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6, Vol. 25 Issue (1): 30-3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1.010

引用本文 

雷淑洁, 李小亮, 孙全富. 《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标准解读[J]. 中国辐射卫生, 2016, 25(1): 30-3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6.01.010.

通讯作者

孙全富, E-mail:qfusun@nir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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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0-17
修回日期:2015-12-15
《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标准解读
雷淑洁 , 李小亮 , 孙全富     
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摘要目的 解读GBZ/T 256-2014《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标准, 以加强非铀矿工的放射防护。方法 介绍制定标准背景, 详解标准制定的依据、原则和标准的内容。结果 说明了该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结论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对我国非铀矿工的职业健康保障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非铀矿山        放射防护    职业卫生标准    

我国有十余万座矿山和约一千万矿工, 其中的部分井下工作场所氡浓度远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的行动水平。国家职业卫生推荐标准《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GBZ/T 256-2014)[1]已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非放射性矿山开采过程中因人类活动增加的天然辐射照射的控制标准。现将制定该标准有关背景和内容予以解读。

1 非铀矿山的职业高氡暴露

国内外大量研究证明, 矿工井下高氡暴露将大大增加矿工患肺癌的危险,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等组织对因工业活动增加的天然放射性物质(TENORM)导致的职业照射越来越关注[2-3]。初步调查显示, 我国有大约400万非煤非铀矿山井下矿工, 部分矿工职业性暴露于高氡作业环境, 氡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场所氡行动水平。高氡暴露矿工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亟需加强[4]。最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已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纳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也将氡及其子体明确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但限于矿工高氡暴露。

我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系统关注和研究非铀矿山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调查与控制工作。在井下工作场所方面, 开展了以云南个旧锡矿高氡暴露调查和矿工肺癌流行学调查, 研究证实云锡矿工井下高氡暴露是导致矿工肺癌风险显著增高的最主要原因[5-6]。在地面作业方面, 开展了内蒙古包头市包钢白云鄂博含钍稀土粉尘与工人健康关系研究[7-8]。同时湖南和江西等金属矿业大省在一些非铀矿山开展了井下工作场所氡及其子体水平测量。调查表明, 相当数量的非铀矿山井下作业场所氡浓度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的"宜考虑采取补救行动"和"应采取补救行动"的水平(分别为500 Bq/m3和1000 Bq/m3), 有色金属地下矿工工人平均年剂量可达16 mSv[9]。2006-2008年, 开展了非铀矿山天然辐射职业性照射评价与控制研究, 在全国12个省区选择17类44个矿山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调查显示, 约有15%的非铀矿山井下作业场所氡气浓度超过1000 Bq/m3, 约有9%的监测点超过铀矿山氡浓度管理限值, 个别矿山井下氡浓度甚至超过10 000 Bq/m3, 但矿石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一般无明显异常[10-11]。需要注意的是, 有研究报告井下高氡暴露矿工外周血染色体非稳定畸变率显著高于其他正常人群[12]

我国职业氡暴露涉及的受照射人群数量巨大, 除去隧道、洞穴、地下建筑等外, 我国有约十余万座矿山, 约1000万井下矿工。云锡矿工肺癌高发提醒我们职业高氡暴露带来的职业病防治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2 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在管理要求方面, 要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等措施, 参照原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 结合非铀矿山的具体情况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在技术措施等方面, 主要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2004年出版的《采矿和原料加工中的职业照射防护》(No.RS-G- 1.6)[13]和国际原子能机构2006年出版的《涉及矿物和原料的工作中的辐射防护措施需求评估》[14]。标准注重防护和控制措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并突出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 标准解读 3.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限定为非铀矿山开采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 不包括煤矿、锡矿山和稀土生产场所的职业氡的防护问题。我国煤矿工约有600万, 煤矿特别是大中型煤矿, 因为机械通风较好, 氡浓度一般在50 Bq/m3和100 Bq/m3以下, 小型煤矿多采用自然通风, 氡浓度一般也低于500 Bq/m3, 基本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15], 我们认为氡不构成煤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稀土生产场所和锡矿因为往往伴生高含量的天然辐射性核素, 国家已经先后单独制定了《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9-2002)和《锡矿山放射防护要求》(GBZ/T 233- 2010)。非铀非煤矿工的数量在400万左右。我国约有15%的非铀矿山井下作业场所氡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应采取干预措施的水平1000 Bq/m3

3.2 氡防护的一般要求

标准第4条对非铀矿山用人单位提出了6个方面的一般要求:制定氡防护管理制度, 运行初期的测量与评价, 制定氡监测制度与程序, 氡防护知识的培训, 对健康危害及预防措施的告知以及保障超过氡浓度行动水平后的补救行动的实施等。

有调查表明, 非铀矿山作业工人对氡职业危害的认知水平很低[16], 告知的形式和内容需要规范, 以进一步提高矿工的职业防护意识, 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防护工作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随着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 矿山井下一线工人绝大多数是经过外包的临时雇用的农民工, 他们文化程度低, 往往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落实告知义务和提高告知效果, 标准中提出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劳动合同附件并在食堂、办公室和矿井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等书面形式。标准的附录B列出了应告知的主要内容以供参照。

对于采取氡照射的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 各国具体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标准规定工作场所中氡的行动水平延续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的要求, 即年平均活度浓度达到500 Bq/m3时考虑采取补救行动, 达到1000 Bq/m3时必须采取补救行动。

必须指出, 因为井下氡浓度取决于很多因素, 不进行监测往往很难判断是否需要将氡和其他天然放射性核素视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4.2要求, 用人单位在矿山运行初期应对氡和γ外照射、气载放射性矿尘等进行测量与评价。可能涉及井下工作场所氡及其子体防护与控制的矿石原料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典型值见附录A。

3.3 氡照射的防护措施

标准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矿井下氡照射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要求。矿山井下降氡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规范并加强通风。标准对通风的要求主要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通风设计合理, 二是通风效果有保障, 三是定期维护系统, 四是要结合其他工程和管理措施。

为了切实降低个人照射剂量, 标准设置了两个氡照射量的界限。在优先考虑降低氡浓度的情况下, 仍无法满足年氡照射量小于2000 kBq·h·m-3(对应年剂量约为6 mSv), 就应考虑缩短矿工井下工作时间。而年氡照射量超过6500 kBq·h·m-3(对应年剂量约为20 mSv)的矿工, 应采取轮岗。这也是IAEA技术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这里由氡浓度(单位: Bq/m3)到氡照射量(单位:kBq·h·m-3)、氡子体照射量(单位:mJ·h·m-3或WLM)与有效剂量之间的转换, 涉及平衡因子(F), 参考GB 18871-2002和GB/T 19198, 我们取F=0.4。工作场所中氡子体照射量到有效剂量的转换因子取5 mSv/WLM (=1.4 mSv/ (mJ·h·m-3)), 氡子体照射量到氡照射量的转换因子取2.22 × 10-6(mJ·h·m-3)/(Bq·h·m-3)。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非铀矿山矿工面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及其可能的高氡暴露, 因此其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应在GBZ 188的要求基础上拓展。标准规定, 对于工作在氡浓度年均值大于1000 Bq/m3环境下的矿工, 应增加痰细胞学检查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非稳定性畸变率或微核分析。这主要是考虑了氡导致肺癌和高氡暴露可能出现的特异性辐射损伤标志物。

3.4 氡的工作场所和个人监测

标准6.1款, 针对氡的工作场所监测, 明确了3个方面内容:制定氡监测计划; 测量的基本要求, 对监测地点选择、测量方法、采样个数、记录参数、设备要求做了明确要求; 以及监测结果及其评价。总体目的是通过监测地点、方法、采样等环节的合理选择, 尽量测得有代表性的氡浓度数据, 这是获得合理可靠的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基础。

在个人监测方面, 鉴于矿山井下作业场所不同地点的氡浓度变化很大, 标准6.2款要求采取个人监测方式评估氡照射的危害。目前国内已经有适用于矿山井下高湿高粉尘环境下的个人氡气累积暴露被动测定装置。要特别注意, 因为氡气无处不在, 矿工下井工作时间佩戴(被动累积测定装置一般设有开关, 下井时打开), 升井后取下测定装置, 关闭开关, 并统一保管。一般还需要设置对照和跟随测定装置。剂量计应定期更换, 一般氡浓度下, 约1~3个月更换一次, 具体要依据氡浓度、粉尘浓度等确定。至于氡子体累积暴露量的监测, 往往需要主动监测方法, 设备单价较高, 个人监测尚不常见。

至于是否需要开展外照射监测, 是否要考虑其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导致的内照射问题, 根据IAEA安全报告及相关国内研究结果, 标准规定, 如矿石中铀或钍系母核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超过10 Bq/g时, 应考虑外照射和矿尘中放射性吸入后导致的内照射防护。一般情况下, 外照射和非铀矿山其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导致的内照射不构成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标准规定了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照射的放射防护要求, 对氡防护的一般原则、氡照射的防护措施、放射防护监测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教育培训与职业危害告知的具体内容、通风及其运行检测、工程与管理措施、工作岗位轮换、职业健康监护及氡监测的质量保证及评价要求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对保障我国400万非铀矿工的职业健康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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