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核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核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重大核事故造成灾难性结果,对核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重大核事故与影响 1.1 福岛核事故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近海发生8.9级特大地震。3月12日下午,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反应堆发生爆炸,大量污染物向外泄漏,福岛核事件灾难由此开始。2013年8月,福岛核电站高浓度核污染水再次发生泄漏,持续2年多的噩梦远未结束,长期影响目前还难以估算。
福岛核事件带来了深刻而广泛的国内国际影响。大量核废物的泄漏,不仅给周边生态带来灾难,严重危及当地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同时也牵动着全世界的神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切和忧虑[1]。此次事故最终被认定为七级(最高级别),是有史以来最为严重核事故之一。
自从福岛事件发生之后,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优化和处理。
1.2 南京放射源铱-192丢失事故2014年5月7日,天津市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丢失了1枚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历经87小时后终于寻回。在此次放射源遗失事件中,捡拾放射源铱-192的作业工人王某,将放射源放在口袋中3个多小时,回家后又将其扔到自家院子里数十小时。经专家检测,王某初步诊断为急性轻度放射病。
对此,环保部表示,天津市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进行探伤作业期间,非法雇用无资质人员开展探伤工作,同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1枚放射源丢失,并致使他人受到超剂量辐照,引发严重的急性放射病。目前,警方已刑拘了4名责任人[2]。
因为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国家环保部将之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
1.3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诞生辐射事故带给我们深刻的经验教训,核安全文化缺失、核安全监管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是核能利用大国,核安全管理制度亟需完善。只有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2014年3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海牙召开的第三届世界核安全峰会上阐述了中国的核安全观。4月,习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上将“核安全”正式纳入总体国家安全体系,将国家对核安全的高度重视放在了战略的角度[3]。
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生命线,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习总书记的新核安全观,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新要求,应对核与辐射安全形势新挑战,大力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14年8月启动“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在2014年11月编制的《核技术利用事故案例及经验反馈汇编》中详细分析了2004-2013年度全国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指出我国2004-2013年辐射事故主要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为主。这些事故有的是丢失的放射源活度高,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有的是人员因受超剂量照射导致严重损伤或死亡。通过对2004-2013年辐射事故的分析,总结出事故多数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既有操作人员的问题,也有单位管理层面的问题,但大多数都反映了事故单位存在辐射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善、核安全文化缺失等深层次的问题[4]。
2014年12月,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这是我国政府关于核安全文化的首个政策声明; 在国际上也尚属首例[3]。
2 辐射监管现状目前,我国的辐射安全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
2.1 宣传力度不够,事故预警机制缺乏在福岛事故之前,我国公众对核能的开发利用以及对核事故可能引起的后果认识不足,因而福岛事故的发生引发了公众的普遍关注甚至焦虑; 而南京铱-192丢失事故发生后,全国上下再次陷入“核事故”的恐慌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公众已经产生了“普遍恐核”的心理倾向,即盲目排斥甚至抵制涉核项目、设施。由此可见,若不对错误舆论加以控制与引导,未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将会遭遇严重的瓶颈。
此外,多数涉核单位缺乏事故预警机制,也没有对公众的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使得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2.2 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需完善我国目前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基本建成,但总体不太健全:一方面,体系上游缺乏基础性法律。对此,公众迫切要求《核安全法》的出台; 另一方面,体系下游部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很好地适应具体监管工作的需要。
2.3 放射源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的核能和核技术利用职权部门设置复杂,权责划分模糊,存在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等现象,使得开展具体工作时,部门间缺少协调机制,管理效率低下,不能明确任务并集中开展工作。
2.4 辐射监管能力不足,机构标准化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需要一支具有极高技术水平的专业化队伍。然而,目前在中国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相当匮乏,且分散在环保和卫生两大系统不同的部门,无法形成放射源监管的有效技术合力。
2.5 核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加强继2014年的《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后,全国范围内掀起大规模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形成各行业培育和践行核安全文化的新热潮。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要将核安全文化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然任重道远。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完善事故预警机制核行业是一个开放性的领域,任何一次核事故都将影响世界核工业的发展和人们对核事业的信心。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公共宣传,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公众对核能利用的认知感和认同度,引导公众以一种理性、科学的目光看待核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最终实现公众对核电发展从了解到认知,再到信任、支持的观念转变。
福岛核事故暴露了公众对核辐射知识的极度缺乏和对核安全事故的极度敏感,因此,应对公众普及核电科普知识,并及时公开与“核”有关的各类信息,以消除疑虑; 涉核单位要完善事故预警机制,编制详细周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关人群,从而将损害降至最低。
3.2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核安全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家安全立法规划。另外,亟需在体系下游构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导则与行业标准。
3.3 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职能和跟踪管理体系第一,完善监管长效工作体制与机制,强化监管责任; 第二,加强涉源单位法制观念、完善内部管理、切实落实对贮存场所、设备、安全检查各方面的安全要求; 第三,开展专项行动,摸清放射源底数; 第四,强化风险执法,健全后督察制度; 第五,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体系。
3.4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增强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辐射监管人员,要严格审批流程,熟练操作各类仪器,建立健全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议成立进行专项辐射风险评估的专家委员会,解决各类专业问题; 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支具有极高技术水平的放射源监管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3.5 要建立大的核安全文化观从福岛核事故后因信息通报受阻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看出,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种大的核安全文化观,核电运营企业、政府监管机构及核电协作单位都应同步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整合法规制度、教育培训、宣传报道、应急管理与监管体制等手段和措施,让核安全文化建设走出企业,走向民间。以核安全文化引领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4 结论综观人类历史,每一次核事故的发生都是对当时核电安全管理技术和水平的重大考验,而每一次核事故的惨痛教训都促进了随后核电安全管理技术和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福岛核事故让我们认识了“核”,而之后公众对“核事故”的普遍关注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催生了我国新的核安全文化观,进而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国家安全。
目前,我国核工业已进入安全发展的新阶段,我们要以新的核安全文化观为指导,开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新局面,为核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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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强, 马景伟. 福岛核事件对我国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启示[J]. 管理学家:学术版, 2014(4): 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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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恒. 放射物安全管理漏洞险酿大祸-南京放射源铱-192丢失事故反思[J]. 广东安全生产, 2014, 11. |
[3] |
郭承站. 以核安全文化引领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J]. 环境保护, 2015, 43(6): 12-15. |
[4] |
环保部.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核技术利用系列教材之四辐射事故案例与经验反馈汇编[Z].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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