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宋朝清官文化形成的历史原因
李建明
厦门大学 嘉庚学院, 福建 漳州 363105
摘要: 清官一词指清正廉洁的官员,是在宋朝才开始的。清官文化在宋朝的兴起有历史、社会和文化的原因。五代的一些君臣嗜杀成性,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没有保障,人伦丧尽。因此,宋朝在结束五代乱世的局面后,从法律上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宋朝士大夫具有责任感强、关注民生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出现了对清官的祈求,宋朝繁荣的民间文艺亦体现出人民对清官的企盼。
关键词: 宋朝     清官文化     法律制度     维权意识    
收稿日期: 2018-01-11
中图分类号: K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21(2018)03-0091-07
作者简介: 李建明(1964-), 男,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授, 文学博士
基金项目: 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重点项目(LAYY2016003-02-01)

我在《论宋朝清官文化的兴起》[1]一文中,探讨了宋朝清官文化兴起的表现和原因。有的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廉政应该从孔子的《论语》谈起。我认为,虽然先秦也要求官员廉政,并有相应的廉政制度,但是不能作为一种清官文化,廉政制度从先秦到明清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但作为清官文化,则是在宋朝才兴起。这个问题在此不再赘述。本文拟对清官文化在宋朝兴起的历史原因再作进一步的阐述。

一、清官考辨

“清官”一词,从魏晋以降,就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地位显贵而政事不繁杂的官。如《三国志·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说,虞耸:“在吴历清官,入晋,除河间相,王素闻耸名,厚敬礼之。”[2]1327北魏温子升《为御史中丞元匡奏劾于忠》:“前领军将军臣忠,不能砥砺名行,自求多福,方因矫制,擅相除假,清官显职,岁月隆崇。”[3]《晋书·刘颂传》:“约己洁素者,蒙俭德之报,列于清官之上。”唐柳宗元《四门助教厅毕记》:“旧制以拾遗为八品清官,故必以名实者居于其位。”[4]杜牧《唐故太子少师奇章郡开国公赠太尉牛公墓志铭》:“为宰相。急于铨品,凡名清官,不忍持一资以假非其人。”[5]北宋余应求《上钦宗条画利害》:“西清官及三等职名,所以赏老用贤。”[6]可见“清官”一词在一开始并不是指清廉之官。

“清官”还指公正廉洁的官吏。不过这是在宋朝以后才出现的。如刘克庄《送赵阜主簿》载,“罢税无兼局,萧然古廨寒。士称为善类,民说是清官。力薄难推毂,身轻易起单。竹林逢大阮,试为问平安。”元好问《薛明府去思口号》云:“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关汉卿《哭存孝》【小末尼云】:“父亲当日你无儿,我与你做儿来,你如今有了田产物业,庄宅农具,你就不要我了。明有清官,我和你去告来。”明李贽《因记往事》载:“若说是赞,则彼为巨盗,我为清官,我知尔这大头巾决不会如此称赞人矣。”《儒林外史》第三一回云:“我那伯父是个清官,家里还是祖宗丢下的些田地。”由此可见,“清官”作为公正廉明之官,在宋朝以后普遍为人们所接受。

唐朝以前,清廉之官,一般用清吏一词,而不用清官。《三国志·夏侯玄传》注引《魏氏春秋》叙述许允,“帝前取事视之,乃释遣出。望其衣败,曰:‘清吏也。’赐之”[2]303。萧子显《南齐书·卷53·刘怀慰传》:“明帝即位,谓仆射徐寿嗣曰:‘刘怀慰若在,朝廷不忧无清吏也。’”魏征等《隋书·卷55·侯莫陈颖传》:“时朝廷以岭南刺史、县令多贪鄙,蛮夷怨叛,妙简清吏以镇抚之,于是征颖入朝。”《新唐书·郑善果传》:“善果所至有续,号清吏。”与清吏相似的词有清臣,有时用“清臣”指代志行廉洁的人。如刘禹锡《和窦中丞晚入容江作》:“人伦选清臣,天外颁诏条。”有时“清”作为“官”的谓语,李商隐《行次西郊作一百韵》:“官清若冰玉,吏善如六亲。”李商隐此诗作于开成二年,他认为官吏的贤否,是国家治乱的根本。

据王曾瑜考辨,到南宋和金元之际,从官方到民间,人们抛弃了第一种含义,均指公正清廉之官[7]。这种说法不准确。清官作为第一种含义,人们一直在使用,比如南宋叶适《国子祭酒赠宝谟阁待制李公墓志铭》载:“赵丞相用材甚锐,清官重职,往往世所标指谓道学者。”[8]南宋赵彦卫《云麓漫抄》第五卷载:“天宝七年九月,敕五品以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蓄丝竹,以展欢娱,行乐盛时,式覃中外。……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9]郭沫若在《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八章第一节中指出:“当时的官职有清浊之分,清官只能由士族担任,寒人则只能做浊官。”这些语句中的“清官”就是地位显贵而清闲的含义,不过,“清官”作为清廉之官的含义,广为人知。尤其在通俗文学中,清官就是指公正清明之官。“清官”两种词义的消长反映了大众对公正廉明的强烈诉求。

清官文化兴起于宋朝, 不仅表现在“清官”词义的变化上,而且还表现在通俗文艺中对清官的诉求。通俗文艺、尤其是讲唱文学在宋朝得到蓬勃发展,讲唱文学中的公案、爱情婚姻等题材,出现了对清官的描写与歌颂,这种对清官的企盼是宋朝大多数民众的愿望。而唐前缺少清官题材的文学作品。唐朝的俗讲与变文虽然比较盛行,但是内容主要与宗教、讲史和民间传说相关,直面民众生活的很少。在唐朝文言公案小说中,主要表现判官的精警,而不是官员的清廉。唐朝一些文人在关注民生的作品中,主要表现了轻傜薄赋的思想,没有明确的清官意识。清官文化在宋朝兴起的明显标志,还表现在宋朝的清官廉吏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宋朝的清官廉吏在任何时代都有,即使在北宋晚期吏治较差的时代,也有许多士大夫,“为官三十年,竟无尺土归耕,老而衣食不足”[10]。至于政治清明的北宋前期和中期,洁身自好的人更是数不胜数。两宋的名臣数以百计,而在宋以前的正史中的《良吏传》和《循吏传》中的董宣、第五伦、李怀远等,虽可用清官来形容,但历史学家却不以清官称之,可见清官意识不强,而且这类人的数量总和不到一百人,与宋朝相差很大。由此可见宋朝清官文化的兴盛。

二、历史的呼吁与文人的自守

要求整肃吏治,是五代十国的乱政给宋朝提出的要求。清官文化在宋朝兴起, 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一) 五代君臣的贪婪无耻

五代十国是历史上社会最黑暗,政治最腐朽的时期。在这兵荒马乱之际,是贪官污吏横行于世的时刻,上自皇帝、宰相,下至县官、小吏,无不寡廉鲜耻、中饱私囊。奢侈、贪婪是五代皇帝的本性。无论是昏庸之主,还是有为之君,都追求奢欲,概莫能外。据《新五代史》卷64《后世蜀家》载,后蜀孟昶“幸晋、汉之际,中国多故,而险据一方,君臣务为奢侈以自娱,至于溺器,皆以七宝为之”[11]806。五代后唐庄宗李存勖更表现了奢侈淫糜的本性。进洛阳后,庄宗李存勖夫妇幸临当时首富张全义家,刘后拜张全义为父,竟不知廉耻地说:“妾幼失父母,见老者辙思之,请父事全义。”[12]8928张全义也识趣,认了这位义女,并献出大批财货做见面礼。得到钱财,“命翰林学士赵凤草书谢全义,凤密奏:‘自古无天下之母拜人臣为父者。’帝嘉其意,然卒行之”[12]8928。帝后如此贪财,自然有臣僚求媚于上。孙光宪的《北梦琐言》卷18《明宗诛诸凶》云:“孔谦者,魏州孔目吏。庄宗图霸,以供馈兵食,谦有力焉。既为租庸使,曲事嬖幸,夺宰相权,专以聚敛为意,剥削万端。”[13]1946他明目张胆搜刮民财,“上祀南郊,大赦。孔谦欲聚敛以求媚,凡赦文所蠲者,谦复征之。自是每有诏令,人皆不信,百姓愁怨”[12]8913。更荒唐的是:“庄宗皇帝为雪唐耻,号为中兴,而温韬毁发诸帝寝陵,宜加大辟,而赐国姓,付节旄,由是知中兴之说谬矣。”[13]1947由此可见,为了钱财,一点廉耻都不要了,人心尽失。

更有甚者,还有亘古未有的以“拔丁钱”“鼠雀耗”“省陌”“牛皮钱”“过桥税”等名目的贪污勒索。“在礼在宋州,人尤苦之;已而罢去,宋人喜而相谓曰:‘眼中拔钉,岂不乐哉!’既而复受诏居职,乃籍管内,口率钱一千,自号‘拔钉钱’”[11]504。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掠夺。

五代乱世,官吏贪财,自然引起将帅劫财,兵匪杀人越货。《旧五代史》卷94《秘琼传》载,后唐镇州节度使董温琪,“在任贪暴,积镪百万”,腹心部将秘琼仰羡不已,“及温琪陷蕃,琼乃害温琪之家”,悉夺其资财。天雄节度使范延光,“闻琼过其境,密使精骑杀琼于夏津,以灭其口,一行金宝侍妓,皆为延光所有”。《旧五代史》卷109《李守贞传》载,范延光又为杨光远所杀,李守贞又杀杨光远,李守贞遂得“光远财宝、名姬、善马”等物,置于帐下。最后李守贞据河中叛乱,兵败“城陷,举家蹈火而死”。历时不及十年,因贪财五家尽杀。所以,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说:“五代之乱,朝廷威令不行,藩帅劫财之风,甚于盗贼,强夺枉杀,无复人理。”[14]474将帅成了杀人越货的盗贼,岂止是没有廉耻,更没有人性。

(二) 宋朝的整肃吏治

北宋初建,太祖、太宗为除五代贪官恣横的积弊,重绳贪官污吏,对于受赇枉法者,严惩不贷。宋太祖时,大名府主簿郭顗、殿直成德均、中允郭思齐、观察判官崔徇、录事参军马德林等坐赃弃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泗州录事参军徐璧、侍御士赵承嗣因为贪污弃市。对此,清代赵翼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又诏诸职官以赃论罪,虽遇赦不得叙,永为定制……汴河主粮吏夺漕军粮,断其腕,徇河干三日,斩之。是太宗法令犹未驰。”[14]525北宋前期整肃吏治颇见成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载,太祖说,治国要以法律严格约束“无厌之求”者,否则“若犯吾法,惟有剑耳。”宋朝除对贪赃严刑峻法外,其他较平允。

宋朝在官吏管理制度中,廉政措施得力,对于州县官吏这一类亲民之官的考核最为重视。《宋史》第一百一十六卷《职官志三》记载:“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格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忧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抚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为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余为下。”[15]3839这些措施有益于廉明政治的建设。

宋王朝对犯赃官吏施以重典,同时,一些廉洁之士先后得到奖赏。加上儒学思想中重义轻利等伦理思想的长期薰陶,部分官吏的廉洁素质因此有所提高。《宋史·包拯传》载,包拯在《家训》中明确地指出:“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15]10318包拯不仅以身作则,对于后人还如此严格要求。《宋史》卷437《真德秀传》载,真德秀以“廉政公勤”四字励僚属。宋朝的一些官吏往往自重,有很高的道德修养。他们不但严以律己,对于贪污现象也深恶痛绝。两宋大量朝野官员上书中,就有弹劾贪官、惩治贪污、防范贪污的内容。据王春瑜主编的《中国反贪史》载:现存宋人官吏的文集中,存有大量给皇帝上呈的奏折,或给皇帝、宰相等大臣的上书,涉及反贪内容,这是宋代反贪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这些文集中,有代表性的是《小畜集》《范文正公集》 《包孝肃公奏议》《欧阳文忠集》《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栾城集》。其中尤以包拯上书最为典型。包公的文集187篇,有55篇直言举报贪官污吏之文,被指名道姓受抨击的有64人之多。包拯曾先后七次上书弹劾王逵、六次上奏怒责“国丈”张尧佐。包拯的《乞不用赃吏》,更是一篇严惩贪污的名文。

(三) 宋朝的“右文”政策与士大夫的廉政爱民

宋朝的文人往往讲大节,这与宋朝统治者厚待文人有关。宋朝从开国时期,就推行“右文”政策。宋朝重视文治、优待文士是历代王朝中最为突出的。宋朝的“右文”措施有二:一是兴教办学,二是大开科举。宋朝太学鼎盛时期在校生达四千人。北宋曾经多次推动办学校,“自仁宗命郡县建学,而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矣”[15]3604。除此而外,宋朝还有著名的书院等,由此可见宋朝的教育普及程度很高,学校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素质。

宋王朝重视科举,革除唐朝的“温卷”“公荐”等弊病,实行弥封、誊录、殿试等制度,保证“取士不问家世”得以实行,且取士名额大于唐朝。唐朝每次录取二三十人,宋朝则每榜多至400人。唐人中进士后,还得参加吏部考试,考试合格才授以低级官员。大文学家韩愈三试吏部被黜落,后来好不容易取得一官,但是地位太低,韩愈感叹:“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宋人中进士后,便可释褐为官,仕途升迁也很顺利。太平兴国二年(977)状元吕蒙正,七年后就做到参知政事。

在宋代,“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殴刀之辟。张邦昌躬篡,而止于自裁;蔡京、贾似道陷国危亡,皆保首领于贬所”[17]。宋朝不仅不杀士人,官员的待遇也较高。官员除了俸禄、禄米外,又有职田、傔人(随从)、饲马刍粟等供应,正如赵翼所说:“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馀。”[14]534 “右文”政策改变了宋朝的政治格局。柳诒徵认为:“宋之政治,士大夫之政治也。政治之纯出于士大夫之手者,惟宋为然。”[18]右文政策提高了文人的地位与参政热情。宋朝皇帝“与士大夫为治”的中央集权制度,必然会对廉政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一大批出身清寒的文人脱颖而出,成为一代名臣或著名文学家。如真宗时的吕蒙正、寇准,仁宗时期的李迪、张知白、杜衍等,还有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苏轼、黄庭坚等,都来自民间。他们不仅自身为官清正,而且忧国忧民。宋朝文学作品中的怀才不遇与愤愤不平的感叹较少,宋代文人关注的焦点多在于国家民族,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士大夫共同的心声。宋朝文人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讨论国家大事。王安石任职提点江东刑狱写了万言《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文章开门见山指出了当时国家内外交困、风俗败坏的现状,提出变法创新的主张,以及必须培养一大批能够变法创新的人才。该文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这种心忧天下的胸怀是出于对大宋朝的赤胆忠心。

宋朝士大夫,尤其是北宋前中期的官员大都专注于修齐治平,关注民生。宋朝以儒治国,至仁宗朝,儒学复兴运动声势浩大,形成了一种以名节相激励、以道义相标榜的士风。欧阳修的《上范司谏书》表现了强烈的为民请命、勇于任事的精神,体现了以名节相激励的士风。在“庆历党议”中范仲淹落职知饶州,欧阳修为此愤愤不平,挥笔写下《与高司谏书》,表现了他嫉恶如仇的精神,他也因此被贬夷陵。被贬后他不怨天尤人。他在夷陵后作《与尹师鲁书》中说:“每见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真若知义者,及到贬所,则戚戚怨嗟,有不堪之穷愁形于文字,其心欢戚无异庸人,虽韩文公不免此累,用此戒安道,慎勿作戚戚之文。”表示自己直面人生、坚持正道的高尚气节。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宋朝士大夫从政期间,在坚持大义的同时,自觉地把儒家的仁政爱民付诸实践。欧阳修的《食槽民》中将“日饮官酒诚可乐”的官吏与“釜无糜粥度冬春”的食槽民作对比,揭发了官吏以糯米酿酒后又“散糟以为德”的卑劣行径,反映了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作者对此作了沉重的自责:“我饮酒,尔食糟,尔虽不我责,我责何由逃。”表现出正直的士大夫的内疚与不安。关注国计民生、同情人民疾苦是北宋文人写作的重要内容。苏轼创作了不少“悲歌为黎元”的诗篇,《许州西湖》中“但恐城市欢,不知田野怆。颍州七不登,野气常苍莽”,谴责地方官吏役民开湖游春而不顾年年饥荒中的百姓之苦。贬谪黄州时作《五禽言》《鱼蛮子》等诗,借渡河农夫和渔民一家控诉地租剥削的残酷性。贬谪惠州时,作《荔枝叹》,借史实批判官僚政客谄媚迎合、坑害百姓的可耻行径:“宫中美人一破颜,惊尘溅血流千载。永元荔枝来交州,天宝岁贡取之涪。至今欲食林甫肉,无人举觞酹伯游。”诗歌中的“君不见,武夷溪边粟粒芽,前丁后蔡相宠加。争新买宠各出意,今年斗品充官茶”,则指名道姓指斥本朝权贵丁谓和蔡襄,表现了士人忧国忧民和敢怒敢言的精神。

宋人关注民生还表现在慎刑上。对于人命案件尤其慎重,重视物证。有些疑难案件甚至会引起巨大的争议,比如阿云案件。宋朝登州阿云嫌弃未婚夫丑陋,用刀行刺未遂。对因不幸婚姻引起的伤害案件如何定罪,大理寺以“谋杀已伤,阿云从绞”,而宋神宗敕贷阿云死。王安石与司马光意见不一致,在朝廷引发了持续一年之久的争论,虽然其中涉及党争,但是也反映了宋朝法律对生命的极其珍重。

心忧天下,忠君廉政爱民,是清官的基本性格,以后文学作品中塑造的包公、于成龙、海瑞等清官形象,无一不具备这一基本性格。在宋人公案类的作品中,塑造了一些清廉的官吏钱大尹、滕大尹、包公等,关于包公故事的宋话本有《合同文字记》《宋四大闹禁魂张》和《三现身包龙图断冤》。《三现身包龙图断冤》是一个奸情谋杀故事,冤魂托梦给包公,包公智解谜语破案。这个故事中包公显示了他断案的天才,具有“日断阳,夜断阴”的非凡才能。包公的这个能力在金元好问《续夷坚志·包女得嫁》中也有记载:“世俗传包希文以正直主东岳速报司,山野小民无不知者。”[19]此条最早记包公死后为神,反映包公身后事迹广为流传,并加以神化。包公故事数量巨大,成为清官文学的代表。

三、宋朝法律对生命和私有权的保护

唐末五代人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如同草芥,“乱离人不及太平犬”是他们的写照。没有生存权的人,除了活着,哪怕如蝼蚁那样活着,别无奢求;只有在生存权得到保障的社会,民众才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期盼清官。

(一) 五代将帅的嗜杀成性

唐末五代至宋初,食人现象不绝于书。唐僖宗中和三年(883),黄巢、秦宗权攻陈州三百日,“关东仍岁无耕稼,人饿倚墙壁间,贼俘人而食,日杀数千。贼有舂磨砦,为巨碓数百,生纳人于臼碎之,合骨而食,其流毒若是”[20]。就在同一年,扬州发生这样的惨剧:“是时,城中仓廪空虚,饥民相杀而食,其夫妇、父子自相牵,就屠卖之,屠者刲剔如羊豕”[11]748。五代的食人风习主要导自武夫悍卒,这些禽兽嗜杀成性。欧阳修在《新五代史·王进传》中感叹道:“甚哉,五代之君,皆武人崛起,其所与俱勇夫悍卒,各裂土地封侯王,何异豺狼之牧斯人也!……当此之时,为国长者不过十馀年,短者三四年至一二年。天下之人,视其上易君代国,如更戍长无异,盖其轻如此,况其下者乎!”[11]558一国之君都可以因为武力随便更换,普通百姓的性命更是朝不保夕。五代的一些武夫心理变态,称他们为豺狼,是抬举他们。后汉隐帝时的史弘肇出兵警察京师“:务行杀戮,罪无大小皆死。是时太白昼见,民有仰观者,辄腰斩于市。市有醉者忤一军卒,诬其讹言,坐弃市。凡民抵罪,吏以白弘肇,但以三指示之,吏即腰斩之。又为断舌、决口、斮筋、折足之刑。李崧坐奴告变族诛,弘肇取其幼女以为婢。于是前资故将失职之家,姑息僮奴,而厮养之辈,往往胁制其主。侍卫孔目官解晖狡酷,因缘为奸,民抵罪者,莫敢告诉。燕人何福进有玉枕,直钱十四万,遣僮卖之淮南以鬻茶。僮隐其钱,福进笞责之,僮乃诬告福进得赵延寿玉枕,以遗吴人。弘肇捕治,福进弃市,帐下分取其妻子,而籍其家财。”[11]331史弘肇杀人花样多,而且因为奖励奴婢出告主人,导致一系列奴婢陷害主人的事情发生,社会秩序失控。不过,五代还有更令人发指的事情。后晋李彦珣依附范延光谋反,杨光远知道李彦珣的母亲在邢州,“乃遣人之邢州,取其母至城下,示彦珣以招之,彦珣望见,自射杀之。及延光出降,晋高祖拜彦珣房州刺史,大臣言彦珣杀母当诛,高祖以谓赦令已行,不可失信”[11]581。对此,欧阳修议论道:

五代之乱,其来远矣。自唐之衰,干戈饥馑,父不得育其子,子不得养其亲。其始也,骨肉不能相保,盖出于不幸,因之礼义日以废,恩爱日以薄,其习久而遂以大坏,至于父子之间,自相贼害。五代之际,其祸害不可胜道也。夫人情莫不共知爱其亲,莫不共知恶于不孝,然彦珣弯弓射其母,高祖从而赦之,非徒彦珣不自知为大恶,而高祖亦安焉不以为怪也,岂非积习之久而至于是欤!《语》曰:“性相近,习相远。”至其极也,使人心不若禽兽,可不哀哉!若彦珣之恶,而恬然不以为怪,则晋出帝之绝其父,宜其举世不知为非也。[11]581

唐朝法律中没有杀害父母的条文,但是《唐律疏议》第二十二卷《斗讼》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射杀母亲比殴詈无可复加,自然是死罪。但对于这种大逆不道之人居然还赏之以官,道义人伦荡然无存。这种纲纪不振是“亡天下”的标志,重振伦理纲常、恢复社会秩序刻不容缓。

(二) 宋朝以人命为重的慎刑

宋初仍有食人风习,宋朝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对五代风习予以惩处。宋太祖登基后,特别叮嘱将帅不得滥杀。他在后周时,就不肯滥杀,朱弁《曲洧旧闻》载:“山阴郡城有金子巷,莫晓其得名之意。予见郡人,言父老相传,太祖从周世宗取楚州,州人方抗周师,逾时不下。既克,世宗命屠其城。太祖至此巷,适见一妇人断首在道卧,而身下儿犹持其乳吮之,太祖恻然为返命,收其儿,置乳媪鞠养巷中。居人因此获免,乃号因子巷,岁久语讹,遂以为金,而少有知者。”[21]2959这种仁政施行及于奴婢。宋代法律关系中变化最突出的,是宋代的城乡客户、雇工、人力、女使,即唐代没有独立人格的“贱民”,在宋代却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享有了权利主体资格[22]376。宋之前法定的民事权利主体是统治阶级和良民,而不是“贱民”,这是封建人身解放史上的一个突破性进步[22]11。宋王栐撰《燕翼诒谋录》卷三《主家不得黥奴仆》载:“五代诸侯跋扈,枉法杀人,主家得自杀其奴仆。太祖建国,首禁臣下不得专杀。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取旨行之。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然主家犹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复诏士庶之家,奴仆有犯,不得黥面。盖重于戕人肌肤也。祖宗谨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无所不用其至。如诏太岁三元圣节不决死罪,则淳化二年三月也;令众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则天圣四年四月辛未诏也。列圣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欤。”[21]4612要求官吏慎刑,爱惜人命。《燕翼诒谋录》卷三《州长史亲决徒罪》说:“州长吏不亲监决,中唐以来为然,遇引断,皆牙校监决于门外。太宗恤刑,虑有冤滥,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因太常博士王杕有请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职幕官,而徒罪必自监决,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圣朝谨严于用刑,盖以人命为重也。”[21]4606《宋史·陈执中传》载,宋仁宗至和年间,宰臣陈执中“嬖妾笞小婢出外舍死,御史赵抃列八事奏劾执中,欧阳修亦言之”,接着,谏官范镇请求仁宗:“宜速退执中,以快中外之望。”[15]9604御史中丞孙抃与其属郭申锡、毋湜、范师道、赵抃请合班论奏,陈执中因此被罢相。这些法律措施,有力保证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宋朝主家私杀奴婢要偿命。据《宋史》卷463《王继勋传》载,外戚王继勋在西京河南府,“强市民家子女备给使,小不如意,即杀食之,而棺其骨弃野外”[15]13542。自开宝六年(973)四月到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先后杀婢百余人,在太平兴国二年,宋太宗将他斩于洛阳市。正是出于对生命权的普遍关注,所以《碾玉观音》说话人,对于裱褙工的女儿璩秀秀被咸安郡王活活打死深表同情。

(三) 宋朝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

保护私有权是宋代民法中的核心内容,宋朝保护私人权益方面的民事法空前发达。宋朝为了保护孤幼财产,制定了监护法,这是宋朝运用法律保护私有权的有力措施。宋朝关于因为契约关系所产生的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很详细。比如在债的担保人中,不仅强调“保人代偿”,而且加强了物力在担保人中的地位和对债负清偿的行政干预,突出表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严禁以物业准折债负,禁止以人身代当债负,又表现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特征。在婚姻方面,宋基本继承《唐律》的规定,虽在礼教日盛的宋朝,也有一些方面比唐代更趋合理。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规定,又有“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的法条。对于定婚,唐律“辄悔者,杖六十”的处罚,宋代则出现了“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的时效限制。宋代维护私有权转移的继承法变化更为突出。在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分离上,使女子、养子、遗腹子和入赘女婿等都有了财产继承权;户绝财产的继承,依令文尽给在室诸女。所有这些,都是出于对人的权益的维护,也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协调统一的努力。

与保护私有财产相关,北宋重典治盗贼。北宋贼盗猖獗,肆意横行,直接威胁着统治者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是北宋的心腹之患。为此,北宋统治者对盗贼罪采用军事镇压和司法打击相结合的手段。

(四) 宋朝法律的普及

宋朝注意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与官僚队伍的执法水平。宋代科举中有“明法科”,但是考试此科目的人不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宋神宗提高明法科地位,“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15]3620,选人、任子经过律令考试合格才能授官,进士考试也有法律的考试。这样,就激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士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由此又使宋代私家著述法学著作蔚然成风。比如傅霖撰《刑统赋》、孙奭《律音义》、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其中, 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朝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这两部著作对后世的判案影响极大。

由于法学的普及和法律维护私有权,民间兴起了专以“教引讼理”的诉讼之学,出现了专以指点词讼和替人打官司的“讼师”和代写诉状的“珥笔之人”。这些人打破了官吏司法的专横,虽然这些人当中不乏惹事生非的“健讼之人”,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受害者的诉求,促进了司法的文明进步。

法律的维权意识在通俗文学中亦有体现。宋朝的讲唱文学中的公案故事,有不少表现百姓敢于用法律讨回公道的题材。《合同文字记》中侄儿状告伯父母侵夺继承权一案,反映了农户人家盼望清官断案的心情。此外,还有《三现身包龙图断案》《闹樊楼多情周胜仙》等,这些作品中,都表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与肯定。这对宋朝清官文学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出于维护人的权益,京师老郎们在说公案时,往往以案情为重点,受害者为主人公,而把判官降到次要地位。如《沈小官一鸟害七命》(《喻世明言》第二十六卷)中案情复杂。箍桶匠张公因为贪图沈秀的画眉鸟不惜谋财害命,沈秀的父亲沈昱在东京发现了儿子养的画眉,却冤杀了向张公购买画眉的李吉。李吉的同伴出于义愤,寻访到了真凶张公,至此沈秀之仇李吉之冤才大白于天下。小说对于官府的审案则比较简略。宋元公案小说中,对于被冤杀的平民总是表示深切的同情。在《错斩崔宁》中,借“戏言成祸”的故事情节,揭露宋代官府昏聩无能草菅人命的黑暗,通过陈二姐和崔宁的屈打成招,说话人呼吁官员:“切不可率意断狱,任情用刑,也要求个公明严允,道不得个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可胜叹哉!”这是被压在社会底层百姓的“清官梦”。

综上所述,晚唐五代乱世,武人跋扈,政治黑暗,人命朝不虑夕,儒家文化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道德沦丧,忠孝节义荡然无存。这种世道违背人性, 剥夺了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赵宋王朝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 杯酒释兵权”,把兵权收回中央,杜绝了武将拥兵自重、篡弑不绝的现象,实行“兴文教,抑武事”的“右文”政策,重用文人,振兴文教,提倡儒学,形成了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宋朝文人不仅注重修身养性的性命之学,而且身体力行,自觉以天下为己任,清廉自守,关注民生。这确实使那些生活底层的民众看到了曙光。而宋朝法律的文明进步, 也让民众有了维护生命权和私有权的意识,出现了对清官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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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Historical Reason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ulture of Qing Guan in Song Dynasty
LI Jian-ming
Abstract: The words "qing guan" refers to the group of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s, which occurred until Song Dynasty. There are histor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asons resulting in the rising of the culture of qīng guān in Song Dynasty. Given that some monarchs and their subjects in the Five Dynasties were bloodthirsty and sangui-nary, which led to the result that people's right to life and their property right could not be guaranteed without any human ethical relation, therefore, the Song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protects the people's right to life and their property right legally after ending the troubled times of the Five Dynasties. The literati and officialdom in Song Dynasty has strong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ays close attention to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is case, the public also has a fairly high legal consciousness, occurring the appeal to and the pray for qīng guān. Besides, the flourishi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Song Dynasty also embodies the expectation of qīng guān.
Key Words: Song Dynasty    the culture of qing guan    legal system    consciousness of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