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到2008年,全国共发生12起重大辐射事故,全部都是γ射线探伤放射源引起的,涉及γ射线探伤的辐射事故明显增多[1],辐射事故的发生主要集中在是在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尽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但是还有待具体落实。通过有针对性的模拟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演练,可以有效提高对γ射线探伤放射源的应急处置能力。
1 辐射事故演习概述 1.1 背景设置GM公司一辆运输Ⅱ类铱- 192放射源由于道路颠簸,导致原本就没有锁好的车厢后门突然打开,放射源贮存罐从车上掉落,并且放射源从源罐中跌落出来,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重大辐射事故。
1.2 职责分工和应急装备由省环保部门牵头,成立由环保、公安、卫生三部门组成的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公安、卫生应急人员赴现场处置。
环保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 放射源的收储工作。环保应急分队由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车、放射源收储车及八名应急人员组成,仪器设备有:车载GR - 460大规模寻源系统[2]、车载HPGe谱仪、X - γ长杆巡测仪、便携式γ谱仪、α - β表面沾污仪、个人剂量片、个人防护装备等。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公安应急分队由两辆警车和六名警员组成,装备主要是警戒绳等。
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价,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卫生应急分队由一辆救护车和六名医护人员组成,携带医疗器械有:担架、现场采样设备、分诊设备等。
1.3 应急行动接到GM公司报告后,立即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应急队伍相继到达现场,并按职责分工做好现场应急工作。公安应急小组设置路障封锁交通,并疏散周围人群; 卫生应急小组的医务人员对可能被辐射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减少他们对辐射的恐惧,同时对现场出现的突发病情进行诊断。根据伤员临床表现和初估的受照剂量送到不同等级的辐射损伤救治机构进行治疗; 环保应急小组搜寻放射源,在放射源四周设置好标识并拉上警戒绳,然后由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进行收储。
放射源收储完成后,环保监测人员再次使用便携式X - γ辐射剂量率仪、辐射表面沾污仪对放射源丢失失控地点周围地面进行测量,以确认放射源是否破损、周围环境是否收到放射性污染。同时为了进一步判定周围是否受到放射性沾污,监测人员还采集了土壤样品,使用车载仪器进行现场分析。
在确认现场没有受到放射性沾污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本次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关键要素 2.1 部门间的互通尽管法律上要求当辐射事故发生时,须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并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辐射事故,并且本次演习中也是这么设置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部分辐射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都是直接向110报警,因此大都是由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得知事故发生情况,这就体现了部门间互通的重要性。尤其环保作为辐射事故应急的第一责任单位,更应该积极与公安、卫生等其他部门保持沟通。
辐射事故越早处理,则其危害和带来的影响就越小,这个是不言而喻的。而部门间的互通,不仅体现在事故的报告上,更体现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在本次演习中,环保、公安、卫生三个部门在讨论演习脚本时已经做了数次沟通,但是在预演及演习过程中,还是出现一些小偏差。如果真正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果没有平时部门间的多沟通、部门与政府间的畅通联系,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可能在第一时间连与谁联系、联系电话是多少都不知道,这样会给事故的处置带来非常大的影响[3]。
2.2 时间时间节点的把握非常重要,不仅是事故应急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也是有时间要求的。根据《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4] (环发【2006】 145号)要求,事故单位应当在2h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而接到报告后,各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保部门,如果是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重大辐射事故,省级环保部门还应在2小时内上报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 (国务院第449号令)规定,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情况应当在4h内报告国务院。这一系列的时间要求非常明确,不能有任何的拖延或疏忽。
2.3 健全的机构辐射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其他事故低很多,而一旦发生却比其他事故危害更大、更猛,因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能力维持就凸显其重要性。只有健全的机构,才能保证事故发生时,指令的上通下达,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本次演习中的辐射事故应急办就是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常设单位,平常仅有1个值班人员保证能力的维持,但是各成员单位定期例会,保持联系。一旦发生事故了,值班人员立刻上报情况,并召集各部门成员,各成员迅速赶到成立应急指挥部,形成一个以环保为核心的指挥机构。
反之,如果没有健全的机构,没有统一的指挥,各自为政,极有可能出现公安在现场封锁道路了,环保和卫生还在外面转圈子找到达现场的道路。这一点也是与第一点相呼应的。
2.4 应急装备辐射事故应急装备的同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次应急演习中使用的应急监测车及车上的各种设备,如GR - 460大规模寻源系统和其他车载设备; 各种手持式设备,如X - γ长杆寻测仪、配有NaI探头和LaBr探头的便携式γ谱仪等。应急仪器的准备、维护和选用,是能否处理好事故的现场关键要素。辐射事故应急中初期可能用到大体积NaI车载搜寻系统,然后使用GM管仪器进行具体位置确定,结合NaI探头或LaBr探头的便携式γ谱仪对核素进行识别,监测后期还需要利用HPGe谱仪对事物划定的环境内的介质(土壤)进行定量分析[6]。
2.5 事故通报事故通报工作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属于外围工作,但是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不亚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河南杞县Co - 60卡源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7]。演习中当地环保部门向当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向省政府和地方政府通报事故情况的环节,还有新闻发布会的设置,都是事故通报的表现形式。
3 辐射事故应急法规体系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目前主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第449号令)和《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环发【2006】 145号)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它们明确了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应急部门的组成、部门职责范畴、上报程序等一系列,但是在事故的报告、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3.1 事故的报告一旦事故发生,应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建议上报(即初报)的形式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事故发生后,如果仅仅是在完成后上报续报,则事故发展过程中的情况就略去了。建议可以参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细化续报,将续报划分事故续报和事故结束报告,事故续报可以每隔2 ~ 4h上报一次,如果情况紧急的可以1h一报; 当事故处理结束后,上报事故结束报告。
3.2 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现场处置和场外的舆论引导都非常重要。建议首先要明确要建立的是一个政府层面的常设机构,而不是某个部门层面的机构,只有政府层面的机构才能够协调各方面工作; 第二增加交通、武警等部门职责,这样才能保证当发生辐射事故后一旦再有突发事件发生,应急体系能够快速转运,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8]; 第三明确舆情监控和人员控制工作,现代社会的信息传播高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在人员控制上,不仅体现在对围观群众的剂量控制,还表现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控制人员流动方面。
3.3 后期工作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应明确后续工作时间节点、报告等相关制度。建议对于半年或一年内仍未追回的放射源,应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以后每年汇总,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 结语通过本次演习,达到了锻炼队伍、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能力的目的。我们体会到一些看似无用、冗余的步骤其实都是有其存在的真正价值的,在规章制度的提出、经验教训的总结的背后都是有着惨痛教训的[9]。辐射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责任重大,需要大家的共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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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云, 王晓涛, 王晓峰, 等. γ探伤辐射事故类型与预防[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2): 208-209.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7.02.045 |
[2] |
陆继根, 朱晓翔. 核应急监测车在田湾核电站应急区域的初步应用[J]. 中国辐射卫生, 2010, 19(2): 211-213. |
[3] |
潘自强, 陈竹舟, 肖雪夫, 等. 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中的社会响应问题[J]. 中国应急管理, 2011(6): 23-27. |
[4] |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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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2005.
|
[6] |
周程, 朱晓翔, 黄昕. X-γ辐射剂量率仪在辐射监测中的选用探讨[J]. 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 2011, 31(6): 706-709. DOI:10.3969/j.issn.0258-0934.2011.06.027 |
[7] |
雷翠萍, 程晓军, 张钦富, 等. 河南省杞县60Co卡源事件居民认知研究[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11, 31(2): 138-143. DOI:10.3760/cma.j.issn.0254-5098.2011.02.006 |
[8] |
苏剑斌, 刘素刚, 李彦博, 等. 辐射事故早期医学应急救援实践与思考[J]. 解放军医学杂志, 2010, 35(6): 751. |
[9] |
王其亮, 白光, 陈耿, 等. 回顾辐射事故后的思考:个人剂量监测[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41-243.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2.04.028 |