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和指导思想,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政治与安全研究团队、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于2024年4月9日下午在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会议室联合主办了“‘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成就与启示’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二周年座谈会”。现将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所提出的主要内容以笔谈形式刊出,以飨读者。
曲金良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建设海洋强国作为新时代中国国家战略,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相继强调,十多年来不断推进发展,包括顶层设计、理论阐释、内涵拓展、布局实践,成就斐然,世界瞩目。中国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生态治理、海洋主权和相关权益维护、全民海洋意识提升、海洋教育与人才培养、海洋文化发展等各个领域,无论是能力还是水平,无论是总体还是局部取得的成就,都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整体建设发展中得到充分彰显,并通过与国际社会共建“一带一路”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海洋命运共同体”,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响应,在世界海洋治理、海洋事务舞台上的国际话语权、影响力、引领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来自国际层面的不少挑战,尤其是来自海洋霸权国家和相关国家的挑战,主要有三:一是制造“中国威胁论”抹黑、曲解、妖魔化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发展;二是蓄意阻挠、破坏、围堵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发展;三是利用冷战时期结盟形成的势力集团,拉拢、迫使一些与中国存在海洋争端的国家和地区进一步结盟,与中国的海洋战略发展形成对峙,给世界带来新的海洋发展威胁乃至战争危机。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局势,需要进一步增强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主体自觉、理论自洽和文化自信。
第一,主体自觉,就是确立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高度的主体意识、主体意志、主体立场、主体地位,明确中国海洋强国建设是根据中国自己的国情海情、中国人民自己的需要而要做的事,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人民自己的意志,无需看别人的脸色、在乎别人的反对。不能等,不能靠。等是等不来的,靠是靠不住的。回顾近代以来中国面对西方世界所走过的道路,凡是走得顺、走得通、走得快的历史时期,都是确立了、坚持了自己的主体性,“走自己的路”的时期。凡是看西方世界脸色、照搬西方“经验”和模式的时期,都是走上“邪路”而失败的时期,在中国的海洋发展问题上也是这样。晚清“师夷”的“洋务运动”之所以失败,耗费巨资打造的北洋水师、南洋水师、福建水师等西式海军及其购置的“坚船利炮”、聘用“洋教练”培养的海军人才及其“先进”战法,之所以一遇战事就灰飞烟灭,都是血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正在走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之所以强调坚持“两个结合”,之所以强调坚持独立自主,原理就在这里。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发展,也必须如此。既不能因国际上有反对、歪曲、妖魔化的声音就迟疑、徘徊,更不能因其阻挠、围堵、破坏而退却,需要的是积极应对之、化解之、超越之,把海洋强国建设得更好,不但更加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而且要在世界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理论自洽,就是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发展,要契合中国整体发展、文明发展、和平发展、协和万邦的中国价值观、中国理论。中国不争霸,可以而且能够超越西方霸权思维、霸权理论、霸权模式,以协和万邦理念,起到协和万邦的海洋大国、强国作用。海洋强国战略,与推进国际社会(古代中外“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内、对外的一体两面。建设“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暨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建设,实现经济互通、合作共赢、民心相通的良性局面,远景目标是天下一家的美好愿景。西方思维模式、理念下的“控制海洋”从而“控制世界”,与中国文化自古讲求和谐、和合、求同存异、协和万邦的“天下一家”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古代主导的“丝绸之路”包括“海上丝绸之路”,就是政治上讲求“共享天下太平之福”,经济上讲求贸易互通,社会上讲求亲如一家、相互流动,文化上讲求民心相通、美美与共。对于这些,西方一直不懂。西方与中国相隔遥远,一个是一神宗教文明,一个是普世社会文明,古代交通交流太少,近代则西方四处侵略、殖民、传教,至今根植于其“上帝”的霸权世界思维、观念不改,导致世界四处纷争不断,海洋上也不时风高浪急,不得安宁。如今的中国通过走自己的路重新崛起,正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海洋强国建设,志在四海安澜,天下太平。面对西方世界尤其是霸权国家的有意无意误读、曲解进而阻挠、围堵、破坏、竞争,中国仍然需要向西方、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让他们能够倾听,能够晓得,能够逐渐理解、认同。人类历史漫长、复杂,天下和平包括海洋和平,大治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希图一朝一夕功成。但“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必须从当下做起,步步为功。中国已经为此努力了数千年,时遭破坏,时有曲折,今日世界情势更为复杂,面临的困难、问题更多,但条件、优势更大,一方面需要更有信心,一方面需要更有智慧,需要更有高度、更为明确的理论自觉、自洽、坚守,也需要更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行动。
第三,文化自信,这是最为根本的。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基础、基因、核心内涵是海洋文明强国建设。海洋强国绝不只在于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防力量与海权维护等物质化的层面,而更在于主导、引领、规范、决定其性质和目标走向的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社会文化层面。我们所说的中国海洋文化,是中国文化在海洋面向上的展开与发展;我们强调“文化自信”,“中国海洋文化自信”自在其中。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基础、主导、灵魂就是中国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包括海洋文化的强国建设。中国海洋文化之强,就是中国文化在海洋认知、海洋开发利用、人海和谐发展上自身能力、对外影响力的强大。中国海洋文化强国建设的文化自信,就是中国文化自信、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文化自信。检视中国发展、中国海洋发展的历史,凡是遭受挫折的时候,都是在文化自信上出了问题的时候。晚清中国在西方侵略、殖民势力面前的一败再败,由此将西方一个个巴掌大小的国家也列为“列强”,加以仰视,就是先从上层精英开始接受西方来华传教士“洗脑”后丧失了文化自信的结果。在传教士制造的西方“文明”图景、“优越”假象、“知识”训导下,晚清一部分占有话语权的上层精英开始以西方为模板、榜样,对中国文化从技术文化到制度文化再到社会文化一步步自我“反思”“反省”,一步步自我贬损、丑化,自我戕害,自我改造,“一路向西”,才导致中国社会一步步在外敌面前“自我陷落”,走向更为灾难深重的“三座大山”压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渊。为救亡图存,中国人民不断奋起抗争,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付出了无数惨痛、悲壮的血的代价。凡是不以中国文化自强的“向西”道路都试过,都失败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诞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和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抉择,都是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中国人民树立和坚持了文化自信的结果。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必须强化中国道路、中国文化自信,这也是历史的启示和抉择。
要之,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不是中国孤立的、单独的一个国家战略,而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总体战略格局中的一个重要面向、重要体现。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内含中国现代海洋强国建设;中国现代海洋强国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整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的整体内涵,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或曰“五位一体”,因而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也必须是在海洋领域的五位一体建设,五个方面缺一不可。目前不少阐释、论说大多注重、强调的是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这固然重要、必要,但不能缺失对五个方面、五位一体的全面、全局、整体、系统阐释和强调。中国海洋文明的大发展、大繁荣,体现的是中国文明整体的五位一体的大发展、大繁荣;也只有这样的中国海洋文明的大发展、大繁荣,才是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目标指向。而这一切,都须通过明确、牢固、坚定的中国主体自觉、中国理论自洽与中国文化自信来实现。
权力转移、地缘政治与中国海权战略的路径选择秦立志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海权在本质上作为权力政治的空间维度延伸,涉及敌友划分与战略博弈,是大国崛起进程中的关键路标。海权与陆权可被视为大战略的子命题,兼具科学与艺术的复杂博弈特征,是维护国家主权、塑造缓冲地带、提升国际地位的重要杠杆。如何经略海权,关系到中国崛起的战略节奏与战略效果,是中国能否终结或缓和“修昔底德陷阱”的重中之重。尤其在美国对中俄两国从“分而治之”转变为“合而治之”的地缘政治挑战下,如何因应海洋强国战略与海洋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张力问题,是中国海权路径选择的重要战略挑战。
(一) 权力转移与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挑战战略不确定性涵盖了从战略决策到战略行动的全过程,虽然不确定性不等于风险,但如果把控不当可能演化为风险。从权力转移与地缘政治视域出发,中国面临历史上其他崛起国所要经历的五个不确定性挑战。
第一,海权格局与陆权格局的极化差异。国际体系/国际格局的概念往往只能界定极的数量,即单极格局、两极格局与多极格局,却无法反映权力中心的地理分布差异性所带来的战略互动进程的多样化。从近代国际关系史来看,欧陆或欧亚大陆的多极均势格局比较明显,大陆性强国很难彻底统治欧亚大陆,反霸的制衡行为虽然存在滞后性,但陆权称霸行动总是被反霸制衡击败(这也受到了海上霸权的离岸平衡战略干预的影响),但从哥伦布时代以来,海权格局的单极或单极化趋势是主旋律,且海权格局中霸权国与其他次等大国的主导性地位有指数级差距,在一个封闭体系中,海权排名第二的大国要比陆权排名第二的大国更少具备地缘政治的自主性。虽然技术变革与国际规范演进让21世纪的美国海上主导权有所下降,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作为陆海复合型崛起大国都将面临美国海上主导权的等级制压力,具体涉及多海联动、陆海联动的地缘政治风险开始发酵,以及中国融入既有海洋安全秩序的合法化挑战等。
第二,“崛起国综合征”与“守成国综合征”的双重压力。由于外部制衡压力增加、相对实力地位层面的崛起速率放缓,导致崛起国可能同时面临“崛起国综合征”(自身实力增速降低反而强化了守成国遏制本国的战略决心)与“守成国综合征”(其他崛起速率更快的国家挑战本国的现状地位)的困境。典型的历史案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意志第二帝国,作为崛起国的身份挑战英国海上主导权地位,同时作为守成国的身份担忧俄国陆权崛起带来的挑战,在双重压力下,德国的两线作战压力与预防性战争动机强烈,招致崛起进程受阻和陷入战略透支。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美国发起的大国战略竞争愈演愈烈,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恶化,追随美国制衡中国崛起的其他国家也明显增多。中国不止面对美国的霸权遏制,也有印度、日本、菲律宾等其他地区国家的战略牵制,北约印太化与印太北约化的地缘政治风险剧增。
第三,战略关系与制衡能力的动态变化。国际政治的敌友划分往往存在战略模糊,且随着体系与单元环境的变化而出现动态调整,因此国家更倾向于依赖内部制衡能力(经济发展与军备建设)而非外部制衡能力(扩展盟友与伙伴)。制衡动机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在学界有权力制衡、威胁制衡、利益制衡、风险制衡的理论分歧,在战略实践中更是涉及混合动机的复杂性影响。中国作为体系中心地带国家,联盟的可获性与有效性较低,不具备美国这样的侧翼大国的战略弹性,对内部制衡能力的依赖性更高,避免外部战略自主性受到削弱。但这也意味着美国构建的海权同盟体系会消耗中国大量的内部制衡能力投入,中国对外发展的伙伴关系更多体现为一种柔性和不带有军事同盟义务的特征,不易成为反制美国霸权遏制的外部制衡能力,而软制衡的有效性又面临时空约束的挑战,短期看难以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这让中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化的挑战。
第四,权力转移伴生的意图与决心的不确定性挑战。权力转移理论与长周期理论都强调,崛起国对现状的不满和周期性的地缘争霸是体系变革的显性规律。海权崛起相比陆权崛起更可能引发海上霸权的战略焦虑,因为在海权主导国视野中,陆权传统大国走向海洋,反映了其对海上霸权地位有强烈的修正主义意图和对抗决心,毕竟,自阿尔弗雷德·马汉以来的西方传统地缘政治学家认为:海权对大陆性国家来说是奢侈品,但对海洋性国家来说是必需品。战略焦虑是恐惧感生成的重要根源,恐惧又是大国战略的过度反应的动力,均势与霸权的战略意图又总是呈现出一枚硬币的两面,当一国有权力来塑造地区均势时,往往也具备了构建区域霸权的能力。在进攻性现实主义看来,当中国的区域拒之/反介入能力足以慑止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海上战略威慑能力时,中国也就具备了在该地区称霸的资本。中国的海权发展难以完全消解这种地缘政治焦虑,中美海权博弈的战略稳定机制呈现高度脆弱性和规范退化的趋势。
第五,海权发展的战略惯性存在不确定性挑战。适度的路径依赖产生的战略惯性能让国家战略有较强的延续性与连贯性,增强战略韧性。惯性过大或惯性过小都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大国陷入过度扩张或战略透支很少是完全理性的作用,而是理性的失控或非理性主导的进攻性战略惯性过大诱发的。陆权传统的国家如果缺少海权惯性则难以形成海洋的文化传统,导致夭折;如果海权惯性过大导致战略节奏过快,则可能招致两线作战的困境。对抗要比让步的战略惯性更容易形成且更不容易被停止。历史上不乏崛起速率下降甚至暂时停滞的“瓶颈期”,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冷战中期的苏联等,一旦管控不当,继续维持高速崛起时的战略惯性,就可能导致战略透支甚至彻底失败。海上霸权同样具有战略惯性,历史上的美国从“受邀”的霸权到不情愿收缩的霸权,这种战略扩张形成一种战略惯性,即使偶尔出现战略收缩也会很快重新走向战略扩张。除非国际体系与安全秩序出现重大变革,否则美国会继续贯彻“杜鲁门主义”以来形成的超地区霸权战略传统,而非选择性干预战略或离岸平衡战略。在核威慑与高度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预防性战争等快速改变权力地位的战略路径已经得不偿失。这种崛起的临界点也被称为“奥古斯都门槛”,要想超越这一门槛,中国需要提升崛起路径的合法化,强化应对特定类型地缘政治风险的战略韧性,合理管控崛起进程中的战略节奏。
(二) 塑造中国海权战略偏好与发展路径的核心动力战略不确定性挑战意味着中国海权的战略布局本身就存在多元化的战略选项,但在分析路径选择前应明晰塑造海权的核心动力,实现精准的科学化决策。中国海权的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与历史上其他大国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但都会受到地缘政治地位、相互依赖、战略文化这三个变量的交互作用影响来生成特定的海权路径选择。
首先,地缘政治的地位竞争是中国海权建设的首要关切。上文提及的不确定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都内嵌于地缘政治领域。因此,大国崛起都会注重地缘政治的主导性地位诉求,即使一国不具备称霸动机,也要维持一定程度的地缘政治自主性、努力建立缓冲地带来防止核心安全利益受到威胁。海权/陆权的地位竞争在本质上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对特定空间区域较长时间段的主导权或地缘政治的投射能力,即权力地位的排序问题;二是他国对本国地缘政治地位的认可问题。其中,前者相比后者有更高程度的优先级,没有地缘政治的实际主导权就难言地位承认的可靠性;后者对前者具有合法化效果,能够降低前者的管控成本。中国既要努力提升对周边水域的地缘政治主导能力,也要增进海权崛起的合法化路径,降低体系制衡压力,这是海权发展不可回避的张力问题。陆海复合型的地缘类属身份、海陆资源分配的分散化风险更是强化了谋划海权应考虑的地缘政治基础性作用。
其次,相互依赖的需求程度与脆弱性是海权发展的持续动力。大陆性国家如果缺乏对海外市场与贸易的依赖,就难言海权发展的持久动力,如俄国因为缺乏海外经济利益诉求,在彼得大帝于1725年去世后海权发展趋于停滞。大英帝国的海权逻辑就是:生产、海运与殖民地的三角互动,缔造了其海权的延续性不依赖特定领导人的强力意志投入。与经济相互依赖至少同等重要的是安全相互依赖,如果一国战略关切的重要海上战略通道都需要仰仗战略对手的善意,那么该国的海权就具有强烈的脆弱性依赖,不具备海权战略的高度自主性。相互依赖必须放在战略互动中考量,互动中的行为体主要遵循一种战略理性的逻辑来审视和利用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信息的不对称让完全理性在战略实践中难以实现,战略理性的决策偏好涉及有限理性与战略不确定性的共存,海权竞争的周期性与波动性正是源于战略理性的不确定性挑战。中国的海外经济利益与海上战略通道都存在高度脆弱性,中国与他国的海权博弈应该正视海上有限战争的升级风险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可能是并进的,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反复性与周期性,过度的进攻性现实主义悲观与盲目的理想主义乐观都不是相互依赖与战略互动的实然内容。
最后,战略文化对中国海权发展的观念建构作用。国家并不会时刻都要做“成本—收益”分析,也时常会根据以前的经验做习惯性选择,甚至成本和收益本身都是由经验思维来定义的,基于历史教义的战略文化传统无疑是国家战略决策的重要参照系。如果一国的战略文化与体系主导性文化呈现高度差异性特征,就会面临强大的战略阻力。比如在洛克文化为主的核武器时代,采取霍布斯文化所偏好的征服战争就得不偿失。虽然战略文化并不能决定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战略选项,但它能影响国家对海权/陆权的战略偏好、对无政府文化的看法、冲突与合作的偏好、战略自主与战略安全的比重权衡等。中国的重农抑商与“武经七书”、逐鹿中原与“大一统”的历史主体性、应对游牧文明入侵、重陆轻海与陆上边疆治理的历史实践,都塑造和强化了陆权战略文化传统,而中国海权战略文化相对缺位也是近代中国海疆悲剧的重要根源之一。
(三) 世界历史视域下的中国海权路径选择从海权博弈的全球史与帝国史角度出发,中国像其他历史上的大国一样,对海权发展的路径设定都涉及战略形势研判、策略原则的因应逻辑、战略手段与战略目标的匹配度等。所不同的是,中国的海权路径选择可以兼顾最大程度释放善意的战略信号与最小程度的战争风险。
第一,关于战略形势研判,涉及权力、利益与威胁三者的辩证关系。威胁是地缘政治的先导,但如何认识和缔造威胁则需要保持战略灵活性。威胁认知的形成过程,从海权崛起路径而言主要有两条:以权力界定利益、对利益的威胁来源进行辨析是英国式海权的崛起路径;预先构建威胁,继而提炼核心利益来规划权力扩展方向,是美国式海权的崛起路径。中国既不像英国受限于岛国资源稀缺与战略纵深不足,也不具备美国的安全盈余,因此中国需要在海权战略布局中动态推进权力、利益与威胁的战略思维设定。既要避免夸大威胁认知带来的战略资源、战略机遇期和战略信誉的透支风险(如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海权狂飙与协约国集团对其围堵遏制),也应防止出现对威胁感知过于钝感,战略动员和资源汲取不足诱发的海权建设缺位现象(如清王朝对日本威胁的低估与甲午海战的失败)。
第二,从策略原则来看,在大国安全竞争烈度加剧的情况下,应承认地缘政治风险的现实而非执着于理想化的国际关系图景。寻求可行的而非完美的合法化崛起路径,在主导型海洋强国与心脏地带大陆邻国间保持战略审慎与动态平衡。中国需要在经略海权的同时注重以陆制海的战略反制措施,保持合理的战略节奏。任何一种战略选择也同样面临不确定性的考验,因为我方之最优战略选择通常取决于战略对手的选择是什么,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但中国需要兼顾崛起路径的自立性与合法性,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在地缘政治层面是对立统一而不是非此即彼,正如哈尔福德·麦金德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张建立国联并实现陆权心脏地带的地缘政治分裂,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三,就战略手段而言,中国现实的战略选择是陆主海从而非陆海并举或海主陆从。中国的陆疆居于更高的战略优先级,但对中国的海疆需要较短时期内投入更多的战略资源,即中国的地缘战略中心会坚持陆主海从,但在战略重心上于一段时期内会出现陆海并举或海主陆从的局面,战略重心不会从根本上颠覆战略中心的逻辑,更何况以陆制海也是中国因应海权遏制压力的重要依托。19世纪下半叶的法国“青年学派”与随后德国的“提尔皮茨计划”都不是中国海军和海权发展的可靠选择,前者只适合海权制衡压力较小、海外利益依赖性较低的国家,后者则是海权制衡压力最大化、海外利益持续严重受损情况下的被迫选择,两者涉及对海权权力诉求最小化与最大化的考量,而中国则需要在这中间进行“灰色地带”的折中选择。这种“折中”并非学理上的“中庸”,而是中国身处地缘政治竞争烈度较高但相互依赖程度较强的对冲环境结果使然。对海权战略的具体手段选择应秉持实用而非彰显荣誉地位的原则,防止出现冷战初期苏联对“巨舰大炮”的国家威望诉求、罔顾航母作战时代下巨型战列舰濒临淘汰的技术变革背景。
第四,从战略愿景来看,中国发展海权的最低目标是实现东海、台海、南海的“三海联动”与近海地区的战略稳定,最高目标是实现多维度、最大化的海洋命运共同体。自近代以来,“塞防”与“海防”并不是二选一而是战略优先级的动态排序问题。海洋强国战略与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当然存在一定的对冲性,因为海权强盛后,无论战略意图的善恶与否,都可能诱发霸权国的制衡动机,因此海洋强国本身可能会增加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安全困境问题,这甚至可以概括为海权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矛盾对冲性。但从中国海权发展的战略诉求来看,海权崛起与推广海洋命运共同体可以看作21世纪中国重铸战略文化传统的尝试,恰好反映了中国古代战略文化的“攻守相济”,任何一种战略文化都不应该是静态的和只有一种偏好的选择,而应该呈现出战略环境的复杂性与战略博弈的不确定性特征。
海洋命运共同体既是一种地缘政治的理想主义愿景,也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渐进式目标,反映了地理大发现、经济全球化、技术与规范扩散带来的相互依赖脆弱性问题,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相互交织和溢出效应意味着很多非传统安全本身也是传统安全的自然延伸。海洋命运共同体所揭示的是一种“战略效果”的前景预期(类似心理学的前景理论与沉没成本设定),战略效果涵盖战略效用与战略后果两个维度,效用意味着可以在尚没有造成显著后果之前达成。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具象化实践主张是希望海权战略博弈与海洋发展战略能在尚没有出现负面后果之前,及时规避风险和进行正面效用的沉没成本投资,实现“战略效果”的系统效应。
中国维护南海权益的若干“模糊”用语解析金永明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海洋安全研究所教授)
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需要确保重要区域的环境安定,特别应解决南海区域的南海问题。因为它不仅在战略地位和作用、资源禀赋,而且在中国的和平发展、强国建设进程中,均具有重大价值和作用,所以必须综合考虑,慎重处置,坚决维护我国南海权益。
为维护南海权益包括应对南海仲裁案,我国政府适时地发布了多份文件或声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2016年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2016年7月)白皮书。①
①这些文件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编:《中国应对南海仲裁案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版,第5—27页,第86—87页,第97—124页。
同时,针对他国侵害我国南海权益的活动,我国外交部、国防部也发表了多份立场声明和批驳性文件。例如,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均对美国军舰在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发表谈话;针对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海洋界限》第150号(2022年1月12日)报告否定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国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与秩序》(2022年3月23日)的批驳性文件。②
②《中国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与秩序》内容,参见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zjg_673183/bjhysws_674671/bhzcyfllc/202203/t20220323_10654451.shtml,2022年3月26日访问。
这些文件和立场声明,对于阐释我国的海洋政策,维护我国的南海权益,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和效果,但其中的一些“模糊”性用语,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此外,在我国的国内海洋法中,也存在“模糊”性的用语,不仅容易引起“误解”,而且较难行使实际管辖权,应设法予以明晰。
第一,“近岸水域”和“邻近海域”用语的“模糊”性。中国国防部和外交部针对美国军舰在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实施所谓“航行自由行动”的位置描述,是“近岸水域”“邻近海域”,这种具有地理位置描述功能的海域名称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现代海洋法中,海域种类已从“二元”论发展到“多元”论。具体来说,从领海以外即公海的“二元”论③发展为海域包含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公海的“多元”论。④所以,在现代海洋法中,不存在诸如“周边海域”“近岸水域”和“邻近海域”那样的用语。
③《公海公约》第1条规定,“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本部分(第七部分:公海)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虽存在“毗连区”的概念,但依据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毗连区”是作为“公海”处理的。依据《大陆架公约》第1、2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可行使主权权利,这种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着种的生物;第3条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作为公海的法律地位,所以,大陆架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海域。
在现代海洋法尤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海域的范围一般需要国家的宣布或声明行为,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57条。但要确定沿海国的海域界限,必须公布或声明大陆或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迄今未公布南沙群岛的基点和基线,所以,从法律上讲,我国在南沙群岛的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不确定的。考虑到领海制度包括12海里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包括200海里宽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同时,我国的《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作出了符合国际海洋法和习惯法的规范。⑤所以,在南沙群岛周边海域的12海里、200海里的大致范围内我国具有潜在的管辖权,是一种潜在性的管辖海域。这种管辖海域范围的显性化和具体化,需要通过公布南沙群岛领海的基点和基线实现。只有公布了南沙群岛领海的基点和基线,我国在南沙群岛的管辖海域范围才能确定。这样做虽然可消除管辖海域“模糊”弊端,但将带来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评判”和“抗议”甚至冲突,所以,须在平衡各种利益后才能做出抉择和有力应对,包括采取果断措施。
⑤ 例如,《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第二,中国南海权益范围的并列性和历史性权利的“模糊”性。中国在南海的权益范围,依据中国政府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中国对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其中,对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并没有加以阐释和说明,仍停留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的层面。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即历史性权利所体现的权利种类、所体现的海域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
此外,中国在南海的上述权利和海域种类是并列的,历史性权利仅仅起到补充的作用吗?换言之,我国在南海的权益依据是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性权利只是在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度情形下起补充作用吗?如果这种理解正确,则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言”所规范的要求,即本公约缔约各国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项指向性规定弥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内容缺失及完整性规定之不足。
其实,历史性权利起源于历史性权原(historic titles),是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既得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在性质上包括主权或所有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种类上分为排他性权利和共享性或共用性权利。如果将历史性权利运用于南沙群岛,则可具体化为对领土或岛礁的主权、对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尤其是矿物资源和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使用海域的各种共同性权利(如航行权、捕鱼权、海洋科学研究权等)。
第三,“中国的管辖海域”范围的“模糊”性。对于《中国海警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第3条规定,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据此条规定,“中国的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即“中国的管辖海域”范围是否包含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以外的海域类型,并不确定。因为从《中国海警法》上述规定的内容,无法确定“中国的管辖海域”的范围和类型,所以只能从其他的国内海洋法中得到启示。例如,中国的《渔业法》第2条,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均涉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以外的海域(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⑥
⑥例如,《渔业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尽管该条对“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用语作了删除,但依然无法回避对“中国管辖海域”范围的界定和质疑问题。
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0月14日批准,农牧渔业部1987年10月19日发布)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包括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海域和依据有关国际法内容确定的海域两种类型。
依据中国国内法确定管辖海域的方法,是直接宣布陆地领土和岛屿的领海基点和基线以确定管辖海域范围。但运用这种方法宣布管辖海域应符合国际法规范,即国内法内容应符合国际法,因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当他国对一国管辖的海域范围提出反对或抗议时,则该国应列举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证据,以使自己国家主张的管辖海域范围符合国际法。
依据有关国际法内容确定的海域,包括根据国际条约、协定条款确定海域,以及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缔结海域划界协定确定管辖海域两种方式。在有关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协定缔结之前,当事国在争议海域的执法和管制活动,应遵守和履行谨慎及克制等义务,包括本着谅解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制定和实施临时安排如共同开发,并遵守已达成的管控危机的原则和制度,避免冲突或使冲突扩大化。
第四,中国针对南海问题的基本立场及任务。针对南海问题,《中国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与秩序》指出,中国始终坚持同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包括中国继续与东盟各国一道,积极管控海上分歧,努力深化涉海合作,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大力推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推进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实现公正合理的区域海洋治理,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促进地区繁荣发展。
中国呼吁,美国在南海问题上应正确理解并遵守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切实尊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尊重中国和东盟国家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停止在南海问题上“挑事生非”,停止破坏国际海洋法治。
为此,我国当前及今后在南海问题上的主要任务是,应认识到阐释和明确南海权益有关“模糊”性用语的必要性,创造条件做好解释工作,展开对这些“模糊”性用语的研究和完善工作,力争使它们更符合现代海洋法规则要求,并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当然,即使我国做出了最大努力,进一步地细化和具体化了“模糊”性用语的含义,但这并没有表明我国的业绩能为其他国家所承认和接受,也不表明我国维护南海权益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南海问题上,关键是应清晰地界定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包括适时公布部分或全部南沙群岛领海的基点和基线,为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提供基础和保障。同时,从法理上持续地批驳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违法性、越权性和错误性,消除其不利影响,依然是我们的重大任务。换言之,南海仲裁案裁决恶化了地区海洋和平合作的环境,损害了公平与正义的基本价值,应当引起国际社会的警惕和抵制。⑦
⑦ 王毅:《共建和平安宁、公平正义、清洁美丽、繁荣昌盛的海洋家园——在第四届“海洋合作与治理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23年11月8日),参见http://new.fmprc.gov.cn/web/zyxw/202311/t20231108_11175787.shtml,2023年11月8日访问。
总之,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努力构建和平与安全的南海秩序,包括南海区域性制度,是稳定地区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