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 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近年来伴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思潮泛滥,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日渐升温,“跨国性”成为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对中国而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无论是“丝路经济带”还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都面临着巨大的恐怖主义威胁。如何根据当前恐怖主义新特点、立足我国安全形势、依托现有国际国内反恐法律机制,从国际、区域、双边及国内层面确立相应反恐合作策略,是我国当前防范和应对国内外恐怖主义威胁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一带一路”反恐安全态势国际恐怖主义泛指恐怖分子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跨国实施恐怖袭击,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以胁迫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实现其特殊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的危害活动。国际社会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具有了新的时代特征。
(一) “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新格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随着我国海外利益进一步扩展,中国公民海外遭到绑架杀害、中国海外企业遭遇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在亚丁湾、波斯湾、马六甲海峡等作为海外战略资源运输生命线的重要海上通道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也日益加大。当前我国面对的恐怖活动可被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极端暴力手段进行的攻击性恐怖袭击;另一种是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恐怖主义活动。
“一带一路”沿线共有7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那些经济贫困、贫富分化严重、种族矛盾激烈、国内社会动荡和武装冲突频发的国家和地区更容易滋生恐怖主义,也更容易成为恐怖主义的攻击目标。在国际联合反恐的头十年,作为全球恐怖主义互动大本营的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势力遭到严重打击,目前当地的恐怖主义活动已进入蛰伏期,其地位已逐渐被中东地区的“伊斯兰国”所代替。当前中亚、中东的恐怖组织也加快了全球扩散步伐,其恐怖主义活动视线已扩散至地缘环境更加复杂、民族和宗教冲突严重、社会稳定程度更低的西亚、南亚和东南亚地区,并加强了跨国分支机构的组建和同当地恐怖主义势力的合流。[1]人员流动更加自由的欧洲也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高发地区,在国际反恐联盟中与美国关系更近的英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不幸成为后“9·11”时代新一轮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2]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恐怖主义空间格局呈现出新的特点:欧洲地区安全局势整体稳定,但近年来也已成为公共安全袭击事件的多发地区;[3]中北亚地区相对稳定,但该地区长期存在的国家和民族分裂势力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的不安定因素;中东地区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大本营,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叙利亚和尼日利亚等国是恐怖主义的重灾区;南亚和东南亚是恐怖袭击的高危地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日益频繁。从恐怖主义袭击的动机上看,中东、南亚地区的恐怖袭击大多出于宗教和种族矛盾;[4]中亚、东亚地区的恐怖袭击民族分裂因素占的比重较高;在东南亚地区政治图谋和制造恐慌则是恐怖袭击发生的两大诱因。[5]我国反恐安全态势不容乐观。
对中国而言,陆上恐怖主义和海上恐怖主义都是构成我国“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安全威胁,对中国构成最大现实威胁的境外恐怖主义主要来自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周边地区,其中中东和南亚地区是陆上恐怖主义多发地带,东南亚则是海上恐怖主义的热点区域。当前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有:境内外“东突”组织相互勾结对我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藏独势力受到国外恐怖势力影响活动日益猖獗;邪教组织与国际恐怖主义势力联系日益密切;其他境外恐怖主义势力对中国海外企业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的侵害不断增多。特别是“东突”、“藏独”恐怖主义势力企图分裂国家,破坏国内安定团结,是我国面临的最主要的恐怖主义威胁。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宗教信仰相似,境内外“东突”、“藏独”分裂势力多选择在中亚、南亚国家进行联络、中转与训练,伺机对我国实施恐怖主义袭击、策划分裂活动。目前“东突”、“藏独”等分裂势力在与中亚、南亚国家恐怖主义势力勾结的同时,其与东南亚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合流的趋势也进一步加快。[6]与中国西南边境接壤的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地区活跃着大量割据武装,由于边境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治理,当地偷渡集团针对中国的走私、贩卖人口活动日益猖獗,[7]这也给了恐怖分子更多可乘之机,使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安全威胁进一步加大。
(二) “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活动新特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对“一带一路”倡议布局构成严重威胁,其目的的政治性、目标的公共性、行为的极端性,导致其危害程度远超过一般刑事犯罪。当前“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活动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1.恐怖主义活动的跨国性特征日益明显
在全球化背景下,资金、人员、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为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提供了条件。信息革命为恐怖分子提供了价格低廉而高效的沟通和组织方式,国际恐怖组织除了亲自策划、实施跨国恐怖主义袭击外,还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通信技术在全球招募成员,并指挥、策划这些外国人对自己的母国或第三国实施恐怖主义袭击,这种新的恐怖主义活动方式已经超越了国籍、疆界的藩篱,使国家的边境安全机制不能发挥,其恐怖主义活动也更加难以预料和防范。[8]当前,跨越国界、跨地域、跨区域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恐怖主义的新常态。[9]
2.恐怖主义袭击目标多样化
以往的恐怖主义袭击,主要针对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政要等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人,或针对政府机构、军事设施等官方目标实施。当前恐怖主义的主要袭击对象已转向防御相对薄弱的公共目标,如地铁、旅游景点、教堂、酒店、医院、剧场、学校等。典型的如2007年巴格达市中心萨德里亚市场汽车炸弹爆炸案、2008年印度孟买连环恐怖袭击案、2009年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万豪酒店汽车爆炸案、2010年俄罗斯莫斯科地铁连环爆炸案、2011年挪威奥斯陆爆炸枪击案、2012年法国图卢兹袭击案、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2014年巴基斯坦白沙瓦市军人子弟学校暴力袭击案、2015年法国巴黎恐怖袭击案、2016年比利时布鲁塞尔连环爆炸案、2017年伊斯坦布尔恐怖袭击案等。
3.高科技手段已被广泛运用
现代高新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性扩散和全民性应用为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更便利的信息和技术支持。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一方面提高了恐怖分子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世界各国的反恐难度。当前许多恐怖组织也势力越来越注重招募、培养高科技人才,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恐怖主义活动。如在2008年发生在印度孟买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中,恐怖分子就利用“谷歌地球”研究孟买城市的布局和地形,借助电脑技术模拟了他们要攻击的目标及行动步骤,在实施袭击过程中,他们使用了GPS全球定位系统、卫星电话等设备,还利用网络调声工具修改了声音,对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可谓相当娴熟。[10]
4.恐怖主义组织更加强势
以往的恐怖主义活动主要以个体或小群体秘密发动恐怖袭击为主要方式。随着“伊斯兰国”强势崛起,该地区越来越多的恐怖主义势力和恐怖分子投奔“伊斯兰国”,其恐怖主义活动更加明目张胆,该组织目前还大规模地介入了叙利亚内战之中,其活动手段和方式也更加残酷,如公开屠杀异教徒、残忍杀害人质、强征大量妇女为性奴、破坏历史文化遗迹等。与此同时,中亚、南亚、东南亚、东欧、南欧、北非等地区的一些恐怖主义组织也纷纷加强了同“伊斯兰国”的勾结和联系,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的组织化态势进一步强化。
二、“一带一路”国际反恐合作面临的挑战为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我国需要同国际社会开展反恐合作,以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当前可供我们利用的有以联合国为依托的全球性反恐合作联盟、以打击“伊斯兰国”为目标的临时性军事合作联盟、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依托的专业性反恐合作机构、以区域性国际组织为基础的区域反恐合作机制等反恐合作机制。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在联合打击恐怖主义行动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国际反恐合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 反恐合作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恐怖主义”是个具有较强政治含义的称谓,其与一般犯罪行为的区别在于,它除了符合一般犯罪构成外,还具有特殊的政治目的和动机。[11]但由于对恐怖主义行为所含政治目的和动机的认定涉及主观判断,人们在认定恐怖主义行为时难免受到政治取向、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等因素影响。目前各国政府、专家学者给“恐怖主义”所下定义已达160多个,但迄今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关于“恐怖主义”的一致定义。[12]也正是由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对政治性界定不明,一些恐怖主义行为在不同的人看来甚至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正当性。
一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仍坚持“双重标准”。“9·11”事件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自身安全利益考虑,不仅积极展开反恐行动,而且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反恐合作。但随着国际反恐联盟的壮大,一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偏见和霸权思维重新抬头,他们在反恐斗争中重拾“双重标准”,[13]根据自己国家的战略和利益判定恐怖主义、实施反恐行动,例如美国,只有当其自身或其盟友的安全利益受损时,才积极展开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但对于其认定的潜在竞争对手,如中国、俄罗斯等国的“东突”、车臣武装等恐怖主义势力,美国却采取纵容甚至支持态度。[14]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显然会损害国家间反恐合作的基础,也得不到国际社会成员的支持,更不利于打击和根除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势力运用网络、多媒体等信息技术手段加速合流趋势,另一方面,那些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由于缺乏反恐合作的共同话语基础而各行其是,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是国际恐怖主义不能得以有效地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反恐合作缺乏有力的国际合作平台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联合国是全球反恐合作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平台,[15]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订立及修订的国际反恐公约共有16项,联合国通过的与预防、打击、消除恐怖主义有关的大会宣言或决议有40多项、安理会决议30多项,这些法律文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国际反恐合作的各个方面。[16]与国家个体单独实施反恐相比,国际合作无疑会具有更好的效果,[17]但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政治组织,其活动离不开成员国的支持,在各成员国反恐政策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合作就不能顺利展开,当前联合国在协调各国反恐政策、促进国际反恐共识问题上的进展非常缓慢,如《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草案)从2000年开始协商至今仍未通过。
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联合国从来都没有建立一个能够有效统筹、领导全球反恐合作行动的权威机制。不但联合国反恐特设委员会也存在授权有限、权威不足等问题,一些国家加入国际反恐阵营也并不是为打击恐怖主义,而是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留有余地,联合国的反恐战略共识落实到成员国具体行动时也被边缘化甚至被有意忽略,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一再强调国际反恐联盟的重要性,但现实中由美国反恐战略推动的全球军事部署明显地具有针对潜在对手的国家指向性。以打击“伊斯兰国”的斗争为例,当前在叙利亚、伊拉克境内存在着美国主导的“打击IS国际联盟”、俄罗斯军事力量、叙利亚政府军、反政府军、库尔德武装等多种力量,不同力量之间在恐怖主义识别、反恐行动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分歧。[18]显然,这些国际社会成员只是在国际联合反恐旗帜下各自为战,这种形式上的反恐合作就很难起到彻底根除恐怖主义的效果。
(三) 国家间的反恐合作效果欠佳国家间反恐合作是国际反恐合作的基本形态,“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都积极与周边国家展开反恐合作。考虑到自身的安全需求、与合作国的双边关系、地区及周边恐怖主义安全态势等因素,国家在进行双边反恐合作时一般遵循“周边国家——传统友好国家——世界大国——其他国家”的合作路径,[19]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合作策略,与周边国家联合专门反恐,与友好国家联合全面反恐,与世界大国协调反恐政策、展开有限合作,与其他国家加强理解交流、共建反恐阵线。
国家间的双边反恐合作优势在于灵活主动、直接高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受制于地缘因素,合作国家对于来自合作框架外部的安全威胁只能处于被动地位、疲于应付,对日渐泛滥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不能对起到全面打击和根治作用;二是国家间的反恐合作依赖于国家间的双边关系,由于存在历史、宗教、种族、经济发展水平、意识形态等各种差异,国家并不能够同所有其他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国家间关系亲疏及国家政策变化都会对双边反恐合作产生直接影响;三是国家间的反恐合作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除了合作双方的安全利益之外,它很少考虑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的利益需求,这种合作有时还可能损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主义泛滥也是当前国际反恐合作难以深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区域性的反恐合作缺乏深度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几乎每个区域性国际组织都订立了专门的反恐公约,如《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独联体国家间关于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条约》、《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区域性公约》、《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伊斯兰会议组织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非洲统一组织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反对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以东盟为例,该组织2007年通过了《东盟反恐公约》,公约对合作框架内的“恐怖主义”进行了统一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恐怖主义的概念、范围、构成要素等内容,①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区域反恐合作的13个领域,②以及对公约项下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问题。
①参见《东盟反恐公约》第2-3条。
②参见《东盟反恐公约》第6条。
区域性反恐合作的优点在于,它基于一定的地缘基础与共同利益,可以依托区域内部已建立的组织构架,为区域内部国家之间提供很好的反恐合作平台。但另一方面,区域共同体内部不同国家由于政治情况各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稳定情况及国家安全局势各不相同,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区域内部的国家之间由于历史、地缘、种族、宗教等原因,也存在紧张关系或竞争关系,[20]这些现实情况也制约了区域反恐合作的顺利开展,导致区域反恐合作流于形式、缺乏深度和效率,许多区域性反恐合作机制在其基本合作框架建立后便纷纷进入了的瓶颈期。
三、中国“一带一路”反恐合作的路径和方式面对日益紧迫的恐怖主义威胁,我国应立足我国国情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周边国家为起点,以“一带一路”为方向,以联合反恐保障双方安全利益为和基础,寻求同其他国家之间在反恐、安全、发展等方面的深入交流,共同研拟更为务实、高效、灵活双边反恐合作机制,提高我国的反恐能力,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
(一) 坚持以习主席反恐战略思想为指导的反恐军事力量建设习主席总揽国内外反恐态势,形成了新时期反恐战略思想,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反恐合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最严峻和急迫的安全挑战,我们国家必须把反恐军事斗争准备摆到战略位置抓紧抓好。面对威胁国家安全的日益嚣张的恐怖主义活动,我们必须重拳出击、除恶务尽,坚决打击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这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自身反恐军事力量建设,加强反恐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特战反恐尖兵。在国际合作方面,要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消除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要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群防群治,清除暴恐活动滋生土壤。这些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系统的理论性和很强的实践性,对我国反恐军事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要建立高效的反恐指挥体系。要建立高效顺畅的反恐战略决策与指挥机制,包括平时的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反恐指挥编成应本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决策高效”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的指挥链,各司其职联合行动。要明确指挥员的权力分工,规范处置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简化指挥程序,缩短指挥链,优化指挥功能,实现高效指挥。
二要建立成熟的反恐联动配合体系。应建立联动机制,将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和民兵等各种作战力量、作战单元、作战要素融合集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要规范参与反恐行动各种军事力量指挥协同、职责划分、权限使用、处置程序和作战手段,形成防范打击暴恐活动的整体合力。应建立情报共享、联动预警、联席会议、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恐怖主义袭击发生时各单位步调一致、快速联动、整体应对。
三要建立科学的实战训练体系。反恐特战训练应当坚持从实战出发、服务实战的指导方针。针对当前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应针对性地开展实战训练,如城市反恐作战、山地反恐作战、边境封控作战、境外联合反恐作战等,在实践中逐渐形成我们的反恐作战理论和战略战术。应突出仿真对抗演练的地位,利用模拟仿真技术组织反恐模拟对抗训练,实现恐怖分子和反恐战场仿真化,做到“像打仗一样训练”,提升反恐战士技战术水平跃升。
(二) 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反恐合作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显著增大,要深化反恐合作,必须推动各国从整体安全利益出发,在反恐问题上达成共识,并积极展开国际合作,才能确保自身发展的安全空间。[21]
1、深化反恐合作理念、细化反恐合作层次
坚持在平等合作理念下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恐合作共识,积极倡导成员国展开深层对话,逐步建立反恐合作统一的标准,确立反恐合作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搞反恐“双重标准”,反对任何国家假借反恐为名在全球范围内拓展自身利益、遏制竞争敌手、争夺地区霸权。应当明确反恐合作不能仅仅依赖军事反恐,打击恐怖主义,军事反恐无疑十分重要,但如果只强调军事行动,则并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反而可能不断引发新一轮恐怖浪潮。国际恐怖主义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蔓延,其不但与一些国家内部的贫困、社会动荡、种族矛盾及宗教冲突有关,国际社会中长期存在的霸权主义、意识形态冲突、国家贫富差距、国际关系中的不公正现象等问题也是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国际社会成员只有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展开立体合作、综合治理,才从根本上铲除和消灭国际恐怖主义。
在“一带一路”反恐合作问题上,我们需要区分对象,分清主次,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和方式。我们既要加强同周边国家在反恐合作议题上的交流,也要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的联系与协调,还要同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开展战略层面的对话。其中,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应从预防和打击跨境恐怖主义活动为重点内容,在加强边境控制和情报信息交流、深化联合行动与执法合作、强化人员和资金流动监管等方面展开深层合作,消除周边恐怖主义现实威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恐合作应以预警防范、快速反应和危机处理为重点内容,在保障海陆空运输通道安全、保障海外投资安全、保护海外人员安全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降低海外安全风险;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恐合作问题上,应加强政策对话、消除意识形态分歧为主要目标,双边反恐合作应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在不断合作中寻求共同利益需求和进一步展开合作的基础。
2、完善区域性合作机制、提升反恐合作力度
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性组织的反恐合作框架,将反恐合作常态化、法制化,聚合区域能量,共同打击、综合治理,提高反恐效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
第一,应继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部的反恐合作。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已依据《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成立了反恐常设机构,在此基础上,我国应积极推动组织成员间在情报交流、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刑事司法合作、实施联合反恐行动等方面的深化合作,严厉打击“东突”、“藏独”分子的恐怖主义活动。同时,还应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或区域性组织同上海合作组织之间就联合反恐问题展开更广泛的跨区域合作。
第二,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区域反恐合作机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当前,“一带一路”沿线最现实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南亚和东南亚地区。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同南盟恐怖犯罪监察机构、东盟防长扩大会议机制这两个地区反恐机构之间的联系,在共享情报、联合执法、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入合作,如倡导联合运用大数据,共享情报;建立联合侦查、跨境追捕等长效合作机制;联合监控可疑资金往来,打击非法交易,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进一步压缩恐怖组织的生存空间。
第三,将反恐纳入地区间合作议事日程,在“一带一路”沿线建立跨区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体系。[22]充分利用亚欧会议、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中国—南亚友好组织论坛等多边对话合作平台,增进各区域之间对反恐合作的共识,协调各个地区在反恐安全合作方面的战略和政策,可以尝试建立跨区域的反恐合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和法制化。
(三) 在国内法层面完善国际反恐合作法律支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单列专章规定了国际合作相关事宜,但要使国际反恐合作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完善反恐法的配套衔接机制。
第一,从当前我国签署的国际反恐公约和我国的刑事立法来看,我国承担的反恐国际义务并未全面、细致地转化为国内法。我国刑法与国际反恐公约所要求的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国内法上罪行的要求仍存在差距;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对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逮捕起诉等程序问题加以规定。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刑事相关立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反恐公约的接轨。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反恐法》的配套机制。一是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如《武装警察法》、《引渡法》、《反洗钱法》等涉及国际反恐合作的相关内容,以衔接《反恐法》中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二是制定《反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的《反恐法》第69条规定的国际反恐合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23]三是考虑出台一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或类似条例,明确国际反恐合作的负责部门、合作范围以及具体程序和规则;[24]
第三,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加强反恐情报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个人身份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与周边国家、区域性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积极合作,联手打击假护照制贩集团、非法走私及人口贩卖活动、跨境恐怖主义袭击等活动。[25]要加强网络监管合作,对境内外恐怖分子发布的有害信息实时监控,及时共享,阻断极端和激进思想的传播和蔓延,联合打击恐怖组织网络犯罪。
四、结语打击恐怖主义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参与国际反恐合作,防范、打击境内外恐怖活动,既是维护中国国家安全需要,也是中国履行在国际社会肩负的大国责任的要求。“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给中国带来了更现实、更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和挑战。中国应抓住机遇、有所作为,把握国际反恐斗争的方向、加强自身在国际反恐问题上的地位与作用,与“一带一路”沿线坚持正义、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努力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国际反恐合作法律机制,将反恐合作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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