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核技术的不断进步, 核技术应用项目日趋增多, 而公众对“核”的概念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 严格的管理和正确引导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 促进社会的共同繁荣, 让“核”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1 电离辐射源统计 1.1 密封放射源[1]密封放射源主要统计Ⅰ~Ⅴ类源情况, 济南市现有57家密封放射源使用单位, 共337枚放射源, 出厂总活度为2.67 × 1016 Bq, 应用情况见表 1。所有密封源中以Cs-137、Am-241与Co-60三种核素应用数量最多, 占所有密封源的78.6%。
射线装置499台, 装置应用单位136家, 主要涉及医疗、建筑等行业, 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见表 2。
开放型同位素应用单位14家, 实验室级别为乙级和丙级, 涉及核素种类14种, 具体情况见表 3。
本文统计了2007~2011年电离辐射环境监测数据, 涉及5个国控点及6个Ⅰ类密封放射源应用单位。
2.1 国控点监测包括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含量、水体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
2.1.1 γ空气吸收剂量率济南市γ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值范围为60.3~64.6 nGy/h(已扣除宇宙射线响应值), 与1989年济南市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本底保持在同一水平。
2.1.2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具体监测结果见表 4。
由表 4数据可知,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变化不大, 多年保持在同一水平。
2.1.3 水体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具体监测结果见表 5。
由表 5数据可知, 水体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变化不大, 多年保持在同一水平。其中226Ra和40K的核素含量与1989年相比保持在同一水平, 总α与总β核素含量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5749-2006)中放射性限值。
2.1.4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具体监测结果见表 6。
由表 6数据可知,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变化不大, 多年保持在同一水平。其中238U、232Th、226Ra及40K放射性核素含量与1989年相比保持在同一水平。
2.2 Ⅰ类放射源周围辐射环境Ⅰ类放射源周围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结果见表 7。
Ⅰ类放射源设备防护比较好, 其周围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在设备在运行与非运行状态下保持一致, 并与1989年济南市环境本底保持在同一水平。
2.3 小结济南市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含量、水体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及Ⅰ类放射源周围γ空气吸收剂量率多年保持在正常水平不变。
3 存在的问题 3.1 安全监管能力不强济南市环保主管部门未设置独立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机构, 从事辐射环境管理的人员皆非专职, 且人数较少, 无法满足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区、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辐射管理力量更加薄弱, 人员编制无从落实, 具备专业辐射知识的监管人员匮乏。
3.2 监察及监测标准化建设滞后济南市环保部门无辐射环境专职监察和监测人员; 辐射环境现场执法装备不足, 无专用执法检查、监测车辆, 辐射防护用品及取证等器材短缺, 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监控力量薄弱, 无法形成有效可靠的监管力度; 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 分析手段不全, 对一些较关键的放射性核素不能分析。
3.3 事故应急能力不足我市辐射污染源种类多、数量大, 放射源数量约占全省总量的十分之一,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 潜在的安全隐患较多。全市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在快速反应、信息管理、通讯联络、现场监测及安全防护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3.4 放射源送贮资金存在缺陷旧放射源应用多年, 防护性能和安装材料老化, 包括部分报废Ⅰ类源, 需送往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然而目前放射性废物库处置费用较高, 且部分放射源省内无法处置, 个别单位无法负担高昂的处置费用, 只能暂存于本单位, 存在丢失被盗的隐患。
3.5 核技术应用项目手续不完善目前我市大多数核技术应用项目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鲁环发(2009) 49号文件精神, 我市自2009年9月拥有了对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与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权限, 辐射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等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4 今后工作的重点 4.1 完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监管体系市级环保部门设立独立的辐射环境管理处, 人员编制4至6人; 区(县)级环保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科室, 人员编制2至4人。
完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按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 依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 [3]地市级标准, 建立配套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实现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日常化和规范化, 对Ⅰ~Ⅴ类密封放射源每季度巡查一次, 运用企业监控仪表或放射性测量仪器等方式确保密封放射源安全在位, 并做好巡检记录。通过加强对使用、防护、贮存、转移、处置、回收等各个环节的辐射环境监管制度建设强化辐射环境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4.2 完善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各项手续完成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换证工作。
全面落实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与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作, 督促企业完善“三同时”制度手续, 解决遗留问题。
4.3 保证废放射源及时送贮继续加强废弃放射源排查力度, 督促放射源暂存单位积极送贮, 及时依法处置废放射源, 对个别无法负担高昂处置费用的单位, 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资金, 妥善处置废放射源, 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4.4 加强辐射知识的普及与培训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辐射安全知识普及。定期对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及核技术应用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4.5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析潜在的辐射环境事故, 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装备、救援物资及应急人员, 根据事故类型和解决方案编制《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联合公安及卫生部门定期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1] |
山东省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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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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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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