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3.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4. 济南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The secon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3. Institute of Radiation Medicine, Shandong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4. Ji'nan Railwa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放射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医学检查手段在临床得以广泛应用。但放射检查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疾病诊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对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近年来,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普遍提高,受检者的放射防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某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为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发现了部分医务人员放射防护意识欠缺,并结合放射防护现状进行思考分析,强调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1 案件简介2017年10月,我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下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放射科一楼DR操作室看到放射工作人员陈某正在为受检者王某进行放射检查,未给受检者王某使用放射防护用品。监督区操作台桌面有一张DR申请单,在电脑中有受检者王某的影像图片。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对放射工作人员陈某及该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该医院未按规定为受检者王某使用放射防护用品,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编》[1]JNCF-WS 0232的规定,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属“轻微”阶次,遂对该医院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案结案。
2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当场取证的未放射防护案件,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以及执法程序均准确合法,取证灵活,对今后同类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规范放射防护行为,切实保障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2.1 主体适格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有法定的执法资格;监督机构作为受委托执法的机构,相关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执法,执法文书均加盖卫计行政机关印章,执法主体合法有效;被处罚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2 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合理该医院未按规定为受检者使用放射防护用品,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对该医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编》[1]JNCF-WS 0232“轻微”阶次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该案按照其违法情形确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合理。
2.3 取证灵活,证据确凿对于此类案件,因大部分放射检查过程非常短暂,如胸片一般在0.15~0.3 s即可完成,现场取证存在一定难度。而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对一些瞬间灭失的违法事实可以及时取证固定[2],为立案处罚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证据砝码,在监督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要求》(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进一步要求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及时固定证据,《现场笔录》及多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紧扣主题,讲究策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4 人性化执法,切实保护受检者身体健康本案秉持“人性化执法”理念,在发现放射工作人员陈某未按规定为受检者王某使用防护用品之后,摒弃传统监督执法“取证为先”的思想,第一时间告知陈某及同科室放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当场纠正其违法行为,保障了其他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值得借鉴和学习。
3 思考建议受检者的防护问题是非常重要但是极易被忽略的问题。本案放射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受询问时称,当时并未意识到应给受检者使用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出于怕麻烦、节约时间等考量而不主动提醒受检者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导致公众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受照,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意识不强。如何能有效提高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意识,需要放射诊疗机构和卫计监督机构为之长久努力。
3.1 院内管理层面 3.1.1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方面强化医疗机构是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放射诊疗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长效机制[3];加强院内培训,从法律角度提醒放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放射防护工作中。医院加强放射防护管理后,实施医用诊断X射线的安全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4]。
3.1.2 放射防护用品配备方面2017年我市卫生监督机构曾从放射防护用品配备、更新、存放等方面对辖区内30余家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初步抽查统计,发现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基本配备了放射防护用品,但存在不规范之处:部分单位配备的放射防护用品种类与实际操作需要不匹配,如在DR机房配备大领铅橡胶颈套来保护受检者甲状腺,但在拍摄胸片时大领铅橡胶颈套下缘会遮挡部分肺野,往往弃之不用;部分放射防护用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老化现象,多数单位未对达不到防护效果的防护用品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放射防护用品存放不当,放射工作人员使用后将防护用品折叠或随意堆放,易影响内部铅层的分布, 产生缠结或者裂缝[5]。
因此,医院应配备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匹配的放射防护用品,加强巡视,重视机房内放射防护用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放射防护用品能起到良好的防护效果。
3.2 卫生监督层面 3.2.1 严格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除现场查看外,也可对存档的影像图片进行抽查,核实该医院是否按规定对受检者临近敏感器官进行防护。此举对防护意识淡薄的放射诊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其存在躲避现场检查的侥幸心理。但处罚不是目的,监督执法过程中还要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放射工作人员在今后的放射诊疗中提高防护意识,才能切实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3.2.2 执法科技化,提高监督执法效率监督执法应与时俱进,妥善运用科技手段,诸如在其他地市实践的“放射诊疗场所受检者防护用品在线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动态数据库”等监督新模式[6],不但能使证据图文并茂, 一目了然, 比语言描述更形象直观、有说服力,还能有效弥补传统执法手段的不足,提高放射卫生监督效率及突破案件的能力,值得我们学习推广。
3.2.3 畅通投诉渠道此类案件的来源除监督执法发现之外,有很大比重是来自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如防护意识较强的受检者或陪同家属的举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净化医疗卫生市场,促使医疗机构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除信函、电话、邮箱、“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传统举报投诉方式外,我市结合国家“健康中国”、“互联网+医疗”战略的要求,于2017年开通“卫计监督365、共建健康当先锋”二维码查询渠道,在辖区医疗机构诊疗大厅进行张贴,举报投诉渠道日趋完善。广大市民就医期间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资质,若发现违法行为即可反馈卫计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3 多措并举,注重宣传培训效果 3.3.1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院内培训及卫生监督依法定期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有调查显示,放射工作人员经培训后在主动告知受检者放射危害、主动为受检者和陪检者使用防护用品以及主动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知识培训的行为上变化非常显著[7]。因此,要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注重培训效果,使放射工作人员更加熟悉放射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放射防护的意义及违法代价。
3.3.2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放射普法宣传,向公众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公众对射线的危害和可防性有一定的了解,唤醒公众的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监督来约束放射诊疗行为[8]。除了利用新闻媒介、展板、宣传画等传统宣传形式,还要与时俱进,结合“互联网+”大背景,利用手机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新兴平台进行宣传普及,以取得更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近年来,我市卫计行政部门采取了大量举措:制作放射卫生宣传画,内容包括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要求、防护管理制度、接受放射检查注意事项、防护用品穿戴示意图,在全市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规范张贴;依法持续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每两年对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严格阅卷制度;积极响应“综合监督规范年”的相关要求,常态化开展“送法上门”系列活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逐步探究利用网络平台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新途径,进一步探索行政指导模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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