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从生产到最终用户使用,销售活动贯穿于整个放射源流转过程,当前放射源销售业务快速发展[1],确保对放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2]是辐射安全监管的一个重点与难点。本文通过分析放射源销售流程和销售单位活动,掌握放射源销售行业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辐射安全监管对策,为辐射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1 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管”对放射源销售行业“有的放矢、精准监管”,需明确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放射源销售单位如何分类;二是销售过程中放射源如何流转;三是销售单位如何开展销售活动。以下通过分类的方法,分别分析放射源、含源设备的流转过程,并逐一分析每一类型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
1.1 销售单位分类销售单位类型较多,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其中,放射源、含源设备两者在产品形态以及后续流转各环节上的特点有较大区别。本文将按销售放射源、销售含源设备两种类型,分别梳理与分析其销售流程与销售活动。
1.2 放射源销售各类型放射源销售单位的相互关系总结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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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放射源销售单位相互关系图 |
A.放射源生产厂家:其中,A1为国内放射源生产单位(国内初级销售单位),A2为国外放射源生产厂家。国内、外厂家生产的放射源通过路径①销售给国内放射源一级销售商(B),也可通过路径②销售给国内放射源二级销售商(C),还可通过路径③直接销售给国内的最终用户(D)使用。根据法规规定,国内放射源生产单位由生态环境部许可与监管,其生产、销售活动应符合法规中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有关要求,本文不作探讨。
B. 放射源一级销售商:此类单位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放射源销售商,既直接销售国产放射源又直接销售进口放射源,可通过路径④销售给国内二级销售商(C),也可通过路径⑤直接销售给国内的最终用户(D)使用。此类单位进口放射源,在运输流转过程中由于货物分包、容器更换或天气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短时间内无法由口岸直接交与客户的情况,进而需对放射源货包进行临时存储或者其他相关操作。本单位应有符合辐射安全防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和开展放射源货包、源容器操作的工作场所。其活动种类为销售(储存)、使用。
C.放射源二级销售商:此类单位主要为含源设备配套用放射源销售商,购入国产或进口放射源,通过路径⑥销售给最终用户(D)使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要求,此类单位通常将设备和配套放射源分离,自身无需暂存放射源,放射源由A类、B类单位直接发货到用户,在用户现场完成含源设备的现场组装、调试和维修。用户现场应有符合辐射安全防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其活动种类为销售(不储存)、使用(用户现场组装、调试、维修)。
D.放射源用户:作为放射源的最终用户,按照法规规定在满足使用放射源的各项要求并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辐射工作。如上所述,应在现场提供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配合销售单位做好放射源的现场接收,以及放射源与设备的组装、调试和维修工作。
1.3 含源设备(整机)销售含源设备(整机)销售单位的关系总结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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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含源设备销售单位相互关系图 |
E. 含源设备生产、销售商:其中,E1为国内含源设备生产、销售商,相比1.2节中C类型销售单位,此类单位在购入国产或进口放射源后,需在本单位内完成放射源与配套设备的组装、调试工作,再将含源设备(整机)销售给最终用户使用。本单位应有符合辐射安全防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和含源设备组装、调试场所。其活动种类为销售(储存)、使用(组装、调试)。E2为国外含源设备生产、销售商,通常由国外含源设备国内代理商(G)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活动内容见下文。
F. 国产含源设备代理销售商:此类单位为国产含源设备的代理销售商,不储存含源设备,含源设备由国内生产商直接向用户发货并负责售后维修。其活动种类为销售(不储存)。
G.国外含源设备国内代理商:此类单位为国外含源设备的国内代理销售商,不储存含源设备,含源设备由国外生产厂家发货,入境提货后直接向用户发货,有可能负责售后调试、维修服务。其活动种类为销售(不储存),或销售(不储存)、使用(用户现场调试、维修)。
H. 含源设备用户:作为含源设备的最终用户,应在满足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要求并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含源设备。应在现场提供必要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配合销售单位做好含源设备的现场接收、调试和维修工作。
1.4 北京市放射源销售单位统计目前国家已建立放射源安全监管系统,对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整个周期进行全过程监管[3-4]。北京为国内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基地和主要进出口岸,辖区内放射源和含源设备销售单位数量多、类型全,在国内放射源销售行业中最具代表性。除生产单位外,目前北京市辖区内放射源销售单位约有58家(动态),经梳理与分析,其数量分布、所占比重、销售特点和应用实例汇总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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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北京市放射源销售单位分布统计 |
根据前面对放射源销售流程和销售单位活动的分析,可知不同类型的销售单位部分要素特点有所不同,可归纳出放射源销售监管特定要素核查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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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放射源销售监管特定要素核查表 |
放射源和含源设备销售是核技术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多部辐射安全法规。除前述特定要素外,还应包括对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管理、放射源运输、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案等[8-10]通用要素的核查,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通过对法规的梳理,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归纳出放射源销售监管通用要素核查表(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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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放射源销售监管通用要素核查表 |
本文通过对不同单位类型的销售活动进行分析和归纳,明晰了放射源销售单位的分类和层次,明确了不同类型销售单位的风险大小与监管关注重点,形成了放射源销售特定要素、通用要素辐射安全监管核查表,有助于提升放射源销售辐射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就进一步优化放射源销售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1)不同类型放射源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存在差异,应具体分析其所属类别,尤其在特定要素方面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管”;销售活动监管既有软件方面的要求,也有硬件设施的规定,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全面核查,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2)放射源一级销售商(B)和二级销售商(C)所占比重大,销售或使用放射源活度大,辐射安全风险较高,在监管中应重点关注;其它含源设备生产、销售商或代理销售商(E1、F和G)销售或使用的放射源通常为V类或豁免水平放射源,辐射安全风险相对较小。
(3)应重点核查放射源暂存库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值守、出入库管理和物账相符的情况,以及放射源使用(货包与源容器操作、含源设备组装、调试和维修)场所的区域划分、警示标识、安全联锁和信号指示等设置与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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