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牙科摄影机普遍应用于口腔诊所, 尤为口内摄影更是普遍, 几乎每个口腔诊所都在使用。但由于目前口腔诊所大多为民营或个体形式,所以从设备性能方面是良莠不齐。2014年我们检测了近60台牙科摄影机,其中有41台设备的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管电压值、管电压指示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偏离,分别占检测数量的58.3%(35台),28.3%(17台)和45%(27台)。范围分别为:管电压值:50~58kV, 标准要求为≥60 kV; 管电压指示偏离:11% ~28%,标准要求为± 10%以内;曝光时间指示偏离:11 % ~56%标准要求为± 10%以内[1]。检测结果见表 1,表 2。
被检测设备涉及5个地区的9个厂家,被检测设备使用时间从1年到8年。由于一些设备是“二手机”,一些技术指标已无法获取,而且操作人员基本属于“兼职”操作,如护士等,只会“按钮”别的一概不懂, 不分照射对象、照射部位一概在一个条件下照射,至于kV、mA、s如同虚设。所以也就谈不上维护和保养了。至于新安装的设备也由于缺少经验或没经过验收监测,先天存在的不足不能发现,使设备处于“带病”工作状态,当检测时发现问题可能已过保修期,经济利益促使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由于牙科摄影机的射线能量较低, 使用条件一般在60 kV, 0.5~1 mAs上下,普遍认为无大的危害,所以很少能引起职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受检者的重视。但往往被忽略的问题恰恰是在这里,低能X射线主要危害是在表皮组织,而口内摄影又是贴近皮肤,过长的照射存在伤及皮肤的危险,有些设备的准直筒长度小于标准要求,尤为对于儿童娇嫩皮肤更易伤害。国家所颁布的标准必定有其考虑,而且标准不是儿戏, 不能置之不理或束之高阁,在目前一些民营检测机构的进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满足受检单位的“特殊”要求,检测中很不严肃,在我们接触的一些使用单位我们检测的有近70%以上的设备存在不同超出标准限值的问题,而有些检测机构所检测的所有设备都未发现问题,原因何在?同一台设备, 检测时间几乎相同,但结果却差之千里。
国家所制定的标准, 是我们不可逾越底线,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有标准就要严格遵守,标准是为保护人身体健康而制定的, 尤为对有放射线产生的设备更应严格遵守标准的规定,放射性损伤一旦形成,治愈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所以使用放射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加强防护意识,在工作中除注意个人的安全的同时也要想到对受检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 - 2013)中4.4款明确指出:管电压应不低于60 kV; 曝光时间指示偏离应在10%范围内; 管电压的偏差应在± 10%范围内。我们检测实际情况是:管电压值、管电压指示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偏离,分别占检测数量的58.3% (35台),28.3% (17台)和45%(27台)。范围分别为:管电压值:50~58 kV, 标准要求为≥60 kV; 管电压指示偏离:11% ~ 28%, 标准要求为±10%以内;曝光时间指示偏离:11% ~ 56%标准要求为± 10%以内。
3 建议 3.1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营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管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尤其对民营的检测机构的监管,职业病法执法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放射性使用单位或机构有处罚的标准和条款,反之,对不按规定进行检测的部门也应有相应的处罚,如对超资质检测的部门除令其整改外, 还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同样处以相应的罚款,对没有获得相应认证资质进行检测的同样给以必要的处罚,以严肃国家的规定。
3.2 重罚造假行为和机构对作假的检测机构,如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编造数据,避重就轻以迎合受检单位的非法要求的更应给以必要的处罚,如限期改正、进行公开道歉并给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停业整顿,待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检测,严重者驱除检测领域,以示对整个检测部门起到警示。
3.3 不定期抽检,确保检测报告真实可靠经常对检测部门进行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抽检检测报告,核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正副本的一致性。
4 结论牙科摄影机是口腔门诊不可缺少的检查手段,普及性几乎涉及所有的大小口腔门诊,因而对其应给于足够的重视。绝不可因其“小”而放任自由。加大监管力度除对使用单位监管外还应对检测机构给予必要的督查。对放射设备的使用正当性应进行抽查,对标准的的执行情况进行宣贯和放射防护三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培训。使用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应提高对受检者的防护意识。
核应用技术的发展为人类造福是必然的,同时加大监管是必要的,遵纪守法是必须的,对于能产生射线的所有设备都能给于重视和关注,无论审管部门、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都应树立以人为本,严肃国家的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合理使用核技术为人类造福尽职尽责,洁身自好,恪守底线。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