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是利用放射性核素进行临床医学诊疗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由于使用的放射源是非密封源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作人员及患者不仅有外照射辐射,还会因非密封源进入患者体内的全过程使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环境造成污染。一直以来人们往往重视对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的防护而较忽视对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环境的污染。
为规范临床核医学实践中的辐射防护,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Z 120-2006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仍有不少地方凸显不足乃至导致污染的发生。为此,笔者根据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对GBZ 120-2006[1]中的某些要求提出商榷。
2011夏天,我国南方某城市职能部门对流经该城市的江河水进行采样测量,在连续超过一周的江河水样品中,发现平均比活度水平较测量方法探测限高出近2个数量级的131I,而该城市同时间的饮用自来水中未检出131I,似乎证实江河水中131I污染的存在。尽管其比活度较低,仍给人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江河水中131I从何而来?如果江河水中131I存在是事实的话,必然有污染来源。而当时溯源追踪该市除临床核医学应用131I外并无其他使用131I项目实践。如果是因临床核医学实践带来江河水的污染,其在临床核医学的实践过程中还会发生对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乃至环境的污染。说明目前该市实施的GBZ 120-2006对非密封源操作工作人员、工作场所与环境的防治污染措施存在不足与缺陷。
在GBZ 120-2006中3.1规定: “应按GB 18871规定,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1]的原则要求。而GB 18871中4.5.3规定“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2]。这样比GBZ 120更为原则且不具操作性的规定,必然会给项目实施人员留下可按各自认定的空间。对旧的已经存在的临床核医学科的选址因历史原因且不讨论,即使新设计建造的临床核医学科,有相当部分是选建在医院某一栋楼的中间层,医院众多科室的工作人员与应诊患者也要经过临床核医学科工作场所。而按GB 18871污染防护基本原则,对乙级以上的工作场所应选址设于大楼的顶层或顶层的一边,或设于单独的一栋工作场所。由于GBZ 120仅要求按GB 18871的原则规定,致使又出现按使用者各自的理解、认识而不能按基本的污染防护原则选址,污染的隐患便成为现实。
在GBZ 120中3.1规定“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按GB 18871规定….装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防护措施。”[1]并无包含较GB 18871更详细且具体的规定。而GB 18871在6.4中规定有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2]“应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2]。对照可知GBZ 120并无此方面的要求,只是在6.1规定“使用治疗量发射γ射线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 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控制区”[1]。更不能体现GB 18871规定的“按需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2]和“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备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2],并将其贯彻实施在GBZ 120中。尽管在GBZ 120的5.7规定“从控制区取出的物品都要进行表面污染监测”[1]和“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放射性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1]。现实中如何能有效实施?依笔者所见,绝大数的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操作人员的工作室内除有一个简单的家庭级的洗手盆外,并无对表面污染和携带出物品监测的仪器与措施,更为典型的是某三甲医院32P敷贴制作室内竟然连一个最简单的洗手盆都没有。操作人员离开制作室必须经患者候诊厅再进入另一有洗手盆的房间洗手,更不用说对携带出来的物品监测了。更为普通的是临床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在进入该科室工作场所后即穿上工作服,但随后可随时不用洗手或污染监测,或携带出物品离开工作场所在医院活动或参加各种会议。由此可见GBZ 120的要求并不能把GB 18871规定的原则措施很好的贯彻其中。势必增加了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受污染乃至扩散至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笔者所见乙级工作场所都设有放射性污水池,污水池容积都是按临床核医学科启用时的放射性核素使用量设计的。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几乎所有的污水池都从未作过清理,都处于自流入和自流出的放任状态。污水池有否损坏致污水外泄,有否堵塞沉淀而容积变小或因工作变化增加了污水量等大都无人知晓。从污水池开始使用至今,几乎从没有对排放污水的放射性活度浓度进行监测。根本不知是否达到按GBZ 120中4.6规定“凡Ⅰ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的单位应当设有放射性污水池,以存放射性污染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方可排放”[1]的要求。因GBZ 120中并没有规定放射性污水排放的控制或允许比活度或浓度的限制规定,也没有规定业主单位必须进行自行监测,或由市管部门按什么时间,何种频度进行监测。实际上形成放射性污水池的自流自排。随着时间的流逝,如何能确保从项目建设的放射性污水池流出污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本文前述在江河水中发现有微量131I污染就不难理解了,难道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吗?
GBZ 120中规定只是限制出院病人放射性物质携带量,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400 MBq。对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的管理没有具体措施。由于目前大部分的医院场地原因无法设置专用病房,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服完药物即离开医院,容易造成患者对环境的污染。由于给药量的很大一部分在较短时间内就很快从病人体内排出,因此为了确保给药后把病人的排泄物控制在医院的有限区域内,集中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GBZ 120中有必要对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管理提出具体措施。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准的本质是统一,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更突出其强制性。
据此看来,现行GBZ 120-2006是国家颁布涉及医患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既然如此,该标准就应应在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选址、布局、建造等方面应按照GB 18871的原则要求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工作人员操作、防护措施、分区管理与监测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对放射性污水贮存后排放有明确量化的活度或限制浓度或允许浓度规定。还应明确业主单位和审管部门对其监督、监测的时限与频次。作为临床核医学应用项目的统一要求,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做好工作人员与患者防护的同时,有效防止应用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实现促进最佳公共利益。这正是笔者对GBZ 120商榷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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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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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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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兰才, 张丹枫. 放射防护实用手册[M]. 济南: 济南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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