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与大气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3. 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 College of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Science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3. Institute of Marine Development,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健康的海洋在支撑人类福祉方面至关重要,调节天气与气候变化、保障全球粮食和蛋白质安全及人类健康,提供工作和娱乐机会等。[1]海洋吸收了全球93%的人为热量,并通过减少两极和赤道之间的温差对地球气温进行调节。[2]同时,海洋吸收了2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产生了地球大气层中50%以上的氧气。[3]到本世纪中叶,全世界人口预计将达到100亿,对食物和水的需求将增加一倍以上,海洋承载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4]全球60%的海洋不在各国管辖范围之内,[5]这意味着各国负有共同的国际责任。海洋经济运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球经济贸易和全球规则的制定和有效实施。现有的国际海洋治理框架在应对许多人类共同挑战方面还不够有效,甚至会出现政策失灵。
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6]要求各国参与在联合国或其他多边倡议和组织中,以及在与关键全球伙伴的多边合作中塑造国际海洋治理秩序。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有关规则的制定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7]
二、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变革马克思指出,对于一种区域性体制来说,陆地是足够的;而对于一种世界性体制来说,海洋不可或缺。[8](P80)近代世界海洋秩序的主导权之争异常激烈,全球海洋治理理念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一) 世界海洋秩序主导权的演变关于世界海洋秩序,我国明朝郑和完成了七下西洋的壮举,先后到达非洲东海岸和红海沿岸,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领先世界近百年。然而明朝中后期和清朝的海禁政策使我国主动放弃了世界海洋秩序的主导权,在人类历史上几乎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中华文明也正式从海上开始衰落。此消彼长,16世纪以来近500年,世界海洋秩序由西方海权国家轮番主导。葡萄牙和西班牙是大航海时代欧洲海上探险和殖民的先驱,1492年哥伦布到达美洲,西班牙通过殖民美洲获得大量的金银,从而使其建立了强大的“无敌舰队”,美洲源源不断的金银也促使濒临大西洋的地中海沿岸孕育出空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文明。1588年英国舰队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英国开始崛起。17世纪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开始称霸的海上贸易,之后又在1678年法荷战争中败给法国,法国成为欧洲的新霸主,1815年拿破仑遭遇滑铁卢,英国则通过工业革命建立起“日不落帝国”,开启了海上霸权时代。荷兰、英国等主导世界海洋秩序主要依靠的是贸易和殖民,而此后美国则依靠的是军事,1898年美国通过美西战争,取得了西班牙在亚洲和美洲的殖民地——菲律宾、关岛、古巴和波多黎各等,同年美国吞并了夏威夷王国,连同之前占据的中途岛和威克岛,拉开了其在太平洋军事霸权的序幕。
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后期才参战,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战争的结局。二战后成功实施马歇尔计划,该计划作为一项经济和社会倡议,为美国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全球经济和政治市场,从而塑造了新的世界秩序,巩固了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的领袖地位和形象。[9]军事上,1949年美国在大西洋主导建立了北约组织,1950年代在太平洋构筑了遏制中国崛起的三大岛链,从而无论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主导了世界海洋秩序。如果说20世纪是大西洋的世纪,21世纪则毫无疑问是太平洋的世纪,如今美国已将约60%的军力部署到西太平洋。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后,联合国根据《公约》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治理海洋。公平性与主权平等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精神,然而全球海洋治理仍带有大国政治的色彩,传统的海洋强国在议题设置、资源分配、制度设计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世界系统理论学家们,已将世界政治中的大国霸权地位与其广泛的技术和商业优势联系起来。[10][11][12]新兴海洋国家要想突破原有的政治经济体系受到多种限制。[13]
(二) 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发展变化1609年,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奠定了当今国际法和海洋法的基础,公海航行自由,反对炮舰外交的思想,为当时荷兰、英国等新兴的海权国家提供了法律原则基础,并最终突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对世界海洋贸易的垄断。英国凭借强大海军和殖民政策在确立了“日不落帝国”海上霸主地位后,提出了“自由贸易”的理念,降低了其他国家的恐惧与抵制,提升了英国在全世界的威望。19世纪末,马汉提出“海权论”,认为海权与国家的兴衰休戚与共,海权能够使一个民族获得成为伟大民族所需的一切。[14] “海权论”为美国海权路线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在“自由贸易”和“海洋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航行自由”的理念,倡导保障各国海上航行的绝对自由。[15]美国将“航行自由”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事实上航行自由是美国国家核心安全利益。[16][17]
Young较早提出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概念,[18]即建立起一套公平有效的进行海洋用途管制和分配海洋资源的规则和做法,提出解决各类海洋分歧和冲突的方法路径,还有如何从海洋开发利用中获利,尤其是缓和相互依存世界中的集体行动问题。Fukuyama和Wagner认为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可能带来跨国治理问题,[19]近年来人类和动物传染病的全球快速传播,例如新冠肺炎和非洲猪瘟等证实了这一观点,因此在各类新技术领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全球治理机制。在2020年新冠病毒全球爆发的背景下,中国表现出的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和制度优势为全球瞩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应对疫情防控等全球公共卫生问题上完胜西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问题上的表现同样被寄予厚望。
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断提升,也造成了海洋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新兴海洋经济体希望深度参与到区域或全球海洋治理之中,国际海洋战略力量随之发生调整,世界海洋秩序逐渐发生变化,必将引发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海权国家奉行的海权思想、冷战思维、零和思维、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已不再适应新时代发展趋势。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讲话中提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20]“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式提出,这一理念顺应了时代潮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深化与沿海国家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可能发展成为主导未来世界海洋秩序的主流价值理念。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重要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广泛认可,在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取得了重要的国际共识,“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创新。
(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治理获得广泛认可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1]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理念写入宪法序言。从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升为我国发展过程中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新理念。
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马克思《资本论》中倡导的“自由人联合体”是相通的,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共同体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也是我国“和”“大同”等传统文化在现代国际交往的运用,正如费孝通总结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世界大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包括相互关联的可持续发展观、共同利益观、国际权力观和全球治理观。[22]该理念主要体现在五个坚持,即坚持在政治上对话协商,在安全上共建共享,在经济上合作共赢,在文化上交流互鉴,在生态上绿色低碳。从而建立起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新世界。[23]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017年2月10日,该理念正式写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3月17日,写入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3月23日,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11月2日,又写入联合国大会“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两份安全决议。[24] 2018年,“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被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25]从而有效推动各领域的全球治理。
2021年10月拟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商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养护框架。会议主题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行动的紧迫性促使全球范围内大幅扩大以区域为基础的保护,并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方式。[26][27][28][29]这也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推进该领域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转换和创新的又一重要应用实践。
中国应着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新兴领域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国目前已成为13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30]理应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深度参与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并在海洋公共领域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海洋资源和海洋权益竞争不断加剧,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伴随着海洋安全和资源生态保护的矛盾,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全球海洋治理失衡,习近平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恰逢其时。“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创新发展与应用实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引领,深化海洋开放合作。该理念既体现了中国人民世界大同的愿景,更体现了世界和平发展的共同愿望,是促进世界走向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能够有效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建立蓝色伙伴关系,推动沿线产业分工和经济发展,促进共同繁荣,增进民生福祉。着眼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并以此为纽带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乃至全世界的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气候灾害、生态灾害等全球危机,化解各类矛盾分歧,加强海洋危机管控,使参与国共享合作交流的成果,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创新和变革。[31]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以全球人类共同价值为指导,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与国际法领域共同利益、共同关切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是相对应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人本、合作和共建意识,以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宗旨,是法制文明的体现。[32]其法理基础还包括共同体原理,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传统自由原理和主权原理的补充。[23] “海洋命运共同体”涉及的国际法内容包括维护航行安全、促进发展、打造蓝色伙伴关系、支持多边主义等方面。公海、深海、极地等区域,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应对各类海洋矛盾和分歧等也是融入并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区域和领域。
“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以对话协商代替武力争端,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海洋新安全观;提供更多海洋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海洋良好秩序的共同责任观;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及各领域务实合作,共同增进人类海洋福祉的共同利益观;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的利用各类海洋资源的海洋生态文明观等。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多方面全球治理在政治理念上的凝练与总结。[32]从全球治理角度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各国互联互通,是解决结构失衡与文明冲突两大全球治理挑战的重要路径。[33]
(三)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现有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局限性,有法不依、无法可依、一法多解、执法不力、违法难究、法不适时等问题非常突出。[34]因海洋事务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海洋法是国际法历史上编纂最为缓慢的。从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到1958年的联合国日内瓦海洋法会议形成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直到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在其框架基础上建立起当今的全球海洋治理和危机管控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之一是其没有建立起任何机制来弥合其原始规则中的空白,没有将规则扩展到新发现的海洋管理领域,也没有任何纠正偏差或失败的规定。[35]里斯本可持续治理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建议是应该实行适应性管理,随着数据和技术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改进。[36]随着人类探索和利用海洋能力的不断突破,新技术会带来新的治理真空,需要构建相应的国际机制和规范。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珊瑚白化及滨海生态系统退化等全球海洋生态问题突显了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缺失和不足。因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以2020为目标年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爱知目标均未能如期实现。治理失序使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复原力大大降低,传统的海洋治理机制难以应对全球海洋生态危机。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提供的共同维护海洋和平、共筑海洋新秩序、共促海洋繁荣发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涉及众多海洋利益攸关方关系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共商、共建、共享”,[37]兼顾国内和国际,加强各国、国际组织的统筹协调,共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增进人类海洋福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弥补了现有全球海洋治理机构和机制上的不足,其丰富的内涵彰显了我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也体现了中国向国际社会的承诺和责任担当。目前国际社会各种价值观仍主要服务于各国的海洋现实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美国主导的航行自由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兼并融合的,现实中兼容地位或者主导权之争会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
四、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不能制海,必为海制,向海而兴,背海而衰!然而, 任何国家的海洋强国之路都不是能够轻而易举实现的。当前, 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还面临着一些主要威胁和挑战。
(一) 美国印太战略和新冷战威胁2009年中国第一次成为东盟和非洲的最大贸易国,2010年中国GDP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欧盟27国第一大贸易伙伴,[38]以美国的视角中美深陷修昔底德陷阱,博弈、竞争与对抗成为常态。美国对华政策从奥巴马总统时期亚太再平衡战略,到特朗普时期印太战略不断升级。美国在冷战思维下担心中国未来会突破第一岛链的围堵,完全取得南海、部分取得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制海权。美国2017《国家安全战略》和2019《印太战略报告》中,指责中国通过经济贸易重塑印太地区的政治经济秩序,“一带一路”倡议制造沿线国家政府债务危机,从而达成中国的区域领导权战略目标。美国不惜通过采取贸易战、科技战、外交战,甚至金融战和军事挑衅等方式遏制我国的和平发展。
2020年10月6日在东京举办的美日印澳四国外长会,商讨印太战略细节,又是一场针对我国的外交围攻,意图打造亚洲版北约,掀起大国对抗与“新冷战”,建立针对我国的菱形包围圈。正如北约的最大假想敌是苏联,四国主导的“亚洲版北约”假想敌毫无疑问是中国。2021年1月12日,时任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奥布莱恩宣布,提前30年解密绝密《美国在印度洋—太平洋地区的战略框架》文件,该文件于2018年2月获得特朗普总统批准,为美国过去3年的行动提供了总体战略指导。该战略旨在确保美国持续压制中国,在经贸、军事、科技及价值观等所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包括在第一岛链围堵中国、加速印度崛起、强化对华情报工作等。提升“美国价值观”地区影响力措施包括支持“社会活动者”的扰乱行动,并加强信息传播在内的宣传战。在文化领域,美政策目标是塑造反华舆论联合体,炒作“中国发展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侵害”等。
绝密文件刻意曝光凸显美国政府冷战思维严重,破坏印太地区和平稳定用心险恶。而拜登上台后新设立印太协调官一职主导制华,美国印太战略进一步升级和加码。美国“印太战略”意在联合“五眼联盟”国家,印度和日本等透过多边机制,对抗中国不断提升的区域影响力,阻止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政策目标的实现,拉拢菲律宾、越南、印尼等东盟国家选边战队,选择“印太战略”,阻扰“一带一路”建设。
(二) 海洋战略通道安全威胁重要海峡和岛屿等海上关键节点历来是海权国家争夺的焦点,目前大洋上的重要战略通道已被美、英、法、俄等海权强国占据。虽然我国正在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货运量不断增长,但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量绝大多数需要通过海上运输的现状不会改变。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部署遏制中国崛起的三大岛链,目前美国在全球有海外军事基地374个,分布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海外驻军30余万人,威慑着马六甲海峡、望加锡海峡、巽他海峡、曼德海峡、苏伊士运河、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等世界上的主要海洋战略通道。中国外贸船队遍布世界各大港口和航线,海上运输线一旦受阻就会影响全球供应链,以石油为例,中国90%以上的进口石油需要从海上运输,其中约80%需经过马六甲海峡。[39]我国海洋战略通道除面临马六甲困境之外,印度洋、波斯湾、西太平洋航线上的重要节点都受到潜在对手的威胁,海上运输生命线处在其他海权国家的威慑之中。
21世纪海上丝路建设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大倡议,是我国海权崛起的必要过程,必将遭到传统海权国家的一致阻挠和破坏。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中国一贯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 中国永不称霸、不扩张,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40]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建设及颁布实施《海警法》为我国海权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东海和南海突破第一岛链走向深蓝的海权之争,海战或可避免。正如英国当初取得制海权提出“自由贸易”,美国取得制海权则依靠“航行自由”,“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的海洋强国之路必将伴随着传统海权国家的巨大威胁,必须提高警惕,并要以足够的战略定力,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国力加以积极应对,有序推动我国海外港口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维护战略通道和关键节点安全。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扎实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
(三) 传统海权国家的司法挑战传统海权国家纷纷利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优势和对现有海洋国际司法制度建设上的话语权限制和打压竞争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及生效后,各沿海国纷纷加强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适应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改革,如1997年加拿大颁布《加拿大海洋法》,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海洋性综合立法《海洋法》,2012年《越南海洋法》等。以日本为例,2005年提出“海洋立国”的国策后,2007年4月颁布实施《日本海洋基本法》,2008年开始每五年制定一个《日本海洋基本计划》,2009年以来每年发布《年度报告》,从而形成了从顶层设计到五年计划,再进行逐年落实的海洋基本制度体系。日本所有的涉海政策均在《海洋基本法》框架下落实,统筹好国内与国际,从其国家利益出发,开展甚至主导了一系列的多边国际合作,从而实现国际海洋治理合作。[41]各国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形成明确的国家海洋战略目标,促进各部门行动形成合力。
美国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国内海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早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合则用,不合则弃”,一方面利用其国内法律实施长臂管辖,避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限制条款,在公海、甚至其他国家管辖海域以“航行自由”“海洋科考”等名义开发利用海洋油气、矿产、渔业等海洋资源。另一方面却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限制和打压海洋落后国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甚至公开损害他国海洋权益。因此在海洋霸权国家的双重标准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对各国并未平等统一适用,甚至成为海权国家侵占各类海洋资源的政策工具。
2020年7月13日,时任美国外长彭佩奥发布了《关于美国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海洋主张立场》,[42]一改对南海领土争端不持立场的态度,声称中国在南海大部分区域的领海主张不合法,这是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严重挑衅。日本对华政策与美国亦步亦趋,2021年,日本在联合国提出照会,认为中国南海划设的领海基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布不承认中国南海主权。因此,必须警惕美、日等海权强国直接或利用第三国间接地与我国开展的海洋司法斗争。
五、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 不断提升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我国海洋权益的战略海域包括两洋一海,即西太平洋、印度洋和中国南海,东海和南海权益海域是我国海洋战略走向深蓝的关键,必须坚决维护。2013年,我国已经顶住国际压力成功在东海划定了包含苏岩礁和钓鱼岛海域和空域的防空识别区,意味着我国主权声索并且军事力量能够有效保护的空域和海域范围,因而有效维护了我国东海的海洋权益。我国南海岛礁建设取得实质进展,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必要的国土防御设施部署,海军陆战队守卫,南海舰队的常态化巡航等,有助于在主权范围内行使国际法赋予的自保权和自卫权。
要尽快建立覆盖我国主权范围内管辖海域、海上丝绸之路、冰上丝绸之路、大洋航线和全球战略通道的海洋立体观测网。加强海洋战略通道和关键节点安全常态化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海外战略支点建设,建立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战略要地、战略通道和战略资源地的权益保障机制,以习近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海洋治理。
(二) 提升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战略定力中国是陆海兼备的海洋大国,不同于美、英、法、日等海权国家的殖民扩张道路,在相当长的时期我国没有足够重视海洋发展,虽然面临诸多困难,我国必须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下,我国对印度洋、非洲和东南亚等地区与港口有关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始终被以美国为首的海权国家视为竞争威胁,无论从特拉维夫—雅法到科伦坡,再到香港,都增加了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地缘政治含义。[43][44]
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展相对陆上缓慢的背景下,更应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聚焦战略通道和关键节点,积极、有序、稳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有效规避和降低各类风险,提高建设成效。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合作交流,推动建设21世纪海上绿色丝绸之路。尤其要推进各项战略、规划和机制有效衔接,强化政策、规范、标准融合。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或区域发展议程衔接匹配,提升我国的海洋硬实力。
(三) 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海洋治理中国于1973年加入国际海事组织,1996年5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我国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在遵循现有国际合作机制与国际规范框架的基础上,我国应在全球海洋治理的新领域推动构建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推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ABNJ)应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深海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
在全球海洋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框架的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建设,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和完善提出代表性主张,为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法律秩序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的,结合当前复杂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利益定位,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环境制度、全球海洋安全制度与全球海洋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变革。不断扩大蓝色伙伴关系范围,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制机制及规则规范的制定实施,推动构建包括蓝色伙伴关系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内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四) 构建海洋强国建设法制保障体系我国近年来在海洋经济和海洋强国战略方面取得的成绩为世界瞩目,软实力的提升也必须与之协调。特别在海洋治理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我国《海洋基本法》中应明确南海和东海权益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全面接轨,从而对海洋事务统筹协调的行为规范做出基础性规定,为海洋强国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提供更高位阶的法制保障,更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规划和各项海洋保护、利用和开发促进政策。此外,我国有关海洋的立法范围局限于主权范围内的国土和管辖海域,而涉及公海、大洋和南北极地区则基本空白,明显滞后于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状况,应加快推进南极立法,保障我国参与南极科研探索和保护利用活动。
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对接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推进“立改废”工作。应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尽快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制定和完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制度,制定《海洋倾废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保障各部门应对日趋复杂的海洋局势和海洋事务管理时有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体系。从而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技术水平,促进海洋管理政策稳定、转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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