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1]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北京是国内主要的放射源生产地和进出口窗口,核技术应用单位多,使用范围广,在用放射源数量较多。相应地,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也较多,核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被习惯称为城市放射性废物。城市放射性废物如果管理不善,会给环境和人类带来危害,为了保障核技术应用的健康发展,不给后代留下过多的负担,必须不断地开展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研究,同时也有利于核应急能力提高[2]。
1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城市放射性废物属于放射性废物的一部分,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应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
2003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结束了我国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我国对放射性废物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中最系统、细致的一个条例。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4],其中许多内容涉及到了放射性废物。其它相关标准主要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19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放射性废物分类》[5]等等。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我国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该是以“安全为核心,处置为目标”[6]的从放射性废物产生到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它包括废物预处理、处理、贮存和处置等各环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1]进行优化管理。
1982年之前,我国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比较混乱,除了北京和吉林省,其他省、市的放射性废物都由各个单位自行管理。1982年后,当时的国家环保局对城市放射性废物进行统一管理,各省陆续建成了放射性废物库以集中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
2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概况北京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废物的集中收贮上。北京是核技术应用的发源地,核技术范围广、涉及到的部门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数量多,由于历史原因,之前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不够严格,导致有些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不善,存在存放随意现象。有的甚至将废旧放射源采用“埋源”方式保存,随着时代变迁、人员变故,导致被埋的废旧放射源无人知晓,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007年以来,由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市放废中心)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收贮。所有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市放废中心统一制作的专用包装桶,每桶体积不得超过50 L,重量不得超过40 kg,桶表面剂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定标准,相应的收费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此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北京市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
自承担全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以来,市放废中心多次开展了全市放射性废物摸底、排查、收贮等专项行动。至今,北京对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全市放射性废物基本做了及时安全入库、集中贮存管理。然而,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理[1]活动安全性的监督检查相对欠缺;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的最小化监管缺少有效的技术依据;尤其是北京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实行免费制度以来,很难确保废物产生单位的废物最小化。
2.1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简介1962年北京建成了我国第一个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也称为平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用以收贮全市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直至1998年停止收贮工作。在它三十多年来的运行期间,基本上收集了全市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除中国原子能院外)。2007年平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对收贮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进行了妥善处置、并最终完成项目退役。同年,北京建成了新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简称412工程),并于2009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在平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停止收贮至412工程正式投入运行期间,北京市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由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临时到北京收贮。一直以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是属于社会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它使全市的闲置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得到有效的监控,对提高全市放射性环境安全,减少和消除辐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简况412工程从2009年正式投入运行直到2019年年底,共收贮的城市放射性废物情况统计如下:①废旧放射源:废旧放射源共9700(近万)枚,涉及到的核素共有53种,源数最多的核素为锶-90/钇-90,共有3716枚Ⅴ类放射源,占全市总数的38.31%;其次为铯-137 Ⅴ类放射源有1726枚,占全市总数的17.79%。涉及到的行业有医疗、科研院所、工业在线、辐照行业等,放射源的类别主要以IV、V类源为主,包括α、β、γ和中子源。②放射性废物:共有放射性废物约130 m3,全市共有81家单位产生放射性废物,其中41家单位是医疗卫生机构,占全市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总数的50.62%,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大都是短半衰期的低放废物。放射性废物已知的污染核素种类多,共有31种,其中以3H、14C、125I、18F、99Tc、32P、89Sr、137Cs、60Co等核素为主;以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为主;主要来自医疗、科研院所行业,大都是工作服、手套、鞋套、试管、棉签、包装品等污染物品。
总之,自2009年以来,除专项行动收贮的放射性废物外,平均每年放射性废物产生量约为10多立方米,废旧放射源约120 枚。
3 对改善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建议 3.1 完善法规标准,强化法治基础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需要一套合理可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来指导。然而,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编制和修订的,有待于修订;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标准缺项很多,有的甚至是空白。如:废物最小化原则没有具体指标控制标准;废旧放射源的最终处置等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和循环再利用等技术标准需要制定和完善,对专门从事放射性液体固化和动物尸体预处理的单位的资质管理缺少依据等等;相关地方标准、规范极其匮乏,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做法没能及时固化。为此,北京需要结合目前的法规、标准,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地方特点及已有的管理经验,兼顾未来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制度和收贮细节,做到各环节有依据、有标准、有记录、有监督、全过程无缝衔接,并在收贮工作中严格落实。
3.2 强化管理,注重源头控制放射性废物管理不仅应当确保安全,还应当尽量最小化[1,7]。废物最小化即是指从各个环节实现废物最少化。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九项基本原则之一[8]。实现废物最小化有许多措施,概况起来可以分为:减少源项、废物减容、优化管理、循环再利用等。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在减少源项、优化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问题表现在:废物产生单位往往将非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放,导致交叉污染;有些单位使用核素种类多,但每种核素的用量少、产生的废物量有限,存在废物分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等等[9]。为此,单位需要加强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细化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分类存放、防止事故发生、避免交叉污染,以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另外,单位需要注重对半衰期短、放射性水平低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清洁解控[8]、对废旧放射源实现循环再利用[10]。
3.3 防控结合、确保库区安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它的安全地位不容忽视,它一方面承担着对全市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工作,以保障首都辐射安全,另一方面它是全市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的前置工作,合理、安全的库区贮存能为废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提供有利、有力的保障。对此,废物入库前后始终要秉持着防控结合,最大限度的确保合理、安全。首先,要确保库区的辐射管理安全,即要不断地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及技术防范[11]三方面提高废物库的安全防范功能,以确保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在废物库期间的安全,同时要对废物库及周围环境进行常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安全。另外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放射性废物收运前的管理,应对废物包装的完整性、包装外表面的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情况、废物种类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帐物相符。②废物的入库管理,入库时需要兼顾最终处置方面的考虑,如必须从核素的半衰期、放射性水平的高低、废物处置前的处理技术等方面合理安排存放区域。③入库后废物信息的档案管理:废物的收贮和处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记录档案[1],以实现信息化管理。
3.4 鼓励公众参与,提升安全文化素养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与公众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由于放射性的特殊性,废物的最小化及其妥善管理和安全处置是公众极其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2],应不断加强对公众的正面宣传教育,让公众参与其中。公众积极参与到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保证公众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是顺应社会潮流的必然需求。
核安全文化是城市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坚实后盾。实践表明,核安全文化的培育需要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监管单位和产生单位两方面来落实。监管单位需要制定方案,通过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核技术应用单位的核安文化建设及培育;并通过严格监管,使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逐步认识到放射性废物安全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开展核安全文化培育;辐射工作单位是核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单位需要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进一步提升本单位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使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逐趋规范化。
4 小 结放射性物质的应用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因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尤其是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琐碎和艰巨的工作。为更好的保障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如何科学、有效的提高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值得大家一起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S]. 2011.
|
[2] |
袁龙, 付熙明, 雷翠萍, 等. 全国核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现状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19, 28(1): 28-32.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 2003.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S]. 2009.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S]. 2017.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
[8] |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GENCY. The Principles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R]. IAEA Safety Series No. 115, 1994.
|
[9] |
杨勇, 杨瑞红, 高于, 等. 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管理对策研究[J]. 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7, 18(1): 27-29. |
[10] |
汪越, 陈东兵, 宋志艳, 等. 废旧放射源循环再利用现状与展望[J]. 中国辐射卫生, 2015, 24(5): 534-536. |
[11] |
国家核安全局.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S]. 国核安发[2017]26号. 2017.
|
[12] |
高峰. 核技术利用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问题探讨[J]. 中国辐射卫生, 2017, 26(4): 412-413, 423.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17.04.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