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泰安市辐射环境监管站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同时又是保障核技术利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监管手段。自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以来,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监管制度不断健全, 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现场检查力度不断加强, 辐射安全规范化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国家制定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 并提出了减化审批事项和流程、减少前置设置和检查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这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 新时期监督检查面临的问题为适应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 新时期, 必须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创新监督检查模式,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加强企业遵守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1.1 现行的监督检查模式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模式通常分为三大类。①例行监督检查, 即发证后按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进行的监督检查。②非例行监督检查, 包括发证前的现场监督检查、退役的监督检查、突发(或举报)事件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式监督检查。③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某类活动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专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日常管理中, 主要是通过例行检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文件或要求, 如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 该检查办法规定了省、市、县(市、区)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
1.2 主要面临的问题当前,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面临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管人员少, 检查任务重。县级环保部门大都没有独立的核技术利用监督检查机构, 监管人员均为兼职人员, 监管任务重, 人员流动快, 业务知识培训不及时, 影响监督检查质量和检查效率。二是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时机的协调。省、市、县三级检查, 检查单位有重叠, 检查时机不科学, 会降低检查效果, 对被检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三是现有检查表有待进一步改进。按照现用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现有检查表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放射源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场所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检查意见建议等7个方面的内容, 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又分成了5类检查表格。内容繁琐, 部分检查项目重复, 检查时填写比较麻烦, 耗时费力, 不利于提高现场检查效果和工作效率。
2 新时期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思路 2.1 加强监管人员培训, 提高监管水平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 为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新任职人员的培训。目前市、县(市)级环保部门编制人员少、分管工作多、人员流动大, 加之辐射环境法律法规多、技术性较强、权限下放、相对独立等, 使基层执法单位的现场检查等工作遇到所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要改进培训方式, 首先是增加频次、减少时间、增强针对性。由过去长周期培训改为每半年组织一次, 同时减少培训时间; 其次是改进培训方法, 选择有针对性的内容, 联系实际, 讲练结合, 实实在在, 提高检查人员的真本事; 第二是加大考核力度, 增强监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定期抽查和考核, 检查学习效果, 使大家有压力、增动力。通过培训, 使监管人员明确"查什么"、"怎么查", 能够找出被检查单位的薄弱环节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措施,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2 改进检查模式, 促进市场公平对于辐射安全监管而言, 现场监督检查的模式及方式方法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检查模式及方式方法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是国家的总体宏观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十八大以来, 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调结构、转方式、减程序、放权限, 目的是减少干预、降低成本,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这是各个行业管理的主线; 二是针对不同行业的各自特点。对于省级以下环保部门来说, 除电磁环境外,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为核技术应用装置或场所, 且绝大多数为固定场所或固定装置, 这就是这个行业的主要特征; 三是核技术应用装置或场所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或辐射安全问题。这类问题在工程方案确定后一般不会或很少发生改变, 也就是说其环境污染特征相对稳定; 四是人的问题。人是辐射安全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多年来的实践表明, 责任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概率远远高于技术事故或事件的发生率, 所以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分管人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要责任至关重要, 也就是说抓住了"人"这个核心, 其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针对上述要求和行业特点, 现有的现场监督检查的模式和方式方法必须改变:一是点面结合, 突出重点。改变拉网式全部检查的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 重点检查的形式。防止核技术利用单位搞突击、走过场、做样子, 通过随机抽查, 摸清被检查单位日常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的真实情况。真正做到检查一家、熟悉一家、放心一家。二是实事求是, 放管结合。一方面, 实行正面清单制, 列出相关的要求清单, 对于两年内检查无问题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实行免于检查制度, 并每年在专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免于检查不等于放任不管, 而是通过座谈调研及日常管理等形式, 了解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状况, 做到有的放矢。与此同时, 对平时管理较规范, 守法记录好、问题较少的单位可以减少检查次数。三是公平公正, 强化执法。降低行业门坎,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这是未来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大趋势。毫无疑问, 有些核技术应用单位可能对管理要求不重视、不理会、不执行, 因而对平时检查问题较多或有信访举报的单位重点检查, 跟踪检查。同时, 对一些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 做到守纪不吃亏, 违规有代价。
2.3 改进现场监督内容, 提高检查效率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性情况、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等内容。检查的程序主要有三个阶段, 即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看档案资料、核技术利用现场检查等。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找被检查单位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其改进, 从而保证核技术利用和辐射环境安全。
上述检查内容可以说做到了"全覆盖", 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如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仪器名称等重复填报, 现场填报工作量比较大。实际上检查的目的或关键是找出变动情况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初始登记填报通过后没有必要再重复工作, 劳而无功。为此,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实际, 本着不断创新、精准检查的原则, 现场监督检查应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许可证情况。主要检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内容有无变动, 是否在有效期内,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是否已及时备案。如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 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如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范围发生变化, 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二, 核技术应用情况。通过听取汇报, 了解被检查单位实际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情况。并在检查中将汇报情况与档案、现场的情况对照核实。
第三, 法规制度落实情况。通过查看档案、记录等材料, 检查其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
档案材料应分类建档、内容齐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长期保存。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规章制度、岗位培训、剂量检测、台帐、记录、年度评估报告等。应有正式文件明确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应有在有效期内的培训上岗证, 剂量检测报告应有CMA章, 对检测数据应有分析, 异常数据应有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连续不间断, 个人剂量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长期保存。各类规章制度应定期修订, 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定期进行辐射应急演练并做记录。
第四, 核技术利用现场情况。利用现场检查主要是查看核实其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际利用数量, 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警告标志的张贴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情况等。
在现场检查中, 应根据法规标准要求, 对不同类型的核技术利用情况的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检查。如放射源库现场, 应观察工作人员进出库操作程序是否规范, 报警装置是否有效, 有无监测仪器、个人剂量计, 放射源出入库有无记录, 是否进行剂量监测, 源数量是否与台帐一致等。探伤室, 应看入口有无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工作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 门机联锁系统是否正常, 照射室内有无急停按钮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场所分区是否合理, 通风设施是否有效, 病人专用卫生间, 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和设施, 放射性废物收集容器和放射性标识, γ辐射剂量率及表面污染监测仪器及监测记录、个人防护用品等。
3 编制新的现场监督检查表现场监督检查本身是一项执法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表是检查中必须填写的重要材料, 是检查的记录和执法的证据, 也是被检查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的依据。检查表样式是否科学实用对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 根据新时期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 以及核技术应用行业的特点, 按照上述改进检查内容、提高现场检查质量的基本思路, 设计和编制了一新的检查表。
此表结合检查过程, 针对检查要点进行填写, 内容简洁明了, 纲目性地列出了检查中需要检查的基本内容及项目, 适用于各种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但在具体使用时, 要求检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根据不同类型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要求逐项具体检查落实。
总之,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 变革与创新是新时期的最大特点。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步伐的总体要求,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 不断探索辐射安全监管的创新之路。面对核技术利用发展的新形势, 需要监管法规、监管形式、监管内容及监管方法与时俱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新常态, 确保核技术利用及辐射环境安全, 服务于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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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S].20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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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S].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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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函[201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Z].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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