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3, Vol. 22 Issue (6): 734-73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6.040

引用本文 

李锦, 张艳霞, 韩福眷, 董淑强, 袁之伦.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J]. 中国辐射卫生, 2013, 22(6): 734-73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6.040.

通讯作者

张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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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7-16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李锦 , 张艳霞 , 韩福眷 , 董淑强 , 袁之伦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摘要目的 探讨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的监测、应急、去污与洗消以及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模式。方法 从法规体系、技术能力和监管工作三方面对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结果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结论 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应加强行政部门协作, 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完善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标准, 同时组建国家级放射性污染处置队伍。
关键词放射性污染    处置    监测    去污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天然放射性污染和人工放射性污染两大类, 其中可能对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主要是人工放射性污染。我国核工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 形成了完整的新型核工业体系, 核工业放射性废物的排放, 各种核与辐射事故的泄漏, 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以及医疗、科研排出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等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污染。

我国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实行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和安全第一"的方针, 对于已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目前, 我国环保系统、核工业系统、军队系统和卫生系统等部门均具备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污染处置能力。本文从法规体系、技术能力和监管工作三方面对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 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1 法规体系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涉及环保、水利、国土和卫生等多个部门交叉, 相关法规较多, 体系基本完善, 对放射性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放射性污染的去污和洗消和废物管理等方面工作都有要求与规定。

1.1 放射性监测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是一项多部门交叉工作, 突出反映在放射性监测方面。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务院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 水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务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监测,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海洋倾倒区应定期进行监测;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制定监测规范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则负责国境口岸的放射性监测工作。此外, 各部委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核安全导则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在放射性监测方面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

1.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我国核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的规定, 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局主要组织编写核应急相关的规章和制度, 对我国的核应急工作中进行监督和管理,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 各施其责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核事故应急中的后备支援力量。

对应于核应急三级管理体系, 目前各层次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完善。《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正在修订和评估中, 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继出台, 如《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浙江省核电厂(基地)核事故场外应急预案》以及《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和洗消

在放射性环境污染方面, 我国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相对于放射性污染处置的其他环节, 法规体系中关于放射性去污和洗消条款较少, 且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以及核安全导则中。《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对核动力厂、陆地上的核电厂核事故辐射应急、研究堆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给出了原则性要求。

1.4 废物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以安全为目的, 遵循"减少生产、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 以及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废物的收运及废物库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

2 技术能力 2.1 技术标准

我国现有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在放射性污染处置方面还存在若干缺项。在放射性监测方面, 重点需要完善核设施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以及应急监测三个领域的能力建设标准[1]; 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面, 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环境风险放射性物品运输、国家重点流域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技术标准需要补充[2]; 在放射性去污和洗消方面, 主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表 1所示, 相关民用标准尤为缺乏, 大量不同场地、不同对象和不同用途的放射性去污和洗消试剂、设备的检验方法, 以及地下水和土壤清污方面的技术规范亟需制定; 在废物管理方面, 我国两座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已投入运行, 一座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正在建设, 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及各省(区、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基本建成, 其运行管理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循, 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标准。

表 1 我国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相关标准

特殊地, 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后产生的二次废物, 不仅包括去污过程中产生的气溶胶、固体碎屑、放射性废水等二次放射性废物, 还包括去污过程中操作人员使用过的、受污染的个人防护用具, 以及去污所使用过的材料(如抹布、刷子和塑料等)等次级放射性废物。二次废物根据物理形态和放射性水平, 其处理方法与一般废物无本质差别, 一些研究提出放射性去污产生的二次废物很多属于极低放废物, 其处理处置可以适当放宽要求[3, 4], 但目前尚缺少相应的技术规范。

2.2 关键技术

放射性污染处置的关键技术是监测技术以及去污和洗消技术。放射性监测是发现放射性污染最为直接的手段, 也是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主要依据。放射性监测技术发展的核心是放射性探测技术和核辐射探测器的发展, 同时依赖于信息网络、综合分析和智能决策等辅助软件的更新。目前, 现有的放射性监测技术已基本上可满足我国放射性监测的需要, 较为突出的不足之处是, 利用计数方式的低水平放射性测量所需时间过长, 急需解决。

放射性去污和洗消是主要采用单纯的放射性去污基本方法(物理法、化学法、电化学法、熔炼法和生物法), 或开发新型高效放射性去污剂, 或将放射性去污基本方法与去污剂配合使用, 从物项上除去或减少不希望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我国已独立开发了体表洗消去污药盒, 对人体体表有伤口或创面污染、头面部沾染、口腔污染、眼的污染、手和体表部位的污染、α核素污染、β/γ核素污染以及原因不明的污染情况下去污剂的配制与使用进行了详细说明, 研制出了一批机动灵活的应急洗消专用设备, 如W14兵器清洗剂、N11型人员清洗剂和FCX01A多功能清洗车等, 进行了可剥离膜复合去污工艺、干冰喷射去污技术、气溶胶的快速压制技术和高效过滤技术以及氚污染手套箱内壁及金属的去污研究与试验验证, 在反应堆一回路去污、核基地退役铀污染去污以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退役清污等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5], 但与国外不断涌现的各种放射性去污和洗消新技术和先进装备相比, 仍然具有一定差距[6, 7]

3 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建立辐射监测制度, 组织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 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省和部分地市三级组成的辐射监测组织体系, 将环保部机关、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地区监督站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部纳入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同时, 环境保护部是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最高安全监管机构,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其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部门。

对于军队核设施, 由于管理的特殊要求, 其放射性监测和污染处置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各军区下属防化团在放射性污染处置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指导部队对核武器的群众性防护, 实施核观测辐射侦察, 实施剂量、沾染检查, 实施消毒和消除沾染。

卫生系统相关部门主要是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人员的医疗救治、辐射防护、洗消、剂量评价以及相关的辐射监测。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对核与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国家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则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承担。

此外, 国土部门目前主要是利用航测进行大范围的辐射监测, 主要用于矿产勘探, 近年来在辐射环境监测上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福岛核事故以来, 其下属的海洋局进行了大量的近海、远洋的辐射污染监测[8]。我国质检总局负责国境口岸人员和货物的的放射性安全,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近年来在国境口岸的进行了大量放射性监测工作[9]

4 问题与对策

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相关工作分散在环保系统、核工业系统、军队系统和卫生系统等多个部门, 通过对放射性污染处置相关法规体系、技术能力以及监管工作现状的综合分析, 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部门之间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尚不健全、放射性污染处置相关的诸多技术标准空缺和国家级放射性污染处置队伍缺失等。针对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行政部门间的通力协作

通过部门间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 将职能交叉化为促进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积极因素。建立职能交叉部门之间的长效交流机制, 通过协商明确任务分工, 组织所辖单位间实验室比对, 建立我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国家重要流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海洋放射性监测等数据库, 实现环境保护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4.2 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适应我国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环境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将大幅度增加的需要, 整合承运单位应急力量, 将放射性物品运输应急体系纳入环境保护部等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 适应核与辐射安全形式发展的需要, 将国家重点流域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放射性污染应急体系纳入国家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

4.3 完善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标准

依托各系统现有的放射性污染处置力量, 总结我国的放射性污染处置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加快制定不同场地、不同对象和不同用途的各种去污和洗消试剂、设备的检验方法, 制定地下水和土壤清污方面的技术规范, 同时对关键放射性监测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研究和完善。

4.4 建立国家级放射性污染处置队伍

适应当前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的需要, 组建国家放射性污染处置队伍, 对其中的专业辐射监测技术人员、去污和洗消技术人员、废物处理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技工和辅助工种人员定岗定编, 配备包括放射性监测分析设备、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装备、放射性废物包装和运输装备、辐射防护装备、通讯装备和监控装备等器材在内的放射性污染处置装备。同时, 建立国家级放射性污染去污和洗消实验室, 研制无毒无害的环境友好型放射性污染溶剂, 研发多功能化和自动化的新型去污和洗消装备, 为我国放射性污染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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