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气温升高,北极海冰融化,北极作为目前人类尚未完全触及的的四大“全球公域”之一,[1]其重要性不断凸显,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国也竞相参与北极的相关研究与开发活动。然而,“公地”利用不合理往往会导致各个利益团体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而忽略其活动对公地造成的消极影响,从而产生“公地悲剧”现象。要解决北极海洋生态的“公地悲剧”,就必须深刻认识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紧密,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北极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北极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那么所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都无法幸免。因此各国都应该未雨绸缪,关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在合理开发北极的同时保护好北极海洋生态环境,携手共建安全、健康、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现状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生态系统所处的一种健康、良好状态。[2]北极海冰融化,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区域增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北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去,人类的进入对北极原生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特别是资源开采、油船泄露、渔业捕捞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态势不容乐观。北极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环境变化对周边地区乃至全球范围都会产生影响,因此维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形势。北极环境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命运,这些变化在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第一,海冰融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淹没了北极与亚欧大陆的沿岸地区,对北极地区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第二,气候变化使北极植物群落发生迁移,物种多样性、范围和分布发生改变;第三,冰盖的消融,对北极原有生物圈产生深刻的影响,鳕鱼、北极熊等物种急速减少;第四,北极能源资源的可开采性增加;第五,海平面上升使得许多沿海地区和设施面临更多风暴潮袭击。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行为体。第一,北极国家。从地理位置上看,北极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也叫做北极地区,北极地区包括北冰洋、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等范围。北极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挪威、丹麦、瑞典、芬兰和冰岛,简称“北极八国”。由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这些国家在相关水域或资源问题上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混乱局面。第二,近北极国家。中国、韩国、日本、欧盟等与北极距离较近的国家属于“近北极国家”,这些国家受北极海洋生态环境变化影响显著。以中国为例,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很多地区不断出现极端气候,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威胁中国粮食安全。同时,北极海冰融化造成海平面上升,极易淹没沿海低地,威胁中国领土安全。此外中国沿海多为发达省份,人口密集,一旦被海水吞噬,将直接威胁中国发展。[3]越来越多的“近北极国家”深刻认识到北极环境变化对其自身的巨大影响,积极寻求机会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但是却由于地理位置的局限,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面临极大挑战。第三,国际组织。北极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治理主体包括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是北极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北极理事会、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大陆架划界委员会等。
最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机制。目前并未形成有效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机制,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大多依托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协议是内角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重要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这些条约包括:首先是综合性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概括性地规定了全球海洋的相关问题。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也应遵循其相关规定。其次是一些专门性条约,《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是专门针对斯匹茨卑尔根群岛相关主权与进入的一个国际性条约,该条约确定了挪威政府对该岛有充分的自主权,各缔约国公民均可进出该地区,并在该地区内进行任何不违反挪威政府法律的活动,无需取得挪威政府的签证许可。[4]许多国家签署了该条约,因此在斯匹茨卑尔根群岛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为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提供平台也为世界各国进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供了合作平台与法律依据。
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关乎人类命运与未来,人类必须深刻认识到各国都处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中、高度重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共同致力于保护人类生存家园,保护北极海洋生态,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 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技术和经验匮乏近年来北极气候变暖,为人类进入北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成功进入北极。然而,人类进入北极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的污染有油船漏油污染、废弃物排放污染、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等,这些污染治理起来比较困难。海洋生态污染治理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治污工作需要大部分人力劳动,而北极温度低,工作人员难以开展治污工作。第二,治污器械、设备的运作受最高与最低温度的限制,北极极度寒冷,超出了治污设备的最低温度限制,治污设备难以运行。第三,受人类科技水平的限制,适应低温作业的机械或设备技术不发达,缺乏这类产品,虽然有的国家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进行研发,但似乎进展缓慢,适应低温作业的器械设备从种类、数量上来说都还比较少,且功能有限,难以满足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的需求。第四,相关国家忽视了其对北极海洋生态所形成的污染,逃避责任,拒绝参与海洋污染治理。第五,到目前为止,人类所开展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工作一般都是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进行的,对于低温环境下的海洋生态污染缺乏治污经验。综合来说,因为北极气候极度寒冷,人类的身体素质以及科技水平都无法在极寒的环境下进行有效工作,因此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就显得十分艰难。[5]
(二)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机制包括论坛性的松散机制,也有组织化机制,比如北极理事会、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等。然而,虽然这些论坛性或组织化治理机制数量不少,但是其机制内部的运行却存在一些不足。以北极理事会为例,北极理事会成立于1996年,主要成员国为北极八国。由于地缘优势,北极八国在北极理事会中具有核心地位,可以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在给定区域行使特定的权利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北极八国在北极区域治理问题上一直力图维护其治理权力,其重点是强调域内身份认同和利益排他,限制北极域外国家的参与。[6]这不利于北极以外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更阻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近北极国家虽然获得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地位,表明其在北极治理结构中的大国地位得到承认,但并未根本改变被边缘化局面。这种机制的可以说是不完善的,其成员国的观念过于狭隘,未看清未来世界将处于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趋势,忽略了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治理的必要性,抑制了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三)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缺乏国际法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关于海洋治理的国际性条约,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该公约,是目前海洋治理方面的权威国际性法律依据。然而,该条约也只是在整体上对海洋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对于北极事务、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并未提出规范性约束条文。北极争端首先体现在北极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上;其次表现在对北极航道的性质认定上。现有的领土争端主要是加拿大和丹麦对汉斯岛的争夺。汉斯岛地区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和金刚石资源,并且地理位置优越,很可能将成为新的交通枢纽,丰富的资源是争端的根本原因。北极地区的海域划界争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另一类是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争端。这些争端的存在将会影响北极地区的局势稳定,从而影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在航道争端上,对于东北航道俄罗斯主张北部海航道为本国内水,并于1990年制定了北部海航道航行规则。关于西北航道的权属,加拿大主张该航道为加本国的内水, 对其享有管理权。而美国则坚持该航道为国际通行海峡, 其享有无害通过权。[7]北极地区依然纷争不断,这些争端得不到调节,将会严重影响北极局势,影响北极地区的军事安全,从而威胁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归根结底,北极生态安全治理所面临的这些争端都是由于缺乏统一而有效的国际法依据造成的,由于没有有力的国际法律依据,各国纷纷以本国利益为中心,创造各种机会争夺北极资源,特别是北极海洋资源,严重影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
(四) 北极海洋生态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由于北极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地缘政治特征,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主体呈现出繁杂混乱的特征。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方面,北极地区的土著居民因纽特人是最具有话语权的主体,但是由于这一民族生活方式较为落后,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几乎被忽视了其主体地位。[8]由于北极国家距离北极最近,且这些国家对北极的部分海域享有主权,因此,北极国家是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首要主体;其次是近北极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等,以及签署了《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的非北极国家,这些国家由于距离北极或者在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有相应权力,可以有较多机会进入北极,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最后是地理位置上远离北极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社会团体、跨国公司等。由于北极具有“公共性”属性,所有这些行为体都可以参与北极事务、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问题进行治理。但是实际上,许多北极国家依靠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大力开发和开采北极资源,严重威胁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但是北极国家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力度却很微弱。而以中国为代表的非北极国家,进入、开发和利用北极的机会都特别小,即使进入北极,或者在北极进行科研活动也会被北极国家指控威胁到北极安全,面临被迫退出北极的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北极国家享有绝对的利益,而较少的承担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责任;而非北极国家却相反,从北极获取的利益相对较少却要承担大量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责任。这种由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利益与责任失衡严重抑制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
(五) 相关国家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淡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相关国家在北极问题上只注重开发利用、而忽视治理。北极气候变暖,海冰融化,北极逐渐成为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北极资源开发与新航道的开通将为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竞相寻找机会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北极科学考察活动。例如,北极航道开通,虽未达到全年通航,但是较之于以前,通航条件不断优化,航行阻力不断减小。北极航道的开通给全世界的航运都带来便利与经济利益,许多国家都在争取北极航道的资源,特别是北冰洋沿岸的国家,如俄罗斯、加拿大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北极航道。然而北极航道开通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航行便利的同时,也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产生了安全威胁。船只的航行会产生一些污染物、特别是油船如果发生漏油,那么将严重破坏北极的海洋生态安全,然而几乎很少有国家会关注航运给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带来的破坏。
其次,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宣传力度小。北极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其治理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也较多的表现为国家、国际组织、社会团体、跨国企业等具有独立性的组织,由于这些国家、国际组织、社团范围较大,其具有独立的行动权,通常不受其他组织的约束与限制,因此要对一个较大的团体进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的宣传就比较难,实际上也很少有专门的组织或部门去对进入北极的国家或团体宣传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此外,世界范围内进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的宣传也需要花费巨大的资金,一般组织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开销,以上这些原因都致使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宣传受到限制,造成了各个国家整体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意识淡薄状态。
(六)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匮乏在非传统安全领域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北极地区特别是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行动与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要想在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合理治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问题,就必须从国际角度出发,加强国家合作,共同应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9]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利益冲突、国家间制度、文化、国情不一样,国际间的合作较难实现。首先,由于各议题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和集中管理,使得针对单一议题进行独立治理的制度设计妨碍了从整体角度对多种议题的整合性治理,各国对同一议题存在冲突,国际合作较难实现。其次,北极治理的不同主体坚持不同甚至冲突性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规范。有的认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问题属于国家辖区而奉行国家主权原则,有的则认为属于全球公域,而坚持世界共有共享规范。差异性治理规范的存在使得各治理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的国际协商与合作,导致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难以突破这些客观存在的治理障碍而难以进行国际合作。然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由于其公共性的特征又必须要求世界各国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治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问题,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也是一个全球性议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因此,总的来说,虽然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困难极大,但是国际合作又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应该寻求更合理的治理主体安排,使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得以实现。
三、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对策建议尽管北极资源开发与新航道的开通将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仍需在确保生态环境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是北极生态环境平衡的基础,也是全球生态安全的前提,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是适应“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步骤,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未来命运的重要保障。因此,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义重大,以下将对如何加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进行具体说明。
(一) 加大科研投入,攻克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技术难题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的技术难题是影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一个基础性、客观性、长期性的障碍,只有加大科研投入、攻克技术难题,在治污技术上取得进展,才能有效治理北极海洋生态污染,客观上保障北极海洋生态的安全。
首先,加大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各主权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国内科研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的研究,对于有能力和科研实力的队伍,给予高额的科研经费以及相应的荣誉,吸引其积极投身到北极海洋生态治理的相关科研工作;国际组织也可以拿出相应的科研经费,鼓励各国参与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可以中去的研究人员。其次,由于人类对北极的认知整体上比较缺乏,单一国家的科研队伍进行科学考察进展缓慢,因此可以加强国家间的科研合作。可以设置一个“科研通道”该通道不受国家限制,以“知识没有国界”为原则,使每个国家都能够在最早的时间,了解到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的最新研究成果,增强国家之间的科研合作与科研成果共享,避免单一国家封闭科研所发生的重复研究问题,推进全球范围内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速度。最后,加强北极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北极海洋生态污染治理提供相应的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攻克技术难题提供了条件。
(二) 构建统一的多边治理机制目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缺乏一种统一的管理机制,治理主体虽然丰富多元但却混乱无序;治理权利分散而薄弱;治理的框架不健全,难以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进行有效治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缺乏外部指令和强制性,这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组织行为。然而,自组织行为的关键靠制度,各行为以相互认可的某种规则作为行动依据,从而促使自组织成员各尽其责而又协调统一,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形成统一的多变治理机制。然而现阶段,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虽然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北极治理整体上还在处于初期阶段,治理机制不健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也不完善。各国或国际组织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大多依据一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甚至一些“软法”性质的国际文件,治理机制较为松散。可以说现有的治理机制是一个不同国际条约、国际文件的松散集合,其各个构成要素的内容往往涉及某一具体的北极事务,且各构成要素大多相互独立,互不相关。这种机制过于分散且混乱,各条约、国际组织间的层次难以划清,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各国纷纷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随意使用、解释甚至创制国际法规范。此外,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之间也常常发生重叠和冲突,严重削弱了适用于北极地区事务的国际法机制的权威,也加大了北极地区实现国际多边治理的难度。因此要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所形成的机制,强化各个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结和合作,实现北极地区事务的国际治理。
(三) 制定和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相关国际性法律规范适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现有国际法律规范数量少、且内容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因此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就必须加强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具体来说,一方面,要重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应该督促其立法部门,针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各项事宜进行立法,为国际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北极理事会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应该合作进行北极方面的综合立法,或在本组织工作范围内制定相应国际规范,分别规范北极事务参与行为体的活动,促进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此外,主权国家,也可以指定本国的北极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内容。首先,要对现有国际法中不再符合时代要求的,或者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进行修订;其次,对于原法中为涉及到的新出现的问题,应该增加相关内容,完善现有国际法的内容,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北极权益争端、资源分配、航道利用、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规定就比较缺乏,因此,该法的制定主体应该与时俱进,把相应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内容加入进去,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的约束。法律规范是约束行为体活动的最有效方式,也是治理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义重大。
(四) 构建平等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目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多表现为主权国家,治理主体较为单一,且由于北极特殊的地缘政治属性,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平等。因此构建平等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吸引不同的治理主体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比如一些国际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社会团体、个人等行为体。不同层次的主体会关注不同的问题,因此多元主体治理能够使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更加完善,但是多元主体治理能够实现的前提是各层次的治理主体之间不会产生治理混乱,这就要求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对这些治理主体进行约束。第二,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治理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会严重影响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发挥作用,严重影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效果。比如,北极国家由于地理位置优势,在北极事务处理中占据绝对优势;而非北极国家则处于劣势地位,这严重限制了非北极国家进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作用。[10]
(五) 加大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的宣传力度大到国际社会、主权国家,小到国家内的社会团体、国家公民,都缺乏对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意识。对某个事务意识的缺乏会导致个体或群体忽视该事务的重要性,从而限制了该事务的发展,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也是如此。增强各主体间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国际组织发挥其跨国性的优势,在国际范围内,宣扬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制造国际性的舆论压力,向各主权国家或社会团体施加压力,促使各行为体重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并积极采取行动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第二,主权国家政府的相关宣传部门应该承担向国民普及北极相关知识的责任,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宣传北极知识,让国民对北极的气候变化、自然特征、国际形势、资源优势等特征有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民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进行培育,提升整个国家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第三,增强各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提升,就能使各国甚至其国民都深刻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世界各国各个地区都紧密相连,互相制约与促进,整个世界都处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各行为体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其保护自身生产和发展所需的环境与空间,从而积极参与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实践中去。各国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提高,并积极参与治理实践,是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重要前提。
(六) 加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北极海洋生态安全不仅对当地的经济与社会活动造成影响,更关乎世界人民的根本生存利益。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在地球生态系统之中地位特殊,其安全形势的变化足以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广域性的影响,这使得北极海洋生态安全这一公共品带有强烈的全球效应,而北极环境公共性与治理资源稀缺性的耦合,则从客观上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加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必须重新进行制度安排或议程设置,缓和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难实现性。[11]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应该积极探讨合作领域,逐步推进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首先,北极航道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因此可以从北极航道治理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在北极航运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从而实现国际合作,解决北极海洋航运治理问题。其次,在北极公海领域,任何国家都能进行科研考察活动,而从科研考察所获取的利益可以说是隐形的,各国之间对在北极海域进行科研考察活动的争议不多,因此可以就北极海洋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最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不同国家之间可以进行金融合作,加大治理的财力支持,为背景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结语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关乎北极生态安全,更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由于人类进入北极的机会越来越多,北极原生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显得极为重要。目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还不成熟,治理的技术和经验比较欠缺,治理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关的规则制度来引导治理活动,且缺乏良好的国际合作。这就要求加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研究与实践,丰富治理经验,完善北极治理机制,建立统一协调多元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机制。加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有利于构建关乎人类未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完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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