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我们对其改建的数字X射线摄影(DR)机房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1 建设项目概况与辐射源项 1.1 建设项目概况本医院综合楼共五层, 改建DR机房位于一楼东北角, 机房南北长约5.4 m, 东西宽约3.8 m, 层高约4 m, 有效使用面积约为20.52 m2, 西为心电脑电室和走廊, 东为消防通道, 北为马路, 南为控制室, 对应二层为手术室。建设项目布局及毗邻关系见图 1。
本医院DR机房改建项目的电离辐射危害主要来自X射线机运行时产生的X射线。
1.2.1 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源项本项目DR机的辐射源项为X射线。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 辐射源项有从X射线管窗口射出的有用射线, 经贯穿X射线管防护屏蔽体以及经X射线管防护屏蔽体的缝隙逃逸出的泄漏射线, 以及这些射线经过散射体(诊视床板和受检者等)后产生的散射线。
本项目数字X射线摄影(DR)机房防护所要考虑的是X射线的直射、散射及其泄漏辐射; 数字X射线摄影机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危害来自于其运行时产生的X射线直射、散射及其泄漏辐射危害。
1.2.2 异常状态下的辐射源项医用X射线机如果不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工作, 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故异常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项、辐射种类及产生方式与正常运行状态下相同。
2 防护措施评价 2.1 机房屏蔽情况(表 1)机房门外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机房内安装有动力排风装置, 安装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能有效联动。
2.2.2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铅橡胶帽子、眼罩、围领、手套、铅防护裙等7件套。
3 检测与评价 3.1 DR机性能检测 3.1.1 检测仪器Piranha型X射线机多功能质量检测仪, X射线机性能检测工具。
3.1.2 检测结果及评价(表 2)环境监测用NT 6101型智能X、γ辐射剂量率仪(检定证书编号:DYjl 2014-2241, 有效期至2015年6月23日); 美国INOVISION 451P型X、γ射线巡测仪(校准证书编号:DYjl 2013-4036,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5日)。
3.2.2 DR机房屏蔽防护监测结果(见表 3)经现场检测, 该DR机房外各检测点的辐射剂量水平均接近本底水平, 机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不大于0.25 mSv, 符合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的要求[2]。
4 结论及建议 4.1 结论本报告书对本医院DR机房改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辐射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设施等进行了监测和分析, 对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了评价, 得出以下结论:
本项目数字X射线摄影机(DR)的辐射源项是X射线, 放射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的辐射危害来自于其运行时产生的X射线直射、散射及泄漏辐射。
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数字X射线摄影机(DR)属于危害一般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中DR工作场所划分的控制区、监督区,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要求。机房面积符合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要求。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配置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经现场防护监测, 本项目DR机房外各监测点的辐射剂量水平符合国标《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要求, 辐射所致各放射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水平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和本项目规定的年剂量管理控制值。
经性能检测:DR机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国标《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1)的要求。
机房内安装有动力排风装置, 机房门外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灯箱处设有警示语, 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能有效联动, 机房内配备有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要求。
医院成立有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导组和相应的应急组织, 制订了应急预案及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 该项目能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 其射线装置电离辐射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可行、有效,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能有效降低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危害, 该工程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4.2 建议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放射工作人员应继续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医疗机构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落实到人, 以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程序中, 应明确上报时限及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循医疗照射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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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 76-2011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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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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