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徐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徐州 221004;
3. 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疾病预防控制分会, 上海 201821;
4.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上海 200031;
5.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州 213003;
6. 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分会基层公共卫生管理学组, 上海 201800;
7.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8.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济南 250012;
9.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重庆 400016;
10. 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 合肥 230032;
11. 健康相关重大社会风险预警协同创新中心, 上海 200032
2.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Xuzhou Medical University, Xuzhou 221004, Jiangsu China;
3.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 Promotion and Education, Shanghai 201821, China;
4. Institute of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hanghai 200031, China;
5. Changzhou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hangzhou 213003, China;
6. Department of Grassroots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Group,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Branch of Chinese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Shanghai 201800, China;
7.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8.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012, Shandong China;
9.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and Management,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16, China;
10. School of Health Service Administration,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230032, Anhui China;
11.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Social Risks Governance in Health, Shanghai 200032, China
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妇女保健(以下简称“妇保”)服务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敦促其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1-2]。然而,目前国内外研究较多关注妇保服务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及效果评价[3-4],尚未见针对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状况的比较研究。
本研究聚焦北京和上海两个典型城市,分析两地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状况的异同,探讨妇保服务可考核、可评价的重要意义以及与孕产妇死亡率的关系,并探索定量化表达的可行性。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详见本期《京沪妇女保健服务的覆盖程度》一文。文件摘录资料的重测信度为0.993,表明具很好的可信度。
1.2 方法 1.2.1 量化方法本研究拟通过京沪两地政策文件中提及的妇保服务设置评价指标状况来判断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通过摘录和分析政策文件中提及“功能服务”“主要目标”“主要指标”“考核指标”“考核评估”等内容,得到京沪两地设置考核评价指标的妇保服务数。进一步计算其占应提供服务数的百分比,即可得到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
1.2.2 统计学分析通过纵向、横向比较,分析京沪两地1971—2017年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的变化趋势及两者之间的差异。使用Excel 2013进行摘录、整理并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 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利用Spearman相关分析、线性回归分析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与孕产妇死亡率的关系。
2 结果 2.1 京沪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的演变趋势1985年,原卫生部通过颁布《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5],针对产前常规保健、产时安全以及产后访视服务设置了相应的定量考核标准,京沪两地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达到30%,提示我国较早实现了对孕产妇保健服务提供质量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年)[6]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7]针对婚前检查、优生优育、高危筛查与管理3项服务设立了定量考核指标,两地的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增长至60%。
1998年、2001年上海市相继颁布了《上海市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规划》[8]和《上海市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目标第一阶段工作规划(2001—2003年)》[9],针对不孕不育的干预、控制不安全人工流产以及预防非意愿妊娠3项服务设置了定量可考核的指标,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增长至90%,提示上海市政府重视育龄期妇女服务提供的质量。《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评估指标(2015年版)》针对不安全人工流产问题设立了相应的定量考核指标,北京市的定量可考核程度增长至70.0%,但仍较上海市低20个百分点。
截至2017年,上海市、北京市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分别达到90.0%和70.0%,提示两地均较重视妇保服务提供的质量控制(表 1、表 2、图 1、图 2)。
| 表 1 京沪妇女保健服务定量可考核项目数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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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1978—2017年京沪妇女保健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及孕产妇死亡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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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上海市孕产妇死亡率与妇女保健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变化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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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北京市孕产妇死亡率与妇女保健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变化趋势 |
Spearman相关分析显示:北京市孕产妇死亡率与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呈较强的负相关(r=-0.818,P < 0.001),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对孕产妇死亡率变化的解释程度为56.1%;上海市孕产妇死亡率与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呈较强的负相关(r=-0.837,P < 0.001),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对孕产妇死亡率变化的解释程度为66.4%(表 3)。以上结果提示妇保服务的定量可考核有利于控制和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带来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
| 表 3 京沪妇女保健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与孕产妇死亡率回归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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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两地妇保服务基本实现定量可考核。服务评价是对减少或消除某一健康问题或达到一个特定目标而设立的评价标准,通过对服务设立定量可考核的评价标准可以改善服务绩效,提高人群健康水平[10]。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妇保服务都制定了定量考核评价的标准,以不断改善妇保服务的质量[11-13]。京沪两地在妇保服务提供种类基本齐全的基础上,均注重设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尤其是上海通过颁布《上海市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规划》(1998—2000年)等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了不孕不育症诊治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等多项服务的考核要求,完善了育龄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监督评估机制,两地的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呈现逐步改善的趋势,分别从0上升至70.0%、90.0%,这与施红等[14]、紫艳芳[15]的观点基本一致。
京沪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的质保作用初步显现。随着妇保工作中各项服务定量可考核的评价标准逐步完善,两地孕产妇死亡率均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且呈较强的负相关(r分别为-0.818、-0.837),提示妇保服务的定量可考核保证了服务的质和量,从而改善健康结果。依据卫生系统的宏观模型,服务属于过程子模,直接作用于健康结果,同时也受到组织架构、管理运行等结构子模的影响[16-17]。因而,随着组织架构的健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资源配置的完备,服务提供的质与量也不断提高,进一步满足了妇女的健康需要,从而带来了孕产妇死亡率的逐步下降。如课题组的并行研究显示,北京市和上海市协调与激励机制的健全程度从13.0%、19.5%上升至24.6%、60.9%,职责明确程度从1.8%、9.5%增长至23.7%、28.0%。因此,课题组认为,适宜的妇保体系应通过设立量化考核指标与机制促进服务提供的质量不断提升,以满足重点人群与解决重点问题的需要。
上海市妇保服务实现定量可考核的作用优于北京市。理论上,组织架构、管理运行等内部要素越完善,越有利于服务的提供和落实,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健康结果。研究结果显示,北京市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对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程度低于上海市(分别为56.1%和66.4%),且孕产妇死亡率高于上海市,提示北京市可能由于组织架构、资源配置等方面支撑作用不到位而影响了服务的质与量,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低于上海市。《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公共卫生绩效体系构建》结题报告显示,北京市妇保工作组织架构的健全程度(78.0%)、财力资源配置的适宜程度(42.6%)等均低于上海市(分别为85.8%和69.4%),佐证了以上观点。因此可以认为,北京市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以及其他要素所发挥的综合作用对健康结果的改善效果有限。
京沪两地妇保体系仍有部分服务尚未实现定量可考核,且需要确保服务考核评价的落实到位。京沪两地妇保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与理想标准仍有差距,尤其是北京市需重点完善预防非意愿妊娠等育龄期保健服务的定量考核评价机制以提高育龄期保健服务的质量。此外,针对实现了定量可考核的服务仍需提高考核评价的可落实程度,目前服务定量评价的落实工作仅得到了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等专业部门的支持,尚未得到财力保障等支撑部门的协同配合。并行研究结果显示,京沪两地孕产妇保健政策评价指标的可落实程度总体偏低(50.0%、66.7%)。
3.2 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的量化是可行的研究结果显示,本研究的量化评价方式能够比较京沪两地的差异,提示该方式具有较好的可比性。量化计算过程中的资料来源于各类政府部门的网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且相对客观公正,这也为后续评价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等领域公共卫生服务的定量可考核程度提供了研究方法和思路。但孕产妇死亡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服务定量可考核程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仍需进一步综合管理运行、资源配置、经济、文化等,通过多因素分析等方式探讨明确。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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