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制定、1983年实施,并经历了1999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和2023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不断完善,对持续改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界持续关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相关研究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目前,已有学者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回顾,然而,对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涌现出的大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尚未有相关成果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1][2][3]全面剖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的研究成果,既有助于深化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又对进一步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持续改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具有深远意义。本研究拟运用当前学界较为认可的文献计量软件CiteSpace作为研究工具,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成果进行可视化分析,力求客观呈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基本特征、热点主题与演化路径,以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提供新的研究思路与方向,进而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 数据来源为确保数据收集结果的全面性、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利用中国知网的高级检索功能,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海环法”“海洋环境+立法”“海洋环境+执法”“海洋环境+司法”为主要检索词进行主题检索,不设置检索时间范围,将文献类别设置为“学术期刊”,将期刊来源类别设置为“北大核心”和“CSSCI”。同时,在检索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人工阅读和筛选判断去除会议记录、公报、报道等文献以及其他不相关文献,最终得到有效文献共572篇,有效文献的发表时间范围是1992年至2024年。
(二) 研究方法科学知识图谱是显示科学知识发展进程与结构关系的一种图形,属于科学计量学的范畴,能够揭示知识之间的联系以及知识的进化规律。[4]由美国德雷塞尔大学教授陈超美研发的CiteSpace知识可视化软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知识图谱绘制工具之一,具有“一图谱春秋,一览无余;一图胜万言,一目了然”的基本特征。[5]CiteSpace知识可视化软件自2006年引入国内以来,迅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运用这一工具开展研究的热度不断攀升。
本研究使用CiteSpace 6.3.R1软件,采用科学文献计量的方法,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相关文献的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并进行可视化分析。主要从年度发文量、作者发文、机构发文等方面分析该领域研究的基本情况,从关键词的词频、聚类、时间线和突现等方面分析该领域研究的热点主题和演化路径。在使用CiteSpace 6.3.R1软件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研究主题进行分析时,将时间跨度设置为“1992—2024”,将时间切片设置为“1”,将阈值设置为“Top50”,其他参数默认为预定设置。在节点类型中分别勾选对应的作者、机构和关键词,从而绘制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知识图谱,并对相关知识图谱进行深入解读。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基本特征 (一) 年度发文量分析年度发文量可以直观地展现学界在特定时期对某研究领域的关注度,反映该领域研究的整体学术水平和发展速度,发文量变化趋势有助于增强学者对该领域研究进展的整体把握。使用CiteSpace软件对样本文献数据进行处理,采用excel软件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情况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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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1992—2024年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年度发文量变化趋势 |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本研究的样本为中国知网收录的“北大核心”和“CSSCI”来源期刊中发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的文章,而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首次发布,故1992年之前的关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文章未出现在本研究的样本当中。实际上,在1992年之前,国内理论界已经对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有所研究,《法学研究》《东岳论丛》《海洋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等期刊曾发表近10篇相关文章。
由图 1可知,1992年至2010年间,该领域年度发文量增长平缓。2011年至2013年间,年度发文量增速明显,且在2012年达到峰值(44篇)。此阶段发文量激增与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密切相关。2011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这一海洋环境事故引发了理论界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2014年起,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有小幅度下降,但仍稳定在20—30篇。
总体来看,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呈上升趋势,但应当承认,在中国日益重视海洋环境保护且《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3年完成最新修订、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的背景下,[6]理论界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仍显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 发文作者分析某一研究领域作者的高发文量表明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本研究使用CiteSpace软件处理样本文献数据,采用excel软件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到发文量前十作者情况。发文量第一的作者发文13篇,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海岸带环境司法等。其他9位作者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制度等。发文量前十的作者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根据文献计量学中的普莱斯定律,在某一领域研究中,发文量大于或等于“最高产作者发文量平方根的0.749倍”的作者为核心作者,当所有核心作者的总发文量不少于该研究领域总发文量的50%时,该研究领域形成核心作者群。用于判断核心作者的计算公式为:M=0.749
某一研究领域的高发文量机构是该研究领域的主要力量。使用CiteSpace软件对样本文献数据进行处理,采用excel软件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到高发文量机构统计表(表 1)。由表 1可知,样本文献中发文量最多的机构是中国海洋大学,发文量达86篇;其次是大连海事大学,发文量达63篇;其他发文量较多的机构还有武汉大学、海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这些机构在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中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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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样本中高发文量机构统计 |
与讨论是否形成核心作者群类似,根据普莱斯定律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样本中核心机构的阈值为6.946,即发文量大于或等于7篇的机构为核心机构。经统计,样本中核心机构的总发文量为334篇,占该研究领域总发文量的58.39%,超过50%,这表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领域已经形成了核心机构群。从发文机构的类型来看,该领域的主要发文机构是高校,发文机构的类型较为单一。其中,中国海洋大学作为中国海洋类顶尖高校,大连海事大学作为中国海事类顶尖高校,发文量领先。从发文机构的地域分布来看,该领域的发文机构主要集中于沿海地区。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热点主题研究热点能够反映某一领域内研究的重点内容和偏好,是某一时间段内、有内在联系且数量相对较多的文章所探讨的研究问题。关键词是文章研究主题的高度凝练和核心概括,出现频次较高的关键词可以反映研究热点。使用CiteSpace软件对关键词进行分析,可以快速掌握某一研究领域的热点主题。
(一) 关键词共现图谱分析关键词共现分析的基本原理是统计一组关键词在同一篇文献中出现的次数,通过这种共现次数来测度它们之间的亲疏关系。简言之,关键词共现图谱可以用于分析某一研究领域的热点内容、主题分布以及研究结构等问题。[7](P194-195)使用CiteSpace软件对样本文献数据进行处理,得到节点数为761、连线数为1260、密度为0.0044的关键词共现图谱(图 2)。同时,使用excel软件对CiteSpace软件处理后的样本文献数据进行整理,得到出现5次以上的高频关键词统计表(表 2)。在关键词共现图谱中,每个节点指代一个关键词,节点的大小与关键词出现的频次成正比,节点年轮的厚度代表频数,不同频色分区的年轮代表不同时间,由内至外表示时间由远及近。节点之间连线的距离代表它们之间的亲疏关系。[8]弧形连线数量与关键词的中介中心性相关,中介中心性能够反映该节点在整个网络图谱中发挥“媒介”作用的程度,中介中心性数值越大说明关键词之间的相关性越高。也就是说,节点越大、中介中心性越高的关键词往往能够映射出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图 2和表 2可知,“海洋环境”的节点最大,即出现频次最高,其中介中心性也较高;“立法”“环境保护”“陆海统筹”“海洋”“损害赔偿”“海洋污染”“公益诉讼”对应的节点也相对较大,且中介中心性也相对较高。可见,这些关键词受到关注,其影响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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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关键词共现图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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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高频关键词统计 |
关键词聚类分析可以将关键词共现网络关系通过聚类统计学的方法简化成数目相对较少的聚类,各聚类内部同质性较高。关键词聚类通常用于识别某一研究领域的热点或前沿问题。关键词聚类分析的结果通常通过聚类模块值和聚类平均轮廓值来衡量。一般认为,聚类模块值大于0.3且聚类平均轮廓值大于0.7的聚类效果是显著的,此时的聚类效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力。使用CiteSpace软件采用对数似然率算法(LLR)进行聚类分析,得到关键词聚类图谱(图 3)。该图谱的聚类模块值为0.8387,大于0.3,说明聚类结构显著;聚类平均轮廓值为0.9361,大于0.7,说明聚类结果合理可靠。图 3共展示了14个聚类,包括“#0海洋环境”“#1立法”“#2南海”“#3海上执法”“#4环境侵权”“#5对策”“#6水路运输”“#7损害赔偿”“#8碳中和”“#9海洋污染”“#10海洋权益”“#11原告资格”“#12应急管理”“#13海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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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关键词聚类图谱 |
在聚类分析的基础上,汇总各聚类编号及其所对应的关键词,形成统计表(表 3)。其中,聚类号越小,聚类的体积越大。此外,每个聚类的轮廓值均大于0.7,表明聚类效果良好。通过表 3可以看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研究(“#0海洋环境”“#1立法”“#5对策”“#10海洋权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研究(“#4环境侵权”“#7损害赔偿”“#11原告资格”)、海洋环境污染行政执法与刑事规制研究(“#2南海”“#3海上执法”“#6水路运输”“#8碳中和”“#9海洋污染”“#12应急管理”“#13海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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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关键词聚类表 |
保护海洋环境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制度的构建,包括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徐祥民等以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运行为目标,构建起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制度,并对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9]蔡悦荫等以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等方面构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框架。[10]李永等针对海洋石油开发溢油问题,重新构建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度。[11]理论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历次修改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
2、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研究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2011年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在一段时间内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胡正良等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分析了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解决途径和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12]袁雪等提出扩大中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以充分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进而保护海洋环境。[13]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①对2017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②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促使理论界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持续关注。王秀卫等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属性、法理基础、权利构造和规范表达等方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展开深入探讨。[14][15]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研究领域,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是研究的重点,且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其中,有学者认为,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可作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16][17][18]也有学者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合理地排除了检察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19]理论上的探讨推动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在2023年修订时在第114条第3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支持起诉的职责予以明确,为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同时,考虑到国家维护海洋权益须通盘考量、统一行动,为避免海洋环境公益的社会救济因缺乏组织、协调、推动海洋环境治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而难以实现诉讼目的,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社会组织具有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1]
① 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② 2017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海洋环境污染行政执法与刑事规制研究针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规制是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执法方面,李挚萍等对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划分的原则和机制进行了研究。[22]张辉等分析了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下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23]而且,理论界注意到协同合作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古小东等基于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陆海统筹上升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分析流域海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初步机制,并进一步探讨了对流域海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24]郑建明等针对环渤海海域污染存在的治理难题,从府际协同理念、协同体制、协同机制等方面探讨如何培育环渤海地方政府的协同意识,完善协同治理体制,健全协同治理机制。[25]在刑事规制方面,赵微等在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司法障碍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应增强环境刑法的确定性,强化环境刑法的可实施性,发挥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作用。[26]侯艳芳等基于南海海域污染严重的现象,对海洋污染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进行了深入探讨。[27]理论界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行政执法的研究对于深入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刑事规制的研究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
四、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演化路径某一领域研究的演化路径反映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趋势,有助于学者掌握该领域现有研究的发展脉络并预测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本研究利用CiteSpace软件对能够体现文章研究主题以及反映领域研究热点的关键词进行分析,通过绘制和解读关键词时间线图和关键词突现图谱,阐述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域研究的演化路径。
(一) 关键词时间线图分析关键词时间线图可以将关键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展示其演进情况。如图 4所示,每个聚类都有相对应的一条直线,直线上的节点表示该聚类所涵盖的主要研究内容。通过对比发现,不同聚类的主要内容及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具体来说,“#0海洋环境”“#1立法”这两个聚类出现时间最早且一直持续到近期,说明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热点。“#2南海”“#12应急管理”“#13海事鉴定”这三个聚类在时间线的中间段出现然后消失,说明围绕南海海域环境保护、海事鉴定、应急管理等问题进行的思考和研究具有较强的时代性。“#3海上执法”“#5对策”“#6水路运输”“#9海洋污染”与海洋环境污染行政执法和刑事规制有关,“#4环境侵权”“#7损害赔偿”“#11原告资格”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关,这七个聚类均在21世纪初期出现并持续到近期,说明海洋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和刑事规制以及损害赔偿自21世纪以来一直是研究的热点。“#8碳中和”这个聚类出现得较早且一直持续到近期,说明理论界较早关注到海岸带环境保护问题,且在21世纪20年代开始关注海岸带蓝碳问题。“#10海洋权益”这个聚类在2010年出现并延续至今,说明近年来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此外,从节点的大小和颜色深浅可知,在排除研究对象(海洋环境、环境保护、立法)外,“陆海统筹”的节点最大,是当下正受关注的内容,也是今后开展研究的重要切入点;“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节点较大,是该领域的经典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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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关键词时间线图谱 |
关键词突现图谱能够反映特定时期某研究领域对某个主题的关注程度及其变化情况,对关键词突现图谱进行研究可以揭示该研究领域的演进路径和前沿问题。本研究利用CiteSpace软件处理样本文献,将节点类型设置为关键词(Keywords),选择突现(Burstness),将最小持续时长设置为2,将γ值设置为0.4,得到关键词突现图谱(图 5)。关键词突现图谱中的关键词突现度(Strength)表示阶段时间内研究热点的活跃程度,突现时间段中的开始(Begin)和结束(End)年份是指节点引用量出现较大转折的时间点,表明研究出现新的趋势。[28]由图 5可知,关键词突现的时段并非独立的,在时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在内容上各阶段相互衔接,承上启下。根据突现关键词的出现时间,可以将1992-2024年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和深化推进阶段。每个阶段所关注的核心主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演进路径和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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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关键词突现图谱 |
在初步探索阶段(1992—2010年),关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主要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在该阶段的初期,理论界主要关注1983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解振华指出,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法制建设能力、监督管理能力以及污染防治能力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须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29]《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修订后,理论界仍然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研究重点。田其云认为,应当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理念,通过立法来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30]马英杰等在分析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提出加快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提高立法技术、明确各部门职责等具体建议。[31]
在稳步发展阶段(2011—2017年),关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较为稳定地关注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和2015年发生的南海仲裁案引发了理论界对有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深度关注。楚道文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为分析案例,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认定、索赔和修复进行了探讨。[32]方堃等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责任分担进行了分析,提出完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33]任洪涛在分析南海海域环境保护管辖的法律依据后,针对管辖冲突困境,提出培育南海环境利益共同体机制、成立南海合作理事会、设立南海海洋保护区的具体解决路径。[34]陈嘉等通过对南海海域国际立法和区域合作的反思,提出承载多元利益层次的、基于自然法则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方案。[35]
在深化推进阶段(2018—2024年),关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主要关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36]陆海统筹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词之一。[37]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36]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开始关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问题,尤其注重结合陆海统筹理念展开深入探讨。李挚萍等深刻剖析了陆海统筹的法律内涵及其实现路径,并深入思考了陆海统筹视域下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38][39]李彦平等从陆海统筹视角提出当前海岸带空间用途管制存在的缺陷,阐述了基于生态文明价值导向的海岸带空间用途管制理念,提出陆海生态要素整体性保护、增强空间利用管控的系统性和全局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管制理念、推进海岸带立法与规划编制等建议。[40]由于微塑料污染问题是陆海统筹的国际热点话题之一,[41]理论界也开始关注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张嘉戌等通过对国内外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管理立法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完善中国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管理的立法建议。[42]李道季通过阐述海洋微塑料的污染状况,提出制定和强化塑料及微塑料管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应对建议。[43]随着“双碳”战略目标的提出,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蓝碳法治建设。林婧分析了蓝碳的理论基础,并针对蓝碳的法治困境,提出应推动国际环境立法更多关注蓝碳议题,建立统一碳汇市场,探索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在蓝碳上的运用。[44]李志文等从价值进路、技术进路、制度进路和立法进路四个方面阐述了保护和发展蓝碳的努力方向。[45]张丽娜等阐述了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协调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基于立法转化的条约履行路径、基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的路径、基于法制保障体系的国际合作路径、基于市场交易及配套措施的机制建设路径四种具体协调路径。[46]
五、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一) 研究结论利用CiteSpace软件对在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到的关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572篇文献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年度发文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发生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后出现研究高峰。第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尚未形成核心作者群,但形成了以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武汉大学、海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核心机构群。第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海洋环境污染行政执法和刑事规制等方面。第四,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尤其是在陆海统筹理念下),海洋环境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及蓝碳是当前颇受关注的内容。
(二) 未来展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47]目前,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研究成果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以及海洋强国建设,理论界除继续围绕现有研究主题或者研究热点开展深入研究之外,还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更多努力。
1、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定位2023年9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表明生态环境法典有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定位是“适度法典化”,拟由总则、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构成。[48]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应当探讨继续保留《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或者论证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各编并废止《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进而深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协调,或者探寻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科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各编的具体路径。
2、聚焦“双碳”战略目标下绿色低碳航运发展的法治保障在中国提出到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背景下,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8条③提出了“绿色低碳智能航运”的要求并新增船舶能效管理规定,强化船舶岸电使用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推动实现绿色低碳航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当然也为下位法规定更详细的规则留下了空间。对此,理论界应当深入思考如何在生态环境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细化绿色低碳航运的有关规定,从而为航运业减排降碳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治保障和更加详细的规范指导。同时,鉴于增加蓝碳是实现碳中和、有效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手段之一,[49]应当继续加强关于蓝碳机制的研究。
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3、重视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下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域外效力2021年4月13日,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核污水排入海洋。2023年8月24日,日本正式启动核污水排海。排入海洋的核污水使东北亚区域、太平洋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食品产业以及人类健康面临威胁。[50]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④以及第31条⑤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域外效力的规定,为中国应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提供了思路,[51]也为完善中国在管辖海域外的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工作提供了启示。[21]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还将长时间持续,理论界应当将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效力的完善和域外适用的论证作为研究的重点,从而有效应对日本核污水排海等威胁中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④《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4、跟踪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动态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各国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除海洋塑料污染和气候变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极地海洋环境保护等议题,也成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重点。理论界应当及时跟踪国际组织及各国对上述议题的研究和态度,结合中国实际,探索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角色定位及具体路径,加强中国应对海洋环境保护中各项挑战的能力。同时,理论界应当深入探寻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等方式有效发挥国际合作在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方面的突出作用。
5、创新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方法“海洋法治学的构建面临新文科建设的良好契机。”[52]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法治的重要内容,故新文科建设的理念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新文科对于学科交叉融合的强调,意味着法经济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应当成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新方法。其二,相较于传统文科研究存在注重文本分析而轻视实证分析的倾向,新文科强调打破这种僵化思维,以创新的研究方法把握科学的内在逻辑关系和规律性认识,[53]这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重视实证研究的方法。其三,新文科建设在强调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同时坚持对外开放,[53]故比较研究法也应当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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