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分支,是用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探讨和解决公共卫生实践中提出的实质伦理学和程序伦理学问题,在解决这些伦理问题中设法制定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损伤的行为规范[1]。翟晓梅等[1]指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包括效用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共济原则和相称原则,其中,尊重原则有个人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的涵义,而相称原则要求公共卫生机构采取的影响个人权利的任何措施必须符合:为了达到目标人群公共卫生目的,这些措施是合适的,即能够达到预设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措施是必要的,即不存在更宽松的措施也可达到此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措施是合理的,即能够合理期望受影响人员接受这些措施[1]。在公共卫生实践中,需要权衡公众利益与个体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权益。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暴发流行给大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2],使得公共卫生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其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2020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将COVID-19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该疫情引起了全球高度的重视。疫情刚发生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未知性,公众对疫情的反应普遍较为紧张。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有必要让公众了解COVID-19相关的信息,包括病例活动范围等信息[4],促进公众做好个人防护、缓解紧张情绪。同时,在公布COVID-19相关信息时,又要注意保护病例及其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以符合公共卫生伦理的要求,这是很大的挑战。世界卫生组织在2016年发布了《传染病暴发时的伦理问题管理指南》,指出应认真注意通报信息的方式,以尽量减少监测对象可能面临的污名化或受歧视风险[5]。
现分析上海市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病例信息的发布状况,阐述如何兼顾疫情防控的需要与个人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的需要,探讨疫情防控信息发布中的相关伦理思考。
1 病例隐私泄露造成的问题传染病的防控通常通过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来进行。具体的措施有监测和报告、筛查、接触追踪、检疫和隔离、监视治疗、疫苗接种等[1]。在COVID-19疫情防控中,对一些人群进行核酸检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检疫、对确诊病例进行定点医院治疗、对高风险岗位人员或高危人群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等都体现了上述传染病防控的策略。对于COVID-19患者来说,患病已经是痛苦的事,并不希望患病信息为公众知晓,那会增加他们的心理负担。这是因为COVID-19是高致病性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检疫和隔离,可能会因此对其接触的患者产生不满情绪,使患者有“负罪感”。当公众对COVID-19疫情有恐慌心理时,容易将自然原因、传播途径与归咎、归罪混为一谈。此时,如果COVID-19患者的隐私信息被泄露,很可能引发受疫情影响的人群对患者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言论攻击,使患者受到污辱和伤害[1]。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也确实有COVID-19患者被“人肉搜索”、发生了网络暴力事件。如网友因为确诊患者几次出入酒吧即联想到“作风不正”,也有患者因为传染了较多人,其信息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信息遭到泄露后被网民嘲讽[6]。这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不仅不利于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其康复后恢复正常生活,更对后续的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2 上海市COVID-19疫情发布的方法在COVID-19的疫情防控中,上海疫情发布的内容一直随着疫情变化而变化,也根据公众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整。
在发现第一例COVID-19确诊病例时,上海就及时发布信息告知公众,做到信息的及时传递。在疫情防控早期,上海市COVID-19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主要公布疫情防控的整体情况,如累计确诊病例数、新确诊病例数、正在排查的疑似病例数、排除病例数、在院治疗病例数、出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以及死亡病例的临床诊断和相关信息(如年龄、基础疾病)等。公布死亡病例临床诊断和相关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重症患者和早期死亡患者的特征(年龄偏大、合并基础疾病等),加深对COVID-19的认识[7]。此外,新增病例的通报并没有公布患者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也没有涉及这些病例具体的活动范围,体现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对于公众关切的问题,如2020年2月3日确诊的1例7月龄患儿,次日的发布会上对这例患儿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以回应公众关切,同时隐去了患儿的姓名及具体活动范围[8]。2020年2月6日,上海市公布新增病例时用匿名方式,以病例1、病例2、病例3等来区分,公布了每个病例的常住地,使公众了解受影响的行政区划[9]。2020年2月7日,经过了较为完备的流行病学调查,上海市开始公布前一日发布的新确诊病例的活动范围,即不再仅局限于病例常住地所在的区,而是其活动涉及的具体地点。但考虑到公共卫生伦理学的隐私保密原则,信息发布并没有将每个病例与各自涉及的范围关联起来,披露某个人的具体活动路径,也没有公布病例在这些涉及地区的活动时间,只是让公众知情病例所涉及的场所。同时,新闻发布会还明确告知公众已经查明的密切接触者都已经隔离,涉及的相关场所已经对此知情,且相关防控措施也已经落实[10]。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病例,疫情防控信息发布会在隐去病例的隐私信息后作介绍:如因看球赛和聚餐而引起的聚集性病例[11],以提醒公众注意COVID-19的传播特点,做好个人防护。这体现了疫情信息发布尽量提供有助于疫情防控和公共健康的相关信息,同时保护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合法权益。
2020年3月起,境外输入病例成为防控重点,疫情发布会也向公众发布境外输入病例的情况[12]。但是,考虑到患者的隐私保护,疫情发布会并没有公布具体的航班或座位号等[13]。对于一些特殊航班(如核酸检测呈阳性人数特别多的班次),发布会上向公众公布检测情况和相应的防控措施[14]。随着对COVID-19认识的不断深入,无症状感染者成为防控重点。自2020年4月1日起,上海市COVID-19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也向公众公布无症状感染者的人数[15]。
2021年1月,上海又出现了本地病例。由于境外输入病例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和闭环管理,这些病例涉及上海本地的活动地点很少。而本地病例不仅需要调查其来源,且可能涉及上海的活动区域较多,因此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21年1月22日,上海市COVID-19疫情防控发布会采用匿名方式,在隐去患者隐私信息(如年龄、性别等)的情况下介绍病例情况[16]。同时,直接发布了患者活动涉及区域的风险等级,不同风险等级意味着不同疫情防控方式,让公众更了解后续如何进行个人防护。与以往不同,这次本地病例的发布还向公众告知了病例的确诊过程以及后续病例与之前病例的关联性,以显示疫情防控状况和本地COVID-19的传播链。
上海市COVID-19疫情发布的方法尽量避免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不良溢出效应[17],缓解了公众紧张的情绪,真正做到既有利于疫情防控,又遵从了公共卫生伦理的原则,得到了各方点赞。
3 疫情防控信息发布的相关伦理思考 3.1 疫情防控信息的公布应遵循公共卫生伦理的原则近年来,鉴于公共卫生伦理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需要,学者们提出了关于公共卫生伦理原则的不同观点或核心价值,其中较为普遍的是“个体权利(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和“团结互助”[18]。公共卫生伦理的有些原则在执行中也会有冲突。此次COVID-19疫情影响范围广泛,疫情防控信息的发布有助于公众了解疾病进展、缓解紧张情绪、参与疫情防控、规避感染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可使公众获益,符合公共卫生伦理学中的效用原则。但是,疫情防控信息的公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个人信息。如果在具体疫情防控信息的公布中能够做到保护个人隐私,尽量防止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披露,就能在维护公众健康利益的同时维护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权益,使这一措施合适、必要和合理,符合公共卫生伦理学的相称原则。这也是对公共卫生领域相关人员以及政策制定者的专业素养、能力和智慧的挑战。
我国各地COVID-19疫情防控信息的发布采用的方法不完全相同。随着一些患者隐私泄露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患者隐私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19]。各地也在不断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等,尽可能采取编码或匿名方式,以有效做好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回顾上海市COVID-19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内容的演变,有助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促进公共卫生措施和信息发布遵循公共卫生伦理的原则,在回应公众关切的同时加强公众的医学伦理意识,避免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不良溢出效应。
3.2 疫情防控信息采集、传输与发布的规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应用越来越普及,电子化设备也成了公共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使个人敏感信息数据泄露的风险加大。在疫情防控信息的采集、传输与发布中,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规范流程以防止公众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些措施包括对涉及敏感信息的视频打“马赛克”,数据信息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删除,使用固定计算机、固定方式复制信息文件,不使用社交软件发送工作文件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卫生健康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精神,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通过专用信息平台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个人信息传报通道,并加强对相关信息存储、使用、传播等方面的管理,防止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世界卫生组织也曾提出关于将数字近距离追踪技术用于COVID-19接触者追踪的伦理考量,并关注使用该技术时的相关隐私保护问题[20]。这反映了在互联网和大数据使用日益普及的今天,在提高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增加工作便利性的同时,还需要符合公共卫生伦理要求,需要进一步规制公共卫生工作的措施和流程。
3.3 公共卫生相关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需与时俱进随着公共卫生伦理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我国公共卫生相关人员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公共卫生伦理新知识,了解信息技术的新发展,以适应公共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面对COVID-19疫情常态化防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公共服务的新需求,应未雨绸缪,不断提高素质与加强能力培养,促进公共卫生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措施,改善工作流程,使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有效和符合公共卫生伦理要求。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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