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变暖,北极海冰大面积消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面临新的挑战,而北极现行的地缘政治理念、区域治理理念、全球治理理念及其主导的治理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应对新的国际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我国在新的国际环境下为解决一系列全球治理问题而贡献的中国智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合作、互惠共生的全球治理观。“北极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北极地区的拓展与延伸,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命运共同体”涵盖所有与北极治理有关的全球性问题,其主体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北极生态系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北极部分,其基本内涵是构建一个安全、有序、可持续的北极。“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北极实践,更加注重北极治理的整体性与联动性,对于深化北极国际合作、完善北极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基于北极的公海属性以及北极生态效应的全球性,其治理问题已超越传统的国家和区域问题范畴,涉及域外国家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也是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以共同应对北极治理困境的意义所在。
一、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现状全球变暖,北极海冰融化,北极地区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区域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北极开发治理活动中来。北极气候环境的变化以及人类活动的外部干预加剧了北极原生生态系统的干扰与破坏,在此背景下,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正面临着参与主体有限、法律体系不完善等治理困境,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 北极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当前北极海洋生态环境正在酝酿重大变化。近四十年来,北极变暖趋势尤为明显。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N)指出,1984年至2019年之间,北极地区的多年生海冰正在迅速减少,近35年来北极多年冰已消失近95%以上,美国国家冰雪数据中心预测,2050年北极海冰可能会完全消失。[2]这种整体性升温的态势下,北极季节性无冰现象或可更早出现。海冰在北极的热量交换、气候和生态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北极海冰的大面积消融不仅会影响其内部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全球性气候问题。此外,随着北极航道的开通,人类活动对北极海洋生态系统产生的累积效应将逐步扩大,冰面边缘的航行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油船漏油污染、废弃物排放污染、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等海洋污染会进一步加剧北极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全球变暖、海洋污染以及人类活动的干预打破了北极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稳定状态,造成近年来北极熊、地衣、北极鳕等北极生物数量急剧下降,北极海洋生物最终很可能会因为无法适应全球变暖的速度而惨遭厄运,最终打破整个北极生态系统的平衡性与稳定性。
(二)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随着国际社会对非传统安全的重视以及域外国家对北极事务的关注,北极海洋治理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逐渐呈现出泛北极尺度下的多层次治理需求,全球层面、区域层面、国家层面以及次政府和非政府层面的参与主体共同构成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网络。[3]全球层面而言,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代表性行为体为联合国,主要机构为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教科文组织等,在此层面上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由《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予以规范。区域层面,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代表性行为主体有北极理事会、巴伦支欧洲—北极地区合作机制等,此类区域性合作机制是目前处理北极事务的核心主体。国家层面治理主体分为北极国家和域外国家。一般来说,北极国家是指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丹麦、挪威、冰岛、瑞典、芬兰这八个在北极圈内拥有领土或领海的国家。鉴于北极治理的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中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域外国家也逐渐参与到北极事务中来。此外,由于北极治理所蕴含的独特的地域特色,次政府和非政府层面的治理主体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北极原住民组织、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国际海洋考察委员会等。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主体正呈现出域内向域外、区域向全球的包容性发展态势。
(三)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法律体系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公约》和《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为主体,《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国际预防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一般性国际法律规范和《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等区域性北极法律为框架的基本法律体系。《公约》是国际海洋领域最具权威的国际法,但现行《公约》框架下,缺乏关于北极国际合作方面的具体规定,不能为北极国际合作提供法律支撑。[4]此外,《公约》在涉及北极地区部分条款的用语表达中较为模糊,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而对《公约》做出缺乏理性和公正的法理解释,使其在规范北极问题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大打折扣。总体而言,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且过于笼统和混乱,各条约、国际组织间的层次难以划清,没有形成统一体系,严重削弱了适用于北极地区事务的国际法机制的权威。此外,由于缺乏规范的解释程序,各国纷纷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随意使用、解释国际法规范,极大增加了北极治理国际合作的难度。
(四) 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模式截止到目前,以北极理事会为主导的北极治理机制是推动当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核心力量。然而,全球化深入发展推动世界主义兴起,国际合作成为推动北极治理的新方向,在此背景下,区域化北极治理模式弊端日渐显现。根据奥拉夫·施拉姆·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对于治理机制评价的三要素来说,①目前区域性北极治理机制在实现北极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在信息获取上是比较完备的,而且相关知识、技术储备也较为先进,但缺乏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对等性约束;在政治动员和利益整合方面,对域外国家实行“利益垄断”,重视北极的区域性而非全球性,也就意味着这种区域治理模式在处理北极生态海洋安全治理问题上的代表性不足。[5]就其内部运行机制而言,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战略选择也必然导致其内部矛盾冲突,加之对域外参与主体的隔离与限制,表明这是一种为保证自身核心地位而倾向于去竞争化的治理模式。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宏观议题,不仅关乎北极国家的直接利益,更关乎人类发展的共同体利益,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显然目前这种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全球大变革时代下的治理需求。
①奥拉夫·施拉姆·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认为对一个治理模式的有效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是否有能力获得关于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信息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知识和技术;是否有能力确立强制性的国际规范,来限制相关行为体的行为或惩罚不遵守者;是否有足够的政治动员能力和整合能力,协调并动员所有相关的资源掌控者,让他们认同治理的价值并愿意动用资源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
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全球治理模式,肯定了非北极沿岸国家在北极事务处理中的权益,在信息获取、技术支撑以及代表性等方面具有整合各国力量的优势,且顺应了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能够有效倡导基于共同价值与责任下的多元参与和协同治理,但目前尚处于趋势化发展阶段,未形成成熟的治理机制,且在具体实践路径上也有待探索,全球治理模式支持下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实践活动也尚在起步阶段。因此,目前就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而言,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运作机制,也没有主导性治理理念作为支撑,北极治理仍以北极八国之间的利益博弈为主要动向,全球尺度下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尚需更多的实践与探索。
二、我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及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肩负共同维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责任。此外,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身份和地位的逐步认同,为我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创造了良好国际环境。因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中国参与是符合当代法理的大国之举,对推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良性治理,实现北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法律依据中国虽不是近北极国家,但享有《公约》《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等国际条约所赋予的参与北极开发治理的正当权利,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中国参与具有充分的法律支持。
1、《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
1920年,各国为解决当时斯瓦尔巴德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签署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又称《斯瓦尔巴德条例》,这是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直接相关性的国际法律条约之一。[6]根据《斯瓦尔巴德条约》规定,我国作为该条约的协约国,在斯瓦尔巴德群岛地区享有条约规定的依法开展科研、资源勘探等活动的权利。《斯瓦尔巴德条约》在处理北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既保证了主权国家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体现出了对其他相关国家利益诉求的尊重,从法律上奠定了我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可行性。该条约也是目前关于北极地区的重要国际性组织间条约之一,在指导北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公约》
北极事务没有统一适用的单一国际条约,《公约》作为解决全球海洋问题的国际性公约,是目前规范北极事务最具权威性和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公约》涉及海域划界、海洋环境保护、航行、海洋科研等各方面,对沿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基本规定。对于主要由北冰洋组成的北极地区而言,除去环北极国家在北极拥有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海域外,均为公海区域,因此《公约》中关于公海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权益的规定均适用于北极地区。换言之,北极不只是北极国家的北极,同样也是域外国家的北极,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属全球公共问题,整个国际社会负有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3、国际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司法机构和仲裁法庭所做的裁决,它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对海上共同开发规则的认证和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海上共同开发的进程。[7]如“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共同开发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等案例的判决均是受相关国际司法判例的影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重叠海域的实行共同开发的判决就为今后海上共同开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性参考。[8]有关海上共同开发领域内的司法判例,在处理争议海域主权问题、规范能源开采、环境保护等海上共同开发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4、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主要是指在长期能源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国际商业惯例,是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之一。[9]国际习惯虽然没有明确的法理性规定,但因实践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而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遵守,从而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进而在规范和引导海上共同开发活动方面发挥作用,因此也同样适用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活动。在目前的海洋划界与海洋开发活动当中,基于海洋多重国际化特点,海洋治理问题已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问题,多国间的利益博弈使得国际习惯越来越呈现出“公平原则”的发展倾向,为北极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全球化的发展奠定了软法基础。
(二)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北极事务日趋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己主义指导下的北极实践已不能满足北极治理的现实需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新的国家安全观以及生态政治理念在指导北极治理活动方面呈现出新的契合性,从而为北极治理的中国参与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当前全球治理的发展困境,需构建一种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体系及国际秩序,以应对当前国际治理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运而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新的制度与文明的强制性推崇以及对原有制度的取代,而是倡导全球社会在全球治理进程中积极树立平等协商的政治观、对话解决争端的安全观、互利共赢的经济观、交流互鉴的文明观、环境友好的生态观以及绿色可持续的发展观,同时也为解决当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提供了良好的理念导向。要实现海洋政治与海洋安全、海洋生态保护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协调稳定发展,在做好国内海洋管理工作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海洋治理国际合作。[10]就北极问题而言,当前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乏力的症结在于当治理主体权责破碎化以及国际合作不到位的窘境。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内涵,结合北极治理的区域性特征,努力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以公正、合理的海洋政治关系为基础,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搭建良好的国际合作环境。
2、国家安全理论
国家安全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实现国家的生存,二是实现生存基础上的发展。[11]以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为主导的传统安全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安全探讨的核心问题,传统安全应对下的国家安全观以维护本国的稳定存在为主导。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世界经济格局的转变,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对世界各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更加直接化、现实化。鉴于非传统安全的跨国性特点,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观也开始发生转变,共同安全观、综合安全观以及协作安全观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安全观开始出现。新国家整体安全观强调基于共同利益的国际合作,包容共享、相互依存,以更好地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与挑战。“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便是当前国际形势下新国家安全观的一种体现,强调全球治理实践中认知的共同性与整体性,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利益观与新国家安全观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是我国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未来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中国参与是维护国家安全并积极承担国际责任的大国之举。
3、生态政治理论
生态政治所强调的不仅是政治系统内部的利益调和,而是政治体系与社会生态、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多重协调,为实现一国、一族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折中妥协是非生态化的。[12]随着国际环境外交的深入发展,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各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政治理念下的政策活动与国际外交追求的是一种常态化的政治稳定与和谐,是解决当前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新思路。生态政治理论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倡导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协同治理,在充分包含并尊重相关利益行为体的同时达到政治决策的最优化状态,这与“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下的多边和平外交、互利共赢有着相似的内涵解读,都注重将人道主义关怀更多地纳入到全球性事务的处理中。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在国际政治方面本身就极具复杂性和敏感性,是由多国利益交织而成的关系网,遵循生态政治思想的“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应用无疑是解决当前北极治理困境的创新性举措。
(三)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现实依据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属于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范畴,中国的参与是基于充足的国家实力与现实需求的大国之举,对实现北极治理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综合国力的提升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硬性条件
中国是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国成员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类成员国,同时又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北极事务的参与中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正当权利与义务。首先,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能够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和治理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而且能充分发挥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为未来北极港口、码头、通信等设施的建设提供科学指导与技术支持。其次,在区域与全球治理中注重发展双边与多边外交,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涉北极合作,倡导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提高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为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再者,我国支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北极治理,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北极治理国际合作进程中具有广泛团结其他国家的身份优势。
2、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赋予中国参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北极海冰的快速消融不仅会对北极和环北极地区的海洋生态安全造成重要影响,还会威胁到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定性,以及未来全球能源供给与经济格局的发展动向。基于北极的公海属性和气候变化的全球效应以及由此引发的地缘性政治、经济性问题,维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成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同时也赋予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全球性公共产品属性。北极治理作为一种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产生的外部效应会给域外非北极国家造成相对应的正面或负面影响,[13]从而将由地缘因素而被边缘化的非北极国家纳入到北极治理的全球化网络中来,使其成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实际关联者和重要参与者。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赋予了非北极国家参与其中的全球性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不断提升,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本供应,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型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中国都在不断提高资金、人力、科技资源等方面的贡献力度,为全球治理的增量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此外,中国正逐渐成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积极倡导者与推动者,以期不断完善现有秩序的不合理成分。中国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者,能够为未来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供基础设施和理论支持等方面的实质性援助,平衡北极开发治理过程中的供需矛盾,为实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3、北极治理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
现阶段北极治理活动的主导性价值理念还是以维护和实现各国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忽视了北极开发与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全球意义。这种以维护北极国家在北极治理中的核心利益和地位为主导的治理机制,不能全面整合国际社会的先进理念与技术作为支撑,反而有可能成为非北极国家有效参与北极治理的一道屏障,当前治理格局的局限性也就决定了未来国际合作的必然性。因此,推动北极治理国际合作是实现北极治理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有望成为北极治理国际合作的理念基础。“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各国间就北极治理的国际责任达成共识,推动实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跨区域性与跨国性合作治理, 这与北极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与重塑高度一致,对完善当前北极治理理论体系的建设,增强国际社会对域内外国家共同利益的认同与接受具有重要的现实促进意义。以理念促行动,作为“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国与倡导国,北极治理的中国参与能更有效平衡未来北极国家间利益冲突与博弈,引导北极治理向更加均衡、和谐的方向发展,这是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理论贡献。
4、北极国家和部分利益攸关方的支持和需要
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北极治理格局正悄然发生变化。利益的集聚必将导致国家间冲突加剧,北极治理的中国参与是协调北极国家内部之间、域内外国家间利益冲突的有效实践。就域内国家而言,北极五国是当前北极治理的核心主体,其在排斥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的同时其内部间冲突不断,资源、航道、战略地位等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为平衡五国间的利益博弈,需要新的力量参与进来,以新理念来协调这场能源博弈。就域外国家而言,中、日、韩等国家同为北极利益攸关国,就北极问题而言具有相似的立场与地位,中国的参与能有效维护并巩固域外国家的北极参与权。并且,在各国治理能力有限的现实条件下,更应该继续坚持主权平等基础上的多边合作,共同提高海底划界、深海资源勘探、海防设备等方面的科技支撑能力,完善公海管理的财务体系与能力建设,促进国家间媒体大国掌握国家话语权的国家地位均衡化发展。因此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中国参与是契合相关国家北极利益走向之举,对维护相关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合法利益并推动北极国际合作的重塑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打通了亚欧之间的经济桥梁,受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也必将推动东亚各国一体化的发展,该过程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及贡献。
三、中国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家实践中国的北极参与及实践是出于对本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其最终目的是让国际社会认识并理解中国在北极合理的利益诉求。中国的加入能更好地将“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合到当前北极生态安全治理中来,完善北极治理理论体系的建设,平衡当前各种权利争端间的不平衡性,健全和完善各国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倡导各国平等友好地参与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来,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提供新的发展方向,为解决当前北极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 不断推进科考活动,积极发展北极科技外交北极科考是影响我国北极战略决策和实施的关键性变量,是打开当前局势弥补我国地缘劣势的关键性钥匙。话语权的构建需要以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为支持,参与北极的前提是了解北极,只有及时、准确把握第一手资料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北极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当中去。中国的北极科考活动以加强北极认知、推动北极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始终坚持“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和平、可持续的发展原则。我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北极国际科学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开始参与到北极治理的国际化机制当中。2004建立“黄河站”,打开了我国的北极科考的新篇章,并于次年以东道主的身份负责承办了北极科学高峰周会议,与相关国家就北极问题展开深入交流;2013年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搭建了良好的合作平台。[14]从1999年开始,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共成功组织实施了九次极地科考活动。就科考范围来讲,我国的极地科考始于白令海和楚科奇海后逐步深入到北极点继而穿越北冰洋实现环北冰洋的北极科考;科研主题由最初探索北极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及对我国气候的影响扩展到极地生物资源、基因资源、极地海冰和海洋地质状况等全方位多样化的科学研究;在极地科研交流方面,注重与国内外极地专家开展合作研究,多次邀请俄罗斯、芬兰、美国等国的极地科研专家参与到我国的极地科考当中,注重极地合作与科技交流。观测技术方面,九次的科考进程中,逐步建立起基于船基、冰基、直升机和浮标为研究支撑平台,卫星/航空遥感为数据支撑的科研体系,向国际化水平接轨。多年来极地科考所积累的大量数据为我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依据与技术支撑。
基于科学考察发展科技合作,我国试图通过发挥科技在外交因素中的作用力,积极与创新型大国深化科技交流与合作,以知识为桥梁,构建基于北极科研的外交网络。科技外交可有效降低国别交流间的政治敏感度,一方面以科学研究带动国际外交,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桥梁作用,进一步促进国内科研技术的发展。积极组织参加并组建中俄北极论坛、中美北极社科论坛、中加北极论坛等一系列北极论坛,便是我国努力以科技外交带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进程的具体实践。在有限的北极事务参与权的约束下,我国试图通过建立以知识交流与合作为基础的国际化北极合作机制,发展以科技交流为主导的北极科技外交,从一定程度上淡化域内外国家间就北极问题上的政治对立和利益冲突,推动建设和谐北极。
(二) 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多方参与北极事务1、注重与环北极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以提高我国北极实践的外部认可性
随着国际社会对北极事务关注度的日益提升,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区域性北极治理机制越来越不被认可和接受,全球尺度下的北极治理已成趋势。但不论从历史还是未来的角度来说,参与北极治理需要环北极国家的认可和接受。俄罗斯是拥有最大北极边界的国家,同时也是环北极国家中与我国合作程度最高的国家,以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为例,中国与俄罗斯两国之间的项目合作,不仅为双方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和利益空间,也为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事务以及促进整个北极地区的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样板。基于中俄两国良好的政治互信基础,双边合作得以深入发展,中俄两国北极合作前景广阔。对加拿大而言,北极航道开通对其吸引力不及俄罗斯,而且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在北极问题上加拿大倾向于和美国保持相同的态度。美国一直以来都较为关注北极地区潜在的军事用途,将北极视为实现其国家安全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因此对我国参与北极抱有一定的警惕和戒备之心,两国之间就北极问题的合作领域和深度有一定的限制性。但虽然同为近北极国家,美国在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和油气资源并不占优势,而中国作为第一大发展中国家,加强两国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符合两国共同的利益诉求。而且,就目前的国际形势而言,中美两国的合作对构建北极治理全球化进程中的“新型大国关系”,引导国际秩序向和平合作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中美北极合作进程而言,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已被纳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2018年8月于浙江举办的第九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圆满结束。[15]中美科技外交的发展预示着未来中美北极合作并非冰点领域。
除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外,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与瑞典五国也是北极理事会的创始成员国,在北极治理过程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北欧五国在参与和处理北极问题上相对与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综合实力和国家影响力方面相对较弱,但对于提高我国北极参与度、推动北极全球化治理机制的转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参与北极事务的利益博弈中,对于北欧国家来说寻求新的伙伴关系达成利益共同体,既有利于增加其自身与俄罗斯等北极大国的谈判筹码,也有利于打破原有的治理模式以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北极全球化治理。为此,我国一直与北欧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我国第二艘破冰船的建造就是与芬兰合作的成果。[16]挪威、芬兰等国也一直对中国参与北极治理保持相对积极的态度,并且随着北极海域开发力度的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断扩展新的合作空间,将进一步催化国家间的双边合作乃至与北欧五国间的多边合作与协议的达成。此外,我国还积极与芬兰、冰岛等国的学术机构多次举办北极问题研讨会,积极参与北极圈论坛、国际北极论坛等多边合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沟通机制,协调各国就北极开发问题上的利益诉求,推动北极治理的国际合作进程。
2、注重与东北亚国家的交流合作,提高北极参与的地域影响力
目前北极理事会在北极事务处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要想改变当前这种极具排外性的治理机制,真正实现北极治理的全球化模式,我国在提高自身话语权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寻求新的同盟以弥补自身的地缘劣势,不断提高北极国家对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能力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中国、日本、韩国就北极问题而言在地缘位置和身份认同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同为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且都主张自己“北极利益攸关国”的身份,而且在北极生态安全、能源开采、航道开发等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17]2015年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发布了《关于东北亚和平与合作的联合宣言》,三国表明将建立北极事务高层对话,就北极问题进行深入洽谈。[18]2016年4月,三国就北极问题于首尔再度开展高层对话,为促进国家间的政策交流与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我国应继续深化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北极合作,努力构建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东北亚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交流,最终推动构建北极治理的多级联动机制。
(三) 加快“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助力“北极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中国积极倡导与世界各国共商共建“一带一路”,共享其丰硕成果,国际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响应充分证明“一带一路”倡议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各国发展需求的创新性举措。“冰上丝绸之路”以国家或区域间北极开发的共同利益为连接点,以《公约》等国际规范为行动束,以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为价值导向,是一个融合政治、经济、生态等多重因素为一体的经济发展倡议。需要指出的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干涉,始终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着力点,以政治中立的立场与态度表明我国试图推动合作化国际秩序的努力与实践,旨在引导沿线国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开放,共筑“北极命运共同体”。该理念的提出,是面对北极治理赤字情况下,中国努力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新的北极治理国际规范的具体实践,以责任建设与利益分配的全球化重塑为着力点,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承担国际责任的有益探索。
通过“冰上丝绸之路”的沟通与连接作用,能有效增强相关行为体之间的政治互信、经济互通、文化互融,以其巨大的辐射作用带动中国与相关国家北极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19]值得注意的是,“冰上丝绸之路”的未来发展不只局限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北极经济走廊的建设,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将更多的因素纳入到这个综合性体系之中,从而形成一个融合共同的开发利益、责任建设、生态治理等多方因素为一体的全球合作体系,最终打造“北极命运共同体”。“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是推动“北极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行动指南与目标追求,将为平衡北极地区的利益冲突,完善北极治理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案。抓住“冰上丝绸之路”建设这一契机,对改变未来我国参与北极治理的被动局势,逐步推进全球化北极治理,以实现北极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 国内多方力量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多年来,为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中国社会一直致力于多方参与北极治理,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政策方面,面对国际社会对我国参与北极治理动机的质疑和猜测,我国不失时宜地发表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表明中国的北极参与将始终坚持和平发展的基本立场不动摇,在尊重他国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本国的利益诉求,中国的北极参与不是强国霸权的扩张,而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利共生。北极政策白皮书是“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实践中新的应用与尝试,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北极商业开发方面,中国倡导合理开发利用北极,保护北极生态系统,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一系列国际合作,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中国矿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中国远洋航运等国内企业凭借自身的技术、资金等优势逐步加入到极地开发项目中,在具体北极实践中努力实现北极商业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在国家财政支持方面,“一带一路”所形成的全球性融资框架的支撑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的支持将为未来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注入充足的资金支持;此外,我国还致力于培养和提高民众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以共同安全、共同发展为主的新的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普及相关北极知识,提升整个国家的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意识,积极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实践。
四、结论与讨论在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推动下,北极开发价值不断凸现出来,一系列商业性开发活动开始向北极集聚,与此同时北极地区正面临着海冰消退、原生植物污染、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生态安全威胁,此外北极冻土层中的大量甲烷、全球性塑料污染问题,无不对未来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北极海洋生态安全而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连锁反应,使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已超越民族和国家界限,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呼吁全球尺度下北极治理体系的构建,以实现北极开发利益与责任建设的协调治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积极参与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并努力发挥大国协调作用,倡导构建以海洋和平为主的新型国际海洋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海洋治理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深刻揭示了中国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和贡献,该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北极地区的适应性发展,对于打破当前北极治理困境、倡导北极与非北极国家协同共治,维护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在北极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中国愿同各方友好合作、共商共建,积极倡导国际社会搁置争议,共同打造全球化北极治理合作机制,为实现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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