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通市肿瘤医院;
3.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
2. Nantong Tumor Hospital;
3. Sichuan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4. Wuxi No.8 People’s Hospital Group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17)[1]作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诊断总则既遵循了放射性疾病的共性特点,也紧密衔接了国家现行的职业病诊断相关法规和标准,在没有相适宜的诊断标准时,可依据该诊断总则进行诊断。因此,诊断总则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中具有衔接、指导和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对其开展实施情况的追踪评估意义重大。
通过对已实施的卫生标准进行追踪评价,不但可以推动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还可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估,为今后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和修改建议[2]。由四川省疾控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17)标准追踪评价工作是首次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中开展的标准追踪评价项目,对其追踪评价的结果和建议,将有助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建设。江苏省疾控中心作为此次标准追踪评价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从该标准实施之后,就积极参与标准的追踪评价工作。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标准追踪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我省标准普及、掌握和实施水平,从而为我省乃至全国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依据标准使用单位和个人,本次调查对象包括:江苏省内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卫生监督人员以及部分放射工作人员。
1.2 调查方法本调查采用描述性、横断面研究设计,通过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采取面访调查或电话调查形式,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调查表,调查表涵盖诊断机构、诊断医师、卫生监督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
1.3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年龄、性别、职业类别、岗位职称、受教育程度等);诊断机构类型、是否具备相关能力;标准宣贯情况,包括宣传、培训、知晓、掌握情况;标准实施采用情况以及标准认可情况等。
1.4 统计分析数据录入运用EpiData 3.10软件,采用双人双份录入并通过一致性检验。统计分析采用SPSS 17.0,结果以率,均值以及标准差等形式加以描述。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主要选取了江苏省内5家具备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共计20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5家诊断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江苏省疾控中心、无锡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2家(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徐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综合医院1家(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20名诊断医师中,男性11名,女性9名,平均年龄(46.7 ± 6.2)岁,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的平均年限(11.0 ± 7.5)年;硕士学历4名,本科学历15名,大专及以下学历1名;主任医师10名,副主任医师8名,主治医师2名。
5家诊断机构均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诊断医师培训制度以及诊断标准管理制度,4家机构具有诊断管理专项经费,但仅有1家机构具备生物剂量和物理剂量估算能力;2013—2017年共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例。
5名卫生监督人员分别来自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无锡市卫生监督所、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和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其中男性3名,女性2名,平均年龄(51.8 ± 2.4)岁,从事职业病相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平均年限(25.0 ± 7.1)年;硕士学历1名,本科学历4名。
156名放射工作人员选取自江苏省疾控中心、南通市肿瘤医院、苏州大学、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妇幼保健院、南通市北护理院、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宝应县望直港镇中心卫生院、南通市如东县丰利镇中心卫生院、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凌民医院、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泰州市济康门诊部,连云港市海滨康复医院、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其中男性87名,女性69名,平均年龄(39.9 ± 9.5)岁;从事的放射工作包括:医用诊断放射学(2A)55名、核医学(2C)8名、放射治疗(2D)72名、介入放射学(2E)12名、医学应用其他(2F)1名、教育(6A)1名、其他(6C)7名。
2.2 不同类型管理人员标准追踪评价情况针对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卫生监督人员两个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进行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17)标准追踪评价结果显示,卫生监督人员标准知晓率(100.0%)和培训率(80.0%)均略高于职业病诊断医师(分别为75.0%和70.0%)。
对于国家级培训参加率而言,调查结果显示,卫生监督人员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均有人员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其中职业病诊断医师有部分人员参加过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而卫生监督人员均未参加两个部门组织的培训。
此外,对于是否参与标准宣传的调查结果显示,卫生监督人员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均以参与卫生部门组织的标准宣传为主,其中职业病诊断医师有部分人员参与过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组织的标准宣传,而卫生监督人员均未参与两个部门组织的相关宣传活动。
参与标准宣传途径的调查结果表明,网络途径是卫生监督人员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主要参与途径,参与率分别为80.0%和55.0%。
两个不同类型管理人员标准追踪评价具体情况见表1。
职业病诊断医师对GBZ 112—2017标准相关可行性评价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见图1),95.0%的诊断医师认可此标准对疾病的认定原则、时序性原则、生物学梯度原则、诊断基本原则;90.0%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认为此标准的适用范围、生物学合理性原则可行,且与现行法规标准一致;85.0%的诊断医师认可此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处理原则;80.0%的诊断医师认为此标准术语和定义可行;75.0%的诊断医师认可此标准危害因素判定原则和剂量评估原则。然而,现阶段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该项标准的采用率仅为15.0%。
5名卫生监督人员对GBZ 112—2017标准相关可行性评价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此项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疾病认定原则、危害因素评价原则、时序性原则、生物学合理性原则、生物学梯度原则、诊断基本原则、诊断依据、剂量评估原则、处理原则以及与现行法规标准一致性认可度均为100.0%,而现阶段采用此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采用率为60.0%。
2.3 放射工作人员标准追踪评价情况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17)标准追踪评价结果显示,放射工作人员标准知晓率为94.9%。卫生部门的宣传是其获知此项标准的主要来源部门(知晓率为88.5%)。相比于其他获取途径,组织培训是放射工作人员获取标准宣传的主要途径(获取率为94.2%),此外,网络宣传是第二大获取标准宣传的主要途径(获取率为17.3%)。放射工作人员标准追踪评价具体情况见表2。
对156名放射工作人员GBZ 112—2017标准内容掌握度的专项调查显示,判定回答问题1“参考本标准可诊断无专项标准的职业性放射损伤”正确人数为133名,正确率85.2%;回答问题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一定是发生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电离辐射照之后”正确人数为67名,正确率42.9%;回答问题3“电离辐射导致的疾病临床表现应与电离辐射生物效应一致”正确人数为62名,正确率39.7%;回答问题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与人体接受的电离辐射受照剂量密切相关”正确人数为146名,正确率93.6%;回答问题5“随机性效应是指电离辐射应到达相应疾病阈值后才可能引起放射性疾病发生,存在累积受照剂量越大,导致的放射性疾病病情越重”正确人数为125名,正确率80.1%;回答问题6“确定性效应是指机体电离辐射受照剂量越大,疾病发生概率越高,而严重程度与受照剂量无关”正确人数为134名,正确率85.9%。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认知判定情况见图2。
针对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放射工作人员应提供哪些资料的调查表明,156名放射工作人员中,判定回答问题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正确人数为156名,正确率100.0%;回答问题2“劳动者从事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正确人数为156名,正确率100.0%;回答问题3“历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复印件”正确人数为151名,正确率96.8%;回答问题4“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正确人数为155名,正确率99.4%;回答问题5“历年劳动者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正确人数为156名,正确率100.0%;回答问题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正确人数为140名,正确率89.7%;回答问题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正确人数为155名,正确率99.4%。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资料认知情况见图3。
组织对重点卫生标准进行应用追踪评价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3]。通过此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17)标准追踪调查结果发现,卫生监督人员标准知晓率(100.0%)和培训率(80.0%)均略高于职业病诊断医师(分别为75.0%和70.0%),提示在今后的标准宣贯中,需要更加关注职业病诊断医师人群。作为职业病诊断第一线,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该项标准的知晓和培训是更好地完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基础。而对此标准的培训组织机构调查显示,作为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对标准的参与度和培训组织的覆盖面多集中在卫生部门内部,缺乏和环保部门以及安监部门的沟通了解。参加多部门之间的培训,一方面有助于了解和掌握部门之间对标准和政策的贯彻力度和执行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比较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和对标准的侧重点,也有助于更好地适应不同的行业需要,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管理依据[4-5]。
而对标准宣传途径的调查结果表明,网络途径是卫生监督人员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宣贯的主要途径。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的普及和迅猛发展,使得科普宣传变得更加高效和普遍,如何科学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标准的宣教,在扩大宣传面的同时,有效提高受众对知识的兴趣和接受程度,是网络宣传途径需要加强的重点。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卫生监督人员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对标准的多项指标认可度较高(均达到75.0%以上),但现阶段职业病诊断医师对标准的采用率仍然较低(仅为15.0%),监督人员采用率仅为60.0%,提示标准实施能力有待提高。标准化活动的实施需要由具体的实施人来完成,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6]。在今后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和监督过程中,仍需加大对本标准的采用力度。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标准追踪评价结果表明,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对标准的知晓率和培训参与率均较高,其中,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是放射工作人员的标准信息的主要获得来源和机构。作为第二大获得途径,网络宣传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大的上升空间,更好地利用网络宣传的快捷和普及优势,加大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标准宣贯,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方向。
对放射工作人员标准放射性疾病认知情况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所需提供材料认知情况的调查表明,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对这两方面内容的认知度较高,但仍然存在比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否一定发生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电离辐射照之后”、“电离辐射导致的疾病临床表现是否与电离辐射生物效应一致”等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高的现象,提示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待加强,在加强标准宣贯的同时,仍需有侧重地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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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程婉秋. 关于卫生标准追踪评价的几点思考[J].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3, 4(Z7): 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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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庆, 谷京宇, 高小蔷, 等.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应用追踪评价[J].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2, 3(4): 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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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 适应卫生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加强新时期卫生标准工作[J]. 中国卫生法制, 2003, 11(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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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杰, 黄永顺, 夏丽华. 职业病诊断标准溯及力探讨[J]. 中国职业医学, 2017, 44(3): 285-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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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琴, 江春明. 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标准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17(1): 51-55. DOI:10.3969/j.issn.1077-6131.2010.0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