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廉政思想要义及其当代传承
张小姣1, 吕世伦2
1.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 安徽 六安 237012;
2.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包拯是中国历史上最受赞誉的清官,包拯的法治反腐思想是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精华部分,时至今日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廉政思想渊源于古代圣贤的训导,并切合当年治国实践而形成。民本主义为其廉洁施政之观念基础,选贤任能、整顿吏治为良策执行之关键,刚性的立法执法为营造廉政之风、施以良策的保障,包拯期望达致国强民富的目的。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传承和发挥包拯所集中体现的古代廉政的精神遗产,借以卓有成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治理的伟业。
关键词: 包拯     廉政思想     以民为本     吏治整顿     依法反腐     当代传承    
收稿日期: 2018-01-12
中图分类号: K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21(2018)03-0098-06
作者简介: 张小姣(1980-), 女, 皖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吕世伦(1934-),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治国安邦的廉政文化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2014年习近平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同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还曾引用千百年来流传于典籍与民间的大清官包拯《书端州郡斋壁》励志诗。包拯确是善于学习古贤遗训,并在履职中予以运用和发展的典范。本文的旨意在于探析包拯廉政思想的渊源与要义,进而对比阐述党中央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传承古贤与包拯的廉政思想之精华,取得国家治理、尤其廉政建设的辉煌成就。

包拯(999-1062),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人。在北宋仁宗(1023-1063执政)时期从政30余年。他自地方官吏的县、州、府及转运使,逐级晋入中央,先后担任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天章阁待制、龙图阁学士至枢密副使。这些官职大都同法律密切相关。同时,作为一位国家官吏如何履行这些公职,也不失为对其思想品德、操行和能力的严峻考验。包拯的美誉,正是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宋史》记载,“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闻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语之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据考,自唐朝以降,待制的称呼在“重文轻武”的宋朝最为隆重。宋制于正式官职之外,还对诸阁学士、直学士的文臣另赋以待制衔号,示其器重和荣誉。《宋史》之所以强调“包待制”,同广大群众对包拯的景仰与爱慕颇有关系。另《庐州刻本序·包拯集附录》载:“孝肃包公,名塞宇宙,小夫贱隶,类能讼之;第其平昔嘉谟谠论,关国家大体者,缙绅间或未尽闻。”中国历来认为“百善孝为先”,包拯极尽孝道而备受尊崇,誉满天下,一般小民百姓都对他加以颂扬。在当时正直名人名吏中,也不乏对包拯的表彰者。《欧阳文公集》卷三中,欧阳修认为,包拯“少有孝行,闻于乡里;晚有直节,著在朝廷”。南宋的《朱熹·王朝名臣言行录》中,朱熹说,包拯“性峭直而奏议平允;常恶俗吏苛刻而务为敦厚;虽嫉恶如仇,人情所不及推以恕”。诸如此类的评价确系客观与公正。

从包拯生平到如今趋近千年的漫长岁月中,通过世代民间相传,特别是借助一批元曲剧目和《龙图公案》《三侠五义》等明清刑案小说诸文艺作品的熏染,包拯的故事愈益深入人心、妇孺皆晓。概言之,被如此理想化的圣人乃至神人的形象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寓意:从爱国角度上说,他是位“忠臣”,恪守大宋王朝的政制与法律,为国家的强盛和安泰而鞠躬尽瘁;从爱民角度上说,他是位“大清官”,体恤民疾、刚正不阿并公平而效能地断案。从历史探究的角度来看, 包拯廉政思想的要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本主义是包拯廉政思想的观念基础

包拯为官一生,倡导和躬行廉政有其深厚的观念基础。它涉及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对此,在中国历史上有两种迥异的主张。君本主义或君主专制主义者坚持“朕即国家”,国家为君主所创造、以君主权力为支撑并为君主服务,而人民则不过是君主(国家)的附属品,听任君主生杀予夺。相反,民本主义者认为人民构成和支撑国家,国家应以人民为目的。《诗经·颂·商颂·玄鸟》中描述的商汤王治下的国家,是“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百禄是何(荷)”意即这个泱泱大国是人民承受百福的生活居所。《尚书·五子之歌》更明确地指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春秋《管子·霸言》中齐相管仲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荀子·大略》中说到:“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孟子·尽心上》径直提出“民贵君轻”的观点。

在包拯那里,看清了前朝经历的剧烈社会变革与兴衰更替中的人民的强大力量,将历代民本主义思想吸收领会,使其进一步提升,并细化为具体的施政主张。《包拯集》就有许多相关的表述,如:“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清罢天下科率》)。“且民者,国之本,财用所出,安危所系。而横赋暴取,不知纪极,若因此流亡相当而起,涂炭郡邑,则何道可以卒安之”(《清罢江淮两浙折变》)。“财用一出民间,若诛求不己,则大本安所固哉”(《请出内库钱帛往逐籴粮草》)。“果为国,岂不以爱民为心哉?”“亦当宽养黎庶,固其大本。大本不固,则国家从何而安哉?”(《论恩赦不及下》)。从包拯这一系列的论说中看出,其核心思想是“本固国安”。将民作为国之本的基本内涵在于,民乃国家的实体和支撑栋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官吏必须节用省民,以强固人民这个“大本”,实现“民安”;有了民安之根基,“国安”便会水到渠成。与包拯的思考相一致,自古迄今民间亦有“国泰民安”成语的流行。民安和国安之间存在的紧密统一性,恰系治民与治国(包括治官)所应当追求的目标,以期达致“天下大治”的愿景。简言之,包拯“本固国安”的理念,深刻地揭示了人民与国家关系的辩证法,精确地体现了治国理政的科学要义和普遍规律。需要指出,这种民本主义同古代农耕社会衍生的“家国一体”观念密切衔接。把国当作家的共同体,是特定疆域内扩大形态的家;代表国家的君主是大“家长”,而全部家里的成员是“子民”。因此,在伦理逻辑上,主政的君主应当像父亲般地对待人民;人民应当像子女般地奉伺君主。以此相推,作为国家(君主)与人民中介群体的官吏或“父母官”,必须信守“利国利民”之道,奉公执法,体恤人民。包拯的廉政思想,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意识形态中孕育,在当时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背景下形成的。

民本思想没有仅仅停留在包拯的典籍那里,而是贯彻渗透于包拯司法与地方治理的政治实践中。一颗忧国忧民的赤子之心,支撑着他(指包拯)不怕打击报复,义无反顾,决心去对那些腐败邪恶的势力斗争到底,给予民告官的便利[1]。据宋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在弹劾宋仁宗的岳父张尧佐时,包拯谏宋仁宗:“勿失天下之望,勿误天下之事。”从而提醒封建最高统治者意识到人民力量的伟大,竭尽所能督促君王提高仁政统治的道德自觉。当他看到百姓处于困境之时,屡次上书要求并采取措施减轻人民负担。例如当他任三司户部副使时,江淮、两浙、荆湖地区五个月不下雨,旱灾导致秋苗枯萎,米价已经大涨,而当地官员仍然不上报,继续按照常年维护军储,导致流亡者甚众。包拯力主“宽卹”,至少四次奏请“疾速差官检覆开破逐色租税,免致流亡”[2]87。为帮助百姓休养生息,他在商胡口等地主张和带领人们兴修水利,“与两制以上定夺修闭利害,以商胡经久,须合修塞,免河北水患”[2]96。为有助于民间通过贸易实现价值,积累财富,包拯在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被贬为肇庆州官时,仍然不顾个人的处境起浮,而将主要精力用在了”扩大修筑西江堤围,开渠凿池,引导民众改造沥湖为耕地、鱼塘;在端州城内修建丰济仓,以备饥荒;建崧台驿于城西,以利商贾等交通往来”等民生事务上[3]。任知谏院时,包拯经过精心计算,认为朝廷压低茶钞价值的做法大大损害了普通商人的利益,茶商的负担日益加重,以至于“后来商旅阻节不行”,“则国家财用仰给何以取给?”所以包拯向朝廷提出要求茶法的“子细公共从长定夺”, 以实现“公私利济,经久可行“的状态[4]

虽然包拯的民本思想是从维护君主统治的角度出发的,他在很大程度上所担忧的是“夫救灾卹患,国之常也,若忽而不顾,濅成大患,得不朝廷之深忧乎?”[2]84可见,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持宋代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固,但无疑展示了包拯个人先进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理性。

二、吏治整顿是包拯廉政思想的关键

包拯所从政的北宋时期虽然受到北部辽、西夏等国家的威胁和侵犯,但统一后的宋仍然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因此,国家必须依靠多层次的、数量可观的官员才得以治理内外事务。包拯把过往贤君明哲关于选任官吏的箴言和总结的经验铭记于怀,并力所能及地运用于北宋时期的实践。

(一) 发现并指出传统官吏选拔任用机制的弊端

经过彻察,包拯历数当朝取士任吏中存在的弊端。(1)单凭科举考卷取士。包拯承认科举考试取士制度的合理性,但主张不能将其绝对化。就是说,除了科举成绩之外,还应了解考生的品德与实际办事能力。他不无感慨地质疑,“三题竞作,百策来上,不逾三数日,升降天下士,其考较去留,可谓精且详乎?臣亦恐非进贤退不肖之长策也”(《论取进士》)。更何况相关之吏“或缘其雅素,或牵于爱憎,或迫于势要,或通于贿赂,势不得已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论材艺,较履行哉”(《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包拯尽管尚未提出更具体的措施,但改革国家取士制度的想法亦难能可贵。(2)唯资格论。包拯在斥责审官院提升官职的做法时指出,“并循旧例,以到院先后为限,未尝辨贤否,依次殿取,清浊一溷,流品不分,但以名次补缺而已”(《请令审官院以黜陟状定差遣先后》)。绝对按照当官时间之长短决定职务升陟,实际是对老臣属或老下级的特殊关照,亦即以“关系学”为依据,所以应属“任人唯亲”之类。针对这种“以年叙迁”“但理资序”的做法,包拯提倡“选素有才能公直廉明之人充职”,而“不以资序深浅为限”(《再请选转运提刑》)。(3)以出身地位为则。包拯曰:“用人之道,不必分文武之异,限高卑之差,在其人如何耳。若得不次进用,则必有成效”(《天章阁对策》)。意即遴选或晋升官职不应当在文与武、社会地位的贵与贱之间厚此薄彼,以贤能者得用。这种观点与先秦儒法两派名家的主张均有共同之处。(4)冒然提升不了解社会情况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者。包拯认为,待选之人只有谙熟客观的社情民意,方能有针对性并有效地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另外一点是,包拯虽批评唯资历论,但却丝毫不意味着排斥资历所具有的经验上的优势。相反,他主张“凡历士中不曾任县令及知县者,不得便为长吏按察之官”(《论县令经授》)。显而易见,从基层机构的县令为起始者比径直漂浮于上者,更能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

(二) 揭露北宋官场存在的乱象

宋辽澶渊之盟(1005年)后,虽然带来了北宋数十年的和平,这一时期经济发达、文化昌盛,却一度出现了萎靡的政风,宋朝初年廉耻相尚、直言纳谏的风气逐渐在安逸中消退。包拯云:“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士弛务而幸于因循”(《论取士》)。常言道,姑息养奸、因循守旧。这样便必然纵容与助长官场的各种歪风邪气,对国家和民生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他指出的那样,“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众多,而脏污擿发,无日无之”(《乞不用赃吏》)。面对此种乱象,包拯一再主张大力完善对官吏的检查监督机制,以“振张纪律”。为此便需要充分发挥提刑按察、审官院等专门机关的职能,更有效地察明群吏廉洁、赃秽的情况,予以有根有据地奖惩。在相关问题上,包拯侧重揭露如下几种乱象。(1)贪污受贿之风。这属腐败之首,许多枉法渎职行为都与此不可分。在包拯的言论中,经常区分官吏的“廉秽”“贤否”“清浊”“廉耻”“善恶”;而把损公肥私、榨取民之膏脂者称作“贪懦”“贪冒”“贪残”“贪猥”“卖直”“脏污”,要求坚决加以惩处。例如,他说:“察群吏廉秽之状,其治迹尤著者,则必慰荐称举,贪懦不治者,则必体量按劾”(《请令审官院以黜陟状定差遣先后》)。“黜郡守县令不才贪懦苛虐之辈,已利于民”(《论取士》)。对“贪猥之徒,殊无畏惮”,让其“犯赃抵罪,不从轻贷”(《论星变》)。(2)阿谀奉承之风。包拯极端厌恶对上级无原则的吹拍之风,说:“但能增饰厨传,迎送使人及曲奉过客,便为称职,美誉日闻”(《请选河北知州》)。“大抵今之居位者,挟奸佞则蔽善而背公,溺爱憎则卖直而嫁祸,……但以势利相轧,苟得无耻”(《论委任大臣》)。他主张在国家机关内部需要“办公卿大夫无状谗佞之徒,以肃于朝”(《论取士》)。(3)尸位素餐之风。当时朝中存在一种“循默”的流弊,即一大批官吏认为受禄而不做事是正常的,更多人是墨守“和事佬”的潜规则,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默然处之,甚至暗中效仿。例如宰相宋庠,“自再秉衡轴,首尾七年,殊无建明,略效补报,而但阴拱持禄,窃位素餐,安处洋洋,认为得策”(《弹宋庠》)。此等循一身之利者,包拯认为“宜以时废退”或“当罢而去之”。(4)诬陷忠良之风。有些负责监督官吏之人文人其自身就是恶吏。他们惯于颠倒是非,往往对“其廉慎自守者,则以为不才,酷暴非法者,则以为干事”(《请不用苛虐之人充司》)。例如:“至有公清之人,或不曲事左右,为众所嫉者,即被加诬,构成其罪”(同上)。本属结党营之辈却倒打一耙,以“朋党”之名使“奋不顾身、孜孜于国,奖赏嫉恶、激浊扬清之人,尤被奸污诬罔,例见排斥”。其导致的恶果是“忠良见疑,则忠义臣欲竭节尽忠补报陛下者,皆惧馋畏祸,不敢挺然当国家之事矣”(《七事》)。这就必然造成误国乱政的可怕局面。包拯把上述种种腐败者,尤其是贪赃枉法者斥之为“民贼”“民蠹”,曰:“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蠹,则俗阜而财丰,若蠹原不除,治道何从而兴哉”(《请置鹿皮道者》)。

三、通过立法行法整顿吏治是包拯廉政思想得以推进的保障

在中国历史上,突出法律的作用,把“以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最早是法家学派的贡献。而其先驱者当属管仲、子产等人。《管子·明法解》中,管仲言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以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管子·七臣七主》还指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共立也。”《荀子·大略》中亦云:“法者,治之端也。”需要说明的是,管荀二人都是以礼为先的礼法结合论者。与此不同,法家人物则多倾向重法轻礼乃至尚法斥礼,主张单纯的“一断于法”。如商鞅在《商君书·慎法》中强调明主与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商君书·更法》则反对“法古”“循礼”。在《韩非子·有度》中,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亦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两位法家代表不仅都主张“以法治国”,更引人注目的是又都主张“法律平等”。《商君书·赏刑》中,商鞅曰:“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子·有度》记载,“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类似观点的历史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包拯的廉政实践中,秉承先人的思想遗产,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他指出:“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所系焉”(《上殿劄子》)。“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致居》)。为切实保障法的作用,他进一步强调:法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即“法存画一,国有常格”(《论诏令数易改》)。就是说,不允许各行政部门与各地方的执法或司法违背中央立法的精神。因为,这就必定破坏国家之“常格”。他不停强调法律的稳定,不可朝令夕改。“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更张”,“制敕才下,未逾期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如此之为,不仅使官吏手足无所措,更使“民知命之不足信”。正是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包拯认为“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这就需要事前缜密思考“如何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不可数有更易”(《致民》)。法制不能仅滞于纸面上,它的生命在于实施。如同包拯所言,“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论星变》)。“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受,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堕矣”(《论江西和买绢》)。千百年来,包拯被民众盛赞为大清官,主要是由于执法司法严厉,铁面无私,刚正不阿,赏罚分明。他的信念是“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上殿劄子》)。他向君主弹劾过重臣,除尸位素餐的宰相宋庠之外,尚有靠裙带关系上台的张尧佐、贪官酷吏的转运使王逵。民间流传的故事中,还说他曾判决驸马爷陈世美、亲侄包冕等犯的死刑。包拯之所以能够执法如山,毫无情面地打击贪官污吏,根本原因是他本人毕生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有高度道德自律的节操。不仅如此,包拯对自己的属下和亲人也有严格管束。《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虽贵,衣服器用如布衣时”。他生前立有家规曰:“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这也不失为对一切官吏的告诫。

四、包拯廉政思想对当代的启示

综上所述,包拯的施政措施与廉洁事迹之所以过千年而依然历久弥新、闪闪发光,探其根源,跟他一生所奉行的以民为本、执政庇民、整顿吏治、任人唯贤、严格法纪等廉政思想是密切相关的。他融合、继承和发展了先秦以来中国优秀传统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等,促进了当时政局的稳定,使阶级矛盾得以缓和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较好发展。尽管由于视野的局限,不可能使王朝走出历史的周期律,但毕竟达到了封建思想家和政治家少有的高度,成为名垂青史的一代廉吏。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时代背景下,更有着可资借鉴的历史遗存。

第一,社会风气的好坏及其相互转变,最根本的因素是最高当政集团能否从历史吸取教训。除远古尧舜禹时期,中国一直处于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之下,出现过国力强盛的盛世局面,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朝时期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清朝前期的“康乾盛世”等,同时许多朝代或许多历史时期也难免会出现程度不同的政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的弊端。长期的积弊痼疾如果得不到科学有效的消除,也必将断送国家发展的成果和百姓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此乃阶级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必然现象。总结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很早就催生了兴利除弊的实干思潮。随着这种思潮的产生、形成和不断延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家。包拯在庆历三年冬至庆历五年期间,可以确知的上奏议达到四十余篇,其内容主要是评论朝廷用人得失、弹劫不法官吏、整顿地方吏治、为民减负赈灾、兴修利民工程方面,而不同于宏观理论的是,他的上奏议多是就事论事、简明扼要,聚集于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尽力兴利除弊,充满改革和实干精神。史上许多有针对性的廉政思想理论精华,都不断地纳入中华优秀的思想体系,也深刻影响着历代有作为的圣王明帝。

第二,治国及治理能力的衡量标准首先要考虑给百姓是否带来利益,而不能脱离百姓,只追求所谓的“国富”而不思“民安”“民享”。包拯的廉政思想,是从早期民本主义意识形态中孕育的,在当时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背景下形成的。毫无疑问,民本主义对于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调动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另者,国家官吏只有懂得利国恤民方能净化自己,对人民实施廉政。而在北宋中后期,虽然一度经济繁荣、文化昌盛,但统治阶级内部党争频起,贪官肆无忌惮,皇帝不务正业,毫无危机感。无论是包拯的思想或当时昙花一现的庆历新政,都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日益加重的盘剥和百姓走投无路的趋势,起义反抗此伏彼起,终于金兵的铁蹄把赵宋王室赶到江南。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问题之一。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指出:传统国家是由人民产生但又“是同人民生活的现实相对立的”[5]283。因此,历史的任务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否定“君主主权”[5]279。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诞生,马克思恩格斯将它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雏形,指出公社是“廉价政府”和“社会公仆”[6],公社官吏是“人民的勤务员”[7]。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指引,科学地继承与发展古代达人的民本主义精华,始终不渝地为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早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鉴于“文革”的教训,着重强调要保证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种事业的权力[8]322。经济上,他指出要走广大人民“共同富裕”之路。为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在治吏方面要坚决铲除旧官场流毒的官僚主义及其形形色色的表现,尤其是铲除搞特权和贪赃枉法的腐败。此后历届中央领导不断把邓小平关于人民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予以深化和发展,先后提出党代表人民的最大利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三,用人问题,从来都是当政者成功与失败的关键问题。包拯吏治与用人观念,一方面曾策应了当时范仲淹等改革派推行的“择官长”的新政;另一方面,针对欧阳修等改革派在用人问题上的不足,以及个别规定和措施的急于求成的表现,也提出过善意的批评。后来由于当时改革中用人的不力,给地方造成新的混乱时,包拯再次强调“精选廉干中正之人”,并且对受到朋党之诬的新政官员不去随波逐流予以正面的肯定,保护了刚正而受到贬斥的官员。清明政局的死敌就是官吏的腐败与懈怠,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党政干部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净化强化“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为此,习近平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合格干部的标准。在任职、晋升方面,要把日常考核和在职考核结合起来,实行民主推荐和测评,不能单纯按票取人;坚决杜绝贿选拉票、违规行事以及怠政不作为、带病提拔;对用人的情况,实行巡查与问责,做到公开、透明和公道。在履职用权方面,要在党委领导下制定权力清单与运行程序,以便于党(特别是纪检机构)、国家机关(特别是监察、检察和司法机构)及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对党政干部、尤其领导干部采取约制、检查和监督的规范手段,就是把权力的运行严密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越扎越紧。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过、更为稳定的党规国法,从国家政权层面说,制度化就是法治化。每个干部都须牢记,在制度面前没有个人特权存在的余地。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谈到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时,就强调这些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33。但是,制度、法律、党规等都属于外在的他律。要使这些规范得到彻底完满地实施和实现,还必须激发干部内在的道德自律。这样才足以营造廉洁奉公、勇于担当、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

第四,历史证明,整治腐败强有力的外部手段非法律莫属。包拯30余年的从政生涯中有大部分时间是在直接掌管司法刑狱的御史台或谏院工作的,刚正不阿的执法、司法促成了其法治思想与智慧的形成,并且指导于他的从政实践。包拯依法依职权弹劾过宰相宋庠、皇亲郭承佑、三司使张方平等高官和皇亲国戚。在依法治国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 习近平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他还指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预防腐败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刮骨疗毒的精神,在全国范围内雷厉风行地展开“打虎”“拍蝇”的斗争。除国家法律之外,中共中央还先后制定“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反腐依据。迄至目前,反腐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业已形成,硕果累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当然,如中央所提出的那样,腐败是种顽疾,因而反腐斗争仍然是长期、艰巨与复杂的,决不可掉以轻心。

注释: ① 2014年9月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② 全诗为:“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愁。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③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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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7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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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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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文选: 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The Essence of BAO Zheng's Thought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and Its Contemporary Inheritance
ZHANG Xiao-jiao, LV Shi-lun
Abstract: BAO Zheng is the most praised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 in Chinese history, whose thought of anticorruption by rule of law is the essential part of the thoughts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in ancient China which is still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sing for reference at the present time. His thought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origi-nates from the instructions of ancient sages, and is formulated when fitting in with the practice of ruling the country in those years. The people-oriented doctrine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his upright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employing and appointing talented and capable people according to their merits and rectifying the workstyles and achiev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officials are the key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ound poli-cy, the rigid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is the guarantee by which the sound policy would be committed to the general mood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and the goal BAO Zheng is expecting to is to achieve the country pros-perous and the people strong and powerful. In the new historical situation,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taking XI Jin-ping as the core adheres to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piritual legacy of ancient incorrupt government embodied in BAO Zheng's thought, by which the great cause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socialist re-gim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ll be promoted fruitfully.
Key Words: BAO Zheng    thought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taking the people as the basic foundation/peopleoriented    the rectification of the workstyles and achiev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officials    anti-corruption by law    contemporary inheri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