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应用中会面临电离辐射所致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及公众照射3种照射,而且还涉及照顾者或抚慰者以及作为医学研究的志愿者受到的照射,这些照射带来了复杂和困难的辐射防护与安全问题。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Z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1]对解决这类辐射防护与安全问题,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这个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施中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足的地方,为更好促进对该标准的理解和有效贯彻和实施,本文将重点通过介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新相关标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关键内容,补充和加强对GBZ120—2020的深入了解,从而达到促进该标准的有效实施,提升我国核医学中相关人员的防护水平,保障相关人员的健康。
我国的GBZ120—2020制定中虽然主要参考了IAEA相关标准要求和技术规范,但由于必须考虑我国自身的特点,特别是标准实施的现实可行性,所以就最终发布实施的版本来看,GBZ120—2020虽与IAEA相关标准要求基本一致,但在管理、工作场所的防护、职业照射防护、公众照射防护和医疗照射防护要求上存在有待提升的空间[2],特别是医疗照射的防护。以下分别对各方面进行阐述。
1 管理要求GBZ120—2020的“管理要求”方面不如IAEA相关标准要求细致严格,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一是IAEA相关标准[2]建议应根据医用辐射设施的规模,成立一个辐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通常包括医疗机构管理负责人、执业医师、医学放射技术专家、医学物理学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防护负责人应对辐射防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向辐射安全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提供所需的资源,以及保证其定期与委员会沟通的权力,还应保证其能够直接与机构法人进行沟通;参与核医学实践活动的每个人都应赋予相关的防护职责,这些人包括:单位法定负责人、核医学执业医师和技术人员、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医学物理学家、放射性药剂师、以及相关的护士和维护工程师等。
二是IAEA相关标准规定[3],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监管机构的要对核医学设施和操作进行防护与安全评估,至少在设施运行之前或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评估。应进行防护与安全评估情况有:
(a)引进新的或改进了的放射性药物、医用放射学设备或附件;
(b)操作程序发生变化,包括工作量的变化;
(c)事故或错误信息提示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时。
核医学防护与安全评估应考虑在核医学设施中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和治疗的所有步骤。这些步骤包括以下方面:
(a)放射性药品的订购、运输和接收,包括开箱和储存;
(b)放射性药物的准备和给患者施用;
(c)对接受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治疗患者的检查、治疗和护理;
(d)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处理。
2 工作场所的防护在工作场所防护要求方面,GBZ120—2020的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和结构性屏蔽相关要求与IAEA相关标准要求基本一致,在其他方面IAEA相关标准均提出了较详细的要求,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药房或实验室,如放射性药物的的准备区,详细规定了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或要求[3]:
(a)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的措施;
(b)在指定的房间或区域内使用的设备,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以随时可用,并尽量减少污染扩散到其他区域的可能性;
(c)为易于去污设置的封闭工作站;
(d)放射源有屏蔽存储设施;
(e)有固体和液体放射性废物的临时贮存设施,有授权排放放射性流出物的指定场所;
(f)在可能发生严重外照射的地方,保护工作人员的屏蔽措施;
(g)应有受污染物品的清洗区域;
(h)入口区应有可存放、穿脱防护衣物的区域,并设有洗手水槽和污染监测仪;
(i)无需直接手接触操作的水龙头和肥皂液器,配置一次性毛巾或一个热风烘干机;
(j)在洗手池附近应安装应急洗眼器;
(k)有用于清除人员污染的应急淋浴器。
还要求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域应配备特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a)用来与源保持最大距离的工具,例如钳子和镊子;
(b)注射器护罩;
(c)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它应具有尽可能靠近辐射源的屏蔽层;
(d)用于液体样品的双壁容器(具有牢不可破的外壁);
(e)为防止溢出时尽量减少污染扩散的滴水盘;
(f)一次性吸头自动移液器(或用皮下注射器代替移液器);
(g)屏蔽用的铅墙或铅砖;
(h)带铅玻璃窗的铅屏障;
(i)含有低原子序数材料(即丙烯酸)的屏障,用于操作β发射体工作的防护;
(j)辐射和污染监测设备(表面和空气);
(k)带屏蔽的可携式源容器,必要时可用车,便于运送放射性物质;
(l)处理泄漏的设备(例如,去污工具包)。
二是工作场所用房方面,GBZ120—2020按不同类型核医学室的内表面及装备结构提出了一些基本放射防护要求,对Ⅲ类用房几乎未提特殊要求。IAEA是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提出了如下的统一要求[3]:地板应采用可清洗且耐化学变化的防渗材料,弯曲到墙壁,所有接缝都密封并粘在地板上;墙壁应采用光滑且可洗的表面;使用或储存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房间的表面,如长凳、桌子、椅子、门和抽屉把手等,均应光滑和不吸水,便于清洗和去污;气体、电力和真空设备不应安装在台面上,而应安装在墙壁或支架上;地板和工作台应足够坚固,以支撑任何必要的屏蔽材料或放射性核素发生器的重量;存在放射性气溶胶或气体的非密封放射性药物工作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柜、层流柜或手套箱,通风柜应采用光滑、不透水、可清洗、耐化学腐蚀的材料,而且应为负压。工作表面应有一个轻微凸起的唇部,以容纳任何溢出物;通风系统的设计应使非密封放射性药工作场所相对于其他周围区域处于负压,并且应与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相符[4];气流应从空气污染可能性最小的区域到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来自非密封放射性药物工作场所的室内空气应通过过滤系统或其他机制排出,过滤系统应能捕获空气的放射性物质,使其不应再循环。出于无菌操作的原因,一些放射性药物可能需要一个正压,而不是一个负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在放射性药物工作站旁边安装其他需要负压的工作站来获得压力梯度。IAEA还建议[3]临时储存被放射性污染衣物和废物的箱子应放置在安全区域,而且使用ISO推荐的基本电离辐射符号[5],并清楚地标记该存储区域。
3 职业照射防护GBZ120—2020未对受职业照射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而IAEA相关标准明确核医学中的职业照射人员通常包括:医学辐射技术人员、核医学执业医师、放射药剂师和医学物理学家;管理放射性药物和提供核医学设施治疗服务的护士和其他参与人员也可被视为职业照射人员;核医疗设施中对于其工作不需要直接与辐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支持性服务人员、清洁人员和工人,这些人员应按公众同等程度进行防护[3]。
IAEA建议应系统地对非密封源工作区域的外照射和表面污染进行监测[3],而且强调应对以下项目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a)所有工作表面(包括外壳的内部表)、工具、设施和设备(包括剂量测定系统、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等)、地板和从这些区域移除的任何物品;
(b)需要检修时的工作站、通风系统和排水管道;
(c)防护服和个人服装以及鞋子,特别是离开控制区时(出口处应提供监测仪);
(d)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使用的衣物、床上用品和用具。
我国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6]: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 m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7],对于通常在控制区工作的任何工作人员或偶尔在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大剂量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在适用、适当或可行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个人监测;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中已无“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 mv/a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表述。GBZ120—2020规定,个人监测应符合GBZ128—2019[8]和GBZ129—2016[9]的要求。
IAEA相关标准指出[3],可能需要进行个人监测的包括核医学执业医师、医学辐射技师、医学物理师、辐射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药剂师和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参与诊断和治疗放射性药物准备、分装和管理的所有人员;也包括在控制区域工作与核医学患者打交道的其他专科医生、生物医学和临床工程师、维护和服务人员,护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工作人员,国家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对这类人员的防护做出了特殊规定[6],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7]:医疗机构已得知女职工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的情况,必须改善关于职业照射的工作条件,以确保胚胎或胎儿或母乳喂养的婴儿受到与规定对与公众成员提供的同等广泛水平的防护。对胚胎或胎儿的剂量限制并不意味着孕妇应避免从事辐射工作,但确实意味着医疗机构应仔细审查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照射条件,例如,怀孕职工可能会限制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工作的时间或使用放射性碘的溶液[10]。放射性碘的主要风险是它穿过胎盘屏障并集中在胎儿甲状腺中。
4 医疗照射防护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一共有52个防护要求,其中纯医疗照射要求有8个,占总数的15.4%,由此可以看出IAEA对医疗照射的防护问题特别关注。
4.1 概述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将医疗照射定义为:进行医疗诊断或牙科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照料者和抚慰者以及作为生物医学研究计划的一部分接受照射的志愿者受到的照射[7]。本文的“患者”一词仅指那些接受核医学诊疗程序的个人。
IAEA相关标准指出[7]:医疗照射不同于职业和公共照射,因为人(主要是患者)为了他们的利益,在知情情况下,直接和有意地接受医用辐射照射。在医疗照射中,应用职业剂量限值是不合适的,因为那样可能会使患者利益受到限制;因此,只有正当性和最优化这2个辐射防护原则适用于医疗照射。正当性扮演看门人的角色,由它决定可不可以进行医疗照射。如果能进行,则应以优化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的方式进行。
4.2 核医学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核医学设施只能执行那些具有正当性的诊断检查或治疗程序。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适当的专业机构共同负责常用核医学程序的正当性判断。对个体患者诊疗程序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适应症的正确评估、实际临床情况、预期的诊断和治疗结果,以及结果对患者医疗护理的可能影响。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转诊医生和核医学专家共同负责对个人诊疗的正当性判断,而且应特别注意对怀孕或哺乳的患者和儿科患者3类特殊患者的正当性判断。
4.3 核医学程序的最优化患者在核医学诊断程序中接受的照射应是达到该程序临床目的的最低限度。IAEA相关标准规定:足以诊断的图像质量水平由影像医生决定,并基于提出的临床问题;对于治疗性核医学程序,放射性药物和活度的适当选择和管理,以便放射性活度主要集中在感兴趣的器官中,而身体其他部位的放射性则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低水平。
4.3.1 诊断程序许多因素影响了诊断核医学程序中图像质量与患者剂量之间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
(a)放射性药物及其活度的最佳选择,并考虑对儿童和器官功能受损患者的特殊要求;
(b)需告知患者应遵守如下准备要求:
-适用时,使用阻止非目标器官的摄取和加速排泄的方法;
-停用可能影响诊断程序结果的药物、食物或物质;
-正确补水。
(c)放射性药物在特定器官内的储存或滞留可能会受到利尿剂或胆囊兴奋剂等药物的影响,只要它们不对诊断程序产生不利干扰,施用这种药物有时利于增加检查的特异性,对辐射防护也有积极的影响,例如,可在肾造影中使用利尿剂;
(d)对于接受诊断程序的儿童,应利用GBZ120—2020所述的方法来确定和管理其施用的放射性药物及其活度;
(e)使用适当的下述图像采集参数:
-在平面和SPECT系统中,应包括准直器、采集矩阵、能量窗口、采集缩放、每帧时间和成像距离的选择;
-对于PET系统,应包括二维和三维采集、矩阵大小、视野、飞行时间、衰减校正、切片重叠、散射校正和重合时间。
(f)使用适当的重建参数(例如,算法、矩阵、滤波器、散射校正和缩放因子),并应用适当的图像校正(例如衰减和散射校正,以及在PET系统的情况下的随机校正)。
(g)依据特定的临床需要使用定量和定性的功能,如感兴趣的区域分析,时间活动曲线,图像重新格式化,或组织摄取比率。
4.3.2 放射性核素治疗IAEA相关标准指出[3]:除前述核医学诊断程序的相关指南外,还应制定以下程序:
(a)应向患者提供有关放射性药物治疗后,如何减少家庭成员和公众照射的口头和书面指导和说明,并应提供关于治疗后有关怀孕和避孕的建议;
(b)应特别注意防止病人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污染扩散;
(c)应制定患者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出院管理的方案。
虽然存在根据对关键器官的辐射剂量来确定给定患者施用活度的算法,但至今还没有标准的算法。因此,目前通常是根据治疗性放射性药物毒性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的副作用的评估结果,按其确定的总标准施用活度(GBq)、单位体重的标准施用活度(MBq/kg)或单位体表面积的标准施用活度(MBq/m2)给药。
应建立使用治疗性放射性药物之前验证以下信息的程序,最好由2个人验证:
(a)放射性药物标签上的剂量与处方相符情况;
(b)通过2种独立方式辨识患者身份;
(c)施用的放射性核素的辨识;
(d)施用的放射性药物的辨识;
(e)总活度情况;
(f)校准的日期和时间。
应通过活度计或其他合适的装置来验证所施用的活度,以确保总活度不会与规定施用的活度有显著偏差(例如,偏差 < 5%),并应记录测量值。应计算注射器、杯子、试管、内联过滤器或其他物品的残留活度的修正。
应事先告知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有必要尽量减少密切接触或直接接触,以便这种预防措施不会被误解为不关心。
应告知女性和男性患者在治疗后避免怀孕。
4.3.3 对怀孕患者在核医学中,在使用放射性药物之前应确定是否怀孕。
在诊断程序中,应制定对所有育龄患者的规范要求;对于治疗程序,应系统地使用准确的实验室试验来排除已妊娠。IAEA建议:对诊断情况,第一种方法是在核医学科相应区域张贴容易理解的清晰标志(包括怀孕的图片表示),用“您是否怀孕或可能怀孕?”类似的提问和“如果是,请告诉工作人员”,这些标志应广泛张贴在诊断区域内,特别是候诊室和VIP候诊室;除挽救生命的情况外,一般应避免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
使用99mTc的诊断核医学程序和穿不过胎盘的其他放射性药物,不会导致胎儿剂量过高。可以通过使用较小活度和较长成像时间的管理来优化对胎儿的防护,如果患者能够保持静止,这种方法可行的;对涉及99mTc诊断性放射性药物的研究表明,通常不需要对个体胎儿剂量进行具体估算;但对于其他放射性药物(例如,碘或镓),就需要计算对胎儿剂量并估计其风险;在放射性药物被母亲肾脏迅速清除的情况下,膀胱是胎儿辐射的主要来源;在使用这些放射性药物后,应鼓励喝大量水并经常排空膀胱;一些放射性药物,例如,放射性碘化物,可以自由穿过胎盘并被胎儿组织(例如,甲状腺)吸收,例如,在进行131I扫描时未确定患者是否怀孕,可能会导致胎儿的严重事故照射。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CT在PET-CT或SPECT-CT检查中的使用。盆腔区域的常规诊断CT检查,无论是否注射造影剂,均可导致子宫接受50 mSv的当量剂量,这可视为妊娠早期的胎儿当量剂量;当妊娠患者需要进行PET-CT或SPECT-CT扫描时,应使用低剂量CT,并将扫描区域缩小到最小;在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患者进行PET成像中使用氟脱氧葡萄糖(FDG)或其他放射性药物时,应考虑降低FDG的施用活度。
4.3.4 哺乳期患者IAEA相关标准规定[3]:应告知女性患者,由于既会对哺乳婴儿造成外照射,也可能放射性物质会通过母乳被婴儿摄入,因此在服用某些放射性药物后通常要停止母乳喂养;根据放射性药物的不同,可能需要中断不同时间的母乳喂养,甚至完全停止;至关重要的是,对于核医学部门,应拥有确保了解患者母乳喂养状况的措施;第一种方法,如前所述是张贴清晰的标志;第二种方法是直接询问受检者和患者是否在母乳喂养;在IAEA安全标准No. SSG—46的表3和GBZ120—2020的表B.1中给出了在使用各种放射性药物后,停止母乳喂养的建议;对于未包括在上述表中的放射性药物,母乳喂养的中断期应持续到估计放射性药物对婴儿的有效剂量低于1 mSv为止;中断母乳喂养的建议是同时考虑了母乳对婴儿的内照射和外照射做出的。
4.3.5 照顾者或抚慰者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7]:许可证持有者必须确保任何个人都不会作为照料者或抚慰者受到医疗照射,除非照料者或抚慰者在提供照料和抚慰之前收到并且已表示了解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危险的相关信息;必须确保将照料者和抚慰者受照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剂量约束,以确保照料者和抚慰者在任何放射程序中均是防护和安全最优化的。
IAEA相关标准指出[3]:某些核医学诊断程序,尤其是儿童的核医学诊断程序,在照顾者或抚慰者的帮助下可以更好地进行,例如儿科患者的亲属,残疾、年长或重病患者的亲属或朋友;通常情况受照剂量不会高,例如,在照顾接受肾脏检查的孩子时;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照顾孩子接受PET检查时,其受照剂量并非不高。
照顾者和抚慰者应表明他们愿意为正在接受或已经接受核医学手术的患者提供支持、照顾和抚慰。在核医学诊疗程序期间或之后,为了对照顾者或抚慰者实施防护和安全的优化措施而制定书面协议。这些措施应采用外照射的时间、距离和屏蔽防护基本方法,以及尽量减少污染扩散的措施。书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a)规定谁可以作为照顾者或抚慰者的标准;
(b)确保照顾者或抚慰者获得合理可达到的最低剂量的方法;
(c)要应用的剂量约束值。
许可证持有者应能够证明,通过应用相应协议,照顾者或抚慰者的有效剂量不太可能超过剂量约束值。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测量照顾者和抚慰者所在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来相对估计他们的有效剂量,应提前做出这些决定,以确保他们不超过剂量约束值。对照顾者和抚慰者通常不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在使用碘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对于仍在医院的患者和出院的患者,应向患者的照顾者和抚慰者提供关于与患者相处的时间和接近程度、尽量减少身体接触和不分享食物或饮料的书面说明。
4.3.6 生物医学研究的志愿者IAEA相关标准指出[3]:作为他们自愿参与经批准的生物医学研究方案的人员,有些人将接受核医学诊断程序,这类程序应为核医学程序自愿参者设定剂量约束;当志愿者出现在核医学诊疗区域,应获得与准备接受核医学诊疗程序患者相同的辐射防护,但是他们的受照射应受到剂量约束的限制,其剂量约束可以是国家规定的(我国未规定),也可以是批准生物医学研究计划的伦理委员会指定的剂量约束值。
4.3.7 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的出院管理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7]:核医学执业医师必须确保已接受使用非密封源放射性治疗程序的患者,在医学物理师或辐射防护负责人确定以下事项之前,不会从医疗机构出院:
(a)患者体内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使公众成员和家庭成员所接受的剂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b)已向患者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提供:
(i)关于保持与患者接触的人员或患者周围的人员受到的剂量合理可行尽量低和关于避免污染扩散的书面说明;
(ii)关于辐射危险的资料。
一旦患者出院,应给予2类人适当的辐射防护:一类是患者可能会遇到或可能与之互动的一般公众;另一类是患者的家人和密友,他们可被简单的看作是公众成员或是照顾者和安慰者。公众照射应符合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而照顾者或抚慰者的接触不受公众剂量限值管理,而是通过剂量约束来控制。此外,如果公众成员不是仅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单一“源”,这时,应按公众剂量限值的一个分数设定的剂量约束进行控制。
医疗机构的医学物理学家或辐射防护负责人应在患者出院之前确定患者体内存留的放射性活度是否能使公众成员可能接受的剂量不会超过公众剂量限值,并且不太可能超过公众成员以及照顾者或抚慰者的相关剂量约束;估计出院患者体内存留活度的一种易行的方法是同时考虑放射性核素的活度、能量和有效半衰期后,并计算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时间积分;在决定患者出院时,还应考虑患者的生活条件,例如,与其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和孕妇)隔离的程度和患者受污染排泄物的安全管理问题,特别是失禁患者;对于照顾者和抚慰者,计算的假设应与患者出院时提供的书面说明一致,已发表的数据表明,一般没有必要进行系统的剂量监测,但应向患者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人员防护指导的书面说明,说明如何将公众、照顾者和安慰者的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的低水平,特别是儿童和患者的怀孕伴侣。
4.3.8 131I治疗患者低于400 MBq出院管理的合理性1)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早在2002国家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就规定[6]:接受了131I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 MBq之前不得出院。其后的一些专项国家防护标准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11-12]。
2)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
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规定[7]:患者体内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使公众成员和家庭成员所接受的剂量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IAEA安全报告的技术数据分析
IAEA安全报告No. 63是放射性核素治疗患者出院管理的专项安全报告[11],在这个报告中给出了大量的数据分析资料,为说明我国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有关131I治疗患者体内活度必须低于400 MBq才能出院规定[6]的合理性,表1中列出了该安全报告举例的131I治疗患者出院准则。该报告特别指出,重要的是要注意IAEA和美国的值大大超过其他所有值,其主要原因是这2个值是按早期5 mSv/a的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计算的,我国2002年版的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6]和2014年版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7]的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均已修改为1 mSv/a,若按新的公众照射剂量限值,那2个值的修订值均应不大于240 MBq。
IAEA安全报告No. 63指出[11],一些国家不但有上述的出院准则,而且还会附有患者应遵循的有关公众及家人防护指导的详细说明,以及对患者情况的考虑。为强化广大公众和照顾者或抚慰者的辐射防护,欧共体还给出了131I治疗患者不同体内活度、剂量率出院时患者应遵循相关(例如,公众和亲属接触距离和时间等)防护指导的时期[12]。
从表2可以看出,当131I治疗患者出院患者能确保在较长时间遵循有关公众和家属防护指导,例如3周,可在体内活度较大(800 MBq)时出院;若出院患者无法确保在较长时间遵循有关公众和家属防护指导,应在体内活度较低时出院;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但131I治疗患者出院患者不能确保2周内遵循有关公众和家属防护专项指导,恐怕连一周也难以保障;因此GB18871—2002规定的400 MBq出院准则,在强化131I治疗患者出院后实施有关指导的情况下还是可行的,否则400 MBq出院准则是偏不安全,而不是偏严。
IAEA相关标准规定[3]:核医学诊疗区域内和周围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由于医疗照射所致的照射,以及更广泛的公共领域所致的照射。后者可能是由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患者体内还存留有放射性活度就出院而发生的。为诊疗患者服务的照顾者或抚慰者的辐射照射被认为是医疗照射不是公众照射。此外,公众也有可能接触到与管理放射性废物有关的照射途径,尽管这些可能性很低。
5.2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照射IAEA相关标准规定[3]:接受核医学诊断操作的患者通常没有出院的限制,但建议患者采取措施强化残留放射性的清除(如喝大量液体并经常排空膀胱),并避免与敏感的公众成员(幼儿和孕妇)长期接触;在更广泛的公共领域,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接触其他人时,会导致靠近患者的人员受到外照射,以及由于患者排泄或呼出的放射性核素而引起一些人员的体内污染。医疗机构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应制定规则,以确保在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出院后,任何公众照射将低于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并且最好低于任何适用的剂量约束。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相关防护方法的书面说明,其中包括避免靠近广泛公众和密切接触家人的方法。
5.3 核医学治疗病人死亡IAEA相关标准规定[3]:曾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死亡后,可能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是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情况。这类预防措施应适用于在医院、家里或其他地方死亡病人的立即处理,包括尸检、防腐、埋葬或火葬。
5.4 放射性废物另一个潜在的公众照射途径是放射性废物,因此,因此IAEA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要求建立管理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排放的系统和程序[7]。
IAEA相关标准指出[3],核医学产生的大部分放射性废物是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可以立即或在衰变一段时间后将此类废物视为非放射性废物;应建立正式机制,包括严格的控制措施,以使不再被视为放射性废物方面符合监管要求;应提供临时储存放射性废物的房间,此房间应上锁,有适当的标志,通风良好;应保留记录,从中可以确定废物的来源;该过程需要根据放射性核素衰变的预期时间和废物的物理形态对废物进行分组管理。下面是废物主要物理形式的例子:
(a)可能含有残留放射性的小瓶;
(b)将被分解的生物废物;
(c)需要灭菌的传染性废物;
(d)为破碎的玻璃器皿、注射器和针头需要收集在单独的容器中,以防止人员受伤;
(e)来自医院病房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床单和衣服;
(f)液体闪烁溶液。
应为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区域配置用于隔离不同类型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应与其用途相适应。
在实践中,主要是131I和来自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废物。对大多数诊断使用放射性药物99mTc,其物理半衰期为6 h,储存2.5 d(10个半衰期,即衰减超过1000倍)后,大部分此类废物可作为常规废物处理;锝发生器含有99Mo,半衰期为2.75 d;基于此类发生器的初始活度,核医学设施允许衰减的时间应为1.5~2个月;PET中最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是18F,110 min的短物理半衰期通常允许其在24 h后作为常规废物处理。
IAEA相关标准指出[3],监测核医学引起的公众照射的方案应包括对公众可能进入核医学设施内和周围区域的剂量评估。剂量可基于规划阶段的屏蔽计算,并结合设施初始运行和此后定期的场所监测和污染监测的结果得出。剂量评估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果没有这类要求,建议记录保存期限为7~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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