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 1008-7621(2018)02-0092-06
城市是诸多异质文明要素的空间集聚形态,是“普遍的社会力量的一种证明”[1],最大限度地汇聚了人类的社会权力和历史文化[2]1。斯宾格勒说:“一切伟大的文化都是城市文化。”[3]人类所创造的伟大文化富集于城市,使城市成为人们向往生存、享有与发展的空间。这种空间构成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场域,在工业文明的驱动下不断集聚乡村的稀缺性资源实现城市化,昭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4]131。城市化在重塑城市规模、形式和功能的同时,也使城市文化在不同文明要素的碰撞与融合中蜕变。伴随工业文明的发展,其内在矛盾会渗透到城市文化中,使后者迷失甚至衰变,进而约束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的成就颇丰,但也积累了一些城市文化方面的问题。合理破解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使命。
一、城市文化的一种分析视角:从空间到权利 (一) 城市空间生产——城市权利生成文化的发展受社会经济结构制约[5]435,研究城市文化问题应追溯其经济根源。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伴随商业城市向工业城市转换,城市作为一个积累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实体,被封装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逻辑之中[6]。正如大卫·哈维所说,现代城市“是由雇佣到资本循环的时间进程之内的劳工所建立起来的一个生产力的凝聚体”[7]。这样,经济成了城市的首要功能,城市成为“市场定居点”[8]。城市化在资本再生产要求创造新的有效需求的必然条件之内推进,使城市成为资本的空间伴随物。城市空间是由物质与精神资料组成的城市实践区域,城市空间生产加剧这些资料的空间重构,试图将社会生产要素有效集中于城市为资本服务,并促进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在城市中交互作用,开启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等空间维度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形成城市发展的不同模式。从本质上看,城市空间是一种人化空间,由现实的人在实践中创造出来。人在创造城市空间的进程中,实际上也在创造他们自己的生活与交往方式,从而重塑自己。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501。在人与城市空间的双向互动中,一系列立足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上的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社会关系被建构出来。
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化本质上是一种人们进行空间生产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存在于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之下。在现代社会,“空间是政治性的”[10],使城市空间生产背后蕴含着城市权利的分布样态。城市权利是人与城市关系中的主体资格、素质与能力[11],涉及获取城市生存、享受与发展空间以及参与城市治理等方面,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资本主义时期,城市化在吸收资本、扩大城市地理规模的同时,以不断建设性地摧毁为代价,“意味着对城市大众任何一种城市权利的剥夺”[12]23。资产阶级作为人化的资本,掌握着支配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权力,在城市重建过程中既再生产本阶级的利益和权利,又剥夺普通民众的城市权利。比如,他们给工人带来经济的贫困、居住条件的恶劣、生活的窘迫和文化的萎靡,“以致使人像野兽而不像人”[13]。并且,资产阶级还通过他们控制下的意识形态家和传播媒介将本阶级独占的城市权利说成是普通民众的普遍权利,从而维护他们在城市的统治秩序。所以,“城市重建基本上总是具有阶级性”[12]17,城市也就成为阶级斗争的主战场,处于资本主义剥削之下被边缘化的人们不得不为获得城市权利而斗争。
(二) 共享资源博弈:城市权利斗争的焦点在当代西方,城市空间生产中围绕共享资源所展开的斗争,是城市权利斗争的焦点。资本主义通过城市化造就了多种复杂的人性:使人或是羁绊于浮华或潦倒,或是执着于正义与斗争,或是选择旁观与沉沦。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中,城市社会不断被解构与重构,城市权利也被再分配。同时,资本主义积累蕴含着不可控的盈利危机,昭示资本主义社会必将成为一种暂时的社会形态。为了保持城市权利分配中的优势和延缓资本主义社会的覆灭,城市的统治者与精英们开始以有原则的牺牲为代价,为普通民众提供一定的共享资源。享有这些共享资源,成为普通民众基本的城市权利。在整个城市化历史中,通过公共或私人财富提供的公共空间和产品(如公共医疗、教育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当然,这些空间和产品并非理所当然地被提供。当它们很大程度上具有共享资源的品质时,需要普通民众采取政治行动去占领、捍卫,或者使它们成为共享资源。在现实社会中,共享资源并非商品,但在不能被封闭起来的时候“总是能够进行交易”[12]73-75,使得创造城市共享资源的过程易被资本化。比如,城市公园的建设会拉高其周边房地产的价格,使这种公共空间的建设减小向所有市民提供共享资源的潜力,而使城市中富裕的人从中获益。正如哈维所说:“一个社会群体创造的共享资源品质越好,越有可能被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所侵占。”[12]79如此,一些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共享资源开发项目就被资本所裹挟,使其最终受益者仅为一小部分城市资产者,并实质上剥夺了普通民众完全享有这些共享资源的城市权利。同时,资本不断创造新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生活方式[14],“推动社会智慧的发展”[9]436,使人们能够发现城市权利丧失的真实原因并进行反抗,以城市为基础的阶级斗争史就反复印证了这一点。
反思西方城市空间生产与城市权利可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加深了人与城市的关系,也使实现人的发展在争取城市权利的运动中成为明确的目的追求。正如芒福德所说:“人们集聚到城市来是为了居住。他们之所以聚居在城市里,是为了更好的生活。”[2]517城市集聚艺术、文化、科学、技术、工业等,为人们的生活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精神基础和广阔的实践领域,由此,人们在实践中重新塑造自身及其与城市的关系。然而,依赖于资本的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在城市中实现发展,反而会受到资本的桎梏,将个人实践局限在单一的职业与有限的社会交往领域,从而仅享有有限的城市权利和满足有限的发展诉求。并且,各种城市发展的代价在被城市统治者与精英制造出来后,又被转嫁到城市弱势者身上,使后者承担着城市发展成本。伴随人们的城市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桎梏人的发展的制度体系面临着人们越发激烈的抵抗,实现城市权利平等的社会诉求也越发强烈,最终必然指向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共担城市发展成本的新型城市社会关系。
二、空间剥夺与权利丧失:资本主义城市文化的内在危机 (一) 城市文化空间生产——城市文化权利生成城市化的历史发展表征人的发展的历史逻辑,人的发展则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进。就人的发展而言,不仅涉及劳动价值和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涉及文化层面的发展,关涉与城市文化的关系问题。卡斯特尔说,城市“是历史的产物,不仅是在它们的物质性上,还是在它们的文化意义上,在它们对文化组织和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上”[15]。在人类文明史上,城市与文化紧密联系。在芒福德看来,城市是“文化的归极”[16]417,其深层本质是文化,而文化是城市的生命,构成城市权利的基本内容[11]。古往今来,城市“莫不缘起于人类的社会需求”[2]3,其三个基本使命就是“贮存文化、流传文化和创造文化”[16]24,因而都是人类的文化创造。同时,“人类的精神思想是在城市环境中逐渐成型的,反过来,城市的形式又限定着人类的精神思想”[2]4,因而城市会制约人类对文化的生产。“城市总是有自己的文化”[17],城市文化契合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体现城市特有的物质形态、精神气质和生活方式。伴随工业文明的发展,资产阶级创造了巨大的城市,“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9]405,也使人类史逐渐变成城市史,从而使城市文化成为人类文化的主体部分。
在工业文明以后,城市文化的生成根源于经济动因。马克思说:“资本创造文化,执行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职能。”[18]220-221在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中,资产阶级创造出狂热于拜金以及使工人“只为尘世而活着,力求得到尘世上的生存权利”[9]439的城市文化。在日常生活中,资本支配城市文化生产。在马克思看来,“产品同生产行为不可分离”[4]417,资本通过雇用精神生产者,在这种雇佣关系中主导他们对城市文化的生产行为。当然,资本对城市文化的影响亦有限度。城市文化不能为资产阶级所完全占有,因为他们仅能占有城市文化生产者的劳动,却不能完全剥夺他们对自身文化产品(如音乐、著作的内容)的占有。并且,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具有不平衡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物质生产的发展例如同艺术发展的不平衡关系……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4]34。因此,城市文化可能滞后或超前于现有的经济结构。此外,城市文化生成还受到政治因素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统治阶级在“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中,用虚假的意识形态控制被统治阶级的思想,创造出蕴含着“资产阶级偏见”的城市文化,而“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19]。同时,城市传统文化会以景观、语言、符号、习惯等为载体沉积下来,形成城市文化的特殊基因和城市的特有记忆。
城市文化的生成体现城市空间生产的逻辑,它在与人和城市的互动中融入城市空间,以空间的象征性意义、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城市的氛围与特征等形式建构城市文化空间。城市文化空间,是城市文化的空间化,是由各种异质要素组成的人类城市生活实践的载体,是承载和展现人类文化诉求与意义表达、维持和重构城市社会秩序的实践区域。从形式上看,城市文化空间既包含城市居民、人文景观、历史遗存等直观的物质性构成要素,也包含风俗习惯、交往方式、道德准则等多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还包含城市价值观、城市性格、城市意象等抽象的精神性构成要素。从内容上看,城市文化空间表征人与城市发展的文化轨迹,历史地展现城市文化的意义内涵。城市文化空间是城市空间生产在文化领域的展现,直接与城市文化权利相互建构。城市文化权利是人们享有、参与创造城市文化空间的主体资格、素质与能力。一方面,城市文化空间表征城市文化权利,享有城市文化空间成为重要的城市文化权利;另一方面,城市文化权利外化为城市文化空间,通过城市文化空间表达诉求和发挥作用。城市文化空间是城市文化权利实现的载体,城市文化空间的不平等体现在城市文化权利的不平等上。
(二) 城市文化权利的剥夺与斗争资本主义城市化过程中,普通民众被剥夺城市权利的逻辑必然体现到城市文化权利上。哈维说:“文化是一种形式的共享资源,但不可否认,文化曾几何时已经成为了某种类型的商品。”在城市中,垄断的地租会加剧城市文化空间的商品化①。在哈维看来,“空间是绝的财产”,“所有的空间难题都有内在的垄断性特质”[20]。城市文化空间的许多构成要素在消费上无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可以作为共享资源被人们共享。然而,城市资产阶级却致力于将许多城市文化要素推向市场,通过垄断某些城市文化要素并以其稀缺性获利。追求垄断地租必然以牺牲普通民众无偿或低偿享有相关城市文化要素的权利为代价,从而削弱他们行使甚至拥有相应城市文化权利的能力。并且,“市场本身具有摧毁独特品质的作用”[12]90-93,追求垄断的地租会破坏城市文化的特殊性,加速城市文化空间的同质化,从而剥夺普通民众留存城市文化记忆、拥有特色文化的权利。伴随同质性的城市文化产品对构成垄断地租的挤压,资产阶级必须找到保持城市文化产品特殊性的范式,以在市场竞争中维持垄断优势。于是,一些资产阶级组成城市文化生产与交换的垄断寡头,通过供给各种具有独特品质的城市文化空间来获得垄断优势。如此,会加大普通民众获取这些城市文化空间的成本,加剧城市文化空间的分层化、碎片化,同时也会激发普通民众为获取共享城市文化空间的权利而开展阶级斗争,最终“发现和追寻社会主义方案”[12]113。
概观城市文化空间与城市文化权利,城市是一个建构在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有机体,城市文化作为城市文化空间与城市文化权利的介质,根本上由城市的经济结构决定,其引发的问题实际上是城市经济问题的延伸。索亚说:“内在地建基于区域的或空间的各种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继续生存的一个必要手段。”[21]城市文化空间问题成为导致城市社会非正义的突出因素。在哈维看来,城市是生活结构的社会化再造,要在诸多相关问题上体现城市正义[22]。城市正义是城市空间资源、产品、权利的占有与分配的正义性[23],是对城市空间同质化、分层化、碎片化的批判。从城市文化角度看,要实现城市正义,就要以保障城市文化权利为基础,使人们能够参与城市文化空间生产过程和平等共享城市文化资源,并使城市文化空间体现人们的意见和要求。如此,城市文化空间才能得到合理修复,进而最终指向推进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并在城市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下“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中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5]258。
三、空间优化与权利保障:当代中国城市文化的现实选择 (一) 城市文化空间的主要问题在现代性与全球化语境下,世界各国的城市化模式不尽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新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文化空间商品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如今,高楼大厦、游乐园、咖啡馆、艺术馆以及流行音乐、潮流服饰、时尚杂志、现代雕塑等文化要素勾勒出现代城市文化空间的复杂轮廓,其中许多要素由资本创造。然而,资本虽能创造新的、富有活力的城市文化空间,但其逐利性会导致城市文化空间的畸形发展。同时,城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偏差、城市传统文化的传承危机等会加剧这一问题。
1. 城市文化空间的同质化在求新、求异的社会审美和消费取向以及经济同质化的驱动下,人为制造的欲望及其消费披着文化经济的外衣裹挟城市文化发展方向;大量修建风格相近的西式建筑;过于强调竞争、效率等价值理念,使得城市精神功利化等。理性思维让位于资本逻辑,造成城市文化空间“千城一面”。
2. 城市文化空间的分层化经济收入水平差距导致人们文化消费的分化,经济收入较低的人们在为生计努力的同时,会相对弱化个人文化素质提升的需求和能力。住房商品化背景下,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化导致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及城市文化空间分层,居住空间较差的人们难以享有较好的文化服务和环境,较难获得满足文化素质提升需求的外在条件。
3. 城市文化空间的碎片化在现代传媒和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碎片化的文化信息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流向人们,既压缩文化传播时空距离并使受众身份扁平化,便于人们分享这些网络共享资源,又零散地裁剪社会现实,作为片面或歪曲的城市镜像裂解城市文化空间。
4. 城市文化空间的记忆缺失为提高土地的短期经济效益,将一些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建筑完全破坏,并在原址建起高楼,将老建筑推倒重建,使城市空间中“有了楼房,丢了文化”或者“有了新貌,丢了内涵”,割断了城市文化空间的历史文脉。
城市文化空间问题会影响人们享有城市文化权利的广度和质量,导致他们被内涵单一、零散破碎、范围有限、文脉缺失的城市文化空间所羁绊,进而约束乃至剥夺他们全面享有多样、特色城市文化空间的权利,制约他们的全面、个性发展;同时影响城市文化空间分配,加剧城市富裕与贫困阶层在享有城市文化权利上的不平等。凯文·林奇说:“我们不能将城市仅仅看成是自身存在的事物,而应该将其理解为由它的市民感受到的城市。”[24]城市文化空间问题还会使人们因难以感受城市应有的文化意蕴而陷于迷茫,从而加剧他们的生活紧张感或焦虑感,制约他们的自主、自觉发展。事实上,城市权利不是一个虚无的权利,而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不是一个排他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集体的权利”[12]139。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应该以资本主义城市文化问题为戒,现实地、全面地保障全体市民的城市文化权利,让他们充分发挥主体性,并在平等享有特色、包容的城市文化空间的基础上实现发展。
(二) 城市文化的现实选择 1. 直面城市文化正义问题城市文化正义是城市正义在文化领域的延伸,关涉城市文化空间、城市文化权利占有与分配的正义性问题。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新市民集聚城市,引发一系列关涉城市文化正义的问题。其一,城市文化空间问题已难以保障现有市民的城市文化权利,那么它能否较好地确保新市民的城市文化权利而非将他们排斥在外?其二,新市民存在保持固有文化的惯性、文化消费能力不足等问题,那么他们能否自觉认知、接受城市文化空间和城市文化权利而非自我边缘化?其三,城市文化空间存在相对稀缺性,其对新市民的接纳是否会挤占原有市民的城市文化权利?其四,大量的人口流动会增加诸多异质文化的碰撞,由此是否会扰乱城市原有的文化秩序而加剧城市文化空间的破碎和城市文化权利的虚置?同时,城市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势必催生功能、品质迥异的城市文化空间要素,会加剧城市文化空间的“二元对立”,固化城市富裕与贫困阶层的分离。鉴于此,将新市民合理地纳入城市文化空间,保障他们的城市文化权利,同时保持城市文化空间的多样性、特殊性,以及城市文化权利的平等性、有效性,应作为实现城市文化正义的基本考量。
2. 优化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人们的城市文化权利被剥夺,集中体现在城市文化空间中的消费上,即他们在消费城市文化的资格、素质和能力上存在着局限性。而要维护城市文化正义,就要从生产着手,优化现有的城市文化空间生产。列斐伏尔认为,“社会主义的空间将会是一个差异的空间”[25],这个空间足以抵制资本逻辑的弊端,抵挡资本空间的同质化。鉴于此,应遵循“和而不同”的原则,尊重城际文化空间的差异和同城文化样态的差异,继承传统文化禀赋,生产差异性的城市文化空间,满足人们的多样文化消费诉求和个性发展需求,同时满足城市留存记忆、保存文脉以实现特色化发展的需求。然而,城市发展由人与环境共同作用。“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9]504。没有生产权的城市权利存在严重虚假性、不彻底性[11]。人们不仅应作为消费主体,还应作为生产主体。所以,差异性的城市文化空间生产有赖于人们的参与,需要他们将文化诉求尽量真实、完整地反映在各种城市文化要素之中。并且,这种“差异性”是城市文化空间内容的差异,进而体现为行使城市文化权利的意愿和方向上的差异;而非城市文化权利所有上的差异。相反,只有打破后者,才能真正实现“差异的正义”。
3. 促进城市文化空间共享“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26]。共同富裕不仅强调人们享有社会财富的平等性,也构成城市文化空间生产应遵循的正义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城市文化空间分配应体现共同富裕的内在优越性,遵循共享原则,让人们平等享有城市文化权利。一方面,应促进人们共享城市文化发展成果,既要引领“文化生产和改革的进步力量”去“寻找方法占领和削弱资本的力量”[12]113,避免城市文化要素的过度开发、城市文化空间的隔绝发展和城市文化信息的碎片传播,又要发挥资本的创造性,激发生产城市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活力,为促进文化共享提供多样的物质与精神条件。另一方面,应确保人们共担城市发展成本,防止作为共享资源的城市文化空间被少数人占有,限制对这些城市文化空间开发的垄断权力,避免将城市文化空间生产的成本转嫁到弱势者身上。
总之,城市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在城市文化空间与城市文化权利的关系中得到展现和发展。合理对待城市文化空间与城市文化权利,关乎世界城市化的方向,也关乎我国城镇化的方向、质量乃至历史命运。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别无选择,只有为了集体的权利而斗争”[12]65;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则应在共享发展理念下,自觉参与发展城市文化的具体行动,从创新城市文化空间与实现城市文化权利的实践中寻求实现个人发展的理想答案。
注释:
① 出现垄断地租是因为社会行动者凭借对直接或间接可交易物品的专属控制,在长时间内获得高额收入。垄断地租在两种情形下出现:一是控制与某种活动相关的具有特殊品质的资源、商品或区位,使得其控制者能从需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人们那里收取垄断地租,比如,城市文化景观附近的咖啡店老板会因区位的便利而为这块土地收取额外的费用;二是对土地、资源或资产直接进行交易,获得投机其未来的价值,比如,名画可以作为投资来买卖,而名画的独特性是形成垄断价格的基础。(参见[美]哈维:《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叶齐茂,倪晓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91-92页。)
| [1] |
ERIC LAMPARD. The history of cities in the economically advanced areas[J].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1955(3): 81–136.
|
| [2] |
芒福德. 城市文化[M]. 宋俊岭, 李翔宁, 周鸣浩, 等译.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
| [3] |
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 西方的没落[M]. 齐世荣, 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5: 200.
|
| [4]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8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5]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6] |
艾拉·卡茨纳尔逊. 马克思主义与城市[M]. 王爱松, 译. 南京: 江苏教育出版社, 2013: 93.
|
| [7] |
DAVID HARVEY.
Consciousness and the urban experience[M]. Oxford: Blackwell, 1989: 250.
|
| [8] |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 下册[M]. 林荣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569.
|
| [9]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
| [10] |
亨利·勒菲弗. 空间与政治[M]. 李春,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46.
|
| [11] |
陈忠. 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基于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的研究视角[J].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 87–99.
|
| [12] |
哈维. 叛逆的城市: 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M]. 叶齐茂, 倪晓晖,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
|
| [13]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5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759.
|
| [14] |
庄友刚. 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空间生产、城市发展与人类解放[J].
河北学刊, 2011(4): 43–48.
|
| [15] |
CASTELLS M..
The city and the grassroots:a crosscultural theory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302-303.
|
| [16] |
芒福德. 城市发展史: 起源、演变和前景[M]. 宋俊岭, 倪文彦, 译.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
| [17] |
迈克·费瑟斯通. 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M]. 刘精明,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0: 139.
|
| [18]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8.
|
| [19]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42
|
| [20] |
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M].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5: 168.
|
| [21] |
爱德华·W索亚. 后现代地理学: 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M]. 王文斌,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162.
|
| [22] |
曹海军, 孙允铖. 空间、权力与正义:新马克思主义城市政治理论评述[J].
国外社会科学, 2014(1): 16–23.
|
| [23] |
任政. 正义范式的转换:从社会正义到城市正义[J].
东岳论丛, 2013(5): 27–32.
|
| [24] |
凯文·林奇. 城市意象[M]. 方益萍, 何晓军, 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 2.
|
| [25] |
包亚明.
现代性与空间生产[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3: 55.
|
| [26] |
邓小平文选: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3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