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新探
赵连稳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 北京 100101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对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任务,相应地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也由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发展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新时代     人民政协     统一战线     协商民主    
收稿日期: 2017-10-21
中图分类号: 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21(2018)01-0001-07
作者简介: 赵连稳(1962-), 男,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金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委托项目

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人民政协工作的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即“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总书记还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结合党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认为,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应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五位一体”的表述,是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人民政协的源头和根基就是统一战线,所以说人民政协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这是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也是人民政协最早的性质定位。

我们党历来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将其和武装斗争、党的建设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全国解放前夕,共产党并没有独掌政权,而是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采取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建国。因此,人民政协既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又是政治协商机构,是统一战线组织和人民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也正因如此,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 “序言”明确指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80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宪法》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77。联系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的表述,1954年《宪法》实际上指出了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鉴于全国政协代行人大部分职权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全国政协委员中的1/4委员去做了人大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政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毛泽东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政协工作,他说:“虽然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各方面都容纳了许多人,但是还需要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因为“还有四分之三不是人大代表。可见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毛泽东认为关键是要明确政协的性质问题,“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海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2]。1954年12月25日,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又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211

1982年颁布的《宪法》,首次将人民政协的统一战线组织性质定位写入了宪法序言,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3]37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3]406。198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则表述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3]465。1994年、2000年和200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沿用了1982年“章程”的说法。应该说,统一战线不仅在中国革命时期,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起到了争取人心、凝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作用。统战成为政协组织最鲜明和核心的理念,政协组织不仅是参政的平台,更是贯彻统战思想的平台。

人民政协涵盖了新时代的五种关系,即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作为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大有可为。习近平说,人民政协作为统战组织,要“坚持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4]。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全党、全国人民最大的梦想,人民政协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处理好五种关系方面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与归侨侨眷的聪明才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重申了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的性质定位。

从人民政协的历史看,它本身就是经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产生的。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欢聚一堂,共商国是,协商建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但当时并没有把它作为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周恩来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说,人民政协的“第四个任务:协商和处理政协内部和党派团体之间的合作问题,就是代表阶级的党派、团体相互之间内部合作的问题”[5]。周恩来的这段讲话实际上是说人民政协具有党派合作和协商的功能作用,而这里的“协商”当然主要是指政治协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历史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说:“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6]369指明了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组织。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民主党派成员所提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于是,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并于12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3]485还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3]479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决定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531文字表述。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次正式写入“宪法”,并且这一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人民政协性质由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3]406的表述,发展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3]538,首次把这两句话放在一起作为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文字表述。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沿用了1994年修订的“章程”的文字表述。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各民主党派以人民政协为平台,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4]对于这个基本政治制度,首先要坚持,其次要完善。所谓“坚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谓“完善”就是在坚持的基础上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目前,在“坚持”的前提下,做好“完善”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性质地位,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的方针指导下,人民政协加强和改善了与民主党派的协商,与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之间的协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成为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正式表述。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发展。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说,人民政协“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6]369。这是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文字表述的萌芽。到了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就表述为“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3]406-407。但这段文字还没有与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放在一起表述。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中均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3]540, 614但都不是作为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来表述的。真正作为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表述的中央文件, 是1995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其中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首次表述为:“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3]556。《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政协性质定位部分使用了类似的表述。然而,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中有关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部分,却并没有沿用上面的表述,而是到了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才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7]这就是学者所称的政协性质定位的“三句话”表述。

对照之前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的表述,习近平的说法更能够体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因为“发扬”是进行式,“实现”是完成式。政协协商的过程就是民主的实现过程。

关于民主,习近平说:“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4]各国应根据各自具体国情和所处发展阶段的具体任务,选择民主的实现形式。习近平在考察古今中外的民主实践后,认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4]。而“持续参与的权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广泛参与的权利”就是指协商民主的权利。

在我国,人民政协作为民主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公民广泛政治参与。习近平说:“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4]前者为选举民主,后者为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色和优势。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这种民主的实现形式就是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根本性特征的体现。

人民政协应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履职过程中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精神。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4]。因为找到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就是人民民主的实现过程,因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实现途径,是协商民主在人民政协的集中体现和实现方式。“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4]。实现了这几个“过程”,就能够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进行有序的广泛的政治参与,从而避免“广场政治”的出现。

那么,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协商就要真协商”,“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4],而不是采用简单的票决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个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人民政协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当主人、视群众为亲人,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又说:“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4]在这里,习近平提出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论断,并在十九大报告中重申了这一论断。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对人民政协性质的新定位,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突出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和地位。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改革任务,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基本原则、制度架构和主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的作用,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关于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的论断,写进了2015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这是从发挥作用的角度来说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这样,人民政协这一新的性质定位便确立下来,但并不意味着政协就成为了协商主体,可以和党政有关部门开展协商,它的协商平台属性仍然没有改变,仍然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协商平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很多渠道,如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和各类智库协商等,习近平把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和政协的特殊角色相关的。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及60多万政协委员组成,具有最大限度的政治包容性、最广泛的组织代表性。人民政协可以开展党际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特别是近年来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广泛、内容详实、成果丰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专门机构赋予了人民政协工作更为丰富的内涵。政协既是政治协商的机构,又是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政治协商只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方面,两者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功能决定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定位。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是组织机构,但都不是专门协商机构。七种协商形式中,政党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都和政协协商直接相关,说明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如何开展协商?开展哪些协商?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对此,习近平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4]。习近平从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落实和反馈机制等方面回答了如何开展协商的问题。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方面回答了开展哪些协商的问题。从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协商新形式方面回答了如何提高协商实效的问题。从营造畅所欲言、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气氛方面回答了协商追求的目标问题。

五、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4]这是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又一新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政协是与社会各界有着广泛联系的统一战线组织,具有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要求参与主体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基本特征。相对于统治来说,治理是大趋势,它具有合作性、包容性和协商性。在现代多元社会条件下,依靠单一的政府治理结构是不够的,多种主体协同治理是大势所趋。人民政协能够利用统一战线组织优势,配合党和政府舒民困、解民忧、惠民生,增强党的执政基础。一方面,人民政协能够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协委员来源广泛,他们是各个领域和界别具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具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发挥政协位置超脱、视野开阔的优势,为改革发展建言资政,要“聚焦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为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4]。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且还是各行各业的建设者,知道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了解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能够利用接地气的身份深入调研,为党和政府谋策出招,有利于党和政府深入体察民情、充分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从而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国家治理体系既是国家制度体系,又是国家制度,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它既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也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根本不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就是政治协商。作为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三大职能,为社会主要利益群体提供了理性表达诉求的制度渠道,体现了国家治理中利益表达和整合的理念。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国家事务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效载体。

国家治理要依靠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协同使用,而按照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建立健全协商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恰好是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就是民主,这是和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区别。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我国的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实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协商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以广泛多元主体为基本特征的,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在会场上平等讨论、协商,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治理行为。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五个可以”“五个有效克服”的优势,即“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这种独特优势,决定了人民政协必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吸收了习近平关于人民政协工作要进行“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的精神,指出人民政协要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协商民主只有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真正发挥优势、提升水平。当前,各级政协组织应加强协商民主运行层面的制度设计,制定诸如“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性文件,对协商民主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增加协商密度,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动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

人民政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平台、政治协商的平台、实现民主的平台和国家治理的平台属性,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参政不执政,议政不决策,监督不强制,自觉抵制西方多党制、两党制、三权分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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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ew Exploration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in a New Era
ZHAO Lian-wen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hina's socialist reform and opening up has entered a new historical period.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s the core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work of the CPPCC, for which a series of new ideas, new requirements and new tasks has been put forward in the new era. Accordingly and correspondingly, th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PPCC has developed into a united front organization, an organization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an important realization form of people's democracy,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and a specialized consultative body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from a united front organization, an organization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and an important realization form of people's democracy.
Key Words: the new era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Unite Front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