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 200125;
3. 中国药科大学外国语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9
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暴发并迅速蔓延,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卫生行业冲上了抗击疫情的最前沿。为了防止病毒传播,各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多部门加大对民众自我防护的宣传力度,各省均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民众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尽量少出行、不聚会、不聚餐、不到人群密集处。但时值冬季,除了新冠肺炎外,还有诸多慢性病、常见病、季节性多发病等,这部分患者的医疗需求可能因为患者害怕去医院交叉感染以及出行限制等因素得不到及时满足,或者无法获得维持性药物[1]。同时,受疫情的影响,为了避免发生医院感染,医院部分科室停诊[2]。此外,随着疫情蔓延,各地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超负荷运转[3]。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诊疗再次得到重视。
1 互联网诊疗的概念互联网诊疗是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是互联网在医疗上的全链条、全主体的结合,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和诊断、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从就医价值链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诊疗是从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到康复的互联网全链条服务;从医疗主体的角度看,互联网诊疗是互联网同医师、患者、医院、制药企业、物流企业、保险公司这6大主体的结合。互联网诊疗具有信息全覆盖、医疗资源共享、个性化定制、疾病管理高效等多种优势。
互联网的核心是信息互联,针对患者、医师、医院三者关系的痛点,互联网的介入可以使诊疗流程得到优化。对于患者,时间上可以解决有限时间内与医师沟通不充分的问题,空间上可以解决看病问诊必须亲自到医院的问题;对于医师,可以延长服务提供时间,增加年轻医师的服务经验,提高医师群体的合法收入水平,进一步体现医师的职业价值;对于医院,预约、挂号、接诊实现网络化可以提高运行效率,从而提升患者满意程度。
此外,从医疗大数据的角度,互联网诊疗可以积累并且利用海量的医疗数据,支撑疾病管理、药物研发和医疗体系优化。患者可以通过自身健康数据和健康干预进行正确的健康管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数据来辅助诊断并持续学习;制药企业可以利用治疗数据进行药物研发和精准营销;医院可以利用就诊数据优化内部绩效考核和就诊流程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和治疗数据调整支付政策、制定合理的保费定价以及防止过度治疗。
2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诊疗的政策要求 2.1 政策明确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提出要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4]针对互联网医疗的服务范围、内容、提供机构、优先发展地区、药品配送等明确了支持方向。2018年8月和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5]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6]均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并提出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开展省级机构试点。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于特殊时期互联网诊疗需求急速攀升,相关政策也密集出台。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7]提出,要积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网上义务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服务,拓展线上医疗服务空间,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线下门诊压力。通知还特别指出,鼓励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降低其他患者线下就诊时交叉感染的风险。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8]发布,要求针对发热患者组织呼吸科、感染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卫生科及全科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要求各省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2020年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医药防控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规财函〔2020〕25号)[9]提出,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积极推进基层中医药互联网防控工作,广泛开展网上中医药咨询服务等。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关于转发部分省份有关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典型做法的通知》(国卫规划大数据便函〔2020〕19号)[10]将北京、天津和浙江利用互联网诊疗抗击疫情的做法作为典型案例,供全国各地参考借鉴。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53号)[11]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定点医院规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远程会诊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症、危重症患者治疗效果。通知还专门提出了规范网上诊疗服务的相关要求。
2.2 鼓励探索新模式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12],规划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9]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2.3 落实规范化监管2018年7月,《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13]发布,3个文件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范围,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2018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14]首次提出了对远程医疗制度进行考核的要求,将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健康教育纳入考核范围。
2.4 医疗保险逐渐介入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15]提出,以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为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在价格管理和项目定价方面出台明确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宁波、上海等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有所突破[16-17]。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18]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综上,自2014年以来,我国已出台多项"互联网+健康医疗"相关的政策文件(表 1),对互联网医疗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模式上鼓励探索、在监管上从严管理、在医疗保障上给予后援。
表 1 国家层面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相关政策文件(201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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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互联网诊疗就开始在慢性病管理、母婴健康、医学影像、医学教育等领域有所探索。2013年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在国家各项利好政策下,互联网诊疗业务快速扩展,主要包括以患者为核心的在线问诊、慢性病管理,以医师为核心的辅助科研、医师社区,以医院为核心的流程优化等[19]。2018年以来,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范围,赋予医师在线开具处方的权力,提出了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院的要求,民众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获得处方药,互联网诊疗行业发展趋向规范化。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了尽量避免交叉感染,缓解发热门诊资源紧缺的状况,以及满足慢性病、季节性多发病患者和免疫接种人群等的医疗需求,互联网诊疗机构积极发挥自身线上咨询问诊、远程诊疗、自我筛查等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独特优势,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
3.1 政府主导的互联网诊疗抗疫服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地纷纷加速推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北京、浙江、广东、江苏、黑龙江、湖北、西藏等地均推出了医师咨询服务,利用已有或新建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及相关平台,开展了大量的在线咨询,包括发热的处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咨询和复诊,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有效缓解了实体医院的接诊压力,减少了病毒传播的途径。此外,浙江省依托省新冠肺炎防控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出了新冠肺炎人工智能自我筛查服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民众自查。山东省利用5G技术,将疫情处置机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联接在一起,实现高质量远程会诊。北京市搭建市新冠肺炎线上医师资讯平台,组织权威专家录制科普视频,宣传疫情相关知识。
3.2 公立医院开展的在线诊疗服务公立医院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立医院通过自建的互联网平台,除了为患者提供部分慢性病、常见病的复诊之外,还增加了疫情相关的诊疗服务。根据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发布的信息,截至2020年2月22日,全国共有超过200家公立医院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其中广东、山东、浙江省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立医院数量最多。
3.3 互联网诊疗机构开展的抗疫工作在抗疫进程中,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疗服务机构的表现都非常积极主动,推出的互联网服务主要包括信息类、工具类、日常咨询类和新冠肺炎咨询类4大类。信息类服务主要包括疫情动态发布,免费提供科普文章和视频,及时发布辟谣信息,疫情数据实时播报等。工具类服务主要包括免费提供发热门诊地图,免费提供在线心理评估,提供肺炎症状测评工具,提供疫情指导手册等。日常咨询类服务主要包括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复诊、健康管理、送药上门服务等。新冠肺炎咨询类服务主要包括新冠肺炎义诊、居家隔离观察服务、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新冠肺炎相关医疗保险信息提供等。
4 互联网诊疗发展存在的问题互联网诊疗改变了传统的医师与患者面对面交流的形式,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大量的问题。根据现行的管理政策,部分问题已经得到较好的解决,但也存在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4.1 信息技术仍存难点第一,作为互联网诊疗的最初级应用,远程医疗尚难以真正实现。远程医疗对设备及网络的要求较高,很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由于受到政策、资金等因素限制,无力建设远程医疗系统。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医院远程医疗系统也大多由于网络环境、技术人才等配置不足,利用率整体偏低,卫生资源浪费严重。
第二,绝大多数医院缺乏既懂医学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企业来建设医院的信息系统。医院与计算机技术企业之间的行业跨度大,相互沟通理解难度高,给建设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继而导致医院在费用支付方面略显被动。此外,因为数据接口等技术问题,医院往往无法轻易更换合作企业。
第三,我国地区之间、区域内部、医疗联台体之间的信息尚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技术标准不统一,病种编码、收费代码等互不兼容[20],以及医院出于数据安全和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共享数据,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患者电子病历和检验检查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共享。
4.2 行业监管不成熟从国家的指导性政策到各地的具体实施政策,不难看出对互联网诊疗这一新行业的监管还存在难点和模糊地带。首先,互联网诊疗涉及患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的保护不仅是人权问题,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政策只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提出了最基本的硬件要求,而人员配套、管理措施等对大多数医院和监管部门而言都是陌生而困难的领域。随着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推行,医学伦理问题也逐渐显现,但监管部门如何厘清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权、责、利,也是医疗体系监管的新内容。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方不仅要接受卫生健康系统的监管,同时也要接受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多部门的管理,如何明确划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全面监管,减少重复监管,也是对行业监管的挑战。
4.3 可能影响就医秩序基于互联网自身在空间和时间上无限制的特点,鼓励互联网诊疗发展,势必会增加总体的诊疗数量,其中就包括未开放互联网诊疗阶段因空间或时间不便积累的合理增量,以及因为新诊疗模式推出后产生的诱导需求性质的不合理增量。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海量社会资本急于寻找营利空间的环境下,在现有的配套措施和管理体制下,更应注意对互联网诊疗机构诱导患者需求的管控。
同时,基于互联网开放的本质属性,如果不对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进行明确的方向性引导,开放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很可能对现有的就医秩序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恶化目前已经形成的"倒三角形"就医现状。
5 发展互联网诊疗的政策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互联网诊疗起了3个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填补了家庭医生在疫情防控中的"缺位",包括给予社区居民及时的病情咨询、分诊分流、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等;二是降低了轻症患者交叉感染的概率,即通过远程问诊,实现患者就医行为上的"物理隔绝";三是突破了医疗资源的地域限制,调动了全国数万名医师"随时随地"参与疫情防控[21]。2020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疫情期间,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展现出强大成长潜力,要抓住契机培育壮大[22]。多数行业分析也认为,互联网诊疗将会在疫情之后得到长足发展[23-24]。基于我国互联网诊疗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5.1 注重培养医学和信息学的复合型人才以培养既懂医学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进一步深化院校教育改革,在医学院校增加计算机专业,并为其他专业的医学生开设计算机专业必修课程,提高医学生的计算机知识基础。同时,进一步改革医学继续教育体系,提升现有医护人员整体的计算机知识水平和信息管理素养。
5.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信息互联互通建议科学制定跨区域医疗机构之间以及医疗联合体内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和偏远山区的卫生财政投资额度,加强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出台设备运营和维护以及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加大对远程医疗的宣传力度,提高设备利用效率。进一步统一地区之间的技术标准、疾病种类编码、收费代码、数据接口等,打好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加强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传统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诊疗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净化机构、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促进数据真正实现互联互通。
5.3 完善监管体制针对医疗数据开发利用中的信息泄露和数据安全问题,建立与信息开放相匹配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针对互联网诊疗相关的伦理问题,建议更加注重培育互联网诊疗行业组织,发挥互联网诊疗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鉴于互联网诊疗受多部门同时监管,建议各监管部门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监管效能。
5.4 注重发展方向引导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诊疗体系与原有实体医疗机构体系错位发展的引导,实现整个医疗体系在时间、空间多维度的服务效率提升,通过开展互联网诊疗大幅提高居民医疗获得感。结合目前医疗保险支付发展的可能方向,建议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诊疗行业注重发挥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整体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同时防止诱导需求的出现。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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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9] 28号[A].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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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 153号[A].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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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 894号[A].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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