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Issue (1): 32-39  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2101004

引用本文  

孙吉亭, 周乐萍. 新常态下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1): 32-39.
Sun Jiting, Zhou Leping.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Normal Context[J].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ocial Sciences), 2021, (1): 32-39.

作者简介

孙吉亭(1963-),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经济、海洋文化研究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20-06-08
新常态下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
孙吉亭 , 周乐萍     
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省海洋经济文化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摘要:随着全球化深入,全球海洋环境问题频发,海洋环境治理成为世界各国海洋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海洋强国建设的深入,我国海洋环境治理虽取得了部分成效,但依然存在新的难题。新常态下,面对新型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存在结构性缺陷、海洋环境治理技术储备不足等难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也为我国融入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提出了要求。结合美国、日本等海洋大国的海洋环境治理经验,对我国海洋环境治理的立法体系、海洋环境治理的管理体系、海洋环境治理的协作机制, 以及海洋环境治理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思考。希望能够为新常态下,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面临的难题提供思路与参考。
关键词海洋环境治理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    环境治理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Normal Context
Sun Jiting , Zhou Leping     
Shandong Institute of Marine Economics and Culture, Shan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Qingdao 266071, China
Abstract: As the globalization deepens and global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on the rise,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marine development in the world.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deepening of a marine power construction, although 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re are still new problems. There are new type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shortage of technical reserves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normal context. The concept of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has set requirements for China's integration into the global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major maritime countries in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ystem, management system,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technology in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aims to provide ideas and reference for the problems facing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normal context.
Key words: marin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rin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海洋环境的流动性、跨时空性具有一定非排他性、部分公共性的特征。海洋环境问题成为诸多海洋国家亟需解决的难题,也是当下热议的全球性问题。针对海洋环境问题,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各国的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条约的制订提供了国际标准。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全球海洋环境问题不断生成,诸多国际组织参与到海洋环境管理中,并不断完善。但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与深化,近年来海洋环境问题不断恶化,海水酸化、海水变暖、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微塑料污染等问题,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新难点。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问题,80年代进行了国家海洋大普查,加大了对海洋的利用程度。经历近40年的高度开发与利用,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不断恶化,成为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难点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保护理念,实施“海洋强国”建设战略,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2014年以来,我国海洋领域面临新常态,面对生产方式转变,新常态下经济生产目标的变化,海洋开发活动也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目标与任务。尤其是新冠疫情以来,海洋经济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海洋开发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海洋环境治理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一、海洋环境治理概述

海洋环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国内外学者就海洋环境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试图科学地解决这一难题。海洋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随着海洋环保意识的逐步加强,世界海洋国家纷纷提出海洋保护立法倡议,并不断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20世纪50年代末,国际海洋环境立法工作逐步走向高潮。为了更全面地解决海洋环境问题,专家学者不断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研究角度。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强调了“政府”在解决海洋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海洋环境管理”的概念,以及政府对于海洋开发和利用采取的干预活动,通过法律和行政进行海洋环境管理的控制行为。[1]20世纪90年代,随着詹姆斯·罗西瑙提出的“治理”理念兴起,逐步取代“政府管理”。[2]之后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多中心”理论推动了治理理念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海洋环境管理逐步从政府主导管理到多主体参与式管理,再到治理的变化过程。[3]近年来,海洋治理已经成为诸多学者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一种新型理念,成为各国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的实践基础。

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对一些涉海行业进行管理,学者对海洋环境管理研究的重点集中于海洋综合开发利用方面。鹿守本将海洋环境管理归纳为利用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持海洋环境的良好状态,以达到海洋环境自然平衡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4]但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海洋环境管理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我国在海洋环境管理方面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帅学明、朱坚真提出,海洋环境管理应包含政府部门及海洋相关组织,强调各主体应用综合手段依法调控海洋污染行为。[5]李百齐提出了公众参与度应该成为海洋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6]吕建华等提出,以政府为主导的海洋环境管理存在结构性缺陷。[7]之后,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向海洋环境治理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海洋环境治理成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的重要新型理念。沈满洪在分析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以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机制相互协同制衡的格局。[8]

总体来看,国内外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历程并不长,但以海洋环境治理来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达到共识,在海洋环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有一定认知。但在实践中,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大背景下,我国如何增加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参与度,我国如何构建打破现有制度框架限制,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海洋环境治理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环境开始从恶化向好转转变,近年来,整体状况稳中向好发展。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转折点,海洋环境保护体系逐步完善。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岸综合治理逐见成效。但是,总体来看,海洋环境的生态文明危机、海洋环境的治理危机,依然是新时代海洋环境保护的新命题与新难点。

(一) 海洋环境的生态危机 1、局部海域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从近海水环境质量来看,近年来总体情况是稳中向好,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逐年减少。2019年,全国地表水优良(I-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上升3.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9]但是,近海局部海域污染仍较为严重。以东海为例(如表 1),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四类、劣四类水占比较高,近年来四类、劣四类海水水质占比为40.7%。总体来看,自2012年以来,一类、二类海水占比逐年上升,四类、劣四类海水占比污染逐年减少,海洋污染治理逐渐取得成效,但效果依然不理想。从2018年海水质量统计来看,渤海、黄海、南海劣四类水减少比例分别为10.24%、27.2%和10.82%,而东海劣四类水减少比例仅为0.45%。由此可见,我国东海近岸海域污染偏重且治理难度较大。

表 1 2010—2018年中国东海近岸海域各类海水水质占比情况(%)
2、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普遍性

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陆源污染是主要污染源。近岸海域污染中,近一半以上的污染为陆源污染,尤其是海湾污染最严重。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也造成了持久性的入海污染物大量排放。陆源污染排放历史悠久,涉及主体利益众多,治理难度较大。从2015—2018年的直排入海污水量(见表 2)来看,入海污水总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综合污染居首位,生活污染最小,工业污染反复情况较明显。

表 2 2015—2018年各类直排入海污染水总量(亿吨)

同时,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原因,污染物直排入海已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以近年来我国沿海各省份入海河流水质类别来看,陆源污染治理情况不容乐观。从表 3可以看出,沿海各省份普遍存在陆源入海污染,虽然整体上有所改变,但部分省份依然存在污染严重及污染反复的情况。其中, 2016—2018年,天津入海水质皆为重度污染,山东、江苏的陆源污染治理也不太理想。

表 3 2016—2018年我国沿海各省入海河流水质类别
3、新型海洋环境污染频发

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海洋污染的严重性逐步显现,也因此给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带来了新的难题。首先,涉海活动造成海洋生态系统退化问题。以2018年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调查为例,在整个监测系统中,处于健康、亚健康和不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分别为23.8%、71.4%和4.8%。[10]可见人类活动超出了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其次,海洋生态系统恶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赤潮为例,沿岸海水富营养化问题严重,赤潮频次增多,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见表 4。2012年赤潮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15亿元,年均能够达到2.25亿元。最后,海洋垃圾中的海洋塑料成为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新命题。2018年,我国对海洋垃圾调查表明,塑料类垃圾在海面漂浮垃圾中占88.7%,海滩垃圾中占77.5%,海底垃圾中占88.2%。[10]在海洋微塑料监测中,监测区微塑料密度最高为1.09个/立方米。海洋垃圾及微塑料难以降解,对整个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等问题,但尚未形成有效的治理方式。

表 4 2010—2019年我国海域赤潮灾害情况
(二) 海洋环境的治理难题 1、政府管理的结构性缺陷

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来看,海洋环境保护制度逐步健全,整体上以“政府管理”为主导,逐步来推动海洋环境治理的模式。政府管理模式虽然有一定的效率,但是与海洋开发利益主体多元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尤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将海洋开发活动推入困境。近年来,我国进行的机构改革虽然在逐步修正,打破政府主导结构的局限性,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依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检验。首先,海洋与陆地具有不可分割性,与职能划分的职能权限具有矛盾,造成了职责交叉重复、权责不清等问题。其次,企业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参与者不明显。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利益主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政府以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二者作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可以通过利益相互制约。但在现行的海洋环境治理制度中,企业作为重要利益主体,没有更好的体现。其次,公众参与程度严重不足。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大众与管理者之间的交流不够,交流渠道不畅。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情况难以作出客观判断,造成公民责任意识和海洋意识欠缺,难以在海洋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

2、环境治理技术储备不足

实现海洋陆地打通,目前来看尚需技术支持。海洋与陆地具有不可分割性,陆海联防联控是海洋环境治理的关键问题。但在机构改革之前,海洋与陆地的职能系统长期是割裂的,将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统一起来,需要制定统一标准,做好陆海统筹,尤其需要技术层面的大力支持。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治理的先决条件,目前多以近岸环境监测为重点,对主张管辖海域监测不足,深远海监测急需拓展。与之相关的海洋监测技术、海洋仪器开发、海洋监测人才都欠缺严重,难以应对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尤其是在深远海监测技术开发方面,是了解世界海洋环境的窗口,也是我国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基础。面对新型海洋环境问题,赤潮频发、水母泛滥,海洋垃圾及海洋微塑料治理等,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问题所在,更全面地进行海洋环境基底调查。[11]同时,加强对海洋塑料防治技术方面的投入与布局,追赶国际研发进度,增加与国际社会对话的机会。

3、突破国际海洋环境治理框架

与传统的海洋环境管理只关注海洋环境这一客体不同,随着海洋环境治理理念的深入,海洋环境治理将人类活动与行为包含进来。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推动下,海洋的流动性的特性促使海洋环境治理开始向全球海洋环境治理转变。像全球海水变暖、海水酸化、海洋塑料污染等问题,依靠单一国家是难以解决的,必须依靠双边、多边,乃至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克服。目前,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已经形成了三个层级:一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二是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三是以国际公约约束下的特性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模式。[12]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相对比较低,缺少话语权,难以发挥主动性。我国有丰富的海洋环境保护经验,在该领域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特色鲜明,为了深入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需要打破现有国际海洋环境治理框架,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与更多国家达成海洋环境合作治理共识。

三、海洋环境治理的经验 (一) 美国海洋环境治理的现代化经验

美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从20世纪60年代起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等,已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值得我国借鉴学习。[13]

1、统一协调的部门协作治理体系

美国海洋环境治理由联邦政府与地方联合治理,以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为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统属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渔业局、海洋大气研究中心等六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清晰的职责分配,注重分工与合作,保持海洋治理效率的高效性。[13]州府设立海洋管理机构,与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同时,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海洋发展政策战略的制定,同时负责和内政部、运输部、能源部、国防部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具有强化决策和解决争端的功能。可以说,美国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将海洋管理各部门在横向、纵向上进行了统筹,促进了海洋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实施。(见图 1)

图 1 美国海洋环境治理框架图 注:根据美国国家海洋委员会机构设置整理(https://www.noaa.gov/about/organization)。
2、严格的法律支持与规划

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颁布了《我们的国家与海洋》,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行动建议。1972年颁布《海岸带管理法》,提出“海岸带综合治理”理念,确立了在海洋环境治理中,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干预体制,同时鼓励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参与。[14]在此基础上,美国构建了严格的海洋环境治理法律管制体系,除了国家制定的整体性法律规定外,各州、县政府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在整个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计划进程,并建立了严格监督机制。甚至对破坏海洋环境进行了刑事立法,从而大大抑制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频次。

3、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美国每隔五年对制定的海洋相关规划计划进行修订或者推出新的计划。每一项立法从立项、起草到颁布,都会积极地、广泛地听取各个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大众的意见。努力动员科学家、利益相关者,通过专家圆桌讨论会、地区性公开会议、征询网络意见等,制定具有科学性、民主性的决策。[15]在整个法规修订、政策推出中,不仅加强了管理者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深入了解,也加强了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在海洋环境治理进程中,不仅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严格监督,还能够获得公众参与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二) 日本濑户内海治理经验

濑户内海是日本重要的经济中心区,20世纪50年代,该区域大力发展工业,造成了海洋环境的严重恶化,并引发了大量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引起日本对海洋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日本作为一个靠海而生的岛国,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1、实施区域海洋污染联防联治

1978年,日本颁布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成功改善了濑户内海的海洋环境,并成为保护濑户内海环境的永久性法律。该法成功之处是,针对具有特殊性的特定环境进行了专门立法治理。濑户内海属于内海,海洋环境与周边的府、县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把濑户内海的海洋环境治理与沿岸地区的环境治理统筹起来,将沿海和内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环境治理,实施海陆联防联控。[16]同时,通过制定严格的措施控制污染总量、水质情况,以及分段排污指标,对沿岸涉海活动进行严格的环境规制,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向“环境型利用”转变。

2、海洋科技促进海洋治理实施

日本高度重视海洋科技的发展,实施科技治海战略。日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海洋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即使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海洋科技投入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在长期发展中,日本海洋环境技术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在海洋环境监测、海洋垃圾处理、海洋生态修复、人工生态建设技术方面,具有相当成熟的成果。在海洋环境监测方面,通过监测技术、检验手段、遥感定位系统等,对濑户内海地区进行长期的监测与研究,能够实现监测成果和信息共享,为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参考与基础。海洋垃圾处理技术更是对海洋环境改善贡献巨大,该技术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在日本第三期《海洋基本法》中,更是将海洋监测技术和海洋垃圾处理技术列为重点,并向深远海推进。海洋科技的发展,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也成为日本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推动力。

3、完善主体责任制治理机制

日本海洋环境治理以首相作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综合海洋政策本部,联合国土交通大臣等八个行政部门,设立阁僚会、审议会、协议会等协调机构,制定和颁布行动计划、法律法规等实现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在整个过程中,明确各责任主体的任务,合理分工,相互协作,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在濑户内海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还成立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协会,将行业协会、环保NGO、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联合起来,并制定完善的工作例会、实地调查、定期监测等机制。[12]尤其是环保NGO,在发挥宣传作用的同时,也发挥其政府监督作用,对政府不良行为为公众发声。可见,日本在整个海洋环境治理框架中,实施了主体责任制的模式,参与主体的责任与分工明晰,为海洋环境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 波罗的海海洋环境治理经验

15世纪后半叶,欧洲海洋经济已经得到充足发展,但过度开发引发的海洋环境恶化问题,也引起了欧盟国家的普遍关注。20世纪70年代起,欧洲国家通过共同协商来解决海洋环境问题。其中波罗的海的“区域海”治理成为典范,为整个欧盟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范式,也成为世界各国海洋环境治理的借鉴。

1、整体性价值观认同度较高

波罗的海曾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严重的海区,一度成为污染最严重的海区。长期以来,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受海洋环境污染危害较深,对于海洋环境治理认同度也比较高。在环境价值观念上,环境整体价值的优先性得到各国高度认同。在整个海洋环境治理的立法过程中,不管是从整体性立法,还是各国国内立法,都顺应环境价值优先原则,以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高利益,将国家环境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服从于区域利益,以制度合作为理念。[17]在2004年加入欧盟之后,以欧盟环境标准,制定了环境治理新战略。环境利益诉求成为波罗的海沿岸国的整体诉求,以此达成了国家间利益的平衡,使得波罗的海海洋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动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2、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

在波罗的海海洋环境治理中,将海洋环境看做是一个综合体,建立了完善的海洋环境治理协调机构,协调状况良好。为了达成共同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目标,波罗的海沿岸国成立了赫尔辛基委员会,作为政府间组织,通过制定《保护波罗的海行动计划》,建立共同治理目标,建立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通过签订治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细分领域的环境协议,并依据各国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方案,对波罗的海沿岸国的海洋环境治理义务进行确定。由各国组成的赫尔辛基委员会带领具有海洋环境治理专业职能的机构,以超国家模式对各国海洋环境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测与监督。同时平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建立协调、应急管理机制和制度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治理共同海域污染。

3、“区域海”跨界合作与治理

欧洲附近的海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海洋空间规划被认为是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海洋空间规划在各种尺度和行政区域都得到重视与发展,促进了联盟作用的发挥,在海洋环境治理中也更加注重区域合作。“区域海”注重各区域间的协商,通过多边、双边协商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制定治理方案,达成海洋环境治理的共识。[18]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行政管辖边界的限制,打破了原有的海洋环境治理的局限性,使海洋环境治理更具有整体性。“区域海”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等,弱化了国家间公共性竞争的“碎片化”特征,尤其是政府间组织的构建,能够进行国家权力层级整合,加强海洋生态系统治理规则的整合,增加各国成员之间的紧密化程度,促成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来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四、我国海洋环境治理的思考 (一) 健全海洋环境立法体系,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

海洋环境治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合理的法规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海洋环境治理效果。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体系是以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形成一系列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章。2015年再次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但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尚未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新规推出。2012年之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以及“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一系列战略措施的提出,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入新的高点,成为新时代海洋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特色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也将我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上了新的日程。因此,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对我国海洋环境相关法规、政策,作出修订和调整,与时俱进。也应注意将我国的海洋环境立法与国际海洋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寻求更多的共同利益点,为未来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作准备。

(二) 理顺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增强职能部门执行效率

目前,我国正处于以“政府主导”的海洋环境管理向多元化海洋环境治理转变时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应该包含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等三部分。对照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可见我国海洋环境治理框架构建尚不理想。虽然是以政府主导,但是企业参与度低,公众参与意识更加薄弱。尤其是缺少海洋法规政策机构,弱化了参与海洋环境治理在国际对话中的参与性。多元化主体参与度低,难以将政府主导的海洋环境治理能力释放出来,加强企业、公众及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度,明晰相互之间的职责与分工,将取得更好的成效。对于实施机制来说,2018年我国进行了机构改革,生态环境部将与海洋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起来,从体制上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归于一体,尤其是“五个打通”实现了陆地和海洋的统一性。但在实际执行中,生态补偿机制相对滞后,海洋和河口的管理标准,监测标准尚未不统一,部门之间的评价考核机制有隔阂,从而减弱了海洋环境治理实施机制的执行效率,所以还需要更加明晰的职能分工与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来提升海洋环境治理的职能效率。

(三) 加强跨府际协调,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区域海”为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范式,将海洋作为一个空间整体,打破府际行政界线,寻求区域共同利益,达成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共识。我国行政管理是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近岸海域划分为11个沿海省份管辖,行政界线打破了海域的整体性,尤其是海湾区域涉及行政区域诸多,增加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同时,海洋与陆地在生态系统中具有整体性,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借鉴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可以将我国现行的“湾长制”和“河长制”衔接为一个整体,通过寻求利益共同点,打破府际行政界线,通过协商与合作,将海洋与陆地整合为一体,更好地解决海洋环境治理难题。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海洋环境治理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是不可能分割的,要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中,通过与世界各国寻求利益共同点,寻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通过双边、多边参与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组织,制定和签订环境协议,来提升我国融入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速度,同时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 加强海洋科技投入,增强海洋环境治理能力

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来看,新型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难点。从国际海洋环境治理经验来看,海洋科技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动力。提升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需要在海洋监测技术、监测仪器、遥感技术等方面,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做好核心技术攻关,在不断增强近海监测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深远海监测、勘探技术研发。以海洋环境监测为基础,做好我国海洋环境监管水平,同时向重点海域、极地、深海拓展,对全球海水暖化、全球海水酸化、全球海洋微塑料污染等问题设立研发重点课题,对具有全球性的海洋污染治理的难点技术进行攻关,逐步深入到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中,从跟随到引领,提升话语权,承担大国责任。

(五) 认同“海洋命运共同体”,促进海洋环境治理协调

海洋开发活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一旦形成产业链条,利益主体将进一步延长。海洋环境治理与海洋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海洋开发活动中,由于利益分配方式、经济生产方式等,造成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治理知识、意识、文化等差别,造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缺失,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隔阂,从而使得海洋环境治理问题难以达成统一,海洋环境治理难以取得成效。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治理理念在利益主体间的认同感、责任感,有利于打破多元化利益主体间的隔阂,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加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促进海洋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最终将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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