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办公室
毒鼠强,化学名为四次甲基二砜四胺,是一种急性中枢神经兴奋性毒物。五六十年代,为了配合当时的“除四害”运动,中国有关单位合成了该物质。在其后使用过程中发现,它在灭鼠的同时,也给野生动物和家禽带来严重的危害,造成人的严重中毒,所以现在仅限定用于荒漠、草原和下水道的灭鼠[1 – 2]。但由于其灭鼠效果很好[3 – 5],至今在一些偏远地区使用,经常造成群体性中毒事件。为进一步了解我国毒鼠强中毒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本研究分析2004 — 2014年全国共报告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1.2 统计分析应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采用WPS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2 结 果 2.1 概况(图1)2004 — 2014年全国共报告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7起,发病366例,死亡71例,病死率为19.40 %。其中,一般事件8起(14.04 %),较大事件39起(68.42 %),未分级事件10起(17.54 %)。每年均有中毒事件发生,2006年最高(10起),之后年度事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发病数2007年最多(114例)、2012年最少(5例);每年均有死亡病例,死亡数2004年最多(12例)、2012年最少(1例)(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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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004 — 2014年全国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数、死亡数分布 |
2.2 地区分布(表1)
全国共有16个省份进行了报告,排在前3位的省份分别为云南20起(35.09 %)、广西8起(14.04 %)、湖南4起(7.02 %)。云南20起事件分布在10个市,广西8起事件分布在6个市,均无明显聚集性。
| 表 1 2004 — 2014年全国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分布 |
2.3 时间分布(图2)
月份事件数呈现2个高峰,3 — 5月为第1个高峰,之后下降,7月份最低,之后又逐渐上升,于11月达到第2个小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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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2004 — 2014年全国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分布 |
2.4 人群分布(图3)
366例病例中性别明确有的157例,其中男性80例,女性77例,男女性别比为1.04 : 1。年龄明确的有152例,6岁组发病最多,共25例(16.45 %),< 10岁84例(55.26 %)。职业明确的有169例,病例数居前3位依次为儿童57例(33.73 %)、农民54例(31.95 %)、学生40例(2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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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2004 — 2014年全国毒鼠强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年龄分布 |
2.5 发生场所分布
家庭36起(63.16 %)、学校/幼儿园7起(12.28 %)、饭店/集体食堂5起(8.77 %)、其他9起(15.79 %)。
2.6 事件发生原因分布公安介入调查的有22起(38.60 %)。去除原因不详24起(42.10 %),误食19起(57.58 %)、明确投毒12起(36.36 %)、怀疑投毒2起(6.06 %)。
3 讨 论既往的研究证明,中国自1989年东北某农药研究机构将毒鼠强作为新技术投入生产并用于灭鼠以来,毒鼠强中毒事件迅速增加[6 – 8];研究还发现,在毒鼠强中毒事件增加的同时,市场上销售的灭鼠剂中毒鼠强所占的比重持续升高[9]。但2004 — 2014年我国毒鼠强中毒事件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这可能与2003年10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 50 g或致人重伤、死亡处≥ 3年有期徒刑”,“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当然,在2004 — 2014年我国仍然有16个省报告57起毒鼠强中毒事件,造成死亡71例的严重后果。有些事件甚至发生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场所,提示在毒鼠强生产流通环节、法律宣传、执法力度上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彻底控制毒鼠强的危害,根本在于杜绝毒鼠强在市场的泛滥。村民买不到毒鼠强,则自然不会发生毒鼠强中毒事件,此为根治毒鼠强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的根本措施。毒鼠强中毒事件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涉及到投毒等刑事案件,卫生部门很难介入,导致类似毒鼠强中毒等事件很难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计之中,造成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毒鼠强事件也只是实际发生的“冰山一角”,很难从国家层面掌握毒鼠强事件危害的全貌,也就很难为国家加强相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毒鼠强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往往需要建立卫生、公安、工商、食药监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及时共享有价值的信息。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加强对食品从业者的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严格禁止把剧毒物与食物混合存放,或者在食品存放场所使用剧毒药品灭鼠。同时,还需要广泛宣传灭鼠科普知识,加强灭鼠药的管理,教育居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有效的慢性灭鼠药,妥善保管,有组织、有计划地投放鼠药,确保人畜安全。另外,毒鼠强是农村投毒事件的常见毒物,故在防控措施上应与其他普通食物中毒事件区别对待。3 — 5月、10 — 11月正是春种与秋收的季节,亦是鼠类活动的高峰季节、灭鼠工作的开展季节、鼠药使用的高峰季节。云南、广西等毒鼠强中毒高发省份,在采取以上控制措施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医疗机构储备一定数量的毒鼠强特效解毒剂“二巯基丙磺酸钠” [4],以备不时之需。总之,毒鼠强中毒是预期发病完全可以做到等于零的疾病。一个禁止的鼠药,却仍然每年都引起发病甚至死亡,其病因网络的根本是虽然名义上禁止了,但却依然有人在生产、在销售、在购买,所以才会有发病。只有在生产、销售、购买意愿、宣传教育、联合执法等各个环节均进行有效的干预,才能取得较好的防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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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汪诚信. 新杀鼠剂" 没鼠命”的毒性和灭鼠效果[J]. 植物保护学报, 1964, 3(2):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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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蔡茂仁, 史丽娟, 汪忠武, 等. 一起" 毒鼠强”严重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分析[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998, 5(2): 50–52. |
| [8] | 孙承业, 李晓华, 纪绍忠, 等. 广西群发性癫痫发作病因调查[J]. 卫生研究, 1999, 28(5): 260. |
| [9] | 李晓华, 郭云祥, 孙承业. 禁用灭鼠剂销售使用情况调查[J]. 中国媒介生物学及控制杂志, 1998, 9(1): 61–62. |
| [10]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Z]. 2003. |
2018, Vol.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