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Center,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工业X射线探伤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对被检件缺陷的有效留据和存档,一直以来是工业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检测方法。我国使用X射线探伤机的企业约有1960家,在用数量约14 000台[1]。生产销售X射线探伤机的企业门槛不高,如果管理跟不上,X射线探伤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存在较大的辐射安全事故隐患。2017年3月,在四川绵阳发生了非法购买、使用X射线探伤机事件,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企业违法销售,游离在监管之外,是该事件的直接原因[2]。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对X射线探伤机生产销售单位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是摆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X射线探伤机生产销售企业开展调研,提出适度的管理要求和有效对策,以“源头化管理”为切入点,消除射线探伤生产销售行业的辐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
1 方法通过数据库查询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对X射线探伤机生产和销售单位全国分布情况、管理现状进行调查,找出部分生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X射线探伤机生产企业规范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2 调查结果 2.1 X射线探伤生产销售单位分布情况截止2017年5月,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查询,全国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X射线探伤机生产单位50余家[1],主要在辽宁丹东、湖北黄石,其他厂家零星分布在各大城市。湖北省共有13家X射线探伤机生产企业,销售份额约占国内市场总额的30%。辽宁省共有28家X射线探伤机生产企业,销售份额约占国内市场的50%。
2.2 企业规模实地调研了湖北黄石10家和辽宁丹东2家X射线生产销售单位,共发放12份调查表,收回12份。调研结果如下:
从以上的调研结果中可以看出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多为小微企业。其中全国规模最大的企业年产X射线探伤机500套,企业职工人数为154人;规模最小的4家企业年产X射线探伤机只有10套以下,企业职工人数仅为3~9人。
2.3 管理制度本次调研的12家射线装置生产企业最早于2008年、最晚于2015年均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均制备了生产和销售台账,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主动要求其销售对象出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安全意识,销售对象的合法性有待考证。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这12家企业在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基本都做到了制度上墙,包括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但对于相关规章制度的熟悉程度有限,且基本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进行过应急演练。
2.4 场所安全和防护企业均做到了基本的场所安全防护,且履行落实较为完整,但仍存在部分企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保持较长时间的正常运行或者维护维修不及时。
2.5 个人防护主要调研了各企业职工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的配备以及使用情况。调研得出,12家企业均配备了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以及铅衣、铅帽,且均进行了辐射防护培训,但大部分企业职工很少佩戴。只有6家企业制定了个人剂量监测计划,但监测结果不全。相比较为健全的场所安全防护,企业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较为淡薄,存在安全隐患。
2.6 售后回收由于射线装置的特殊危险性,使用单位在其使用寿命到期后不能简单的将其废置甚至卖给废品回收单位。符合要求的做法是该射线装置在寿命到期后由生产单位回收或者是使用单位将其置封存在可控的安全场所内。
但通过调研我们得知,生产企业往往由于成本问题需要使用单位缴纳一定的处理费用才愿意回收废旧射线装置,但使用单位大多认为自己不应该付这笔回收处理费而选择将其随意废置。这使得射线装置在售后回收阶段同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 存在的问题 3.1 射线装置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线装置的单位都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领取许可证要求,但是对射线装置的“销售、转让、进出口”活动无具体规定,即对于转入方(买方)是否要求持证、何时持证都无明确规定,也未对生产单位提出建立产品台账等管理要求。环保部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因受上位法的制约,也无具体相应的规定,这导致对购买射线装置的无证单位或个人,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3.2 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未纳入管理根据目前管理流程,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却在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虽然理论上在管理范畴,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不知道其具体位置和经营情况,也没有和其他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探伤机操作人员资格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导致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却在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根据走访调查,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却在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部分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单位,与持证单位并无差别,只是鉴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因素,迟迟不肯取证;一种是地方维修部,售卖探伤机配件,但是在陶瓷管“老炼”工序中会产生X射线,据悉这种维修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由于其所需场所面积不大,有的甚至就在居民区内。
未纳入管理的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存在主要影响有:(1)生产、调试机器时X射线对周边居民的影响;(2)随意销售射线装置给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使用单位,从而带来使用射线装置的隐患;(3)产生危险废物,如废显定影液等。
3.3 已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销售射线装置台账无法核实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射线装置。但是,由于射线装置不像放射源销售必须有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只要有需求,不管对方是否持证,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就发货。环保部门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只能要求其提供销售台账,但无法对销售台账进行核实,无法了解真实的销售状况。而生产销售单位由于担心市场竞争,不愿主动提供销售信息。
3.4 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甚至个人违法销售问题绵阳事件中的X射线探伤机就是个人从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与探伤机生产单位取得联系购入。一些探伤机中小生产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和质量处于同一水平层次,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通过价格战压制竞争对手而夺取有限的市场份额,导致行业利润在近年来出现断崖式的下滑。某些企业为了继续生存下去,随意销售X射线探伤机,给社会安定带来危害。
3.5 射线装置报废后的管理问题部分射线装置使用企业反映“射线装置报废后如何管理”的问题。射线装置在使用期限到了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但由于仍能产生射线,或是由地方维修部更换陶瓷管或玻璃管后,就可继续使用。如果随意处置,倘若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恐给当地居民带来危害。必须有完善的处理方式或回收方式。
4 管理要求及建议 4.1 立法层面 4.1.1 完善法律法规中射线装置管理的相关内容结合《条例》实施十余年的评估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射线装置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禁止以个人名义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维修、调试射线装置。
4.1.2 制定配套的射线装置管理规范性文件环保部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其中明确了对使用工业γ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要求[5],从工业γ探伤辐射事故发生的年份分布(发布前4年11起,发布后6年6起)来看,《安全要求》对工业γ探伤事故的预防起到了积极作用[6]。因此,针对X射线探伤装置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Ⅱ类以上中、高风险射线装置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制定《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明确企业最小年生产规模等,企业人数等,规范涉及生产、销售、维修、调试、进口、转让等行为。
4.1.3 立法加强对报废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管理《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7]规定“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鉴于报废的工业X射线探伤机虽然达不到拍片所需的能量,但是部分仍能产生X射线,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持证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回收。
4.2 执法层面 4.2.1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加大处罚力度监督管理是保障辐射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检查过程中讲究方法,既要检查场所、设施安全状况,更要查阅档案记录,检查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实际操作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落实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履行限期整改的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停产整治,环保部门采取督察方式,督促辖区政府下达停产整治通知,要求业主指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书,明确限期完成整改的时间和具体措施。对按期仍然不能完成的下达关停通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还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各单位履行环保手续、落实各相关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能达到合格条件的实施红黄牌管理,通过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企业环境守法履职情况,鼓励公众监督。
4.2.2 督促射线装置生产单位细化、完善销售台账以“源头化管理”为切入点,射线装置生产单位销售台账需包含以下信息: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日期、购买单位名称、购买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号、购买日期等。每年例行监督检查时,除对生产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和其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外,将销售台账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防生产单位将射线装置销售给未持证单位。一旦发现射线装置销售给未持证单位,将通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形成管理合力。
4.2.3 加强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单位的管理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8]公通字[2015]5号中规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包括“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第六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同时,“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第十条“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建议向某宝、某东等互联网企业发文,禁止个人或企业通过互联网企业平台发布X射线探伤机销售信息。
4.3 其他机制 4.3.1 环保部门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未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却在生产的射线装置的单位为了保证产品通过正常渠道销售,生产的X射线探伤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X射线探伤机》(JJG40-2011)[9]会在计量院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因此,质监部门有较完整的射线装置生产单位名单。所有的合法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工商部门有射线检测企业名单。环保部门可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让企业无漏洞可钻。一方面,能够督促未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尽快办理,纳入到管理范畴,从源头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能够解决环保领域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司法的震慑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3.2 成立探伤机生产行业协会,生产企业集中化、园区化管理成立探伤机生产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使无证生产、使用的企业不得不浮出水面,处在监管之下;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性;生产企业集中化、园区化,方便管理也便于统计、查询、监管。
4.3.3 加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辐射环境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等数据平台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现状。针对日益频繁的跨省、跨地区的核技术应用活动,辐射环境监管部门应要求射线装置生产和使用单位及时、真实的将射线装置台账录入系统,在监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大辐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相互沟通与交流,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持续提升安全水平。
4.3.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开通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在线教育平台,核技术从业人员可以在网上开展核技术利用知识学习,公众也可以通过此平台了解辐射知识。对企业进行核安全文化宣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文化水平,落实核技术利用企业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核技术利用企业的辐射安全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10]。
[1] |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DB]. https://rm.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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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20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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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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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S].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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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彭建亮, 陈栋梁, 姜文华, 等. 我国2004-2013年工业γ射线探伤辐射事故回顾与分析[J]. 辐射防护, 2015, 35(4): 248-252. |
[7] |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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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公通字[2015] 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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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JJG 40-2011 X射线探伤机检定规程[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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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晓涛, 周启甫, 陈栋梁. 我国核技术利用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J]. 中国辐射卫生, 2012, 21(4): 468-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