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分为显性和隐性问题,食物过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隐性问题。食物过敏是全球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1]。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全球食品安全倡议”会议上首发全球食品过敏原管理调查报告[2],并于中国杭州“2014饮料行业技术交流论坛”重申食品过敏原危害需引起行业重视[3]。欧盟第 1169/2011 号欧洲指令[4]要求到2014年12月13日,所有食品标签都需要标示过敏原。2012年,我国正式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建议食品企业从2013年开始标注过敏原。这是继营养标签实施后,食品标签迈出的新步伐。食物过敏是食源性疾病的一种表现,根据《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6],食源性疾病的事件数呈增长态势,食物过敏并未像食物中毒一样有单独监测系统,食物过敏的重要性还未被充分认识。由于食品过敏原标识仅为推荐标识且推行时间较短,标识乱象、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中国消费者、监管部门、食品企业对食物过敏原及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的认知情况,为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的修改提供科学数据,本研究于2014年8月,采用配额抽样方法对我国318个县/市的食品企业、消费者、监管部门人员共计 21 687 人进行问卷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配额抽样方法,以山西省为中心,扩散至全国23个省市共318个县/区,按地区随机抽取食品企业、消费者、监管部门人员为调查对象。纳入标准:企业必须是食品企业;消费者年龄在7~80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食品相关企业涵盖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经营流通等类型;消费者则包括城市和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省、市、县三级。共计发放问卷24 150份,经筛选剔除,有效问卷21 687份,有效率为89.8%。 1.2 方法
参考相关问卷[7, 8]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关键因素的相关规定[9]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正式调研前对山西省朔州市进行现场预调查并对问卷内容进行修正。调查问卷包括食品企业(32项)、消费者(35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41项)3个专题,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食品安全问题、婴幼儿奶粉、食品过敏原标识、转基因食品以及学校食堂监管内容。各调查对象填写相应的问卷。课题组对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专题培训,并采用配额抽样方法分配问卷数量,再由经专业培训的学生到抽样地区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在经过被调查者的知情同意后,采取不记名、自填式问卷调查法收集信息。调查员现场指导,问卷收回时当场审核,如发现错项、漏项及时订正并补填。本文仅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1.3 统计分析
采用Eip Data 2.0软件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 19.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有效样本21 687人,男性9 967人(45.96%),女性11 720人(54.04%);食品企业5 394人(24.97%),消费者9 719人(44.81%),监管部门6 574人(30.31%)。食品企业中从事种植养殖企业853人(15.81%),生产加工企业1 338人(24.81%),餐饮消费企业1 583人(29.35%),经营流通企业1 126人(20.88%),其他494人(9.16%);消费者户籍类型:农村4 999人(51.44%),城镇4 720人(48.56%);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分布中,监管种植养殖711人(10.82%),监管生产加工1 564人(23.79%);监管经营流通1 591人(24.58%),监管餐饮消费1 371人(20.85%),监管其他环节1 337人(20.34%)。 2.2 对食物过敏原了解情况(表 1)
在21 687人中,对于食物过敏原了解(非常了解、了解与一般了解人数之和)共14 813人,占调查总数68.31%;其中食品企业有4 202人,占食品企业调查人数的77.90%;消费者有5 710人,占消费者调查人数的58.75%;监管部门有4 901人,占监管部门调查人数的74.55%。食品企业、消费者与监管部门对于食物过敏原的了解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73.98,P<0.01),Scheffè比较结果显示,消费者了解率低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低于食品企业(P<0.05)。
![]() | 表 1 不同人群对食物过敏原了解情况 |
在21 687人中,对于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物过敏原信息认为有必要的(非常必要与很有必要之和)13 849人,占调查总数的63.86%,其中食品企业3 547人,占食品企业调查人数的65.76%;消费者6 228人,占消费者调查人数的64.08%;监管部门4 074人,占监管部门调查人数的61.97%。食品企业、消费者与监管部门对于标明食品过敏原标识的支持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10.69P<0.01)。Bonferroni比较结果显示,调整后的检验水准α′=0.05/3=0.0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支持率低于食品企业、消费者支持率低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P<0.05),而消费者与食品企业的支持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 | 表 2 不同人群对食品包装上标明食物过敏原态度 |
在21 687人中,对于食品包装上未标明过敏原信息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在列举的五大原因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27.53%)、对消费者影响不大(25.93%)以及成本问题(24.63%)位居前3位。
![]() | 表 3 不同人群对于企业未将过敏原信息标于食品包装标签上的原因认知情况 |
本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食物过敏原的了解率为58.75%,低于食品企业(77.90%)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4.55%),与罗嘉莹等[10]研究结果一致。这可能与消费者所接受的食物过敏原信息有限有关。在互联网、电视以及其他大众媒体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对于食物过敏原知识的出版物相对可信[11]。掌握较少食物过敏知识的人对大众媒体报道的有关食品过敏风险问题更容易恐慌[12]。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于由具有权威性的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物过敏信息了解的越多,对于食品过敏原标识的关注就会越多,由于不清楚食品所含有的食物过敏原而导致的食物过敏现象的发生数也可能会相对减少。
食品过敏原标识问题是事关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13]。本调查结果显示,63.86%的调查对象认识到标注食品过敏原标识的必要性,这与董新昕等[14]研究结果一致。提示食品企业、消费者、监管部门人员都应该意识到过敏原问题,使食品过敏原标识充分发挥其有效防止过敏体质的人与过敏原接触,并充分保证其有效性与可信性[15]。应充分考虑我国居民的饮食习惯,结合临床数据,尽快制定符合国内实际要求的过敏原标签法规,并要求强制标识[16]。食品过敏原的标注不仅包括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修改,而且涉及食品企业的行为问题以及消费者知情权,所以,只有食品企业、消费者、监管部门3方紧密合作,才能使食品过敏原的标注成为现实。
未标明食品过敏原信息潜在原因分析显示,消费者认为成本问题(29.02%)是首要因素,监管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32.39%)是最大因素,而食品企业则认为对消费者影响不大(29.53%)是最重要因素。这表明,3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不一致,导致3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这与夏万元等[17]研究结果一致。这可能与3方缺乏一个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有关。信息披露是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所在[18]。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网络为技术支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以及事后应急处理服务,将食品企业参与、政府监管、群众参与3者融合,最终实现食品信息共享,对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意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保障社会媒体的可靠信息来源具有积极的作用[19]。这样,不仅解决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的问题,同时解决食品安全中其他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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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美通社.SGS受邀参加第四届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中国主题日[EB/OL].(2014-9-16)[2014-12-26].http://www.prnasi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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