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生产工艺流程,识别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危害程度,评定其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评价分析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合理性及有效性,为企业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价作业人员接触毒物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提供依据,现将该厂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统计分析如下。
1 检测内容与方法检测内容与评价方法、内容包括粉尘(电焊尘、砂轮磨尘、其他尘)、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毒物(一氧化碳、苯及苯系物)等。检测方法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 [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及《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2]确定测定点及测定方法详见表 1; 粉尘、毒物按照(GBZ 2-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进行评价,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4]进行评价。
本次对商业锅炉车间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钣金、工业锅炉车间卷包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埋弧焊、管板焊、包装等21个接触粉尘工种作业工人进行粉尘浓度检测,粉尘测定合格点20个、合格率95.23%。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8个工作场所采集呼吸带高度的降尘,测定降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低于10%。
2.2 苯、甲苯、二甲苯检测结果对商业锅炉车间刷漆、工业锅炉车间刷漆作业工人进行苯、甲苯、二甲苯浓度检测,结果显示2个工种作业工人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表 2、3、4。
本次对商业锅炉车间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钣金、工业锅炉车间卷包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埋弧焊、管板焊、包装等21个接触噪声的工种进行了噪声等效声级测定,结果显示,作业工人接触的8 h等效声级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对作业工人巡检到达主要设备和巡检点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检测点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各点8 h等效声级测量值范围为66.7 ~73.4 dB(A))。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规定,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车间观察室(值班室)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75 dB(A),主控室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70 dB(A)。本次对4个非噪声工作地点进行噪声强度检测,所设检测点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2.4 工频电场检测结果本次对配电室配电柜操作位电场强度进行测定,电场最高为349 V/m,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工频电场检测结果见表 5。
表 1检测结果显示,本次对商业锅炉车间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钣金、工业锅炉车间卷包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埋弧焊、管板焊、包装等21个接触粉尘工种作业工人进行粉尘浓度检测,其中工业锅炉车间埋弧焊作业工人接触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浓度范围1.0~10.0 mg/m3),(国标:工作场所空气中电焊尘、砂轮磨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其他尘PC-TWA分别为4、8、8 mg/m3)。
表 2-表 4检测结果显示,对商业锅炉车间刷漆、工业锅炉车间刷漆作业工人进行苯、甲苯、二甲苯浓度检测,结果显示2个工种作业工人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8小时等效声级检测结果显示,本次对商业锅炉车间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钣金、工业锅炉车间卷包下料、车床操作、钻床操作、埋弧焊、管板焊、包装等21个接触噪声的工种进行了噪声等效声级测定,作业工人接触的8小时等效声级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噪声检测结果显示,对4个非噪声工作地点进行噪声强度检测,所设检测点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表 5检测结果显示,对配电室配电柜操作位电场强度进行测定,电场强度最高为349 V/m,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 建议该单位属于多种危害因素并存,建议该厂①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测、职工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档案。②定期对各种通风除尘、降噪装置进行检修,保证其有效使用率,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③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④按时发放并监督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⑤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及时掌握工作场所中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污染状况,为治理提供依据。⑥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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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T 189. 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 噪声[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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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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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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