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沈阳市许多餐饮单位自行配制药酒供用餐者饮用,但《食品卫生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自制药酒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解沈阳市和平区餐饮单位自制药酒的卫生质量情况,加强对自制药酒的监督管理,沈阳市和平区卫生监督所于2007年7~9月对和平区32家公共餐饮单位配制药酒进行了卫生质量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1)材料:采集沈阳市和平区32家餐饮单位供用餐人饮用的瓶装泡制药酒50份。(2)成分:酒基及辅料。酒基为在市场购置的散装白酒;所加辅料为鹿鞭、山药、首乌、雪莲、人参、蛇、枸杞、黑豆、鹿茸、蛤蚧、灵芝、蚂蚁等12种,均在沈阳市各药店购买。(3)方法:对将采集的50份药酒进行酒精度、甲醇、杂醇油、铅、锰及氰化物的测定并与国家标准[1]进行对照。国家卫生标准为:甲醇含量≤0.12g/100ml;杂醇油含量≤0.20g/100ml;铅含量≤1mg/L;锰含量≤2mg/L;氰化物含量≤5mg/L为合格[1]。同时对酒中所加辅料进行分析判定。
结果 采集的50份样品中,酒精度在22.1%~67.0%之间。其中20%~29.9%为3份,占6%;30%~39.9%为6份,占12%;40%~49.9%为17份,占34%;50%~59.9%为14份,占28%;60%~67%为10份,占20%。甲醇含量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杂醇油含量合格15份,占30%;不合格(含量>0.2 g/100 ml)35份,占70%。铅、锰及氰化物含量均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在酒中所加的12种辅料符合卫生部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5种,占41.67%;其余7种为药品,占58.33%。
讨论 各被检单位经营配制药酒酒精度指标不一,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为,各经营单位酒基进货渠道混乱,无相应质量标准;在配置工艺流程中随意性较大,无配制标准。杂醇油超标比例较大,达75%,最高为0.9 g/100ml,超标4.5倍。分析原因与购进酒基的酿造工艺流程有关,蒸馏过程中采用初馏份勾兑的比例较大,且配置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购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质劣价廉散酒。所加辅料品种繁杂,组方随意性强,无药理作用依据。12种辅料符合规定的仅5种,不符合规定的7种,其毒副作用不详,消费者饮用后隐患较大。为此,建议经营药酒的餐饮单位应加强对酒基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索证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部门应要求经营业户提供进货产品质量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加强对添加辅料的管理,要求经营业户提供所添加药性、药理作用资料,使之符合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2]。此外,应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依据有关法规要求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卫生标准,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 [1] | 国家标准总局.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S].GB2757-1981.北京: 标准出版社, 1992: 56. |
| [2] | 林佶, 鲁寿芳. 固相萃取分析药酒中的番木鳖生物碱[J]. 中国公共卫生, 2003, 19(11) : 1379. |
2008, Vol.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