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香港理工大学 商学院,中国 香港 999077
2. Faculty of Business,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Hong Kong 999077, China
蓝碳(又称海洋碳汇)是指海洋生物吸收和固定的碳。[1]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约有55%的生物碳被海洋生物捕获。[2](P6)仅以红树林、盐沼和海草床组成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为例,尽管其仅约占海床面积的0.05%,却能够将碳封存数千年之久。[3][4][5]除具备固碳增汇功能外,[6][7]蓝碳还有养护渔业资源、净化水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等功能。[8][9][10]因此,发展蓝碳势必是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1]我国作为较早开始重视蓝碳发展的国家之一,不断推进“蓝碳计划”走深走实。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指出,要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立增加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2019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出要研究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2023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旨在为蓝碳交易提供方法学支撑。近年来,蓝碳的资产化问题逐渐成为政策关注领域之一。
蓝碳交易是以市场化手段实现蓝碳价值增值与资本积累的过程,[12]其关键在于通过规模化发展促进蓝碳从生态资源向生态资本转化,从而解决蓝碳资源保护修复领域长期的资本误置和融资约束问题。[13]2021年,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广东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诞生。此后,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2022年)、首单蓝碳拍卖交易(2023年)、首例跨国海藻碳汇交易(2024年)、首宗“沉积碳—惰性碳”海洋渔业碳汇交易(2025年)等案例相继出现,我国蓝碳交易实践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已有蓝碳交易实践仍表现为区域性、自愿性、规模小的特征,尚未凝练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规模化发展路径。因此,本研究从“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视角切入,深入剖析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的症结,并据此找寻突破方向,为蓝碳生态资本的激活提供可行之路。
已有蓝碳经济效益评估研究既为明确蓝碳生态价值的经济转化空间提供借鉴,也为蓝碳交易的开展奠定可行性基础。以红树林碳汇为例,全球约20%的红树林可满足碳信用机制的准入要求,其中10%具备盈利潜力,预计每年可产生12亿美元的碳收益。[14][15]Bertram等的研究证实,在全球范围内,沿海生态系统每年平均贡献约1906.7亿美元±300亿美元的蓝碳财富。[16]还有学者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评估、碳税等方法对蓝碳价值进行评估,[17][18][19]旨在为蓝碳交易提供科学的价值评判标准。上述研究凸显蓝碳具有的商品属性,为市场交易的引入提供了可能。[20]然而,从蓝碳项目占全球碳市场不足1%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对蓝碳的科学认知与市场实践之间仍存在脱节,蓝碳交易仍难以实现规模化发展。[21]针对此,一些学者对蓝碳交易难以规模化发展的成因以及规模化发展推进对策展开研究。一方面,当前研究多从交易机制、交易平台、市场认知等视角对蓝碳交易难以规模化发展的成因展开分析。杨越等将交易机制分为基于碳的直接交易和非碳的间接交易,指出交易机制选择的多样性以及机制间的“互认互通”障碍,会制约蓝碳市场规模的扩大。[13]刘红等指出,专业交易平台的缺失,会导致蓝碳供需匹配程度不足。[22]胡晓喆和单红军认为,企业和投资者对蓝碳交易市场认知度不高,很难形成较大的交易需求。[23]另一方面,对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推进对策的探讨多聚焦于蓝碳融资机制、蓝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蓝碳交易体系。严欣恬和李杨帆提出将蓝碳协同效益纳入融资框架的新思路,分析沿海企业、国际组织、社区居民等蓝碳投资者在不同融资机制下发挥的作用,建议探索“碳+协同效益”的混合融资模式以推动蓝碳交易市场化。[24]刘雨宵和张丽娜考虑到政府和市场在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责任,分析政府主导型、市场激励型、政府与市场混合型三种价值实现途径,提出构建以履约市场为基础、自愿市场为内核、普惠市场为补充的多元化蓝碳市场交易体系。[25]He等提出,政府应通过调整碳排放配额、完善交易价格机制以及挖掘蓝碳产品衍生价值等措施,引导需求方、供给方及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以完善蓝碳交易全链条体系。[26]
上述研究为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并折射出政府、沿海企业、金融机构、研发机构等主体在蓝碳交易市场中的不同角色定位,但多数研究秉持一种静态视角,将不同主体在蓝碳交易中的利益联结关系进行固定,未能深刻把握不同主体在蓝碳交易市场发展不同阶段中的动态调适与重构过程,[27]从而难以把准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突破方向。结合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考虑到蓝碳产品具备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以及蓝碳交易市场的动态性发展特征,[28]需要从不同主体角色定位的阶段性差异切入,明确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突破方向。这就引出两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一是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困境是什么;二是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如何突破。鉴于此,本研究基于蓝碳交易的现实基础,对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进行系统审视和成因把握,并据此提出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模式以及推进路径,以期深化对蓝碳交易研究的理解,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蓝碳交易市场提供借鉴。
二、蓝碳交易的现实基础依托我国丰富的蓝碳资源,借助已有的蓝碳核算标准,蓝碳交易已成为碳交易市场中的一个新兴领域。从资源、政策、标准和样本等方面剖析我国蓝碳交易具有的现实基础,可以系统把握我国蓝碳交易现状。
(一) 资源优势突出,蓝碳交易“有源可依”我国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的年碳埋藏量分别约为0.05 Tg C(约5万吨)、10.47 Gg C(约1.047万吨)、0.5 Tg C(约50万吨),碳汇潜力显著。[29]除上述蓝碳生态系统碳汇外,渔业碳汇也是蓝碳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我国海水养殖产量多年稳居世界第一,[19]且海水养殖贝类产量占全国海水养殖产量的比例超过70%。[30]据估计,2018—2020年贝藻养殖平均净碳汇量为422万吨,相当于每年义务造林56万公顷。[31]由此可见,我国蓝碳潜力巨大,[32][33]具备建设蓝碳交易市场的天然资源基础和优势。通过蓝碳市场化交易,蓝碳被打包成可供交易的产品,有助于将生态系统蕴含的蓝碳潜力转化为经济效益,是吸引多元资本持续、健康投入蓝碳修复和保护领域的关键。
(二) 政策导向明确,蓝碳交易“有策可依” 1、国家层面从2011年开始,“蓝碳”一词在我国政策文件中的提及频率逐步提高。国家对蓝碳能力提升、蓝碳试点项目开展、蓝碳交易机制建立等领域进行相应规划。我国印发实施的关于蓝碳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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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我国关于蓝碳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发布时间表 |
首先,我国从2011年到2016年颁布的政策与制度,重点多在提升蓝碳能力方面,初步探索蓝碳试点项目。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指出,要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根据自然条件开展试点项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接连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增加海洋碳汇手段,建立增加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这标志着海洋碳汇保护被正式纳入国家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增加生态系统碳汇,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再次强调要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其次,我国在2017年及以后颁布的政策与制度,重点已逐步转向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建立,为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营造良好契机。2017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2019年5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提出要研究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建设。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作为重点任务,指出要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2024年8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构建覆盖陆地和海洋的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评估业务化体系,实施全国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评估工程,完善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
2、地方层面在国家政策引领下,各级地方政府从蓝碳交易机制建立、蓝碳能力提升、蓝碳交易试点探索等角度,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表 1)。例如,山东省从探索开展海洋碳汇交易、积极推进蓝碳资源参与国家自主减排交易,再到积极探索海洋碳汇市场化机制,推进蓝碳交易实践落地。福建省从探索推进海洋碳汇交易机制研究,到参与制定海洋碳交易规则,再到探索海洋碳汇交易试点,凸显出蓝碳交易机制的关键作用。总之,各级地方政府的蓝碳交易市场建设侧重点、发展主线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化探索为规模化推进蓝碳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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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地方层面关于蓝碳发展的相关政策汇总 |
价值核算依据是蓝碳交易的底层支撑。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对蓝碳核算标准(表 2)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保障蓝碳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测算、可报告、可核查提供方法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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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蓝碳核算标准 |
由表 2可知,国家层面出台的核算标准涉及范围较广,包括藻类碳汇、贝类碳汇、红树林生态系统碳汇、滨海盐沼生态系统碳汇、海草床生态系统碳汇等。地方层面则更多是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核算标准。例如,山东省针对海草床资源丰富的特点,制定了《山东省海草床碳汇碳普惠方法学》;广东省则聚焦红树林领域,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红树林碳普惠方法学(2023年版)》。各地出台的海草床、双壳贝类、红树林、盐沼等不同类别的区域性碳汇核算标准,丰富了各种类型蓝碳的产权量化细则,为使蓝碳转化为清晰的、可交易的市场产品提供依据。
(四) 实践样本层出,蓝碳交易“有样可依”依据核心交易标的物是否为蓝碳,可以将蓝碳交易分为蓝碳直接交易和蓝碳间接交易。其中,蓝碳直接交易是指以经过核证的蓝碳量为交易标的物,在特定规则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蓝碳产权转移,从而直接满足买方履约或自愿减排需求的交易模式;蓝碳间接交易是指以内嵌了蓝碳价值的金融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交易标的物,通过其市场溢价或特定用途,为蓝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或资源保障的交易模式。[13]
1、蓝碳直接交易自2021年6月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广东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正式完成之后,各市场主体相继开展蓝碳交易。表 3列出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蓝碳交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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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部分蓝碳交易实践 |
由表 3可知,我国已经进入蓝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阶段,渔业碳汇、盐沼碳汇、红树林碳汇等多类别的蓝碳交易不断出现。目前,我国蓝碳交易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蓝碳交易类型较集中。现有蓝碳交易多集中于红树林碳汇以及贝类碳汇、海藻碳汇等渔业碳汇,而盐沼碳汇、海草床碳汇等其余种类的蓝碳交易较少。第二,蓝碳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近年来,伴随着蓝碳交易服务平台的创建(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设立了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的交易逐渐出现,比如全国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另外,蓝碳拍卖交易开始出现。第三,蓝碳交易的跨周期性、跨区域性渐显。围绕未来海洋碳汇量的交易已经展开,蓝碳交易的跨周期性得到体现。首例跨国海藻碳汇交易的出现,加快了我国蓝碳交易市场“走出去”步伐。第四,蓝碳交易价格的差异明显。蓝碳交易价格既有较低的8元/吨(全国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也有较高的485元/吨(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拍卖),两者差距显著。第五,蓝碳交易主体仍以企业为主。从供给方来看,出现部分保护区管理局介入案例,但仍以企业为主;从需求方来看,蓝碳需求方多为自愿减排企业。
2、蓝碳间接交易伴随着蓝碳直接交易实践的出现,蓝碳的资本属性逐渐引起各市场主体的重视,基于蓝碳的金融创新实践不断出现,从而实现在不直接转让碳汇权的前提下,完成蓝碳价值与资金流动的间接绑定。
目前,我国的蓝碳间接交易实践主要集中在蓝碳贷款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蓝碳项目在固碳、减碳方面的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物,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这种蓝碳质押贷款模式已在青岛、潍坊、深圳等多地落地。与此同时,蓝碳基金、蓝碳保险也相继出现,为蓝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例如,2021年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设立全国首个“蓝碳基金”;2024年4月,中华财险辽宁盘锦中心支公司成功落地辽宁省首个“蓝碳保险”——贝类碳汇价值养殖成本综合保险。综合来看,已有蓝碳间接交易实践大多局限于一些地方上的小范围实践,并未得到大范围推广。
三、推进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多重牵掣当前,我国蓝碳交易已经具备良好的现实基础,蓝碳交易市场也已初具雏形。[34]然而从整体来看,蓝碳交易规模仍在低位徘徊,呈现“点状分布、区域试点”的碎片化、零散化特征,规模化发展格局尚未形成。事实上,要实现蓝碳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既需要借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强制履约规定获得稳定需求,[21]又需要通过碳汇交易市场的多元场景释放额外价值,还需要依靠资本市场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实现蓝碳资源资本化闭环。因此,融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汇交易市场、资本市场三大场景,是破解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桎梏的有益探索。
(一) 融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困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交易标的的强制性市场,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参与。根据国务院2024年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35]但从蓝碳交易现实情况来看,蓝碳并未获得抵消资格,其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企业自愿的碳中和承诺,而非强制性减排义务。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视角下,蓝碳交易缺乏官方认可的“入场券”,其规模化困境根植于蓝碳与碳排放配额体系的不适配矛盾,具体表现在归属性不清、可靠性不足两个方面。
1、归属性不清碳排放权交易要求产权清晰,而蓝碳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碳汇收益权界定模糊,[36]无法与碳配额交易场景相适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蓝碳作为“附着”在海域和海洋生物上的产物,其产权归属问题与海域使用权紧密相连。海域使用权可分为养殖、拆船、旅游娱乐、盐业矿业、公益事业等用海以及建设工程用海等。虽然海域使用权的相关实践为蓝碳资源产权确权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基础,但对于蓝碳产品的产权归属、流转方式、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二是确权的复杂度高。蓝碳具有社会公益性,蓝碳交易市场的顺利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公民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但在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蓝碳项目,固碳增量的归属权究竟属于海域使用权人、项目投资方、项目实施单位,还是上述各方共同拥有,目前尚未得到明确规定。
2、可靠性不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而蓝碳核算标准尚未与之适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算标准尚未统一。虽然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对蓝碳项目核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条件、基线碳汇量、项目碳汇量及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程序、质量和精度控制等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规定,但各类规定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并且不同种类的蓝碳固碳机理千差万别,尚未形成一套普遍认可、权威性高的核算标准体系。[37]这不仅会阻碍跨区域蓝碳信用互认步伐,而且会引发市场对蓝碳信用有效性的质疑。二是第三方评审机构能力有待提升。在认证实践、方法学本地化应用与MRV技术应用等方面,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尚未与国际公认碳信用标准体系接轨,从而影响蓝碳信用在国际市场的流动性。
(二) 融入碳汇交易市场的困境在碳汇交易市场中,供需双方自愿开发或购买碳信用以抵消自身碳排放,此时供需双方看重的是碳汇背后蕴含的社会责任、品牌形象、碳中和承诺等。然而,从碳汇交易市场角度出发,蓝碳仍难以规模化流通,主要表现在有效供给短缺和需求意愿不足两个方面。
1、有效供给短缺已有蓝碳交易案例较少,蓝碳供给方的开发步伐缓慢。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蓝碳项目开发者可能面临多重风险。一方面,受病虫害、台风风暴潮、寒潮等自然灾害以及酸化、升温等气候变化的影响,蓝碳的固碳增汇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38]其中,庇护蓝碳的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之一。海洋栖息地、海草等海洋生态系统的衰退速度比热带雨林砍伐速度高四倍,每年损失的蓝碳量高达7%,比1970年增加七倍。[39][40][41]另一方面,面对碳价非周期性波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健全等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劳动力成本上升、项目管理经验不足等带来的运营风险等,项目开发者往往对高风险的蓝碳项目保持非常谨慎的投资态度。二是蓝碳项目开发主体单一。从我国已有蓝碳交易实践来看,现有蓝碳交易供给主体类型主要集中在少数的海洋环境管理主体、海水养殖主体等,众多潜在的供给主体,例如科研机构、环保组织、涉海中小微企业等尚未充分参与其中。
2、需求意愿不足蓝碳需求意愿不足是阻碍蓝碳交易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蓝碳交易需求主体仍以企业为主,并且数量较少。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需求方对蓝碳的有效性存疑。蓝碳审查和报告标准的缺失、交易流程的不规范等,使需求方难以得到有关项目的真实、可靠信息,对蓝碳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存疑。[42]二是需求难以释放。现有蓝碳交易大多是线下交易,仅有少数是通过线上蓝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蓝碳交易市场通畅度较低、透明度较低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需求方需花费较高的成本,自行整合分散的数据资源,找寻满足自身减排要求的蓝碳产品,从而推高了需求方进入蓝碳交易市场的门槛和难度。
(三) 融入资本市场的困境蓝碳交易的顺利完成需要依靠资本市场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尽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已经迈入蓝碳领域,但各类金融产品多为地区首例,后续推广应用可行性和普适性尚未得到验证,可持续运作模式和盈利机制有待形成。从整体来看,基于资本市场的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仍面临流转性不高、参与渠道不畅通的困境。
1、流转性不高蓝碳价值核算标准不统一,限制了蓝碳在资本市场中的流转。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蓝碳固碳量核算标准较多,但缺乏蓝碳价值核算通用标准。伴随着各地对蓝碳核算标准的不断探索,蓝碳固碳量核算基本得到实现,但相较而言,蓝碳价值核算标准较少。虽然已有的《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方法》(报批稿)从产品价值、储碳价值、释氧价值、净化价值四个方面对蓝碳经济价值进行核算,但在交易过程中很难对这四个方面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由数量到价值转化的蓝碳价值评估通道仍有待疏通。二是蓝碳价格波动较大。由表 3可知,蓝碳交易价格整体上处于“一项一价”局面。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规范成熟的蓝碳交易价格机制尚未形成。这会进一步加剧蓝碳交易市场的不可预测性,使市场主体难以形成蓝碳交易价格预期。例如,我国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2022年)价格为8元/吨,这一价格不足当年全国碳市场成交均价(45.61元/吨)的18%。然而,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拍卖(2023年)的成交价高达485元/吨,约为起拍价的2.65倍,是当年全国碳市场成交均价(68.15元/吨)的7倍之多。不同项目的蓝碳价格计算标准不同,造成蓝碳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受政策变动、自然环境、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蓝碳交易市场的不确定性变得更加复杂,进一步导致蓝碳产品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较高的价格壁垒。
2、参与渠道不畅通从现有蓝碳交易实践来看,已有蓝碳金融产品推广度不够,多元参与渠道有待畅通。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蓝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尽管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推出蓝碳金融产品,但仍以蓝碳质押贷款为主,保险、基金、债券、远期、期货及期权等多种类蓝碳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蓝碳交易的多维金融需求。即使是相对较多的蓝碳质押贷款,也表现出较强的“首单效应”,可复制性推广经验、后续产品开发接续能力不足。二是多元主体合作机制缺乏。从蓝碳交易现实情况来看,各类金融机构仍以单一的产品推广为主,银行、保险、证券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较少,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也远远不足。单一主体对蓝碳项目融资约束的纾解效果有限,会影响蓝碳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
四、国外蓝碳交易特征分析立足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本研究进一步分析国外蓝碳交易实践演进特征,以提炼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为探寻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突破方向提供参考。
自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联合发布《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以来,[2](P1-2)国际社会不断推动气候变化框架下的蓝碳议程, 将蓝碳确立为气候变化解决方案、建议建立全球蓝碳市场、创新金融工具促进蓝碳项目投资。[13][43][44]截至2021年底,国际上有了较成熟的核证标准,如清洁发展机制、核证碳标准等,推出《退化红树林的造林和再造林》《在湿地实施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沿海湿地创建方法学》《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方法学》《“REDD+”方法学》等,实现了十余项蓝碳交易项目的落地。[45]苹果、汇丰银行、必和必拓等国际公司已宣布将蓝碳纳入其碳减排组合的计划。[14]
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为例,其相关政策规划和行动实践为推动蓝碳交易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美国于2011年开始建设“将湿地推向市场项目”(Bringing Wetlands to Market Project),并开发了一个用于评估和预测温室气体通量及潜在湿地碳储存的通用模型;[46]2015年佐治亚州提出“沿海红树林保护蓝碳市场交易计划”(Blue Carbon Market Trading Plan for Coastal Mangrove Conservation),旨在明确蓝碳的法律地位;[47]2018年开展“太平洋西北地区蓝碳融资项目”(Pacific Northwest Blue Carbon Finance Projects)可行性规划,证明在保护和恢复太平洋西北地区潮汐湿地、海草以及沿海低地海平面上升缓冲区的融资策略中,将碳金融纳入其中的可行性。①2022年,澳大利亚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设立蓝碳加速基金(Blue Carbon Accelerator Fund),以期为蓝碳项目的市场融资提供支持;②同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投资950万美元支持五个新的蓝碳生态系统恢复项目,并批准《创建全球蓝碳联盟联合宣言》。③2020年,日本国土交通省批准设立日本蓝色经济技术研究协会,其主要负责建立蓝碳信用标准,推行蓝碳抵消制度;④2022年,日本蓝色经济技术研究协会公布海带碳封存的量化方法,来自日本水产养殖企业Urchinomics的野生海带恢复的自愿蓝碳信用首次在日本得到认可。⑤
① 参见https://nerrssciencecollaborative.org/resource/collection-blue-carbon。
③ 参见http://aoc.ouc.edu.cn/2022/0913/c9829a377154/pagem.htm。
④ 参见https://www.pari.go.jp/press/2020/post_120.html。
纵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蓝碳交易相关实践可以发现,各国的蓝碳交易侧重点均不同:美国侧重于以市场机制推动蓝碳交易市场发展;澳大利亚致力于蓝碳基金建设,以保障蓝碳项目资金充足;日本蓝碳交易呈现出“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的特征。虽然各国侧重点不同,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仍必不可少。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或以政府拨款为手段,或以抵消制度建立为手段,对蓝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支持。以金融手段提升蓝碳交易主体的动力,以及对蓝碳核算标准的探索是贯穿国外蓝碳发展的主线。国际上已推出部分蓝碳核算标准。国内蓝碳核算标准以地方试点探索为主,全国尚未统一。虽然国内蓝碳核算标准的探索起步较晚,但近期出台的多样化蓝碳核算标准为地方蓝碳交易试点创造了广阔空间。
国外蓝碳交易实践可为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提供经验借鉴。首先,强化蓝碳金融可行性评估。例如,美国开展的“太平洋西北地区蓝碳融资项目”可行性规划,证明将碳金融纳入区域蓝碳融资策略中的可行性,为后续吸引市场资本奠定可靠基础。其次,注重蓝碳项目的社会参与。例如,在澳大利亚的蓝碳修复项目中,其让当地社区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并进行收益分配,有利于激励沿海社区参与并守护蓝碳生态系统。最后,激活蓝碳项目协同效益。以日本水产养殖企业Urchinomics为例,其在开发蓝碳项目的同时,还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海胆,并进一步将其养殖成为优质海鲜以出售。通过科学计量和认证蓝碳项目开发过程带来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支撑渔业和旅游等协同效益,有助于促进蓝碳项目与关联产业联动发展,提升蓝碳项目的综合价值与市场吸引力。因此,针对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借鉴国外在蓝碳金融实践、蓝碳项目开发方面的有益经验,探寻我国蓝碳交易在政策引导、方法学研究到地方试点的循序渐进过程中的突破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推进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突破方向为打破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多重牵掣,本研究立足我国蓝碳交易现实情况,聚焦系统规划和多元路径设计,找寻我国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突破方向,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方案。考虑到蓝碳产品具备的准公共物品属性,[28]政府在蓝碳交易市场不同发展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提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协同机制,可分阶段来把握。进一步地,结合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有必要从制度、标准、意识、融资四个方面提供相应的路径选择。
(一) 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阶梯式建设模式 1、阶梯式建设模式的阐释基于蓝碳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28]大部分蓝碳项目开发者自身盈利水平有限,难以跨越项目开发风险和成本双重门槛,并且蓝碳价值实现的长期性与供给方的短期逐利性存在冲突性。这些因素推动蓝碳交易市场向低效率均衡聚焦。此时,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是资源配置优化和绩效提升的必然趋势。[48]
正如国内外蓝碳交易实践所示,政府在蓝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回顾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历程,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贯穿其中,且政府、企业、第三方认证机构等主体的角色定位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差异性。[49]在不摆脱我国碳市场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主线下,蓝碳交易市场发展也应具有阶段性特征。[27]进一步地,由于蓝碳交易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其发展依赖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刚性需求,该需求在可预见的未来并不会衰减。作为政策驱动型市场,加上蓝碳具备的产权界定模糊、边界不易划分等特性,蓝碳交易市场发展具有独特之处。因此,应基于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循序渐进地推进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并且政府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发挥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
借鉴产业生命周期理论,[50]结合蓝碳产品特性,将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阶段划分为初期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提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机制。具体来说,“有为政府”体现为:在初期阶段“政府参与构建”,在成长阶段“政府规范赋能”,在成熟阶段“政府监管引领”。“有效市场”则展现出蓝碳交易从“市场运作”到“市场驱动”,再到“市场创新”功能转换过程。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建设思路如图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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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建设思路 |
在该思路下,政府通过主导核心环节搭建安全、有序的交易框架,市场则在这一框架内逐步承担交易组织、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功能。政府的角色从奠定制度基础、助力市场开拓的参与构建者,演进为优化规则秩序、助力市场扩张的规范赋能者,最终成为把控市场底线、调整方向引导的监管引领者。相应地,市场在“有为政府”加持下实现资源流动与配置的优化、市场效率活力的提升。
2、阶梯式建设模式的演化逻辑立足蓝碳资源属性,基于生态资源资本化理论,[51][52]本研究提出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阶梯式建设模式,遵循“资源—资产—产品—资本”的演化逻辑,推动蓝碳资源资本化闭环的形成。具体演化逻辑如下。一是蓝碳资源向蓝碳资产的演化,即以产权确权为抓手,将蓝碳资源转化为产权明晰的蓝碳资产,从而跨越市场交易准入门槛,使蓝碳以合规资产形式进入市场,完成存在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化。二是蓝碳资产向蓝碳产品的演化,即在开发蓝碳的同时,绿色、天然、有机、低碳等碳汇属性可附着在固有旅游服务产品、农林牧渔产品、工业品等产品中,从而使固有产品被贴上低碳标签而成为低碳产品。蓝碳项目开发者由此获得红树林生态旅游、碳汇渔业、生物医药等高附加值产品。三是蓝碳产品向蓝碳资本的演化,即在蓝碳价值核算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机制完成交易,从而完成蓝碳产品的价值实现,最终促使蓝碳成为具有价值增值属性的蓝碳资本。四是蓝碳资本向蓝碳资源的演化,即将实现的蓝碳价值增值反哺于蓝碳资源保护和修复领域,以积累蓝碳资本存量,最终实现蓝碳资本运营的良性循环。
3、阶梯式建设模式的具体设计首先,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参与构建市场运行机制,为蓝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政府既要完善蓝碳核算标准,以确定市场核心交易标的物的存在,也要建立完整的蓝碳产权确权和激励机制,以明晰蓝碳归属。市场则呈现的是响应运作功能,利于蓝碳项目开发与交易。此时,政府、蓝碳需求方、蓝碳供给方、第三方认证机构等成为市场的参与主体。其中,政府是市场的主要参与力量;蓝碳供给方主要指管理或运营蓝碳资源以获取经济或环境效益的组织,包括利用红树林、海草床、盐沼、滨海湿地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企业、渔民等相关主体;蓝碳需求方多为具有自愿减排需求的企业;第三方认证机构主要依靠区域蓝碳核算方法学为蓝碳交易提供咨询、计量、认证、担保等服务。在此阶段,除企业、渔民等参与主体外,政府也直接作为蓝碳的供给方代表或需求方代表来参与交易,以助力市场开拓。
其次,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成长阶段,政府主导交易秩序规范及市场活力激活。一方面,政府主导搭建全国性交易平台,并通过建立信用机制、引入第三方核查机构等方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进一步优化蓝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环境,规范蓝碳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政府适时出台补贴及税收优惠等政策,以“赋能”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与交易成本等准入门槛。随着政策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的逐步完善,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及激励约束等机制的关键作用愈发凸显,市场的功能向要素配置效率提升转变。此时,蓝碳获得官方认可“入场券”,被纳入全国碳市场,蓝碳交易主体和范围不断扩大。从需求方来看,除了具有自愿减排意愿的企业外,发电、钢铁、水泥等具有强制减排需求的企业也进入市场,并且公众、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也逐渐加入。从供给方来看,除蓝碳交易初期的供给方外,还包括积极从事海洋生态修护相关工作的企业与个体户。与此同时,蓝碳核算方法学得到全国统一,蓝碳交易平台和交易所也逐渐成熟,并发挥流动性保障、信息公开透明等作用。进一步地,蓝碳的资本属性愈发凸显,蓝碳交易不仅仅局限于直接交易,蓝碳贷款、蓝碳保险、蓝碳基金、蓝碳期权等间接交易也逐渐兴起。
最后,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成熟阶段,政府主要负责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市场。一方面,政府主要从宏观角度对蓝碳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督调控,通过价格调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方式,防范逐利性行为损害生态,为市场长效运行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实际与蓝碳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积极参与并塑造国际蓝碳规则体系,并通过适时调整蓝碳抵消比例、激励策略等方式,引导蓝碳交易市场始终朝着正确方向运行。市场的功能则以培育创新策源能力为主。此时,蓝碳核算方法学逐渐与国际接轨,各参与主体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联系合作也不断加强。进一步地,多边开发银行提供的资金、适应基金(AF)、全球环境基金(GEF)等各类国际气候资金入场,更多社会资本、私人资本投向蓝碳交易领域,既促使市场不断成熟,也使我国在国际蓝碳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得到提升。
(二) 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路径结合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建设思路,从制度、标准、意识、融资等方面提出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路径。
1、制度进路:优化“战略统筹+产权确权”顶层设计发挥政府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从战略高度筹谋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明确蓝碳在我国“双碳”目标实施中的战略地位。鼓励将蓝碳发展规划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空间规划、海岸带发展规划等体系进行有效衔接,设计囊括红树林、海草床、盐沼、贝类、藻类等多类蓝碳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推动我国蓝碳交易市场建设。进而,可尝试将蓝碳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总体框架,在国家层面统一蓝碳计量与监测标准,建立蓝碳的碳抵消市场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蓝碳账户核算、计量和报告标准,将蓝碳量转化为一定额度的“碳信用”或“碳积分”;完善蓝碳账户与全国碳市场数据平台的对接机制,明确跨区域交易规则。
第二,以“激发供给活力、释放需求潜力”为总体原则,加强对蓝碳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打造涵盖蓝碳项目培育、产业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激发多类型蓝碳供给主体活力,释放多层次蓝碳购买需求,从而构建供需适配的蓝碳交易市场机制。
第三,增强与国际蓝碳交易市场的协调、对接与兼容。在探索本土化蓝碳核算标准的基础上,遵循国际权威蓝碳核算标准,以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衔接,提升我国蓝碳领域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与认可度。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蓝碳交易市场规则制定,拓展我国在蓝碳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四,分类明晰蓝碳权属,完善蓝碳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蓝碳生态属性分类,明确不同种类蓝碳产品及其生态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的归属、分割、流转等内容。例如,对于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蓝碳生态系统碳汇,可将权属与保护地管理主体绑定;对于与海域使用权挂钩的贝类碳汇、藻类碳汇等,则要进一步推动全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进一步地,由地方政府牵头,将项目产生的碳汇收益权明确赋予具体的生态保护者、社区集体或项目开发者,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登记确权,从而为后续的交易与分配奠定清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完善蓝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监管制度,强制披露碳储量计量方法、权属证明文件、收益分配方案等核心信息,健全蓝碳司法保护机制。
2、标准完善:完善“方法学+数据库”标准建设科学的蓝碳方法学是蓝碳产品开发的基本前提。
蓝碳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涉及环境、经济、社会、资源及文化等多个系统,对固碳增汇量参数、海洋生态系统脆弱性参数等相关基础数据、精算技术要求高。要全面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必须为蓝碳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首先,完善多类型蓝碳核算标准体系。引导建立多类型的蓝碳监测、报告、核查和评估等方法体系,培育本土核证机构,探索蓝碳全生命周期核算规则,为区域碳排放抵消行为、碳账户搭建等提供核算依据。其次,创建蓝碳基础数据库。掌握蓝碳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开发等状况,开展蓝碳储量和通量监测评估,建设统一权威的蓝碳数据信息发布机制,以消除蓝碳“数据孤岛”,完善蓝碳基础数据库搭建工作。再次,实现蓝碳数字化监测。以蓝碳资源信息为基础,依托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实现对蓝碳的定量化、实时化、动态化监测评估;进一步集成实时蓝碳量数据流、海洋环境风险数据流等信息,搭建蓝碳数据“云”引擎,提高蓝碳核算的准确度。最后,培育跨学科的“蓝碳项目管家”。推进高层次、跨学科、国际化的蓝碳产品设计与开发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为高质量蓝碳产品的持续稳定供给奠定人才基础。
3、意识引导:树立“社会参与+风险应对”科学认知纠偏引导市场参与主体的认知偏差是规范其交易行为的关键保障。
第一,强化生态责任评价机制,引导推进蓝碳的社会参与。首先,将蓝碳纳入生态责任评价体系,制定生态责任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围绕碳汇贡献度、交易量、生态修复投入占比、风险管理等多维指标,对蓝碳供需主体的“参与程度”进行评价,评价得分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后生成“蓝碳声誉信息数字身份证”,并以政府制定的信息发布流程和标准予以公布;同时,引导媒体对蓝碳项目开发、交易实践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相关参与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最大化实现声誉价值化。其次,借助电视、短视频、网站推送等线上渠道,以及报纸、杂志、实地广告投放等线下渠道,将蓝碳相关知识向社会公众广泛传递;还可建设蓝碳体验馆,通过碳汇光影走廊、沉浸式展厅等设施,以及红树林补种、海藻认养等体验式参与活动,深化社会公众对蓝碳的正确认知;进一步结合区块链技术,将碳普惠机制拓展到蓝碳交易领域。最后,借鉴国外在推动蓝碳项目社会参与方面的实践经验,可探索将部分碳汇收益,定向用于支持项目所在社区的环境教育、生态管护及小型公共设施改善,从而将外部生态效益切实转化为激励社区居民参与的内生动力。
第二,织密“识别—预警—处置”全链条蓝碳风险防控网。首先,从生态脆弱性、政策合规性、市场流动性等维度,创建蓝碳项目开发风险自查清单,辅助项目开发者提前识别风险,培养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合理认知。其次,搭建“政府+平台+行业协会”协同监管机制,创新集数据采集、风险评估、模型更新等于一体的预警系统,实现对关键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控与阈值预警。最后,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海洋生态灾害联防机制,以明确不同风险等级下的碳信用核销、项目修复、资金申请等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
4、融资赋能:打通“价值转化+资金投入”赋能渠道资金支持是推动蓝碳项目开发与交易的坚实基础。
第一,细分不同蓝碳资产类型的价值评估标准,建立蓝碳价值评估参数基准清单。例如,在灵活确定蓝碳现期价值的基础上,结合蓝碳具备的期权价值,针对不同类型的蓝碳项目,探索不同期权定价方法的适用性。例如,对技术不确定性较高的碳汇项目可尝试采用模糊B—S期权定价方法,以提高蓝碳价值评估准确性。进一步地,根据价值评估需求,建立包含碳价波动率、交易成本、无风险利率等价值评估核心参数的基准清单,并根据蓝碳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实时更新,以完善参数动态校准机制。
第二,强化蓝碳金融属性,实现协同效益捆绑。首先,借鉴国外的蓝碳金融可行性评估实践经验,整合碳储量监测、生态修复技术、融资需求等相关信息,开展区域性蓝碳金融可行性论证。其次,开发蓝碳专项基金,发行蓝碳债券,探索“蓝碳+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蓝碳交易项目。同时推动蓝碳期货、蓝碳期权、蓝碳远期、蓝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发展。最后,将蓝碳、海岸防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效益进行标准化捆绑和信用分级,探索以其未来收益为底层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大规模社会资本。
第三,鼓励“蓝碳+”综合项目建设。借鉴国外的蓝碳项目与关联产业联动发展模式,鼓励项目开发者将蓝碳项目与关联性较强项目、上下游联动项目或邻近子项目进行合理捆绑打包。例如,允许开发者将蓝碳项目与生态旅游、贝类养殖等关联项目进行捆绑经营,形成资源保护修复的良性循环。
六、结语蓝碳蕴含的固碳增汇潜力已成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引擎,而借助蓝碳交易将其环境效益市场化,既能释放蓝碳储量潜力,又能激活生态资本。梳理我国蓝碳交易具备的现实基础发现,当前我国蓝碳交易资源优势突出、政策导向明确、核算标准渐清、实践样本层出,但从整体来看,已有的蓝碳交易实践仍表现为区域性、自愿性、规模小特征,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格局尚未形成。因此,亟须解决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中“是什么”和“如何突破”两个重要基础性问题。这也是把握蓝碳交易市场发展脉搏,稳步推进我国蓝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本研究首先将我国蓝碳交易实践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汇交易市场、资本市场对标,找寻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面临的多重牵掣,回答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是什么”的问题。其中,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汇交易市场、资本市场视角下,蓝碳交易规模化困境分别表现为归属性不清和可靠性不足、有效供给短缺和购买意愿不足、流转性不高和参与渠道不畅通。进一步地,结合上述困境,提炼可借鉴的国外蓝碳交易实践经验,主要包括强化蓝碳金融可行性评估、注重蓝碳项目的社会参与、激活蓝碳项目协同效益。最后,立足我国蓝碳交易现实情况,提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协同机制,给出初期阶段“政府参与构建、市场运作”、成长阶段“政府规范赋能、市场驱动”、成熟阶段“政府监管引领、市场创新”的阶梯式建构思路;从制度进路、标准完善、意识引导、融资赋能四个角度,设计推动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的多元路径,以系统回答蓝碳交易规模化发展困境“如何突破”的问题。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蓝碳交易相关制度的持续完善、多元主体协同的不断深化以及金融配套措施的迭代升级,具有中国特色的蓝碳交易市场将向更加成熟、高效的方向演进。这不仅能为“双碳”目标的实现不断注入蓝色动能,而且将为全球蓝碳市场建设贡献可借鉴的“中国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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