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①理念以来,“海洋命运共同体”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2013年提出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将发挥哪些作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传播又会产生哪些影响?探讨上述问题,必将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① 参见新华社评论员:《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9/0424/c40531-31047292.html。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丰富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价值引领 (一)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现代海洋法的基本价值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是海洋法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表明,海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有关原则、规则的产生和适用,是不同历史时期各个国家的利益考量和发展需求的结果。[1]例如,在古罗马时期“海洋为共有之物”是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因为无论是海洋的性质还是使用海洋的习惯,海洋供所有人使用,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所有权。[2](P18)进入近代,国际法始祖格老秀斯于17世纪初在《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中率先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因符合资本主义国家追求自由贸易的需要而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无论是大陆架制度的兴起,还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均因应沿海国扩大海域管辖权的发展趋势而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诸多规则模糊不清,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碎片化现象也十分明显。[3]因此,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亟需新的价值理念,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恰逢其时。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高度契合。众所周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成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基本原则。它不但蕴含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而且还强调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可见,无论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还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均体现了共同利益观,都把义利兼得、义利共赢、共同增进海洋福祉放在首位。因此,2019年7月23日在中国大洋协会于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大会期间举办的“合作、贡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主题边会上,中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在致辞中明确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理念上完全契合……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共同推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落实,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4]也正因如此,目前在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问题的国际协定”谈判中,有学者提出关于海洋遗传生物资源问题也应当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5]
综上可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成为现代海洋法的基本价值。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所指出的:“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
(二)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迄今,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28日)、《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5月10日)、《“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2017年6月20日)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等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文件。此外,截至2021年6月底中国已累计同14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6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②上述法律文件均强调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可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一直秉持的原则。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增添了新内容,而且是新时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6]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了价值共识、利益共生和发展共赢等内容。因此,“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可以被视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化,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引。
② 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 《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
(三)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使命和愿景一方面,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7]另一方面,“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旨在海洋领域落实联大制定的《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③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特别是要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一起开展多领域的海上国际合作,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积极务实的蓝色伙伴关系,实现人海和谐、共同发展,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等。[8]可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历程,也是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过程。因此,“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必将有利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早日实现。
③ 联合国在《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首次把“海洋可持续发展”单独列入其中。See “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70/L.1.
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指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坚持开放合作原则,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7]
(一) 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众多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是传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载体中国政府在发布的有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文件中,多次强调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促进区域合作进一步增强。而现有的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国际合作机制,如联委会、管理委员会等;第二,区域国际合作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国—东盟“10+1”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南亚博览会等;第三,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以及亚欧会议、亚信会议等。上述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既是讨论、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平台,也是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具体落实到各种决议中的重要路径。
(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沿线国家类型多样化,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试验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主要有以下四大重点方向:第一,由中国东部沿海经南海向西进入印度洋,到达非洲以及地中海和欧洲等;第二,由中国东部沿海经南海向南进入南太平洋,到达大洋洲;第三,由中国东部沿海向北经白令海峡、北冰洋,进入欧洲或美洲;第四,由中国东部沿海向东经太平洋,到达拉丁美洲各国。可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沿线国家类型多样: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海洋强国,也有小岛屿国家等。然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沿线不同类型的国家,都面临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加强海上航行安全合作、深化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共同任务。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平等相待和互商互谅之精神,不但有利于增进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而且有助于推动上述各领域的务实合作。
三、应对非传统海洋危机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价值推广的试验场,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点领域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主要包括海洋微塑料污染的防治、海洋气候变化的应对和海洋能源资源的开发等,它具有跨国性、非政治性和非军事性等特点。[9]积极应对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有利于传播“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一) “蓝色伙伴关系”网的建立2017年6月,中国在联合国首届“海洋可持续发展会议”上正式提出建立“蓝色伙伴关系”(Blue Partnership)的倡议,旨在推动“珍爱共有海洋、守护蓝色家园”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应对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三年多来,中国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在常态化合作平台建设、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的应对、海洋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然而,鉴于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现象问题仍然特别突出,因而需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推动“蓝色伙伴关系”网的建设。
首先,在地域范围方面,重点建设“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中国—南太平洋地区国家蓝色伙伴关系”“中国—环印度洋国家蓝色伙伴关系”“中国—欧盟蓝色伙伴关系”以及“中国—拉美国家蓝色伙伴关系”。上述“蓝色伙伴关系”网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不但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应对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而且有利于缓和错综复杂的南海局势,削弱域外势力对南海问题的消极影响。而构建“中国—南太平洋地区国家蓝色伙伴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的统一,因为南太平洋地区是台湾当局邦交国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其次,在建设路径方面,注意伙伴关系国的发展目标和合理关切,从而使“蓝色伙伴关系”网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多元化的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真正契合蓝色伙伴关系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7年9月,中国与12个小岛屿国家在福建平潭召开了“中国—小岛屿国家海洋部长圆桌会议”,共同发表了《平潭宣言》,并达成了“共建蓝色伙伴关系、提升海洋合作水平”的共识。201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与塞舌尔共和国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部关于面向蓝色伙伴关系的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签署。
最后,在方式方法方面,遵循渐进原则,通过“蓝色伙伴关系”网的建立,使“有关各方能够成为共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互信共同体、共享蓝色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共担海洋环境和灾害风险的责任共同体”,[10]以最终实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二) 海平面上升的影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现象。这一现象已经对沿海地区、低洼沿海国家、小岛屿国家、特别是其人民生活的许多基本方面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④因此,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例如,联合国大会在《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明确指出: “气候变化是当今时代的最大挑战之一,它产生的不利影响削弱了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球升温、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和其他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严重影响到沿岸地区和低洼沿岸国家,包括许多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许多社会和各种维系地球的生物系统的生存受到威胁。”[11]2019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在《气候变化中的海洋和冰冻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特别报告》(Special Report on the Ocean and Cryosphere in a Changing Climate)中也认为,20世纪全球海平面上升了约15厘米,而目前的上升速度还在加快,达到了每年3.6毫米;即使温室气体排放骤减,且将全球升温限制在远低于2℃,海平面在未来几个世纪还将继续上升,到2100年仍可能达到30-60厘米左右。[12]
④ 2011年太平洋岛国图瓦卢曾大声疾呼,国际社会如果不采取紧急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问题,该国将有可能被淹没。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2018年第70届会议上决定建议将“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专题列入其长期工作方案。⑤之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决定设立研究组。2020年4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72届会议公布了《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问题研究组共同主席波格丹·奥雷斯库(Bogdan Aurescu)和尼吕费尔·奥拉尔(Nilufer Oral)编写的第一次问题文件》(First Issues Paper by Bogdan Aurescu and Nilufer Oral, Co-Chairs of the Study Group on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在该文件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但初步讨论了海平面上升对基线和从基线开始测量的海域外部界限、对海洋划界、对沿海国及其国民在已确立边界或基线的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以及对第三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问题,而且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海平面上升对包括岩礁在内的岛屿地位以及对拥有岸岛的沿海国海洋权利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以及人工岛屿、填海造地或岛屿强化活动作为应对/适应海平面上升措施的法律地位等。⑥此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决定,2021年研究组将在鲁达·桑托拉里亚(RudaSantolaria)先生和加尔旺·特莱斯(GalvaoTeles)女士的共同主持下,审查与国家地位有关的问题以及与保护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人有关的问题,作为今后的工作方案。
⑤ 参见《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七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0号》(A/73/10),第369段。
⑥ Se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eventy-second session,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First Issues Paper by Bogdan Aurescu and Nilufer Oral, Co-Chairs of the Study Group on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available at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20/053/91/PDF/N2005391.pdf?Open Element.
事实上,海平面上升是一个与整个国际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正如2018年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辩论期间的发言中所强调的:“来自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区域的100多个国家,其中包括沿海国家和内陆国家、大陆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发言表示支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这一专题,证明该专题与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具有相关性,而不仅仅关乎一小部分特别脆弱的国家。⑦斐济也认为,国际法在处理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当前影响方面存在空白;该国关切与国际法“规范海洋权利、海区划界和沿海国对扩展大陆架的权利”有关的海平面上升问题。⑧
⑦ ”See Micronesia (Federated States of) (A/C.6/73/SR.22, paras. 56-61).
⑧ See Fiji (A/C.6/73/SR.23, para. 62).
因此,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未来有关“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的工作方案中,“海洋命运共体”理念不但具有指导意义,而且还应当把该理念贯穿到该条款草案整个起草工作中,并最终嵌入“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条款草案的序文中。
(三) 海洋微塑料污染的防治据有学者统计,“海洋中约有3.5万吨微塑料,占比超过总塑料垃圾数量的55%和重量的72%”。[13]由于海洋微塑料对海洋生态构成较大威胁,它不但危及许多海洋物种,而且一旦进入人类的生物链,还将影响人类健康。因此,近年来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例如,2017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了“清洁海洋运动”,呼吁各国消除化妆品的塑料微粒成分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倡导消费者改变随意丢弃垃圾的习惯,以最终避免对海洋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2017年9月,中国设立了“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研究中心”,并颁布了海洋垃圾禁令。与此同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以及欧盟多个国家等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塑料垃圾的禁止性法规或声明。可见,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助理总干事兼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执行秘书里亚比宁(Vladimir Ryabinin)所指出的:“海洋塑料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在联合国海洋大会的筹备会上承诺消除海洋塑料污染。”[14]
然而,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应对还存在不少困难。
首先,缺乏专门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虽然海洋微塑料主要来自陆源污染和海源污染,目前国际社会为了规制陆源污染和海源污染,先后制定了《防止因倾弃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等,但是上述公约和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条款,都没有专门涉及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其次,制定新的有关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国际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法律障碍。例如,由于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特殊性,其形成原因也较为复杂,因而确定海洋微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不容易等。
最后,由于环保意识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也不完全一样。这必然会影响有关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进程。
综上可见,海洋微塑料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日益明显,而相关的国际治理机制存在明显缺漏。有鉴于此,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平台作用,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充分考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民众的需求,是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必由之路。
(四) 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应当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进行。为此,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Regulations for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of Polymetallic Nodules in the Area,2013年予以修订)、2010年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Regulations for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of Polymetallic Sulphides in the Area)和2012年通过了《“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Regulations on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for Cobalt-Rich Crusts in the Area)。上述三个规章的出台为有关实体在“区域”内从事探矿和勘探活动创造了条件,为各方在“区域”内相关探矿和勘探工作铺平了道路。上述三个规章在用语、范围、探矿、勘探计划申请、勘探合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数据资料的机密性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的内容。[15]
按照《“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规定,核准的勘探活动的时间不能超过15年;如果勘探活动超过了15年,承包者就应该申请进行开发活动。自2001年至今,国际海底管理局共批准或审核了30个国际海底矿区。[16]国际海底管理局与承包者首批签订的7个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到期。因此,2011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7届会议已经决定启动制定“开发规章”的准备工作。[17]2012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在18届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拟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的工作计划》(Work Plan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Polymetallic Nodules in the Area),并“将此类规章制定工作作为管理局工作方案的优先事项”。[18]
2015年2月,法律与技术委员会(the Legal and Technical Commission)推出了《构建“区域”内矿产开发的规章框架》(Develop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ineral Exploitation in the Area),以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成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⑨2016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和标准合同条款规章工作草案》(Working Draf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Contract Terms on Exploitation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⑩2017年1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布了“环境规章”草案(the Development and Drafting of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Environmental Matters)。⑪2017年8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Draft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将开发、环境与监管等事项合并为一份规章草案。2018年7月和2019年3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又分别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修订版,有关条款内容更加完整、清晰。
⑨ https://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EN/Survey/Report-2015.pdf.
⑩ https://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EN/Regs/DraftExpl/Draft_ExplReg_SCT.pdf.
⑪ https://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EN/Regs/DraftExpl/DP-EnvRegsDraft25117.pdf.
虽然“开发规章”的制定是当前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的优先事项,但各方对“开发规章”草案中所涉及的开采矿区的申请制度、企业部独立运作、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国责任、惠益分享、缴费机制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事实上,制定“开发规章”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承包者、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从根本上具体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19](P177)为此,在“开发规章”未来制定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不但要继续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而且要注意协调不同利益攸关方的关系。
首先,尊重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导地位。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准备在西北太平洋、大西洋中脊等区域设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Reg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s)。这是国际海底管理局采取的旨在造福全人类的重要环境保护举措,也是为了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5条的要求对该“区域”进行有效环境保护,以实现“区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我国在尊重国际海底管理局设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妥善处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与“开发规章”的关系,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虽然可以作为“区域”资源商业开发的前提,但其存在与否不应影响开发工作计划申请和开发合同的签署。[20]
其次,强调承包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推出的六份“开发规章”草案的内容来看,“开发规章”为有关承包者进行“区域”开发活动所需履行义务的规定非常多,但是有关承包者权利的规定却相对较少。[21](P41)因此,我国可以联合英、法、德、俄、日、韩等国“区域”内勘探合同的承包者,在“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完善过程中要注重承包者的优先和专属开发权、承包者的机密信息等方面权利的保护,从而促进“区域”开发制度的实施和有效运作。
最后,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从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布的已经批准或审核的“区域”内勘探合同来看,不少承包者的担保国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如瑙鲁、汤加、基里巴斯和库克群岛等。这些国家属于欠发达的小岛屿国家,它们对“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特别重视。因此,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协调,重视其合理的关切,⑫既是“开发规章”制定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⑫ 2019年2月,国际海底管理局与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在汤加举办了“推动太平洋岛国参与深海活动、促进蓝色经济发展”(Boosts Participation of Pacific Island Countries in Deep Sea Activities to Advance the Blue Economy)的高级别区域研讨会,旨在讨论太平洋岛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参见“High-level Regional Workshop Boosts Participation of Pacific Island Countries in Deep Sea Activities to Advance the Blue Economy”,Press Release, 16 February 2019,available at https://www.isa.org.jm/news/high-level-regional-workshop-boosts-participation-pacific-island-countries-deep-sea-activities。
四、结论与前瞻 (一) 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引领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论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还是《“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均表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目标具有长期性。它旨在“进一步与沿线国加强战略对接与……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蓝色伙伴关系……实现人海和谐、共同发展……共筑和繁荣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8]其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十分丰富,如“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共同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蓝碳国际合作”“共建智慧创新之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绝非一日之功,需要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长期努力才能完成。最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还面临各种外部势力的干预和阻扰。一方面,欧美国家一直存在质疑,甚至批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声音,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设的环保标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否会取代既存的国际机制?[22]“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地缘政治目标紧密相连,那么它未来的发展方向,究竟是考虑所有国家的利益、尊重现代国际法,还是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的朝贡体系?[23]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还采取其他措施以抵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影响。例如,印度对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反应冷淡,对“中巴经济走廊”持明确的反对立场,还与日本合作推出所谓的“亚非走廊”计划,携手在非洲、伊朗、斯里兰卡和东南亚国家兴建多个基础建设项目,以对冲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二) 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进一步传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诚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稀为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所知,更谈不上在国际上广为传播。”[24]事实上,包括“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内的中国国际法观只有获得国际社会的呼应和认可,才更具实际意义。[25]因此,在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进一步传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一方面,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一道共同努力,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新议题,或者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载入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中,或者嵌入有关国际条约的序文中。另一方面,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判决中,进一步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此外,为了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实践,既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也是系统诠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⑬
⑬ 截至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共审结了如下5起案件:“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S.R.L.)产品责任纠纷案”“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与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富士胶片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新劲企业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80/index.html。
(三) 升级“一带一路”高峰论坛,逐步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平台的组织化趋势众所周知,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均设立典型的三分结构的机关: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以G20为代表的的新型国际组织的形式较为松散,多采用论坛的形式。[26](P38)同样,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新型态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其合作形式也比较灵活。其中,“一带一路”高峰论坛颇具代表性。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在中国举办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虽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领导人纷纷与会,并签署了许多国际合作文件,但是该论坛机制化程度仍然较低。因此,有学者建议对论坛进行改革,增设秘书处或者管理委员会等常设机构;[27](P138)或者参考“博鳌论坛”,成立咨询委员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28]从而使论坛的国际组织化程度更高、影响力更大。事实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不但需要沿线国家达成共识,更需要通过以国际组织决议的形式出台各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沦为“清谈馆”,才能更好地实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宗旨和目标,也才能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付诸更多的实践中。
(四) 增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合作文件的硬法因素,有利于保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顺利进行8年多来,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有关的法律文件主要采用倡议、声明和备忘录等软法形式,法律约束力不强。[29]因此,有学者建议应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确立一系列规则,尽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太过复杂、难度较大。[30]笔者认为,增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合作文件的硬法因素,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方面鉴于迄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相关的国际组织签订的共206份国际合作文件中,均强调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该原则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化,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向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之势。[6]另一方面,“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合作文件也应由以软法为主逐步向软法和硬法兼顾过渡,直到以硬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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