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健全法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与加强[1]。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的实施到2020年《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3]的下发,突出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是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甘肃省制定的《甘肃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4](简称“方案”)中,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支撑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支撑能力建设标准、达标时间都做了相关要求。为掌握我省基层疾控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能力现状,加快我省职业病防治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甘肃省基层疾控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能力状况调查。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甘肃省内市州、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市州、县区级及兰州新区疾控中心。调查时间为2021年3月至4月。
1.2 调查内容基层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基本情况。
1.3 调查方法由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全省各机构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调查,并对部分机构进行了现场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建立Excel数据库,运用SPSS 21.0统计软件,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检验水准α = 0.05。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本次共调查全省14家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包括2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和86个县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包括5个少数民族县区)。14家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中有6家设立了独立的放射卫生科室,设置率为40.0%。86个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中有11家设立了独立的放射卫生科室,设置率为12.8%。
2.2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2.1 数量及构成调查的14家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共有36人,平均每家机构2.6人,其中兼职人员22人,占61.1%;专职人员14人,占38.9%。86个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中共有92人,平均每家机构1.1人,其中兼职人员88人,占95.7%;专职人员4人,占4.3%;有5家单位既没有兼职人员,也没有专职人员。
市州级及兰州新区与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比较,兼职人员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 = 1.103,P = 0.288);专职人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 = 2.657,P = 0.019)。见表1。
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学历主要以本科为主,占69.4%;其次为大专及以下和硕士及以上学历,分别占比19.4%和11.1%。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学历本科和大专及以下相同,均为50%。分析表明,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人数占80.5%,县区级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人数占50.0%,基本达到方案要求。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机构的人员在学历分布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 17.820,P < 0.05)。见 表2。
将所调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分为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其他医学和卫生类、其他5类。放射卫生包括核工程类、核物理、放射医学、放射化学、辐射防护等专业;职业卫生包括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职业卫生、劳动卫生等专业;检测检验包括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卫生检验和临床检验等专业;其他医学和卫生类包括临床专业、护理和营养与食品卫生等专业;其他包括与医学和卫生完全无关的专业。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人员教育背景主要以职业卫生类为主,占58.3%;放射卫生类占5.6%;检测检验类占8.3%;其他医学和卫生类占25%;其他占2.8%。县区级机构人员教育背景主要以其他医学和卫生类为主,占64.1%;放射卫生类占2.1%;职业卫生类占19.6%;检测检验类占7.6%;其他占6.5%。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机构在教育背景分布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 21.849,P < 0.05),见 表2。
2.2.4 职称分布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称总体上以中级为主,占38.9%;高级职称占19.4%;初级职称占33.3%;其余为无职称人员。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称总体上以中级和初级为主,初级占40.2%;中级占38.0%;高级占15.2%;其余为无职称人员。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机构在职称分布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 = 0.728,P > 0.05),见 表2。甘肃省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称与方案中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2.3 仪器设备情况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的调查主要以方案所要求配备的仪器设备为主,见表3、表4。这些设备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χ、γ外照射监测、α、β表面污染监测、场所设备放射防护检测、χ、γ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诊断设备性能检测的主要仪器设备。方案要求配备的仪器设备的数量至少为1台,仪器设备具体配置数量,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任务需要决定。从表3、表4可以看出,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仪器设备平均每家机构配置的设备数均不足1台;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平均每家机构配置的设备数与方案中至少1台的要求有差距。
监测工作情况方案中要求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具备χ、γ外照射监测、α、β表面污染监测、场所设备放射防护检测、χ、γ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断设备性能检测能力;县区级机构具备场所设备放射防护检测能力。此次调查中,对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已配备设备是否具备开展部分检测能力和是否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了调查,见表5、表6。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已配备设备具备开展部分检测能力的机构比例占总机构数的33.3%,县区级机构已配备设备具备开展部分检测能力的机构比例占总机构数的2.3%。分析表明,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机构已配备设备是否具备开展部分检测能力的机构数在分布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 19.038,P < 0.05)。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数占总机构数的53.3%,县区级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数占总机构数的22.6%。分析表明,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机构是否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数在分布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 8.503,P < 0.05)。
在被调查单位中,部分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未设置放射卫生科室,县区级放射卫生独立科室设置率仅为12.8%,与全国省级放射卫生技术机构86.2%的设置率有很大差距[5]。
3.2 人力资源匮乏本次调查显示,大多数机构都配置了从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相关人员,但大多数人员兼顾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和其他工作,专业从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人员明显不足;工作人员学历主要以本科为主,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较少;工作人员教育背景主要以职业卫生和其他医学和卫生为主,放射卫生专业人员较少;工作人员职称以中级和初级为主,缺乏高级专业人才。人力资源是能力建设的基础,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技术人员缺乏相关学历和教育背景,会增加开展工作的难度[6]。人力资源与“方案”要求存在差距。
3.3 仪器设备配置不足此次调查中,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和县区级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平均数均远低于“方案”要求水平,不能满足相关检验、监测工作的要求。市州级及兰州新区机构α、β放射性测量装置及X、γ个人剂量热释光测量系统尤为不足,对基层疾控机构的应急能力有一定影响[7-8]。
3.4 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近年来我省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需求愈发迫切[9-10]。就此次调查来看,市州级及兰州新区和县区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11],且不能满足我省的工作需求。
3.5 甘肃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目前甘肃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队伍建设和仪器设备配置等已具备了初步规模。但与“方案”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通过此次调查,我们认为,首先应完善机构设置,在市州(新区)及县区设立独立的放射卫生科室,明确承担技术支撑职能的内设部门;其次,针对专业人员不足的现状,一方面可以建立省级培养基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以突破当前人力资源匮乏问题。对于检验、监测设备不达标的情况,各技术支撑机构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加大经费支持,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尽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设备设施补缺、更新。最后,各技术支撑机构要提升和扩展检验、监测能力,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资格,依法开展业务,填补空白。
综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指导各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体系布局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市区、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及学科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应进一步提升,为我省广大基层职业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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