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2. Institute of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
按照职责划分, 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军队医疗机构射线装置、放射源、放射工作场所和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监管和技术服务工作。分析近几年对驻京医疗机构开展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及资料表明,放射防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射线装置的监督检测、放射工作场所的环境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方面取得了进展,有效的保护了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并促进了放射防护工作的开展。
1 基本情况 1.1 放射防护内容驻京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内容包含射线装置及放射源、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和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检测、监督和管理,如图 1所示。射线装置及放射源的监督包含验收、状态检测及行政许可;对于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进行预防性监督、审查、验收;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包含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放射防护培训、军队放射工作人员证和健康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调研的驻京医疗机构中,包含4家三级甲等在内的5家医院和15家门诊部,20种放射源及208台射线装置。包含C型臂、CT、DR、CR、乳腺机、移动式X射线机、术中电子加速器及血管造影机等。如图 2所示,为某总医院的射线装置种类分布情况;而各门诊部射线装置一般为2~5台,主要是DR等X射线机。同类射线装置按照用途、场所区分种类较多,以CT装置为例,除普通CT外,还包含移动CT、PET-CT、双源CT、术中CT、CT-DSA医疗解决方案及小动物CT等。放射防护相关的科室从传统放射科覆盖到整个医院,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人员接触射线范围变大。
据公开发表文献统计,军队实际监测人数达4000人左右[1-6],其中驻京医疗机构人数近千人。在放射工作人员工种构成上,以2010年军队总直医疗机构的调研统计为例,如图 3所示,军队医疗机构和地方放射诊疗单位在工种构成比例上存在明显差别,例如,放射诊断人数只占31%,而同期北京市的比例仍占80%以上[7],军队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受照射风险大的工种人员比例约占60%。
军队放射防护工作监管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军用)标准。在军队法规、规章和标准上,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据是《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的健康要求与医学处理》(WSB 15-1997),射线装置的检测依据是《军队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卫生标准》(GJB 1105-2011),对放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监督主要依据《军队卫生监督规定》(2011)、《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200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于军队在法规标准制定方面的滞后,在军队各级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资质后,相应法规、标准空白之处一般参考执行国家及部门现行的法规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军队的放射防护监管工作。
2.2 职能划分军队放射防护监管按照职能归口原总后勤部卫生部,具体业务由各级疾控机构实施。军队现实行三级疾控机构设置,并按照监管对象属地原则进行分管。
2.3 技术服务机构情况2007年至今,各级军队疾控机构逐步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包含个人剂量监测、射线装置质控、机房防护、污染场所检测、水中放射性总α和β测量等项目,形成了针对军队放射防护工作监管实际的技术服务体系。
2.4 职业健康监管平台建设军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军队“十二五”重点课题(BWS11J070))和军队食品安全监测网、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医院感染系统等构建了军队疾病预防控制监控网络,将全军的放射工作人员纳入到统一监管之中,实时了解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人数、工种、个人剂量信息统计、健康体检等职业健康监管信息。
3 射线装置监测分析 3.1 射线装置监测任务量分析图 4为全军卫生监督中心2009-2017年对军队驻京部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和射线装置性能检测量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军队放射防护工作存在覆盖面不足、检测量波动幅度比较大的现状,特别是相当数量的基层单位在经过验收后无法进行常规的放射防护检测。出现此现状的原因很多,例如,2010年相关检测人员常年在外执行任务导致无法相关业务全部开展、2014年以后军改中各部门职能重新调整导致该中心检测量逐渐减少等。但相关的工作军队监管机构和医疗机构会适时协调地方经过国家资质认证检测机构进行防护和仪器性能检测。
通过对射线装置监测结果的分析,老旧机房、基层门诊部机房、未经验收的新机房、新型射线装置机房和移动式X射线机使用场所是检测出放射防护不合格的常见地方,例如某医院老旧机房铅防护实际高度只到观察窗上沿、某总医院神经内科移动式CT未纳入放射防护工作范围或防护屏风设计不符合要求导致实测值超过标准限值[8-9]。
4 问题及讨论 4.1 需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水平2007年至今,军队技术服务机构逐步完成了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及扩项等工作,但存在检测种类少、检测项目不全等问题,限制了对射线装置的监管力度。需结合军队放射防护工作实际及职能定位,选择性的加强装备和技术上的引进和学习,弥补能力上的不足;目前军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尚未开展,职业卫生评价尚属空白,结合实际工作,可直接将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运用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逐步在全军推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工作。
4.2 需进一步深化放射防护工作监管和技术服务范围进一步做好放射防护工作,需完善下列工作:①由于分散广、不易管理,基层部队放射防护工作需要进一步覆盖;②军队医疗机构现有的放射工作人员聘用模式下,放射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③新时期,军队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核事故应急救援、反恐处置任务,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组建“三防”医学救援队处置核与辐射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做好辐射照射风险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工作;④放射防护工作的内涵在扩展,军队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脱节,需在此方面进行更新、补充。
4.3 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体系军队从放射工作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受人员编制等原因,专职管理人员较少,一般由医工科、感染科或机关医务助理来兼职,并非专业出身,存在意识不足、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等问题,具体到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体现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要求落实放射卫生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作为被监管对象面对军队疾控机构、卫生部门及地方环保部门等多重监管主体,需理顺各种管理关系。
4.4 完善军队特色的法规、标准及技术支撑体系放射防护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的工作,近些年军队在出台、更新法规标准方面一直比较滞后,例如,新修订的《军队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尚未发布,2011年新的《军队卫生监督规定》修订了放射卫生监管具体条款,但作为配套的实施办法仍未出台,仍是2000年的《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技术标准除了2011年修订颁布《军队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卫生标准》(GJB 1105-2011)基本上都是90年代制定颁布的国家军用标准[10],这给开展放射防护工作带来实际困难。法规、标准的出台,需相应的技术平台的支撑,在制定过程中,统筹法规、标准、技术平台的体系内在联系,提高法规的执行性、标准指标的合理性和技术措施的科学性,以进一步规范军队放射卫生工作、提高放射卫生监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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