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6, Vol. 25 Issue (3): 293-29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3.011

引用本文 

鄢立刚, 仝玉社, 王宇, 寇庆河, 谢怀江. 加强对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16, 25(3): 293-29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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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1-20
修回日期:2016-02-02
加强对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
鄢立刚 , 仝玉社 , 王宇 , 寇庆河 , 谢怀江     
沈阳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目的 分析临床核医学所面临的放射性危害因素, 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保障从业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方法 根据临床核医学的实践特点, 结合日常放射防护监督监测实践经验, 找出影响人员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并提出管理对策。结果 临床核医学自身的运行特点及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落实不好, 是导致职业从业人员、患者及公众健康危害的重要因素。结论 加强各个运行环节的监督管理, 制定并落实好规章制度, 规范操作程序, 做好个人防护, 可有效减少放射性危害。
关键词核医学    放射防护    管理对策    

核医学是利用核素和核技术进行生命科学和基础医学研究并诊断治疗疾病的一门新兴综合性交叉学科,在现在医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一些单位核医学科建设布局没有达到国家防护标准[1],也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对安全防护认识不足,自身防护意识不强,未严格按操作规范操作,导致核医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给从业人员、患者及公众受到辐射危害埋下了隐患,易造成相关人员受到不必要的额外照射。

1 临床核医学项目的运行特点

临床核医学项目在诊疗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①应用的放射性核素较多,如131I、125I、90Sr、99mTc、32P、18F等,衰变方式及释放的射线种类能量各不相同; ②实践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源既有密封源,又有非密封源; ③放射源及放射性核素存放及使用过程的位置只是相对固定; ④治疗区域面积大,功能室较多,各区域界线难以明显区分; ⑤诊疗病人容易混杂; ⑥放射性废物及垃圾种类繁多等。这些特点造成了临床核医学项目在实践过程中所需的防护设备种类及防护性能指标的多样,操作规范较多,如操作不当或防护设备在设计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人员受到放射伤害或环境放射性污染。

2 临床核医学项目的主要危害因素

临床核医学实践中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①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分装、注射、服用; ②工作场所及使用物品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③与已服用放射性药物的病人接触; ④非密封源在储存、使用过程中,放射性核素挥发、蒸发扩散导致放射性空气污染。

3 临床核医学项目运行中容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临床核医学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①建设布局不合理。部分单位核医学科没有严格遵守分区原则,为实践运行中的交叉污染埋下了隐患; ②缺少防护设备或防护设施性能不达标。有的单位没有设置通风设施或通风橱负压排风风速小于1 m/s,导致工作场所放射性空气污染,造成人员外照射及吸入内照射危害,有的单位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未加任何屏蔽防护措施[2-3],导致附近人员受到外照射损害; ③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少数从业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药物操作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造成工作环境放射性污染。④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监测制度落实不好,导致污染的工作环境去污不及时,有的单位诊疗患者管理混乱,服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随意活动,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的卫生间和浴室,不走专用服药的患者通道,致使公共环境受到污染,给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外照射。

4 加强对临床核医学防护的监管

根据临床核医学实践的运行特点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和减小环境污染,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措施: ①加强预防性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核医学项目要进行设计预评审,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②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③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放射工作人员操作程序,加强服用放射性药物病人的管理,防止造成工作场所的污染及人员的交叉污染照射; ④配齐配全防护设备。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要配齐配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器具,防止造成工作环境的污染及人员放射损伤。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