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放射诊疗手段已经成为现代医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疾病的临床诊治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1]。放射诊疗技术对人民健康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同时,如果不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不恰当,也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2]。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进行显得尤为重要。为掌握河北省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管现状,本文对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为进一步提升放射卫生执法效能、更好的保障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河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平台,采集汇总从2017—2019年结案的全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
1.2 方法与内容本文对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处罚案由、处罚程序、处罚决定等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分类资料采用率或百分比表示。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总共658起,其中2017年197起(占29.94%),2018年相对较多为239起(占比36.32%),2019年222起(占33.74%)。
2.2 案件来源从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看,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检查发现为612起(占93.01%),上级交办14起(占2.13%),社会举报11起(占1.67%),下级报请2起(占0.30%),监测报告19起(占2.89%)。见表1。
本文中的处罚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机构主要包括一级或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48家(占37.69%)、394家(占59.88%)、16家(占2.43%),以二级医疗机构为主。见表2。
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简易程序239起(占36.32%),一般程序419起(占63.68%);其中警告244起(占37.08%),警告加罚款414起(占62.92%);万元以上案件数54件,2017年相对较多为25起(占46.30%)。见表3。
658家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主要有:未如期进行校验/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未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设备或场所未检测、未正确配备或使用防护用品等,其中以未如期进行校验/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为主,共计332起,占比50.46%。见表4。
本文研究发现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检查发现为612起,占案件总来源的93.01%,日常卫生监督在案件查处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因此,提高卫生监督员的行政执法水平、监督办案能力尤为重要[3]。而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测报告来源占比均不足4%,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患者及社会公众对涉及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尚未了解、对放射诊疗许可相关流程不熟悉、放射防护意识淡薄。因此,应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视台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放射卫生相关法律知识[4],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放射卫生安全防护意识。相关部门应继续增强对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测报告案件的重视程度[5],形成各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督格局,从而更好的规范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诊疗行为,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3.2 处罚主体多为二级医疗机构658起案件中有59.88%来源于二级医疗机构,37.69%来源于一级或未定级医疗机构,仅有2.43%来源于三级医疗机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市级、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中专职放射卫生监管人员相对缺乏,且人员流动性大,对放射诊疗许可流程不熟悉,放射防护意识相对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掌握尚不全面;(2)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培训相对不足;(3)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人员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相对薄弱。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宣传责任,从许可流程、健康监护、患者防护等多角度切入,举办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不同种类的专题讲座等,加大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5]。今后应努力实现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职能部门积极监管,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清醒认识与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的局面,从而使放射工作的安全、可持续发展得到重要保障[6]。
3.3 处罚程序中一般程序相对较多,处罚力度相对不足本文调查案件中一般程序相对较多(占63.68%),简易程序也占有相当比重(占36.32%)。一般程序案件在主体认定、违法事实确认、法律法规使用等方面更加严谨,但本文调查中的违法情节大多轻微,及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更能提高执法效率,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在此时更加适宜。调查显示,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警告加罚款414起,万元以上案件仅54起,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放射卫生违法案件大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出台以来,至今未进行大的修改[7],违法相对成本低,惩戒力度明显偏弱,不能包含严重违法情节,震慑效果不理想,远远失去了相应的警示和处罚作用[7]。其中万元以上案件大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于该法近几年进行了适时修改,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放射卫生执法的需要。从2017—2019年度,河北省放射诊疗万元以上案件数逐年减少,说明卫生监督执法的不断加强使放射诊疗单位增强了放射诊疗防护意识,违法情节逐渐轻微,诊疗过程日益规范。
3.4 处罚案由以未如期进行校验/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为主2017—2019年河北省放射诊疗行政处罚案件案由以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方面(未如期进行校验/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未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为主,其他省市也得到了一致的研究[8-9]。究其原因,放射卫生诊疗机构管理者放射卫生监管知识缺乏以及重视程度不够、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及其陪护人员的防护意识整体水平较低,同时受检者对辐射危害认识水平亦相对较低[10-11]。2019年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为主的案件数明显高于2018年,可能与该年河北省开展了放射诊疗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有关。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全省加大了放射卫生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放射防护意识,切实保障放射诊疗工作规范、合法、有序的进行。
总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应得到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协调发展[12],同时不断增强卫生监督人员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素养,创新监管思维方式[13],提升卫生健康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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