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放射治疗装置相关建设项目属于危害严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对于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以及公众免受放射质量装置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T 220.2—2009)[1](简称“标准”)作为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装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及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过程。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放射治疗装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具体实施人员,是实施该标准的最大群体。但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至今已超过10年,那么在这10年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所规定的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过程的各项内容,是否在实际工作中仍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否可有效的指导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全过程,目前还未可知。此外随着放疗技术的不断改进,放射治疗设备也有了不断的更新,那么该标准是否通用于这些新型的放射治疗装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过程也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些问题均可能对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过程的具体实施产生影响。而标准评估作为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可对标准实施期间的实际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2],已被应用于不同行业的多个标准[3-6],对于标准的修订和管理均具有重要的意义[7]。
因此,本文以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关于标准在研究对象中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评估和分析,以期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次调查以参与过放射治疗装置(包括医用电子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机、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系统、后装机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调查对象。
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全国代表性,本次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比例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对象。首先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区域分类标准,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8]。根据东中西部地区放射治疗装置设备数量的比例分布,结合各省市的放射治疗装置的总数以及调查区域的可及性,选择东部地区的天津市、福建省、江苏省和广东省;中部地区黑龙江省;西部地区四川省和陕西省,共7个省市作为本次调查的哨点调查地区开展调查。然后按照各地区的放射治疗设备的数量,确定每个哨点地区所需调查的对象数量。
1.2 调查方法及内容采用统一自制的自填式调查问卷,对标准的知晓情况、宣贯情况、实施情况和标准实施过程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调查。为保证问卷调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课题组首先在天津市内开展了预调查,并根据预调查的实施结果,修改调查问卷,并制定了现场调查工作手册。各哨点地区成立调查小组,按照调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开展问卷调查。
1.3 质量控制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定现场调查工作手册,统一工作要求,并对调查员进行了培训。调查问卷以自查和他查的方式对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格问卷进行重新填写,以保证问卷调查的合格率。
1.4 统计分析采用Epidata3.1软件双录入的方式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描述和分析。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标准的知晓情况、宣贯情况、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采用χ2检验对不同地区调查对象对标准的知晓情况、宣贯情况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比较分析。所有统计学检验均为双侧检验,检验水准α = 0.05。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共调查了7个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173名,调查问卷全部合格。各哨点地区调查问卷数量分别为四川省59份、江苏省40份、广东省13份、黑龙江省15份、陕西省13份、福建省22份和天津市11份。其中有74.0%(128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有17.9%(31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于疾控机构,有4.0%(7名)来自于科研机构,有3.5%(6名)来自于职防院所,还有0.6%(1名)来自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中,50.9%(88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的年限在1~5年;22.5%(39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在5~10年;22.5%(39名)人员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4.1%(7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不足1年。各哨点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对象的单位情况和工作年限情况构成比见表1。
调查对象针对标准的知晓情况和宣贯情况分布见表2。在参与调查的173名专业技术人员中,有98.8%(171名)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该标准,其中27.7%(48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非常了解,有71.1%(123名)对标准一般了解;有65.3%(113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不同地区标准的知晓情况和宣贯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 = 2.743,P = 0.602;χ2 = 5.584,P = 0.061)。在接受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的113名专业技术人员中,有64.6%(73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接受本单位内部的培训,有39.8%(45名)接受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有25.7%(29名)接受了卫生监督部门的培训,有10.6%(12名)接受了学会组织的培训,有8.0%(9名)接受了标准委员会的培训,有7.1%(8名)接受了其他机构或公司的培训。
调查对象针对标准的使用情况分布见表3。在本次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有72.3%的调查对象近十年在评价项目中使用该标准的评价项目数量 < 10个,有27.7% ≥ 10个。其中东部地区使用该标准的评价项目数量 ≥ 10个的比例(39.5%)明显高于中部地区(13.9%)和西部地区(26.7%)( χ2 = 12.867,P = 0.002)。有43.9%的调查对象每3个月使用该标准至少1次,有35.8%的调查对象每3个月到1年使用该标准至少1次,有20.2%的调查对象每年使用该标准不到1次。不同地区使用标准频次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 = 7.535,P = 0.11)。
78.6%(136名)的调查对象认为该标准针对新型放疗装置也具有通用性,但应增加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要求,例如针对不同类别,明确评价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增加或细化新型放射治疗装置的屏蔽计算方法等。
2.4.2 关键技术指标1)评价方法:在调查对象中,有78.6%(136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类比法不适用于或一般适用于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预评价。2)防护措施评价:在调查对象中,有86.1%(149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除平面布置图外,还需要增加机房剖面图;有86.7%(150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需要增加管道穿墙图;有76.9%(133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需要增加机房送风与排风图;有53.2%(92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需要增加预留测量孔图。3)安全防护措施评价:在调查对象中,有70.5%(122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标准中在预评价阶段也应较为全面的提出对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设计方案的要求,以便在控制效果阶段对应开展现场核查。4)辐射监测与评价:有59.0%(102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没有必要要求提供在职人员与公众人员的关键点位的臭氧与氮氧化物的浓度监测结果,用以评价通风换气效果。5)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有89.6%(155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为了统一要求、统一评价标准,针对放射治疗设备、场所与人员的放射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制度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应在标准中予以明确。
2.5 标准是否需要修订在173名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对象中,有64.2%(111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该标准可能需要修订。
3 讨 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T 220.2—2009)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对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给出了详细的规范。标准对于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具有重要的专业指导和规范作用,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时,需对该标准有深入的理解,并采取标准化的实施活动,才能真正发挥该标准真正的专业指导和规范作用[9]。因此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否深入理解标准的内容以及能否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准确、专业的实施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标准化的工作过程中,标准宣贯和培训是标准工作的重中之重[10]。本次标准追踪评价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标准的知晓率较高(98.8%),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调查显示,65.3%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且在已经接受了宣贯和培训的人员中,大部分的人员是接受了本单位内部的宣贯培训(64.6%),而专业的部门例如标准委员会、行政部门等组织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率较低。此外本调查还发现,针对该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频次不高,仅79.7%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达到每年至少1次的使用频次,造成这种结果可能是由于新建项目的数量不足所导致,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缺乏标准宣贯和培训所致。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更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特别是专业部门的专业性培训和宣贯,从而进一步推动标准的使用。本标准2010年实施,距今已有10余年,期间放疗技术不断改进,放射治疗设备不断的更新,有些新型放射治疗设备不包含在标准的使用范围内。这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进而导致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率以及使用频次不高。本次调查显示78.6%(136名)的调查对象认为该标准针对新型放疗装置也具有通用性,但在不同类型设备在评价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以及新型放射治疗装置的屏蔽计算方法的特殊性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本研究发现,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标准实施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部分关键技术指标提出了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这说明该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可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调查结果,后期可能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标准的完善:1)针对新型放射治疗设备,进一步明确评价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和屏蔽计算方法。2)进一步细化预评价阶段的防护措施评价和安全防护措施评价部分的内容和要求。3)进一步明确评价过程中所需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类别。
本次调查由于调查的可及性,针对中部地区调查的省份较少,且部分省份的调查对象的类别单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本调查的代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本调查的一个局限性。但因为本调查是针对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一标准使用的最大受众群体进行的调查,且调查的人员均为做过或直接参与过放射治疗装置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过程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查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因此本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及所提出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可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志谢 本文感谢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给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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