的大臣又很难观测到委托人的信息,这时就会出现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然,君主也可能顾忌自己的声誉,不受私欲的诱惑,但是在韩非子时代,君主专权,漏赏滥罚的现象是很容易出现的。

赏罚“审计”的结果从理论上来说可以为君主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以此衡量大臣是否努力工作。但是,从现实的角度看,赏罚“审计”的操作者是君主,而不是我们现代社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君主是赏罚的审计者、裁判者、实施者。当君主集众多角色于一身时,权力也集中在了一起。虽然韩非子主张立法,要求君主能够依法进行赏罚,但是现实中法对君主的约束力却很小,君主的道德风险几率是非常高的。

(二) 信用

赏罚“审计”原则运行的结果从形式上看是对大臣履约情况的检验,从本质上说,却是人类一种欲望的实现。“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追求他人认同的欲望一直都是人类行为的主要驱动力之一。……经济活动实际上超出了谋生的层次,人们经常是为了追求别人认同,而不仅是为了满足自然的物质需求而从事经济活动”[17]。这种认同感在中国称为“面子”,在全球范围内称为“声誉”,与面子、声誉相关联的就是信用。

信用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动力。康芒斯、熊彼特等经济学家对信用的理解都是从经济方面着手的,信用与货币、商品、债务相联系,甚至约翰·穆勒认为信用影响了价格高低。马克思则认为信用是一种延期偿付行为。所以信用又包含了一种未来性的理念。这种“未来性”不仅仅体现为人的预期行为,还体现为人的道德品质;“未来性”不仅仅可以产生物质财富,还可以带来精神财富。信用的内涵在人类经济行为的利益驱动过程中不断得以扩大,致使精神财富也可以带来经济效用。

在韩非子看来,信用对国家的治理具有更加突出的作用。《韩非子·饰邪》云:“赏罚敬信,民虽寡,强。”简短的八个字,却道出了国家信用的问题。“赏罚敬信”,是国家信用的一种体现。赏罚“审计”原则要求君主对符契进行比对,即核实大臣的信用度,同时也要求君主能够诚信赏罚,可以说这是一体两面的举措。“民虽寡,强。”表明国家信用的效力作用于小国,也会使其富强。综合来看,韩非子的赏罚“审计”的结果是国家信用,是对君主和大臣的品质、道德层面的要求,但实际最终作用于国家的经济——富强、有序。

国家信用不仅仅是对大臣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君主的要求。在经济学中,人都是“理性人”,君主也同样能够做出成本效益分析的判断。君主如果是高道德风险人的话,他就将承担高额的治理国家的代价,一旦君主个人信用出现危机,则代表这个国家的信用出现大的问题。所以作为理性人的君主,应该依法作出赏罚的裁断,讲求客观公正,不失信于民。如果君主能够立信于天下,治理国家的成本就会降低,取得的效益就会增多。

大臣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偷懒,不越权,对承诺的事项可以按照约定完成。赏罚政策是促使大臣讲求信用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大臣是否讲信用的标志。在传统中国社会,首先讲求的是人的信用品质,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讲求一个“信”字。商鞅先立信后变法,大臣守信推进了国家信用的建立,减少了变法的阻碍,降低了变法的成本。韩非子赏罚敬信,追求一个诚信的国度。

国家信用在君在臣也在民。它是一个君臣民三者组成的系统,互相影响也互相制约。法家呼吁建立国家信用,且这种呼吁并非空谈,而是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建立国家信用的功能,可将之概括为“奋取”“强军”“固国”[18]。君臣民三位一体,共同组建一个信用的国度,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成为强国,在国与国的外交方面展现其“国际信用”。

结语

《韩非子·解老》中提到“故万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弛张,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1]421。韩非子认为赏罚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必要措施,符合万事万物的发展规律。并且值得赞叹的是韩非子早在2000多年前就用具象的言词表达了符合法律中的平等理念和信息经济学逻辑的赏罚原则。他虽然生活在专制统治的社会背景下,但是他的思想中却蕴含着平等、法定的观点,尤其是能够看到君主和大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懂得通过符契所合去“审计”大臣的行为,其中的理论意蕴至今仍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

在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韩非子追求的是用最有效的表达方式来迎合君主,他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经济学的理论,所以,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哲学之间从来就具有潜在的逻辑一致性,这并非市场经济时代的特产[19]。在古代中国,并没有这些学科的划分,但是这并不能阻碍人们对这些理论的运用。

韩非子的赏罚理论在书中阐述得非常详细,赏与罚共同构建了激励机制,这有力地反驳了那些关于韩非子严苛少恩、重罚思想的观点。通过信息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古代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现代气息,所以,人类历史是连贯且综合的。

注释: ① 葛兆光在《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中对思想史的叙述方法进行了“加法”和“减法”的划分。“加法”即根据“后果”去追“前因”,“倒着写历史”,说明这些后来的新思想史怎样从旧时代一点一点生出来的,并且成了思想的“进步”“发展”和“演变”。“减法”一方面指在历史过程中,被理智和道德逐渐减省的风俗、观念、知识;另一方面是指渐渐消失在历史记载里面,不再被记录的风俗、知识、思想和观念。
② 老子认为,道生天地,《二十五章》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③ 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相对称,往往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文中采用自然法的概念,并不是将“道”等同于“自然法”,而是为了下文论述韩非子给赏罚所作具体规则的照应。
④ 三晋指韩、魏、赵三家分晋后的合称,是战国的开始。
⑤ 喻中在2017年5月发表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论文《刘师培阐释法家的三个维度》中,详细阐述了刘师培关于荀子、管子和商鞅的契约思想,但是没有论及韩非的契约思想。实际上,韩非子思想体系里也蕴含着契约理论,这种契约体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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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conomic Analysis of HAN Fei'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Theory: Taking the Principle of "Auditing"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s an Example
FENG Yan-yan
Abstract: The idea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is expounded in the book Han Feizi in many places. Five prin-ciples followed by the ruler when using the two handle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re abstracted accord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its discourse: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law, the principle of limitati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principle of credit, and the principle of "audit".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in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 discussion on the principle of "auditing"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will be deepened step by step. To deal with the view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in ancient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in modern discipline from the economic motiv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auditing"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to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o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result of operation may reflect the extraordinary splendor of Han feizi's thought of rewards and pubishments.
Key Words: HAN Fei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principal-agent    incentive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