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是一种技术成熟的清洁能源。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指出核电是电力工业减排污染物的有效途径,也是减缓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是我国能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核电与核技术在国民发展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对我国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重大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环节是事件处置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可以显著缓解公众的恐慌心理和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对可以分为事故前、事故中和事故后三个阶段,信息发布贯穿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每个阶段中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不同,信息管理任务和信息发布内容各有其侧重点。
1 事故前——健全信息管理体系理想的信息发布模式首先是建立在法制框架之内的,同时拥有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以便向社会公众提供科学、全面的信息资源。应急准备阶段,信息发布侧重于让公众了解核与辐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预案等;了解基本常识,知晓生活环境中的危险源和预防措施;了解可以获得权威信息的不同渠道。
1.1 实行法制化的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国家着重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主体的应急制度体系,强调了“信息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提及了政府应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对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进一步从法制层面明确具体的信息发布机制和详细的信息公开规定。
此外,还应制定专门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责任追究制[1],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事件处置的合理化;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1.2 构建合理的信息发布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即“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包括:确定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提供和发布信息的职责与分工;指定联合信息的发布机构;指定官方发言人;确定信息发布形式(新闻发布会、书面报告或提供新闻稿素材等)和平台;组织专家组开展信息研判;按时序制定信息发布的具体步骤等[2],将信息发布纳入常态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联动与共享,确保信息沟通无障碍。
1.3 建立全面的信息资源数据库核与辐射相关学科专业性强,公众对辐射的健康影响存在很多认知误区,宜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辐射相关科普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世界各国的典型事故信息、专家咨询组信息等。核与辐射信息资源数据库主要发挥如下功能:公众科普宣教的素材来源;核与辐射相关单位的培训素材来源;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决策依据;信息发布与恢复管理阶段的信息支持体系[3]。
2 事故中——及时、权威的信息发布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公众关注的相关信息,包括:①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②初步判断的原因;③事件目前状况、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④已经和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⑤给予行为建议,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安抚公众的恐慌情绪,而且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增强社会凝聚力。
首先,及时、统一、全面、准确的信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也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政府要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导权,统一口径,信息越及时、丰富,留给社会各方猜测和质疑的空间就越小,从而确保权威信息占舆论主流。
其次,要丰富信息发布形式。目前我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公告、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大众媒体发布、发送手机短信、设置热线电话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移动终端以博客、微博和微信的方式传播信息也是很好的选择,可以发动相关专家在博客和微博上开设实名帐号,在微信上开设微信公众号,方便公众查询和提问。总之,要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各自优势,扩大信息传播的深度和广度。与此同时,还需实时监测网络信息,发现谣言后既要通过主流媒体发布官方信息,更要通过网络渠道纠正错误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遏制谣言滋生蔓延。
最后,还需掌握几项重要的发布技巧,一是要持续滚动地向公众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二是遇到问题时不回避,保证态度诚恳,并表示出解决问题的决心;三是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使专家参与公共表达,增加信息资源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四是注意发布语言的通俗性,尽量将放射专业术语转变为公众可接受的公共语言[4]。
3 事故后——恢复重建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最终目的是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重塑公众对核的可接受性,因此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异常重要。此阶段的信息发布工作主要围绕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事件责任的调查处理等问题来开展。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对事件进行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第二,将事件调查结果向公众公开,对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对辐射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进行补偿和救济,同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钱款分配、发放的透明化;第四,积极发布公众自我心理干预等相关宣教信息,发布核与辐射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责任项目等信息,重拾公众信任和可接受性[5]。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政府对信息发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政府应急信息发布的水平还需大力提升,许多环节还需不断完善。其中,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关系的处理也是重点关注问题,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真正实现政府主导、媒体客观、公众参与的良好沟通模式,才能为有效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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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中政府、媒体与公众关系的失衡与重构[D].湘潭: 湘潭大学, 2013.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30-10133810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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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旭, 秦斌, 张伟, 等.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沟通、媒体交流与信息发布[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12, 32(2): 118-119. DOI:10.3760/cma.j.issn.0254-5098.2012.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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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自强, 陈竹舟, 肖雪夫, 等. 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社会影响的应对之策[J]. 中国核工业, 2011(7): 3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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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娟娟.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媒体、公众三角互动沟通模式探讨[D].扬州: 扬州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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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百精. 责任拯救危机——危机恢复管理三步走[J]. 公关世界, 2012(9): 7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