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饮用水水质标准不断发展完善。为使预防医学工作者了解我国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基本情况,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了于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 2006) 的修订内容和主要特点,并针对标准的制定方法和程序提出了建议。
1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1.1 《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1]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于1954年由卫生部发布,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开始试行。
1.2 《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2]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3]在《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试行基础上,参考国外相关标准,1956年发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该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批准,同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对15项水质指标的限值做出了规定;同年还审查通过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对水源选择、水质评价的原则以及水样采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规定。
1.3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4]在《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合并,195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由卫生部和建筑工程部联合发布,同年11月实施。该标准包括水质指标的卫生要求,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3部分内容,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7项。
1.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0)发布于197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共同审查批准,同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包括总则、水质标准、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5部分内容,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23项。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035749-85)于1985年由卫生部发布,次年10月1日实施。标准中包括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5部分内容,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35项。
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035749-2006)[7]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035749-2006),于2007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在CB5749-85基础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标准中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水质检验10部分内容,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06项,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S749-2006)[7] 2.1 主要修订内容 2.1.1 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指标的卫生要求水质指标数量由03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71项;并对8项指标的限值进行了修订。
2.1.1.1 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4项;修订了总大肠菌群1项。
2.1.1.2 饮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3项。
2.1.1.3 毒理学指标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等11项;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4项;毒理学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烧、1,2-二氯乙烧、1,1,1-三氯乙烧、三溴甲烧、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48项:修订了四氯化碳1项。
2.1.1.4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5项,修订了浑浊度1项。
2.1.1.5 放射性指标修订了总a放射性的指导值。
2.1.1.6 附录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将28项在我国有参考意义,但资料尚不足以列入正式标准的指标作为水质参考指标纳入资料附录,在实际工作中可参考使用,但不具有强制性。
2.1.2 修订了对水源水卫生要求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要求套用了相关标准,如: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
2.1.3 增加了对制水、输水材料和贮水设施的要求要求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
2.2 特点 2.2.1 加强了对微生物、有毒有害金属和有机物指标的控制要求新标准水质指标增加至106项,比原标准增加了71项,其中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加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加至4项,毒理学指标由15项增至74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由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微生物、金属和有机物指标数量均有了大幅度提高。
2.2.2 实现城市、乡村饮用水标准统一新标准颁布之前,我国农村饮水一直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8]进行评价,此次修订中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城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实际尚难达到与城市相同的饮用水水质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理念,新标准一方面在城乡统一饮用水水质要求,另一方面对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过渡办法,在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对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及3项毒理学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改变了以往同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局面。
2.2.3 水质指标分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提高了水质监测的可操作性对全部106项指标进行监测,需要的设备、检验费用高昂,实施困难。因此,在106项指标中,将42项指标列为常规指标,这些指标能反映水质基本状况,检出率高,属水质监测必检项目;将64项指标列为非常规指标,这些指标视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检出状况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水质非常规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但是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实施。需要注意的是新标准中规定的106项指标均要求强制执行,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评价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具有同等地位。
2.2.4 基本实现与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的选择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3版资料。由于各地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了较多项目以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尽可能结合我国现状,反映我国实际问题。
3 建议 3.1 加强卫生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新标准中绝大多数指标限值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然而引用国外资料,没有自己的研究数据,很难完全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加强相关毒理学基础研究工作,以提高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用性。
3.2 提高水质项目的针对性由于对指标项目的检出情况缺乏了解,造成指标的针对性不强。因此,应开展水质监测,了解我国水源水中污染物的检出情况和实际浓度水平,对于从未检出的指标项目,可不必列入到我国的卫生标准中。
3.3 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研究和制订通过研究,将新的对健康产生威胁的指标逐步列入饮水标准中。有研究表明,一些作为塑料添加剂使用的环境激素已进入饮水并在人体内检出,而这类污染物已被证明有生殖毒性,应加强对此类物质的研究。
3.4 开展风险效益分析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考虑标准实施在技术和经济条件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氟中毒和砷中毒已是我国最主要的两大饮水型地方病,受累人口超过6000万人,将饮水进行处理使氟化物浓度降至1.0mg/L以下,砷浓度降至0.01mg/L以下所需的技术和经济能力是否可承受,人群健康收益和经济付出是否平衡,都应该在制定标准时进行科学论证,即在标准制定时应加强风险效益分析。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S].1954.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 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S].195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S].1956.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建筑工程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S].1959.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S].1976 ,TJ20 - 760.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GB5749 -85 ,1985.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GB5749 - 2006 ,2006. |
[8] | 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S].1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