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1-2]。随着放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放射诊疗设备所带来的医疗辐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3]。为掌握天津市近年来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管情况,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辐射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本文对天津市2014-2017年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天津市近年来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现状,进而为今后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本文数据来源于天津市2014-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行政处罚数据库、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总结及报表、天津市卫生监督平台执法工作记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1.2 研究方法从天津市2014-2017年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地域、违法情形、案件来源、处罚类型、处罚案由、处罚金额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 研究结果 2.1 基本情况天津市2014-2017年共有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382起,其中2014年49起,2015年40起,2016年78起, 2017年215起。使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罚分别为198起和184起,简易程序所占比例为51.8%,一般程序所占比例为48.2%,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占比持平。见表 1。
382起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到天津市21个区域,其中宁河区、蓟州区的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12起,分别为60起和52起,明显高于其他区。见表 2。
382起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到的放射诊疗机构中,三级医疗机构39起,二级医疗机构34起,一级或未定级医疗机构309起。方差分析检验结果显示,P < 0.001, 不同级别的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数有显著的差异。见表 3。
382起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为主要案由,分别占31.7%和25.1%;“设备未检测、场所未检测”案由占12.8%;“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未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占11.3%;“未配备或使用防护用品”占11.3%;其他案由案件占7.9%。见表 4。
382起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共180起案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2014年12起罚款案件,处罚金额30 600元;2015年13起罚款案件,处罚金额23 200元;2016年41起罚款案件,处罚金额213 500元;2017年114起罚款案件,处罚金额370 900元。2014-2017年的180起罚款案件,处罚金额共计638 200元,平均每起案件罚款金额为3 546元。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处罚金额总体也呈增长趋势。见表 5。
从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看,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日常监督,共374起,占比97.9%;上级交办案件6起,占比1.6%,社会举报案件2起,占比0.5%,无移送案件和监测报告案件。见表 6。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4]。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分别为198起和184起,一般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基本持平,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显著增长。行政处罚案件中,简易程序相比于一般程序更加简便、灵活和快捷[5],当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正面临着任务重、人手少的严峻形势,简易程序能够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及时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更加节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而一般程序案件在主体认定、违法事实确认、法律法规适用以及文书制作等方面较简易程序更加严谨和完善,也更能代表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因此,在不同情况下,准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2 天津市各辖区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差异显著,卫生监督发展不均衡天津市共21个辖区,2014-2017年间,仅宁河区和蓟州区这2个区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就占全部案件的29.3%,个别辖区甚至出现了“零”办案现象,各辖区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并不均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分析原因,由于各辖区经济文化发展因素不均衡,宁河区、蓟州区为涉农区县,分布较多的一级及以下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较多。此外,各辖区对放射诊疗机构卫生监督的重视程度、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也是导致各辖区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存在差异的原因。一是监督员能力不足,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或未能及时进行查处;二是各辖区放射卫生监督员多为兼职,各区监督员除了要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中医药、精神卫生、职业卫生、打击非法行医、学校卫生、公共场所、控烟等专业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及后续事宜,执法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足;三是各辖区监督员人员数量少,与被监管的放射诊疗机构的数量相差悬殊,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精力达不到,检查多为走过场,无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3 应结合实际,规范自由裁量权[6]在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使用当前,天津市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罚的现状,天津市辖区较多,各辖区之间对相同或相似案由的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幅度存在着一定的出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7]。对此,各专业应结合实际,切实建立起符合天津市放射卫生工作实际需要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开展。
3.4 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相对单一,卫生监督执法技能和水平有待提高和加强天津市2014-2017年382起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中,仅“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这两个案由就占所有案件的55%以上,而2014-2016年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仅以这两个案由为主。为进一步保障受检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2017年,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不断深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针对在开展监督时发现的受检者防护不到位、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未配备和使用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开展了受检者防护专项监督检查,“设备未检测、场所未检测”、“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未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等案由的案件数量不断提升。2017年,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未配备或使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43起行政处罚。今后,应继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探索发现新案由,规范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发挥技术执法[8]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5 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来源于日常监督2014-2017年天津市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日常监督案件是行政处罚案件的首要来源,占所有案件数量的97.9%。日常监督检查在案件查处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因此,提高卫生监督员的行政执法水平、监督办案能力尤为重要。目前,社会举报和监测报告案件来源较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案件来源形式和渠道也日渐增多,今后在继续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也应利用微信公众号、报纸、网络等媒介向公众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投诉举报路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告知群众投诉举报路径,不断提高对社会举报、上级交办、移送和检测报告案件的精力和重视程度,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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