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6, Vol. 25 Issue (5): 599-601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5.039

引用本文 

汪越, 陈东兵, 杜炳贵, 宋志艳, 臧瑞华. 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与展望[J]. 中国辐射卫生, 2016, 25(5): 599-601.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5.03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6-02-23
修回日期:2016-05-14
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与展望
汪越 , 陈东兵 , 杜炳贵 , 宋志艳 , 臧瑞华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 北京 100089
摘要目的 对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提出建议。方法 通过调研国内外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 寻找适合北京市情的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对策。结果 通过现状调研以及分析研究, 初步给出了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实行管理性解控的建议。结论 以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和管理最优化原则为基础, 对北京市合理开展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提出建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放射性物质已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核技术应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大量的放射性废物也随之产生。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多半是半衰期较短的医疗放射性废物。若把这些短半衰期的医疗放射性废物送往废物库,一方面会造成库容资源的浪费,增加废物看管、贮存和最终处置的成本;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废物最小化和管理最优化原则。为此,研究、制定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对策很有意义。[1]

1 国外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美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各个地方根据需要,制定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如美国犹他州[1]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它主要依据核素半衰期长短对医疗使用单位如何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存储、处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丹麦:设有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室,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理前应该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长短进行分类贮存[2]; 尽可能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小批量的处理掉; 将含有大量放射性核素且半衰期大于14 d的源运输到国家贮存中心。

希腊:没有官方的医疗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标准。它往往对毒性不高,活度小于18.5 kBq,不可循环使用的放射性废物实行豁免。

意大利:将放射性核素按毒性分组,半衰期以75 d为界进行分类; 医疗放射性废物一般在医院的暂存室暂存; 临时贮存数星期到数月后,由持证工人进行集中处理或集中送到焚化炉,处理时要考虑毒性影响。

西班牙:对于活度小于清洁解控水平的医疗放射性废物作为常规废物处理。否则通过贮存衰变,最终决定是解控或是处置。

由此可见,目前,所调研的国家对于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均致力于向废物最小化和管理最优化方向迈进。

2 国内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河南、山西、内蒙古:对产生的医疗放射性废物均不作解控处理,一般要求医院将固体放射性废物放置10个半衰期后自行按照普通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以半衰期60 d为界进行分类管理,不进行解控处理。对于含有18F、99mTc、131I等半衰期少于60 d的放射性废物要求在经过放置10个半衰期后自行处理。而半衰期不小于60 d(包括125I)的放射性废物需要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河北:原则上要求医院在未办理解控的情况下需要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但至今尚未办理过解控。

北京市:对医疗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分为两种情况:申请解控或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国内的调研结果表明:各省对原本可以解控处置的短半衰期医疗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情况各异,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缺乏对医疗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如果采取北京的放射性废物解控模式,即按照“申请解控-解控监测-批准解控”的方式来进行操作,在某种程度上既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又增加了审批部门的负担。

3 对北京市放射性医疗废物管理建议

参照国、内外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分析,初步提出了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对策-管理性解控。

3.1 分类存放

产生医疗放射性废物的所有单位均应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放射性废物需有专人管理并依据半衰期长短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暂存[4],然后依据核素半衰期长短进行分类处置。

对于核素半衰期满足T1/2<2 h时,可在注射室或操作间污物桶内临时存放衰变,最短贮存时间需2天。若满足最短贮存时间并经监测符合解控水平标准[5]方可实行就地解控; 如核素: 11C、13N、15O、18F。

对于核素半衰期满足2h≤T1/2<60 d时,需送医院放射性废物暂存室贮存,若满足最短贮存时间(若2h≤T1/2<3 d时,最短贮存时间需30 d,如核素: 99mTc、153Sm; 若3 d≤T1/2<15 d时,最短贮存时间需180 d,如核素: 131I; 若15 d≤T1/2<60 d时,最短贮存时间需2年,如核素: 89Sr、125I、32P),并经监测符合解控水平标准方可实行就地解控。

对于核素半衰期满足60 d≤ T1/2,需送贮放废中心或申请环保部门进行监测解控,如: 35S。

以上分类贮存、通过衰变解控的前提是废物中杂质核素的半衰期不超过主体核素。否则,这些长半衰期杂质核素会影响放射性废物的解控。如果杂质为衰变产物,即不可消除,则需根据半衰期和衰变后杂质核素的活度选择优化管理方案; 如果杂质核素为外源核素,即在实践过程中引入杂质核素,那么,通过规范管理和实践操作,即可避免。另外,解控管理也需要考虑核素的毒性。调研发现北京市医疗行业常用的放射性核素均为低、中毒组,所以对解控结果影响不大。

3.2 建立台账

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活度、体积、产生时间、来源于药物的批号及每次处理情况均要留存相关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抽查[6]。每批废物在被解控处理前,单位一定要进行有代表性的监测,期间应当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放射性危险和非放射性危险的问题。

3.3 审管监督

监管部门可以不定期的对医疗单位内待处理的放射性废物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确保安全,单位在每次就地解控处理之前要提前一定时间(这个可由监管部门界定)向监管部门报备,监管部门接到报备信息后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实地抽测。对于超期没有进行抽测或者抽测结果合格的放射性废物可以按计划进行解控; 对于抽测不合格的情况,监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进行从严处理。

鉴于确保环境、人员安全,建议在“管理性解控”实施初期,仅对辐射安全管理规范的医院进行就地解控授权,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市医疗机构范围内推广。

4 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建议在典型单位中的验证 4.1 典型单位、典型核素的选择

经过比较分析,最终选择北京市规模较大、有专门的核医学科、能生产PET核素、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方式、类别、核素等比较全面、处理方式和管理模式较为规范的“北京协和医院”作为检验单位。并选取:医院使用频率高、使用量较大; 核素半衰期相对较短、废物库实际收贮量相对较大; 对于废物分类收集中的各类别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典型核素18F、99mTc、125I进行验证。

4.2 典型核素使用流程跟踪及废物分析测试 4.2.1 18F现场跟踪与放射性废物收集及分析

根据操作流程,专人对18F使用过程中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跟踪,并总共取了三个代表样品,对其进行编号18F-1、2、3。实验室分析在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所环境监测实验室进行。其关键信息如表 1所示。

表 1 18F医疗放射性废物关键信息

当天送样后,由于计数率太高,放至第二天进行第一次测量。测量时间及比活度见表 2

表 2 第一次测量18F的结果

表 2结果显示,废物自产生到放置一天左右,废物表面剂量接近本底水平,但比活度仍高于解控水平10 Bq/g[5]。依据表 218F达到解控水平所需理论时间,按照计划,对废物进行了第二次伽玛谱分析,测量废物的比活度,结果如表 3所示。

表 3 第二次测量18F的结果

表 3中可以看出,在误差范围内,实测值与理论推算值相吻合。即18F医疗放射性废物暂存约2天时间后,其比活度能达到清洁解控水平,这就验证了分类存贮时间2天后解控的正确性。

4.2.2 99mTc、125I现场跟踪与废物收集及分析

同理于18F医疗放射性废物贮存衰变解控的验证分析,分别对协和医院的99mTc和125I医疗放射性废物也进行了跟踪、分析,相应地管理性解控方案的正确性也得到了检验。由于字数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5 结论

通过对国内外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调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分析,初步提出了北京市医疗放射性废物管理对策,并就典型医疗单位北京协和医院的三种典型核素18F、99mTc、125I对管理性解控对策的正确性进行了验证。此对策的实施,不仅符合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和管理最优化原则,还能节省人力、物力,对北京市合理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Utah Department of Health, Utah Radiation Control Rules, Requirements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to Licensing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R313-19.
[2]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order no.485 of 18 November 1985 on the use of un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s in hospitals, laboratories etc. with amendments in orders no.1135 of 15 December 1992, no. 548 of 23 July 1993 and no.24 of 12 January 1995.
[3]
97/43/Euratom: "Basic measure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persons undergoing medical examinations and treatment".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6]
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R].IAEA, 维也纳(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